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OB条款下,提单究竟该转交给谁?
————谈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风险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存在两个托运人的概念——“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在海运实务中通常指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订舱的人;而送货托运人,指的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实务中往往指的是工厂。在CIF或C&F(CFR)贸易条件下,订舱的人与交货人一般均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因而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卖方,这应当不成问题。复杂的情况出现在FOB贸易条件下。根据FOB贸易术语,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及支付运费的是买方;而实际向承运人交货的往往是卖方,这就出现了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不一致的局面,产生了一票货物有两个“托运人”的情形。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在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应当向哪一方转交提单就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在货代实务中,常常出现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都向货代企业主张提单所有权的情形。尤其在贸易环境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贸易纠纷频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往往成为买卖双方争夺的对象。下面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分析货代企业应如何正确操作。 国内工厂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以FOB条款签订了一份手套出口合同。B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C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书,委托C公司安排出运。C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船公司安排订舱出运,并拿到了涉案提单。此后A公司与B公司因付款纠纷,分别向C公司主张自己为提单权利人,要求C公司转交提单。C公司最终将提单直接交给了国外买方B公司,导致A公司未收回部分货款。此后A公司以C公司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某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即涉及到货代企业应向缔约托运人还是向送货托运人转交提单的问题。 该案例表明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慎重转交提单,否则会陷入被动,为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买单。那么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该将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呢?法院认定货代公司应当向国内工厂转交提单的依据何在呢。我们认为,货代公司的正确操作模式是将提单交给国内卖方,除非取得卖方的书面保函,授权货代企业向国外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转交提单。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2、为什么有海运提单 提单是给谁的
因为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也是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2)货代提单是谁将货物交给货代扩展资料:
提单分类:
1,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
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3、请问出口货物的提货单是哪一方提供给买家的,是货代吗
确切的说,提单是由承运人提供的,货代只是第三方代理。
可能说的比较抽象啊
简单点回说,货答代只是提供服务的代理,没有自己的实体,比如船啊,飞机啊。
你如果自己要操作的话,就要浪费很多时间,比如报关你要找报关行,拖车要去找拖车行,比如海运,还要去找船公司(量小估计还懒得理你)。花一些钱买一套服务,不用你操心罢了。
所以,提过单还是由实体公司出具给买家,比如拥有自己大船的公司,拥有自己飞机的公司,提供提单的。货代只是在其中负责给你提供服务的。
4、FOB条款下,提单应该给谁?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
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5、提单是谁开给谁的
提单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由船代公司开出的。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提单是谁开给谁的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是众所周知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6、货代公司的提单,怎么操作?
你问得太乱了
1提单由船东签发,可以由货代直接转给发货人,也可以由货代再签发货代单给发货人,
2货物装船后,船东可以签出ON BOARD 的提单了,提单的流通就此开始
3提单最后是由收货人去船公司目的港的代理处换提货单,凭提货单来提货
4提单交给国外的客户或交给银行这项工作是由发货人来做的,如果得到发货人的委托,也可以由货代来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