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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的规章规范文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5-08 04:47:44

1、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

(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中的“取得国际货代资格证书人数”。

(三)删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删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商运字〔2006〕122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集团化公司有其所属分、子公司使用集团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

(五)删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税务登记证”。

此外,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货运部”是什么--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经营?有无经营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你所说的“货运部”的经营业务不明确。如果它不是具有仓储、保管、配载等多种货运服务项目而形成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只是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只需要求该经营者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在国务院条例颁布之前,道路运输管理范畴及分类较广泛具体,例如已经失效的陕西省原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就是将“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规定为道路运输项目,并在条例中分别具体规范运输信息经营者、仓储理货经营者和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条例颁布后,经修订,原来设定的“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均已排除在道路运输范畴之外,运输信息经营者、仓储理货经营者和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也不再进行具体规范,但是,在现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一个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的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
现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是指独立的货运代理经营业务?还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时的称谓?条例中没有明确。对此,建议您咨询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部门,请他们明示“货运代理经营”的定义,明确该项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还是行业备案项目?如果属于许可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具有什么开业条件?有无规范样式的行政许可审批表式……

3、货运代理公司需要办哪些手续 需要做什么?

首先告诉你,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围。
你所说的货代,应该属于无船承运人(NVOCC)备案登记。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4、我们进口货物,货代应该寄还给我们的文件有哪些?这件文件分别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是海运,货代给你个到货通知,提单一般是国外客户给你们的.

你们清关需要国外给你们的箱单发票,有可能需要其他一些文件.

空运的话,箱单发票,有的还有非木证明都是随机过来的,货到仓库了,货带会给你到货通知,随机资料.

给你的文件都是清关需要用的.

5、货代、船代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规章

2、置换后本公司下属企业拥有资格认证证书如下:
物流公司拥有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外代公司拥有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等。

七、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服务质量控制情况

本次拟置入资产在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的规章制度,其中:

东渡分公司在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装卸和堆存作业中一直非常重视服务质量,制定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如《装卸技术和质量标准》、《岗位工作质量标准》等。东渡分公司目标是建立一套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便于操作且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尽早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体系。

理货公司自1997年导入ISO9002:1994质量标准后,建立健全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2001年4月,理货公司将原来的ISO9002转换成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在该质量管理体系中,理货公司详细规定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和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先后制定了《质量手册》、《质量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

物流公司于2002年11月份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物流公司以“服务无止境,物流更畅通”为质量方针,针对生产服务特点制定以下质量目标:集装箱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90%,运输及时率95%,提箱作业时间平均每自然箱低于30分钟、卸箱低于30分钟,安全质量指标达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零,货/箱损率控制在万分之四以下,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为确保以上服务质量标准的实现,物流公司ISO体系分别制定了服务提供程序、客户满意评估及不合格控制过程等严格的规章制度。

外代公司在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9002标注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CCIB质量体系认证;1998年配合外代系统整体认证,通过国际权威机构英国标准局(BSI)的复审,取得BSI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为规范服务标准,预防和控制不合格服务,外代公司先后制定了《厦门外代服务标准》、《外勤现场服务规范》、《顾客满意度的测量程序》、《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不合格服务的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等规章制度。

船务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符合ISO9000:2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2002年2月取得了国际认证证书;为规范服务标准,船务公司先后制定了《拖轮服务控制程序》、《船舶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轮机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1)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16.58%;

(2)理货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理货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3.46%;

(3)物流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物流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48%;

(4)外代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外代公司2003年度船舶代理营业收入的32.07%;

(5)船务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船务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7%;

(6)国内船代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国内船代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6.5%;

(7)鹭榕水铁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鹭榕水铁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8.69%。

2.主要供应商情况

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主要提供港口综合物流业务和货物的空间位移等相关服务,与产品生产型企业相比,本公司对原材料需求较少,主要为能源和外购件(成套设备或配件)的供应。其中,东渡分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2003年度采购总额的34.19%。而物流公司、理货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等公司作为完全的服务性企业,没有固定的供应商。

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

1.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本次拟置入资产都实行较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促进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各家公司执行的安全管理类内部规章制度介绍如下:

东渡分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精神,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港区安全规则》、《港区共同安全守则》、《港口装卸安全技术操作守则》、《装卸机械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石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港区供电管理制度》、《防台防汛预案》、《事故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港区交通管理规定》、《装卸作业工艺标准》、《危险化学品溢漏应急计划》等。

理货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勤和奖罚管理规定》以及质量程序文件中的《生产环境》等。

