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船市场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
答:在租船市场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光船租船运输。本文结合UCP600关于开证行的责任和对租船提单信用证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并针对开证行在租船提单信用证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信用证的国际结算量逐年下降的的原因关键在于银行而不是国际贸易本身。
关键词:信用证,开证行,租船提单,风险防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以及学术界等普遍认可的带有某些西方逻辑思想的国际结算规则。现今,已运作多年的UCP500已不能适用国际贸易中已发生的诸多变化,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利于信用证业务发展的UCP600。国际商会在2006年巴黎大会上通过UCP600,并已在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一、UCP600关于租船提单的明细性规定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而租船运输指依据船舶出租人与船舶承租人签订的船舶运输合同所进行的运输,具体又有三种方式: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定期租船简称期租,是指以租凭期限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规定以船舶的每载重吨每月若干金额计算。期租的对象是整船,不规定船舶的航线和挂靠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租船人可以根据货运需要选择航线、挂靠港口,以便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期租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也不作具体规定,可以选装任何适运的货物;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传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因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挂靠港口,所以通常是采取租船合同形式为依据。租船运输方式多适用于大量散装货的海上运输,例如谷物、矿石、原油以及生产和生活原料等。在某些具体情况下,租船运输方式也会涉及到海运提单的法律问题。#p#分页标题#e#
UCP600第20条用繁琐列举的方式对海运提单进行了公式化规定。其庞杂且令人费解的关于提单的规定完全可以用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来理解,即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收受或者装船,并由承运人据以在目的港交付所运货物的凭证。该提单定义明确了提单的三项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提单签发之前运输合同已经订立,托运人就已与承运人对运输合同中主要项目,如船名、航线、装卸港口以及其他有关货运条件达成协议,因此提单只是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证据,进一步明确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提单签发前已订有货运协议,而且是根据协议签发的,提单也是该协议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该收据表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情况应与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相一致。3、提单在多数情况下是一张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对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物权,凭此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可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结算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当然也是UCP600重点调整的地方。
租船提单信用证作为海运提单的一种,因其具有比班轮运输提单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UCP600第22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UCP600第22条a款规定,无论租船提单的称谓如何,只要提单包含有其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指示,即构成UCP600下的租船提单,但必需的条件是:(一)租船提单必须由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东或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主签署提单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主的名称;(二)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三)注明货物由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卸货港可以按信用证中的规定显示为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四)系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约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租船合约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p#分页标题#e#
显然,UCP600第20条和第22条仅仅是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机械地进行了罗列式的规定,即对早已为人所知悉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下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太多的提及。
二、开证行在UCP600租船提单中的责任被规范化
UCP600将开证行定义为,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同时,若开证行国际贸易结算中其业务包括议付行为,则开证行议付是开证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的行为。
