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1)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
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他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直至与合同相符为止。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它们所约束的当事人不同: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贸易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体现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具有约束力。按一般国际惯例,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银行对贸易纠纷不介入。
2.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何者为准?为什么以它为准?
解析: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贸易合同为准。
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卖方)既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证约束,又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除非双方存在新协议,信用证必须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信用证一般只能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的非洲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因此,信用证上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的条款规定,不能约束买方,买方只依据贸易合同规定的条款: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2000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我国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证上的条款,作出的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的行为构成了对贸易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帮忙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谢谢了。
1.1 不合理,你自己生产的时候发生事故,就算有事也是找保险公司啊,第二你这个是雷击,保险公司也不会赔的。
2. 你收了人家的定金,在没有跟人家协商之下,1月交货,本身就是违反商业合同。你觉得他们过分吗?
2.能做装运前检验 就做 装运前 检验,或者派人去监装。
3.………………这个问题有毛病吧,合同写着是现货,结果还能碰上唐山大地震,你觉得有没有可能? 你就自己编吧,没事的,这种问题 没人会当真
3、列举两则贸易案例
1.我国某企业紧急出口一批服装到迪拜,共计300公吨,对方企业也已经开好信用证,信用证上要求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但由于我方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提供300公吨的服装,因此,我方企业按对方企业的要求,在国内组织了其他同类货源,并于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同时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鉴于该种情形,我方企业是否违约?银行最终能否议付?
2.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面粉,双方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面粉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2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面粉袋包装破裂,损失达2500美元。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请问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但A公司未做答复。随即B商开来即期信用证,并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我A公司以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双方在合同检验条款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港检验,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是A公司委托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A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英方开出信用证。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东南亚市场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市场销路较好。俄罗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订货,说明最终市场在上海公司从未涉及的中东国家,并以开拓新市场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价20%,上海公司考虑到开拓新市场同意俄罗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术语成交,价值10万美金,并在合同中注明俄罗斯公司不得将货物卖至东南亚。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俄罗斯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往印度,于是向俄罗斯公司索赔20%的优惠款,俄罗斯公司以FOB项下目的地由买方指定,卖方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试问: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4、国际贸易案例求解,很急迫
1.我觉得出口商没有赔偿义务:首先,农产品本身在运输途中本身就会产生合理范围内的质量变化,且事先已说明成交商品只是与样品基本一致;其次,卖方的质量检测报告应该由经过出口商认可的机构出具才有效。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合同订立时没有说明清楚。
2.交替代货物。真是多此一举
3.应由泰国出口方承担,因其疏忽,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才导致我方未办理保险。
4.合同只应该规定装船期,规定到达期限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船在途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不可抗力等等,导致船不能准时到港;并且,案理中虽然是CIF合同,到货物在途中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货物在到达之前的所有风险都转给出口商承担。
5.应该由英方承担,如果投有战争险,英方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补偿。尽管是CIF合同,出口商也只是承担正常运输时所产生的费用,而且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饶行费用是由于战争爆发才产生,此战争风险的发生应该由买方承担。
6.我方可以接受货物,但货物损失部分应由出口方给予补偿。
7.我觉得应该由外商支付。DAF边境交货,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费用都应该由卖方承担。
5、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6、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7、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成立。由于B公司延期接获造成A公司成本的增加,B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2、不成立。合同规定商检证明是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开出的,B公司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的虫害证明并无法律效力。
8、国际贸易案例答案
案例一:(1)B公司拒收货物并要求A公司退款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合同关于短量或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而定,即在不知道合同关于这方面的约定之前,不能够确定是否合理。(2)B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此事——如果合同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且约定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退款处理的,则可以根据合同的这种约定要求卖方退款,如果没有装运的退款约定,那么,因为是CIF条款,那么,货损的部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短量的部分可以要求卖方补齐货物,或者退回短量部分的货款。
案例二:泰商的索赔不合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检验条款为:“货物在装船前,由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货物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而泰商的索赔依据是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因此,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泰商的索赔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