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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俩惯例

发布时间: 2023-01-24 03:39:00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哦~其实 所谓的国际惯例 就是 各种条约 其中 主要有3个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了解了这3个条约 就应该没什么问题啦!以下是简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帮到你!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订《1980年通则》的原因
1、适应电子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简写为EDI)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采用,以电子信息取代纸单证的做法日渐增多,使“无纸贸易”逐渐变成现实。在此形势下,如何确保相应的电子信息与原来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很现实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由贸易惯例和法律来解决,这是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最重的原因。
2、适应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以后,传统的单一的海运向多式联运发展,货物的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加之,海运中使用车辆装卸的滚装、滚卸运输的出现,使原有的贸易术语无法适应现实业务的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的种类及其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与使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以及单证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下列三个方面:
1、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新的分类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予以分类排列,即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抵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C组(抵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上述分类排列方法,较前更为科学和合理。这种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既便于理解,也容易记忆。为了便于查找和记忆各种贸易术语,使一一目了然,特将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下:
《1990年通则》(INCOTERMS 1990)
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在《1990年通则》中,还采取标准化的、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从而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则》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双方相互比较和对照检查。现将各种贸易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相互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
卖 方 买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 交货 B4.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
A9. 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标准比较明确,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3、纸单证可以被相应的电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联络时,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应的电子信息(EDI)所取代。这是《1990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特点。
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与解释,国际法协会特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买卖双方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此项规划。《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 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 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 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也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作了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 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各自承担的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释。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上述有关贸易贸易术语的现行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规定适用某些惯例,也可以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他条款,即是否采用上
述惯例,悉凭自愿。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中,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的居多,如按CIF条件成交还可同时采用《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如从美国和加拿大按FOB条件进口时,在规定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时,还应考虑《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与运用

2、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国际贸易俩惯例扩展资料:

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3、国际贸易惯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国际货物贸易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4、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使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5、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法律依据: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些?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3种:(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专门解释cif术语;回(2)《1941年美国对外答贸易定义修订本》,它对下列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解释,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dp。

7、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国际贸易俩惯例扩展资料:

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