开证行在履行开证和议付等行为产生的责任,在UCP600中第7条被清晰而严谨地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第7条a款规定了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五大种类情况,即只要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一)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二)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三)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四)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五)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虽然是上述仅仅五个明细条款,但其中包括的银行必须付款的情形却是九种情况,而第7条a款又无补充性的兜底条款,可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被严格界定的。第7条b款规定了开证行对提交的相符单据的付款责任起始时间,即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也就是说,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就不可避免地受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的约束,只要相符单据交到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就已经形成。第7条b款拨开了开证行在UCP500阶段可以朦胧化的面纱,从时间上,进一步对开证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若从时间的逻辑顺序来看,第7条b款的开证行责任起始的规定应放在第7条a款的前面,因为只有先确定了开证行责任起始的时间,才能谈开证行必须兑付的责任情形。第7条c 款,规定了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依据第7条c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UCP600在确定开证行有义务偿付已付款的指定银行的同时,保护了被指定即期付款行、被指定远期付款行、被指定的承兑行和被指定保兑行的利益。很明显,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适用于信用证结算的所有方面,当然也包括适用UCP600第22条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p#分页标题#e#
三、开证行在租船提单中的风险防范
UCP600第22条b款规定,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这一条款的规定无疑加大了开证行的风险。因为在在租船提单中存在海商法中“并入条款”的问题,即船东以航次租船的方式将船租给承租人,并应承租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或者承租人会要求能代表船长而自行签发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在承租人手中只是作为出租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提单不再起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提单发生转让时,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提单,则其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记载,并受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量避免在提单发生转让时承担与租船合同不一致的义务和责任,常常在提单中载有租船合同某些内容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其结果是使非租船合同的发货人、收货人和开证行等主体,在不知情和增加结算风险的情况下被动地受他人租船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在租船提单中承担的风险及其防范因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FOB术语时的风险控制
依信用证原理,信用证已经开立,就独立于国际买卖合同。信用证在法律上适用UCP600,而国际买卖合同适用国际买卖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成文法和判例等。但不可否认,信用证与国际买卖合同虽然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彼此影响。信用证与国际买卖合同不符合导致买卖合同的修改、信用证的拒付,直接导致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问题。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FOB术语时,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租船,而买方又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见,买方的资信对开证行的支付风险影响较大。在FOB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用自己租用的船舶运输货物,即船舶出租人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之间依据的是租船合同,而船舶出租人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之间依据的是船舶出租人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多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提单关系多受到国际海运条约和国内法强行法的规定。在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冲突时,表面上看,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知情的卖方风险较大,但在信用证结算时,开证行只要在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时,依据UCP600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最终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责任。显然,在FOB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向买方开立信用证时应谨慎评估买方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声誉,减少风险投资型信用证的开立,要求买方在开证行开设基本帐户并在该帐户存有足够的用于信用证支付的资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p#分页标题#e#
(二)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时的风险控制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术语时,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船舶出租人签定租船合同。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船舶出租人的船长或其代理人应签发的提单,不得制约上述的租船合同。开证行在CIF和CFR租船提单的情况下,除了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信誉的同时,还要兼顾租船提单中船舶出租人资信情况。因为一家资信值较高的船公司在赋予其船长及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权利的同时,能严格要求船长及其代理人不得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则。在租船合同的租金与提单规定的运费不一致时也会产生争议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解决机制,多数情况下是要求船舶承租人与船舶承租人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协议,必然影响货物的运输和信证行的结算。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从法律的价值取向看,这是加强对船舶承租人保障、不利于船舶承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为CIF和CFR卖方,即船舶承租人为了让船舶出租人对质量有问题的货物开出清洁提单,往往同意船舶出租人提出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要求,侵犯了不知情的CIF和CFR买方的利益。结合上述情况,开证行在审单时应重点查核CIF和CFR租船提单和评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船舶出租人近年的资信情况。