物流公司:为适应安全生产要求,保证各项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减少安全事故,物流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试行)》,《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小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试行)》,《正面吊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外代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目标及其考核办法,并与下属部门和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步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安全规则(如现场工作安全规则、登轮安全注意事项等)。

船务公司:制定了安全质量手册,明确了安全质量方针:即向客户提供满意的、安全的、无污染的和符合法规要求的拖轮服务,全面满足约定的顾客要求,履行全面承诺,并通过建立和保持符合ISO9000标准和ISM规则的体系,加强船舶管理、提高人员技能、不断改进体系来持续改进拖轮安全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环保情况

本次纳入置入资产的均为服务性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少。东渡分公司主要从事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和堆存作业。作业过程中有少量污染,但源强不大,对海域水质影响不大,噪声及大气污染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为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东渡分公司采取了绿化工程建设、污水和污油处理、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治理及回收利用、建设环保码头和集中供热等多项措施。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核查认定,本次纳入资产置换的企业近三年来,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其经营活动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环保要求。

十、对置入资产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情况

目前,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均没有可以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第八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资产置换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前,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桥经营、维护和管理,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持有本公司16262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5.13%。路桥总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承担国内外大中型桥梁、中高等级公(道)路,隧道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等。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同属交通运输辅助业,均以国内外大中型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在本公司股份制改制上市时,路桥总公司对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从而避免了双方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资产置换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大桥经营、维护和管理转变为以港口为依托的综合物流业务及件散杂货、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仓储、运输和助轮船*离泊服务等业务,与现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鉴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已经与厦门港务集团就路桥总公司代为持有的本公司55.13%的国家股划转事宜签订了《国有股权划转协议(草案)》并已报请国资委审批,故厦门港务集团属于本公司的潜在控股股东。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除保留路桥建材95%的股权外,还将拥有东渡分公司全部净资产以及理货公司100%、物流公司95%、外代公司60%、船务公司90%、国内船代80%和鹭榕水铁48%的权益性资产。其中:

东渡分公司主要从事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和仓储等业务。东渡分公司与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所属单位 港区和泊位 主要用途 2002年吞吐量厦 厦门海天集装箱有限公 东渡港区 外贸集装箱 919.27万吨门 司 5#——11# (折合92.19万TEU)港 厦门海沧港务公司 海沧港区 外贸集装箱 321.39万吨务 2#、3# 件杂货 (其中36.13万TEU)集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 高崎港区 件杂货 31.24万吨团 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东渡港区19#煤 煤炭、铁矿砂 77.96万吨 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 同安刘五店码 件杂货 15.94万吨 头本 东渡分公司 东渡港区1# 内贸集装箱 94.93万吨 (折合8.36万TEU)公 东渡港区2# 粮食等 67.46万吨司 东渡港区3# 化肥等 90.25万吨 东渡港区4# 件杂货 63.76万吨 所属单位 2003年吞吐量厦 厦门海天集装箱有限公 1030.81万吨门 司 (折合103.26万TEU)港 厦门海沧港务公司 484.40万吨务 (其中57.99万TEU)集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 30.81万吨团 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78.27万吨 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 16.58万吨本 东渡分公司 145.31万吨(折 合15.04万TEU)公 120.07万吨司 110.47万吨 70.27万吨 资料来源:厦门港务集团提供。

根据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和从事外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必须完全分开。因此,除东渡分公司从事内贸集装箱装卸业务外,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企业均未从事该类业务,所以在内贸集装箱业务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东渡分公司2#、3#泊位从事的粮食和化肥装卸由于需要粮食装卸和化肥灌包等专用设备,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企业目前均未有这种专用设备,因此在粮食、化肥该类货种装卸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厦门港务集团下属的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和铁矿砂的装卸业务,并拥有煤炭装卸专用码头一座,东渡分公司目前无法从事该类货种的装卸,由于装卸货种上的差异,因此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和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虽也从事件杂货装卸业务,但基于以下原因,它们与本公司下属东渡分公司不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厦门高崎港务公司所在的高崎港区定位为以散货、件杂货中转为主的小泊位港区,拥有2个千吨级泊位,码头前沿水深-4.4米,只能停*千吨级船舶,而东渡分公司2#-4#散杂货泊位都为万吨级以上泊位,码头前沿水深达到-11.7米,最大可*泊5万吨以上的散杂货船舶,堆存面积约30万平方米,码头仓储能力为40万吨。因此,从码头泊位条件和业务量方面而言,厦门高崎港务公司无法对东渡分公司构成实质上的竞争。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距东渡分公司约70公里,较为偏远,仅拥有1个千吨级泊位,码头前沿水深-4.8米,只能停*千吨级船舶,主要为同安及其周边地区提供件杂货的装卸,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仅限于同安及其周边地区。从码头泊位条件、业务量、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等方面,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无法对东渡分公司构成实质上的竞争。

