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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1-21 09:33:45

1、国际贸易法问题

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2、国际贸易法的相关问题。被告人如不出具保函,将对被告造成什么影响?

1。被告承担一切损失
2。不能,保函对托运人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3。无效
《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汉堡规则”可作参考。本案原告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因脏包造成损失,责任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被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某种缺陷,相反,是为克服客观条件的限制,同时避免货物发生变质;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因此,可以认定承、托双方之间保函的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在 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被告也应履行其承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3。无效,

3、国际贸易法问题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使得在世界市场上的规则一致,有利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主体进行民事交往.因为由于所有主体都适用同一规则,使他们交易行为的成本降低,预期更明确,纠纷发生时的解决也更加方便.这种统一趋势有助于资本和资源在世界范围能更有效的配置.

4、当前的国际贸易热点问题有哪些?

最大的热点问题就是汇率问题,然后就是原材料一直猛涨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退税率的问题。

5、急需一篇论文,话题是关于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一千至二千字

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基础是产业内分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对经济生活国际化作过十分精辟的论述,阐明了这个历史趋势是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发展的。产业革命即第一次科技革命塑造了19世纪的国际分工,即英国作为工业的太阳与广大农业和原料附庸之间的分工,从而就像《党宣言》所说,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第二次科技革命又导致了工业国之间的水平型分工。例如,英国的优势在钢铁、造船、采煤等工业,德国则擅长电气、化学等工业。二次战后,除了上述的垂直型和水平型分工,第三次科技革命又使国际分工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并占了主导地位,这就是产业内分工。过去的国际分工主要是要素禀赋所制约,现在科技优势足以减轻甚至摆脱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以至同一行业内的各个部门或同一企业内的各个分厂、车间和工艺流程,都可分散到全球部署定位,实现最优配置。

产业内贸易便是上述这种分工的表现形式,这种贸易60年代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从而在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中也得到了反映。1975年格鲁伯尔和劳埃德(H.G.Grubel and P.J.Leoyd)的论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他们提出的定义和测量方法为学术界广泛接受。产业内贸易就是一国同时既出口进口某一同类产品,所谓同类产品则按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三位数来划分。SITC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为10大类(Section),大类以下分63个部(Division),部以下又分为233个组(Group),组以下再分为786个小组(Subgroup),小组以下分为2000个基本项目(Item)。这就是说属于同一“组”的产品就是同类产品,但也有人采用较为宽松的划分标准,即以同一“部”的产品作同类产品。他们提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Z[,i]+M[,i])-|Z[,i]-M[,i]|

B[,i]=—————————————————×100

(Z[,i]+M[,i])

上式也可写作

|Z[,i]-M[,i]|

B[,i]=(1- ————————————)×100

(Z[,i]+M[,i])

在上式中,B[,i]便是反映产业内贸易的指标,称之G-L指数,在0-100间变动,愈趋向于100,表示产业内贸易水平愈高。i指产业,Z指出口额,M指进口额。他们和其他西方学者的研究都表明:(1)产业内贸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据经合组织的材料,1991年6个西欧国家的制造业中有60%以上是产业内贸易,另外6个西欧国家这一比重为50%~60%。(2)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远高于初级产品,最高的当推机械和运输设备以及化学工业,科技密集度愈高的部门,其产业内贸易的倾向也愈大。(3)一国的经济增长与产业内贸易水平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根据上述,我们可将世界G-L指数当作反映全球化的生产指标,因为G-L指数愈大,说明各国在生产专业化方面的相互依存度愈高。产业内分工的主要形式有同一产品不同档次、品质或仅仅是型号、规模不同的专业化,例如大量出口若干品牌的汽车,同时又大量进口另一些品牌的汽车。还有零部件或工艺流程的专业化,由各有关企业参加协作来完成最终产品。我国的加工贸易可说属于后一种形式,它是通过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而又出口来完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迅速,8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出口额还只有56亿美元,在我国全部出口中也仅占18%,而一般贸易的比重则高达82%,但到1995年其金额增至740亿美元,10年内增长了12倍之多,比重也上升为50%,开始超过一般贸易;到1996年加工贸易金额增至1044.7亿美元,比80年代中期增长了将近18倍,比重约占57%。加工贸易在外资企业出口中的比重更高,而外资企业目前在我国全部出口中已占45%,其增长势头之强劲远胜于国有企业。因此可以说近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之所以能够持续地迅速增长,加工贸易是主要的支撑力量,它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工贸易扩大了我国的就业规模,据广东省公布,1997年全省加工贸易在全国加工贸易总额中约占55%,吸收了约1000万人就业,估计全国借此解决就业的人数约近2000万。加工贸易还带动了我国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某些制造业部门的成长,有的可说是从零开始的,例如,家用电器就是从组装起步,后来成长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得以在较短时间内超过初级产品,这是与加工贸易的发展分不开的。由此可见,加工贸易确实为我们参与并利用产业内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但加工贸易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和矛盾,这主要与对外贸易中的双重机制有关。为了扶持加工贸易,对其所需的中间品免征进口税,同时各地区还有自己的优惠措施,于是就在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以外,又形成了一套与之相平行的加工贸易的促进机制,从而引发了以下矛盾:

1.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主要在于出口退税,实现零税出口,而加工贸易的出口只有在国内创造价值部分才给予退税,从原则上说,二者都是合理的,可以并行不悖。但当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不能全部到位时,有的企业就会由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特别是那些需用高关税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的企业,将改做加工贸易,减少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的关税收入。

2.如果加工过程集中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进行,海关就便于实施有效的监管。但我国的加工贸易并无地域限制,从沿海到内陆,可谓星罗棋布,确实不易监管。再加外贸企业有经营权而缺乏加工能力,生产企业有加工能力而没有经营权,工贸脱节,漏洞不少,以致不法之徒有隙可乘,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品在国内倒卖以谋取厚利。例如,1997年海关查获的走私大案中约有一半左右的金额是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的。

必须指出,以上的矛盾不是由加工贸易这个利用国际分工的形式本身所产生的,对于两种平行机制只要不断协调,统筹兼顾,使之保持恰当的平衡,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对于走私,中央已下定决心,全面进行打击,同时1997年银行建立了加工贸易台帐制度,海关和外汇管理局也进一步加强了加工贸易进出口的核销措施。因此,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非法活动正在受到遏制。

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问题在于本身还处于低级阶段,其特点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即原材料和零部件依靠客户供应或自行从海外进口,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又通过客户所掌握的销售渠道进入海外市场,我国企业只是发挥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收取有限的工缴费,而要创收更多的外汇,就只有大进大出。为了进一步利用产业内分工的潜力,分享更大的利益,必须加快加工贸易的升级,其关键是抓好中间品的进口替代,即以更多的国产成份取代外来的中间品,使产品的国际价值链中有更多的环节转移到国内,这不仅能提高产品的国内附加值,增加创汇,也能扩大与国内上下游相关产业的联系,从而使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发生更大的拉动作用。

回顾70年代初期和末期的两次能源危机,迫使西方发达国家加速调整产业结构,一系列产业向外进行梯度转移,东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向中国大陆移植。我国的加工贸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兴起的,其中较成功的便是家用电器,从加工组装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并开始走向世界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产业升级,产业内分工不断向纵深发展,客观上出现了新的机遇,只要政策对头,措施得当,我国的加工贸易就能登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6、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问题一抄:
1.因为是CIF,货物的风袭险在马赛港装船以后(即 货物越过船舷)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行付款。
3.卖方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因为CIF条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属于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付赔偿责任。

7、论述题:国际贸易问题2

近,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国际贸易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此问题从理论分析角度的答案不很明确,因此多数成果都是从实证角度加以回答。对此问题可以从地区收入分配与行业收入分配角度加以分析,目前多数研究侧重于地区收入分配。实证分析的多数结果是国际贸易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与H-O理论以及S-S定理的结论存在明显矛盾。只有极少数研究成果认为国际贸易对收入分配具有改善作用。

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明显多于国内,但针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开始增加。目前,我正在从事这个领域课题的研究,用中国行业面板数据对贸易、FDI对行业收入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加以分析。在此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目前基于行业分类的时间序列数据较难获取(例如,基于行业收入的时间序列数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对基于行业的GDP加以分类,但此前的统计数据并无此项统计),较为大型的研究很难深入。各位同道如果有兴趣大家不妨对此多家交流!!!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Archive_view_9_249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