(三)开证行应在审核租船提单时兼顾租船合同信用证的内容
与UCP500第25条b款一样,UCP600第22条b款规定,银行仍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该条款之所以历经多年没有一点变化,其理由是开证行是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机构,不具备审核租船合同的法律专业能力,因为租船合同包含较多的合同法规定、复杂的运输条款以及国际承运惯例。显然,上述理由与租船运输的发展相抵制,
同时,UCP600第22条b款规定的银行不审核租船合同与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时优先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形成冲突。若开证行在盲目审核租船提单而不考虑租船合同的内容,必然会增加审单的风险。在航运实践中,租船提单采用的是简式提单,其内容比班轮运输提单要少的多,有关运输的事项多依据租船合同的规定。UCP600第22条b款规定是不利于信用证的健康发展,是一种妥协性和消极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该条款取消或修改。因此,开证行为了自身信用证业务快捷和高效运行、应提升审核租船合同的法律专业能力。#p#分页标题#e#
总之,UCP600第7条关于开证行的责任与第20、22条关于租船提单银行的责任采用的是分割开来各自进行规定的方法,这就要求既要掌握开证行总责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单下的分责任,不能将这种双重的责任分开来理解。此外,开证行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对包含租船提单内容的信用证进行风险防范,加深对UCP600第22条b款的理解以及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归档式的管理。但开证行的这种风险防范不能影响信用证的灵活高效,因为国际贸易领域对效率要求很高,若开证行的效率过低,必然促使贸易主体寻求具有一定风险但效率极高的电汇(T/T)。开证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大审单部门的人员投入,在提高审单效率的同时又能防范租船提单信用证的风险,可谓一举两得。目前,信用证在国际结算量中的比例已降到20%左右,其问题不在于国际贸易本身,而是开证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在审核单据和防范风险等环节效率低下的结果。
2、船舶运输的组织方式有哪些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A.租船运输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如果船方不负担装卸,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以及与之相应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延迟开航的损失,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如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行调度支配船舶,但应负责燃料费、港口费和装卸费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B.班轮运输
a.班轮运输的特点:(l)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b.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件杂货运费;一类是集装箱包箱费率。
(1)件杂货运费基本上按每个运费吨作计费单位。按毛重计费时,运费吨为公吨,在运价表内以“W”表示。按体积计费时,运费吨为立方米,在运价表内以“M”表示。运价以“W/M”表示时,即按货物毛重(公吨数)或体积(立方米数),从高计费。按运费吨计价的货物一般分为20个等级,第1级货物运费率最低,第20级货物运费率最高。
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
(2)集装箱包箱费率有三种方式①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按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见表21-1)。②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见表 21-2)、③FCB包箱费率(Frels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货物等级及不同类型的计价标准制定的费率。
表21-1 中国一新加坡航线集装箱资由衷(FAk)
[td=1,4]黄埔
Huangpu装港
Port of Loading货物
CommodityCFS/CFS
W/MCFS/CY
20'/40'CY/CY
20'/40'general cargo
(普通货)47.50830/1510750/1350semi-hazardous cargo
(半危货)62.501130/20501050/1890hazardous cargo
(全危货)77.501430/25901350/2430refrigerated cargo
(冷冻货) 2080/34602000/3300
[td=2,1]CFS/CFS等级
ClassCFS/CY
20'/40'CY/CY
20'/40'WM1-781571370/24901250/22508-1086611470/26701350/243011-1592641570/28501450/261016-20104741770/32101650/2970chemical non-hazardous(化学非危品)92651570/28501450/2610semi-hazardous cargo(半危品)98701670/30301550/2790hazardous cargo(全危品) refrigerated cargo(冷冻货) 以上集装箱包箱费率计算表中,分别订有20英尺和40英尺包箱费率,如果货物拼箱装运,即未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FAK和FCS方式按W/M方式列出基本运费,FCB则按不同类别的计价标准,列出基本运费。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
集装箱运输费用中,除上述海运运费外,还需包括有关的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
此外,班轮公司对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按其中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等级和标准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货名,如托运人未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亦从高计费。
3、海运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载体,主要有哪些运输形式?
海运目前主要的运输方式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
1、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1)航次租船合同:确定出发地和目的地,类似于出租车。
(2)定期租船合同:确定时间,类似于包车出游。
(3)光租船合同:不提供燃料补给等软件,只提供船舱,类似于自驾游。
2、班轮运输: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由于定时、定线、定港、定价,所以班轮运输的不确定性相对小。
4、国际海运有几种运输方式,具体是什么?
