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1)国际贸易法不包括扩展资料: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2、国际贸易法问题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使得在世界市场上的规则一致,有利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主体进行民事交往.因为由于所有主体都适用同一规则,使他们交易行为的成本降低,预期更明确,纠纷发生时的解决也更加方便.这种统一趋势有助于资本和资源在世界范围能更有效的配置.
3、什么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它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4、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学说 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
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
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
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布雷顿森林协定(见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
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
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5、国际贸易法问题
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6、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不包括国家对么
对,不含政府采购
7、国际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他们一样吗 如果不一样 分别都是什么
一、适用情况不同
1、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商法: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
二、内容不同
1、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等。
2、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三、分类不同
1、国际法: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
2、国际商法: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