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9月起,就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税点是6%。
是的,免税项目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上述情况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货代企业提供的是国际货代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可享受免税政策,免税项目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可以接受。
2、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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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运国内可以开0点税票怎么回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以及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国际货代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可以开具零税率的普通发票
4、国际货代企业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中规定的免税,不符合的不免税。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5、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开零税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为什么?
1、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 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货代企业提供的是国际货代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可享受免税政策,免税项目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姐姐,国际货代2014年9月免征增值税,是指国际运输业务可以开零税率的发票,而内陆业务不能开吗?
2014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意思是国际货代免增值税,和你国内有什么关系呢?国内该交交啊
7、国际货代免税42号文件,具体哪些费用是免税的?
海运费+文件费+THC+订舱费 +一切涉及船公司的费用都是要收税的 现在都取消了
8、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怎么申报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简介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备案流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9、求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 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十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分析: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享受免税政策。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这条规定货代企业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要享受免税优惠,货代企业需进行衡量后再做决定,因为如果开普票的话,客户无法取得专票抵扣,会不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虽然免税政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货代企业还必须慎重作出选择。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分析: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方可享受免税,此条规定也算合理。本条追溯适用的影响不可低估,因为该规定有望使纳税人获得大量的已缴增值税退还,但同时这项举措可能带来的商业影响亦需审慎考量:即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将如何进行追回;获得退税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服务接受者之前已负担的增值税款退还给对方。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06号文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导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总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具体为: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详细参考神州财税网法规库: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