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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合同填写题

发布时间: 2023-01-27 02:33:24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买方的做法是对的,CIF是由卖方承担货物到目的港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船还没有到港就触礁沉没了,此时风险仍在卖方身上.

2、国际贸易实务题目

1、本案中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单位不明确,最终导致纠纷。外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约定不明确按合同的履约地惯例解决。
2、溢短装条款下,如果涉及多个规格产品的,所有规格的产品都应符合溢短装的规定,否则视为全部违约

3、国际贸易实务第九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课后第五大题业务综合题如何拟一份出口销售合同

购销合同合同号:XXXX
合同日期: XX年XX月XX日
卖方: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
买方:美国AAA贸易有限公司
品名: 丝绸衬衫
数量:4000打
包装:纸箱
单价:US$235/打 CIF 洛杉矶

总金额: US$940000.00
溢短装: 无
装运地: 中国上海
目的地: 美国洛杉矶
装运期: 2007年12月31日前
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2007年11月底前开到卖方保险: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4、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题,题目在问题补充里呢~谢谢各位啦!急用哇...

改错题:

(1) CNY1,500 per set FOB Tianjin
(2) HKD100per doz CFR London
(3) CNY 32.60 per case CIF London.
(4) USD15.00 per set CIF Newyork
(5) USD 200 per M/T CIF Hamburg
(6) 每打25美元CIF纽约,货物在路途如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不可以拒付货款,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的责任起止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卖方的义务即告终止,卖方只要提供相符交单,则卖房必须付款。
(7) 每包25港币CFR新加坡,CFR条款卖方不能保证于1990年12月30日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营业地。CFR只是运输条款,不是到达条款,卖方没义务要保证货物按时送到买方所在地。

计算题:
我某出口商品原报价为每箱150美元CFR孟加拉。现外商要求改报CIFC5%孟加拉,在FOB净收入不减少的条件下,我方最低应报多少美元?若按110%投保,保险费率为1%,则我方最低CIFC5%应报多少美元?
答:CIF=CFR+保险费= CFR+ CIF*110%*1%所以CIF净价=150/(1-110%*1%)=自己算吧
CIFC5%含佣价=CIF净价/(1-5%)=
单位是多少美元/箱

我出口某商品一批,原报价每公吨250美元CIFC2%鹿特丹,国外客户要求增加佣金二个百分点,我改报价应为多少?
答:佣金增加2个点就是CIFC4% 先算出CIFC净价= CIFC2%含佣价*佣金率=250*2%=5美元/公吨 CIFC4%=CIFC净价/(1-4%)=5/0.96= 美元/公吨

3、我对外报某商品价格为FOB汕头每打20美元,外商回电要求改报CIF伦敦英镑价。问我应报价多少?(设:当日外汇牌价是US$100=RMB¥536.37~539.44,£100=RMB¥911.93~916.50,至伦敦的运费每打3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
FOB20美元/打=536.37 /5 RMB(外汇买入价)也就是去银行议付时的外汇牌价,
CIF= FOB+运费+保险=536.37 /5 +3*536.37+CIF*110%*1%= RMB/打 折算成£要按照外汇卖出价格916.50
问答题
美国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的解释有什么不同?
美国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刚好相反。
2.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1) FOB天津,FOB天津Stowed
贸易术语的补充主要是区别装船费用到底由买方还是卖方来出,FOB天津条件下,运费由买方来付,所以班轮运输下,装船费用由班轮公司出,实际上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支付,因此FOB贸易术语及其变形主要是区分租船运输下装船费用由谁来出,FOB天津买方负责装船费用,FOB天津Stowed买方除了负担装船费还要负责理舱费用
2) FOB上海,FOB上海Trimmed
FOB上海Trimmed 买方除了负责装船还要负责装船以后货物的平舱费用。
3)FOB旧金山,FOB Vessel旧金山(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

案例分析题:
1、 我公司与外商按CIF价成交一批出口货物,正当我方备妥单证向银行议付时,对方来电称货在海上受损,并告银行停止议付,银行认为单据完备无误,准予议讨,但买方拒绝赎单。请分析。
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CIF条款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一种象征性的交货,只要卖方提供的交单相符,则买方必须付款,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如果货物是由于卖方包装不良好导致的损失,应该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该找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是数量与提单上的交货数量不一致,应该找船公司索赔,买方借口货物受损,而不履行付款是不正确的,是没有依据的。是不符合UCP600和ISBP规定的。
2、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不属于,这是一个到达或者叫到货合同,也就是必须保证把货物送到买方目的港口,是属于贸易术语中的D类合同,而按照CIF条件,卖方只要把货物按时按质按量的交到双方约定的船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以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怪就怪业务员订立合同的时候不小心。

5、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要详答),谢谢

不合理。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是远期的付款交单,在进口商B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代收行无权把单据交出去。更不更私自承兑放单。 案例中代收行应赔偿A公司的货款损失。

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3.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1.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1000箱货被火烧毁 ;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
2.拖船费用;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因为这三项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丽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6、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7、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里面具体填写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况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当事人的国籍;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些履约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将签订合同的地点规定清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地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紧密相关。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就应当在合同中把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不过,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仅仅规定标的的种类和范围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加以规定,才能达此目的。
对于散装货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确装运量的货物等,在规定合同标的数量时,通常需规定溢短装条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进行。因此,合同中必须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作明确的规定。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亦即价格术语,作为价格条件。此种价格术语是以货物的单价所包括的内容来表示的。
在支付金额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币种和合同总价格。
在支付方式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汇付、托收或信用证。还应当规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许分期付款等事项。
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引用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七)包装与唛头
为使卖方依一定的规则履行其交货义务,在合同中应当规定货物的包装与喷头。
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到货物的特性、具体运输方式及运输时间的要求。
所谓“喷头”,即“运输标识”(shippingmark)。在货物上喷刷唛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划分与移交。
(八)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应当规定以下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络事项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采用价格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当与合同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相协调。
(九)单证
为使卖方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收取货款,合同中必须规定单证条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场合,尤其如此。
应当注意的是,单证条款必须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条款相协调,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尤其如此。
(十)保证
这里的“保证”,是指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为确保卖方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中应当规定保证条款。
在保证条款中,应当规定保证的内容,通常是规定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符合一定的标准。此外,还应当规定保证的期限,以及卖方违反保证时的处理方法等。
(十一)检验与索赔
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检验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买方行使其检验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检验权丧失的条件等事项。
因此,在规定检验条款时,一般应当把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检验权丧失的条件规定清楚。
应当注意的是,检验货物是买方的一项权利。因此,在检验货物条款中应当规定由买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来检验货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卖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在任何时间对货物所进行的检验,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许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通常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内容和范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三方机构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以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和后果等事项,逐一规定清楚。
(十三)法律适用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规定法律适用条款和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以使合同能够依据于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一旦发生合同争议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采取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法律适用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支配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这常常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适用条款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务中,现代的通常作法是采取分割的方法来处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决合同争议可以有诸如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应当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通常愿意在其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一般地,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地规定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项内容。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一种文字作成,也可以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补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约函电所使用的文字。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的情况下,应当规定以合同的某一种文本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条文发生歧义,而对确定合同规定的内容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此外,在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时间、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等事项。
(十五)其他
对于因交易的特殊情况所可能产生的特殊事项,可以在这一部分中加以规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这一部分被称为合同的“特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