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55”)共同出资成立厦门海沧港务有限公司并分别持有其70%和30%的权益。而厦门海沧港务有限公司与和黄港口厦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柜码头”)并分别持有其51%和49%的权益,根据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安排,国际货柜码头由股东双方共同控制。国际货柜码头主要从事外贸集装箱和件杂货装卸业务,该公司主业定位于外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件杂货装卸业务量占其整个业务量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国际货柜码头2002年件杂货吞吐量为69.5万吨,占该公司总吞吐量的比重由2001年的25.89%下降为20.51%,东渡公司同期为221.47万吨;国际货柜码头2003年件杂货吞吐量为63.3万吨,占该公司总吞吐量的比重下降至13.08%,东渡公司同期为300.81万吨。而国际货柜码头外贸集装箱业务量则逐年快速增长,2002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较2001年增幅为32.06%,2003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较去年同期增幅达到60.48%,占总吞吐量的比重为86.92%。但鉴于其目前仍从事部分件杂货装卸业务,与东渡分公司仍构成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厦门港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均未有从事于船舶(货物)代理、货物运输、集装箱疏运、理货、建材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下属的厦门海沧港务公司与本公司拥有的东渡分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除此之外,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尽管在装卸货种、码头泊位条件、业务量、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与置换后本公司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但厦门港务集团仍作出承诺: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和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只经营千吨级小型船舶散杂货装卸业务,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只经营煤炭及铁矿砂装卸业务;另外,在上述三家公司经营件杂货装卸业务情况下,只要置换后本公司提出要求,厦门港务集团将以公允价格向本公司转让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对于目前与厦门海沧港务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由于厦门海沧港务公司拥有的国际货柜码头主业定位于外贸集装箱码头,虽然目前从事一部分件杂货装卸业务,但由于外贸集装箱业务相比件杂货业务在装卸费率上高出许多,随着厦门港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同等条件下,国际货柜码头必定会优先发展外贸集装箱业务,因此件杂货业务将会逐步自然减少和萎缩。同时,厦门港务集团已承诺:将利用厦门海沧港务公司在国际货柜码头董事会中的影响,促进国际货柜码头以外贸集装箱为主业,逐步退出件杂货装卸业务。

厦门港务集团并承诺:现有的散货、件杂货码头的经营不采取任何压价或变相压价等方式与本公司开展竞争。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新的同业竞争,厦门港务集团承诺,在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并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出具了不与置换后本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四、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厦门路桥同业竞争的意见

