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道国际贸易事务案例分析题
1.可以赔偿,因为受热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2.A公司得不到赔偿,因为“专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属务当中,实际保险范围是“起运港”至“目的港”,所以A公司在工厂往“起运港”运输货物途中不是保险范围,得不到赔偿。
3.在信用证支付项下,《UCP500》中规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单据不全是不行的,可以拒付。
4.不能接受,就说我们已经按规定投保了,而且CIF价在“起运港”风险就已经转移到买方了,所以我方没有任何责任。
如果我方想长期和对方建立合作关系,我方可以给一些感情补偿救济,实际当中常这样做。
5.和上述第四题,答案一致。
2、外贸保险案例
你这个案例明显是教材。
我凭一些经验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对。
1.CIF是成本加保险加运费。卖方已经给这批货买了保险了,实际的操作中买方或者卖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卖方已经收款,那么我觉得应该是买方索赔,这样分析的话我觉得是从货物上船起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2.第二个问题很明确。不可以。因为这个是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只是审核单证。单证没有不符点就付款的。
3.如果投保了一切险的话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这个没有为什么。因为货保险了啊,本案中没有违反保险公司的条款。
3、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1.不理赔
保的是货物安全而不是质量保证
2.供给不支付出因为质量不符合要求
3.退运返工
找出问题解决
分开装运后合并成一份提单
4、这是国际贸易中有关保险投保原则的案例分析,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下面为题目:
我个人认为 A公司也要担一部分责任的 保险公司也要负责的 保的应该是在供货商和接货商之间的全部过程
5、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希望高手帮忙。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舱至舱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6、关于保险的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急!!!
有道理,因为被保险人是XX公司和谁拿到钱是不一样的.关键是看受益人是谁.
所以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7、国际贸易实务保险题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安险承担责任范围有: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只有广州的货物满足这个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赔偿来自广州2000吨货物的价款,以及船方在进行补救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8、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保险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保险公司应赔3件全部灭失的货物以及其余5件中的部分损失。
即保险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