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中已经包含货物的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由于定时、定线、定港、定价,所以班轮运输的不确定性相对小。为了保证船期,班轮的船舶一般设备齐全,船况较好。在班轮停靠的码头都有班轮公司自己的专用码头,货运质量有保证。货物一般为小额贸易货物,现在多为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提单是主要的运输单证。
租船运输 (shipping by chartering)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和速遣费。航次租船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往返租船、连续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包运合同租船几种:
单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时租船合同即告终止。运费按租船市场行情由双方议定,其计算方法一般是按运费率乘以装货或卸货数量或按照整船包干运费计算。
往返租船(round trip charter)
往返租船也称为来回航次租船,即租船合同规定在完成一个航次任务后接着再装运一个回程货载,有时按来回货物不同分别计算运费。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即在同样的航线上连续装运几个航次。往往货运量较大,一个航次运不完的时候,可以采用这样的租船方式,这种情况下,平均航次船舶租金要比单航次租金低。
航次期租船(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
航次期租船也称为期租航次租船,船舶的租赁采用航次租船方式,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时间(天)为计算标准。这种租船方式不计滞期、速遣费用,船方不负责货物运输的经营管理。
包运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将一大批货物由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航程次数不作具体规定,合同针对待运的货物。这种租船方式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东来说,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包运合同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大宗低价值散货。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是指以租赁期限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规定以船舶的每载重吨每月若干金额计算。租期可以长可以短,短时几个月,长则可以达到5年以上,甚至直到船舶报废为止。期租的对象是整船,不规定船舶的航线和挂靠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因此租船人可以根据货运需要选择航线、挂靠港口,便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期租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也不作具体规定,可以选装任何适运的货物;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不规定滞期速谴条款。
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支配;对租船方来说,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很复杂,租船人也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
5、国际贸易有哪些运输方式
一. 国际货物运输的六大方式: 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 可分为: 江海、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形式.
二. 海洋运输方式: (1) 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 (2) 租船运输 .
三. 陆路运输.(铁路和公路)
四. 航空运输.
五. 邮政运输.
六. 国际多式联运(又称国际联合运输) .(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
在外贸中常用的是,1.国际快递如FEDEX,TNT,UPS,DHL,2.其次是货代海运。
我是做电子产品的,用国际快递和货柜海运的比较多。
6、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有哪几种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海运进行运输的。按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又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两种。
一、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数也有租赁部分舱位的。所谓“租船”(Charter),是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租船人按商定的运价支付运费。在国际贸易中,大宗货物适宜使用租船运输。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单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来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连续单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连续来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点是: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据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法则的制约。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东)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数年。我国运输机构有时也使用期租船开避自营的班轮航线。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由租船人负责经营和管理;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而不规定航线和装卸港;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器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载重吨(DWT-Dead Weight Ton)计算;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依据。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东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法律文件。外资企业如有大宗货物需要租船运输时,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内容除船东和租船人名称外,通常应对船名、船旗、承运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装卸港口、受载期、运费和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或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作出规定。
运费(Freight)是船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支付运费是租船人的主要义务。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运费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货物载重每吨若干金额计费;或整船包干运费。如采用前者,还应明确按装入量(Intake Quantity)计还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计划内。运费的使用币别和支付时间,是预付还是到付,或部分预付、部分到付。其具体时限和百分比也均应明确规定。租船运费物高低常被航运市场供求关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运费还取决于运程距离、货物价值、运输难度、需用设备、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划分等因素。
程租船的装卸费用的划分有以下4种方式:(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费用。为进一步明确船舱内货物装载以及散装货平舱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就需使用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理舱和平舱;(2)F.O.(Free Out),即船方负责装货费用,但不负责卸货费用;(3)F.I.(Free In)即船方负责卸货费用,但不负责装货费用;(4)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即船方负责装卸费用。
装卸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装卸时间一般用若干日(或时)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装卸若干吨,即装卸率表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哪些应当算作工作日,哪些应当除外,主要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
1、按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计算:即期限一开始,不论风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实际不能进行装卸的日子,均全部计算在装卸期限之内。这种计算方法,通常仅适用于石油、矿砂等使用油管或传送带进行装卸作业的不受昼夜和风雨影响的商品。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计算:工作日是指有关港口可以进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如租船合同未作规定,则可按港口习惯办理。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计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计入装卸时间外,由于天气不良,不能进行装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也不计入装卸时间。“晴天工作日”虽然已经包含了“工作日”的含义,但为明确起见,习惯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称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进一步明确规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应从装卸时间内扣除,即使租船人实际上已经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无权将星期日和例假日计入装卸时间。