本次资产置换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且厦门港务集团成为厦门路桥的控股股东后,除在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与厦门路桥构成一定的同业竞争外,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路桥不构成其他的同业竞争,在厦门港务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形下,将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路桥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厦门港务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有助于保护厦门路桥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6、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碰谨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笑握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皮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7、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常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
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
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
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
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扩大,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通过具体的约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明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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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0年货代海运实务知识: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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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薯搭,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数基拿 第五条 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
(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
(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 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条 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记载相符。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 托运的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九条 承运人应提供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必须使用按规定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 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集装箱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集装箱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
(一)门-门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锋袭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四)场-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五)门-场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六)门-站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七)站-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八)场-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九)站-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第十二条 承运人装运集装箱应做到:
(一)堆码平整,上层箱的底角件对准下层箱的顶角件;
(二)不得将集装箱堆放在其他货物和物体上;
(三)不得在箱顶上堆放货物;
(四)国标五吨重箱堆码不得超过三层;
(五)集装箱应加固。
第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应负赔偿责任,另有规定者除外。
承运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运输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集装箱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船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第四节 收货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收货人对运抵卸货港的集装箱货物应及时提货,并按规定将空箱送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不归还的或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的集装箱货物超期不提的,按有关规定交纳集装箱滞留费和堆存费。对直接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的整箱货物,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拆箱,超时拆箱的应向承运人缴纳集装箱滞留费。
第十六条 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在拆空后,由收货人负责清洗。
第三章 港口作业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完成装卸运输等作业,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十八条 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二)。
第二节 作业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记载相符。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一)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
(二)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钩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
(三)随时关好箱门。
第二十四条 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
(二)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
(四)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四章 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
第二十八条 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
(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
(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
(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
(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
(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第三十条 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由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重新施封,并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损坏、溢短,如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交接双方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的规定,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托运人、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索赔,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不予受理。
集装箱货运事故的处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装、拆箱合同
第一节 装、拆箱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 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节 装、拆箱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装箱人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不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因对箱体检查不严,导致货物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或两种以上货物需要拼装一箱时,装箱人应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件三)。
第三十八条 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
(一)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
(二)性质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
(三)要合理积载,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
(四)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由于装箱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装箱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部件,如有损坏则由装、拆箱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装箱人装箱后负责施封,凡封志完整无误,箱体状况完好的重箱,拆封开箱后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由装箱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需在卸货港拆箱的,必须有收货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净,并关好箱门;
第六章 水水集装箱联运
第四十三条 水水集装箱联运是指按联运合同,以水转水运输方式,由联运经营人将集装箱货物从接收地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集装箱联运合同,是指由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联运的合同。
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联运合同的人。
联运经营人对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的地点时起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交付收货人止。
第四十四条 联运经营人与水运各区段承运人应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但此项合同不得影响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联运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如发现集装箱损坏危及货物安全不能继续运输的,区段承运人应及时换箱或采取相应措施,并作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特种集装箱运输
第四十六条 使用自备箱运输货物,应采用“门-门”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行装箱、施封,收货人提箱、拆箱。其他有关事项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运输邮件集装箱,箱内只能装载按邮政部门规定邮寄的邮件,不得夹带其他货物。
第四十八条 行李集装箱运输:旅客托运的行李,由承运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装箱施封,并填写“行李集装箱装箱单”(附件六)。随客同行。
在卸货港港口经营人拆箱时,凡箱体完好,封志完整,应根据“行李集装箱装箱单”核对,如有损坏或短缺,应做好“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签字后由下一班航次的承运人交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处理。
第八章 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集装箱进出口情况填写“港口集装箱进出口情况表”(附件七),寄送有关承运人。
第五十条 集装箱由承运人统一管理、调动和维修。承运人按“集装箱的检验、保养和维修标准”(附件十)进行维修和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记录集装箱的技术状况和修理情况。
港口经营人、装、拆箱人如发现坏箱要及时与承运人联系修理。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承运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承运人的集装箱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时经承运人同意可按租箱办法租用集装箱。
第九章 运输统计
第五十二条 集装箱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互相配合,确保集装箱运输、箱务管理与动态信息的采集、传递、反馈及时准确,凡因谎报、错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填写“国内集装箱吞吐量”(附件八),承运人(各航运企业)将上月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填写“国内集装箱运输量”(附件九),逐级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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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9、一般货运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效能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为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耗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财务部设置成本管理及核算岗位,负责成本费用核算及成本控制的各项基础工作;配置专职成本会计,负责具体成本管理及成本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储备定额,指导各车间及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实时掌握全公司各环节成本动态,做好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及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 物资采购成本管理与核算 第三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本着科学合理、简明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对物质采购成本进行控制。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期量、批量的监督。 第五条 采购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不得直接投入使用。因生产急需而必须先行使用的物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入库和领用手续;料到票未到的物资,应办理估价入库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应会同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材料及其他生产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或清查,并将盘存结果报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若有账实不符或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董事长。 第三章 生产成本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财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部门做好与成本管理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等制度。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在财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原材料的领耗、退料及损毁等原始记录;做好工时消耗原始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由领料人按照领料制度要求开具领料单,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签批,仓库发料。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等,应严格依据工艺技术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成本会计有权依据公司总体目标成本和相关消耗定额,对生产成本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控;有权督促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成本异常现象;有权向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直至总经理反映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成本差异和不正常的成本耗费。 第十条 成本核算期间与会计核算期间一致,为公历自然月度和自然年度。 成本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和经营成果。同时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第十一条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记录为依据,登记成本核算明细账。直接成本以单笔合同及单位产品进行归集;间接费用以产品工时消耗或直接材料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具体办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算等)在同一会计年度必须一致,不得变更。如在下一年度需变更,应提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 为建立与生产组织形式相适应的成本管理系统,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成本核算与销售收入的确认相配比,客观、真实地反映每笔合同及单位产品的收益情况,以达到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成果的目的,确定公司生产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部按实际耗费对生产成本进行总分类核算,汇总计算各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并指导生产车间的业务和成本核算,正确编制各类成本报表。 成本会计应设置适合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需要的会计账簿,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分类细化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归并、登记、核算各生产单位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各类费用;每月编制成本报表并报告目标成本指标实施情况,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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