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纠纷打官司还是仲裁
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多当事人倾向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仲裁较之于诉讼更具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适合于不同制度、国家、民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总体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如下优势:
一、裁决容易被承认和执行
截止2022年1月7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已达169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该公约,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法院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同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而且还可在《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可执行性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被广泛接纳的最主要的原因。一国的法院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往往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执行地国的法律,这使得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比仲裁裁决更加困难。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依据《纽约公约》的条件并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执行,同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国内仲裁裁决相比,在条件及费用方面不会有过大差异。
二、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在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案件审理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各个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当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会仅仅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限制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适用法律,而且还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特别是可以通过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和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在仲裁名册中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的私密性更强
在大部分国家,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一般都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都能从公开渠道查到相关当事人涉诉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但仲裁程序、证据文书、案件审理和裁决书等全流程内容均不对外公开,各国仲裁法及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仲裁的保密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
四、一裁终局节约时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费用取得一个确定的可执行的结果,效率更高。
综上,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比选择诉讼更具优势。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实现。
2、国际商事仲裁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仲裁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灵活性、保密性、一裁终局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特点。由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缔约国多达156个国家,涵盖了世界主要贸易国,使得国外仲裁条款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拥有了强制执行力,所以国际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
3、国际贸易合同 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类型有:
一、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时,作为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二、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三、存在仅约定仲裁规则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四、仲裁条款的签订方没有直接参与诉讼,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其异议不能成立。五、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版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权、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吗
马奇勋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6、香港的仲裁服务可靠吗?受国际认可吗?
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司法机构独立公正,在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商业企业之间的跨境纠纷方面受到全世界欢迎。加之香港“一国两制”的独特地位,这允许香港与内地签订具突破性的保全措施安排,这对中国内地企业“出海”时,选择国际仲裁地带来巨大的利好!
国际仲裁更受欢迎
现在,国际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业纠纷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比国内或国际诉讼更快捷、更便宜,比如常见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国际仲裁。
有跨境业务的企业,经常在与其他公司的商业合同中加入国际仲裁协议, 因此,如果在协议方面发生争议,则他们有义务进行仲裁,而不是进行传统的法院诉讼. 双方也可以使用仲裁通过所谓的“提交协议”解决争议。
国际仲裁诞生于1959年6月的《纽约公约》,与传统的法院判决不同,大多数国家都可以执行仲裁裁决,已超过150个 国家批准了《纽约公约》, 意味着仲裁裁决可以在大多数的国家被认可。
国际仲裁好处多多
开展国际或跨境业务,难免会遇到商业争端或纠纷,而不同国家语言、法律体系、审判机制方面差异巨大,导致国际诉讼成本高、耗时长、不确定因素多。
使用国际仲裁而不是传统的法院诉讼,主要好处包括:
1. 更便宜、高效
国际仲裁最重要的开支是律师费和专家费,相对可控。国际仲裁裁决通常在6个月左右,而很多地方的法院程序一审就需要6个月,后面可能还有二审和上诉。
2. 更保密
国际仲裁可以保密, 如果双方希望继续其业务关系或避免负面宣传,这是非常重要的优势,减少对企业的信誉和业务的影响。
3. 一裁终局
法院判决可以上诉甚至申请再审,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费用取得一个确定的可执行的结果,在看重效率的当今社会,这是仲裁的另一大优势。
4. 更中立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均能接受的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仲裁地和仲裁语言,比选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更中立。
香港:企业国际化桥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全球第三大首选和使用的仲裁机构,也是欧洲以外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
据统计2020,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有 483 新案件,,其中有超过72%具有国际性,至少有一方来自香港以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类型,27%与国际贸易有关,18%与公司纠纷有关,其他与海事、建筑、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有关。可见,香港在企业国际化和应对国际风险方面的又一个有力优势!
7、涉外仲裁推动经济的作用??
一、发生的争议能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可以使当事人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宝贵的时间投入到新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二、仲裁裁决比法院的判决更易于在外国执行。
三、仲裁程序的便捷,执行上的广泛和有效,使得人们尽可能地按照国际商事的正常规则来运作,诚信地履行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对防止违约,惩制欺骗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8、无经验想问下国际贸易债务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有,还需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有效则只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起诉。但是需要注意,各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仍顶都是不同的,在认可仲裁条款有效的国家只能仲裁,在认定无效的国家则可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如上规定,首先要看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司法环境较好,建议到国外进行诉讼,但成本费用较高。
被告在国内没有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家的财产。若被告负责人可能来到中国,则可在国内起诉并申请限制其出境,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国外法院起诉的话,法院的判决亦可执行。
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滕丽隽律师,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