如果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则自许可装卸时间终了时起至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为止,按实际滞延时间向船东支付补偿金(罚金),这就是滞期费(Demurrage)或称延滞费。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舶就可提前离港,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并获得船期利益,对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奖励,这就是速遣费(Despatch Money)。程租船合同对这两种费用,通常按每天若干金额规定,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具体金额视船舶的运营成本而定。速遣费习惯上为滞期费的一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大宗货物需用程租船运输时,为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防止对方拖延装(或卸)货时间,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磋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均应根据货物种类、可能租用船舶的技术设备条件、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或装卸条件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防止因买卖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脱节而造成损失。
二、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Regular Shipping Liner),简称班轮(Liner)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航线、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Sailing Schele)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班轮运输比较适合于一般杂货和小批量货物的运输。在国际海运业务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运输外,大都通过班轮运输。对于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舱位,不论数量多少,也不论直达或转船,班轮公司通常均愿承运。加上班轮运输手续简便,为货方带来方便,而且能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因此,使用班轮运输有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具有以下3个特点:1、“四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一负责”。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费内已包括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其中“四定一负责”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
(二)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Liner Freight)是班轮公司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它包括货物的装卸费和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
1、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并按照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不同的班轮公会或不同的轮船公司有不同的运价表,但都是按各种商品的不同的积载系数,不同的性质和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和航程加以确定。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货率表等内容。对于基本费率的规定,有的运价表是按每项货物列出其基本费率,这种运价表称为“单项费率运价表”;有的是将承运的货物分为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等级有一个基本功费率(一级的费率最低,20级的费率最高),称为“等级运价表”。
2、班轮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班轮运费的基本运费包括在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以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其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字母表示,一般以公吨为计费单位,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费的。称为重量吨(Weight Ton)。(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在运价表中以“M”字母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费单位,也有按40立方英尺计费的,称为“尺码吨”。尺码吨与上述重量吨统统称运费吨(Freight Ton)。(3)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A.C.”或“Ad Valoerm”表示,一般按FOB货价的一定百分率收费。(4)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从高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M”字母表示。即凡一重量吨货物的体积超过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尺码吨计收;不足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重量吨计收。运价表上还有注明“W/M or A.V”及“W/M plus;A.V.”字母的,前者表示运费按照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从价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后者表示先按货物毛衙或体积从高计收后,再加一定百分率的从价运费。(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汽车按辆(Unit),活牲畜按头(Head);(6)临时议定(Open Rate)。适用于粮食、豆类、煤炭、矿砂等运量较大、货价较低、装卸速度快的农副矿产品,由货主与船公司临时议定。
3、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用主要有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简称BAF)、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长附加费(Over length Additional)、洗舱费(Tank Cleaning Charge)、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选港附加费(Optional Additional)、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贬值附加费(Devaluation Surcharge)等。由于附加费名目繁多,在班轮运费中又占着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具体业务中要多加注意,防止漏计或错计。
4、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班轮运费通常应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按英文字母顺序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应属等级和计费标准。据此,在航线费率表中查出基本费率以及所经航线和港口的有关附加费率。某一货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之和即为该货物每一运费吨的单位运价,再乘以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或体积尺码即为运费总额。至于从价计费的货物,则应按运价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该批货物的FOB总值即得运费总额。凡采用临时议定运价的货物,按货主与船公司的议定费率计收。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般费率表的规定,不同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不包括集装箱),则合部货物要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如托运时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的,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如托运时未分列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计费标准和运价要全部按高者计算。
此外,班轮费率表中还有起码运费的规定,每份提单的最低运费,根据不同地区,是否转船等情况决定。但是,如果全部货物的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重量不超过50公斤的,可以要求船公司免费运送。
7、租船运输主要包括哪些方式?它们有何区别?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分为单航次租船、多行次连续租船等。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分为光船租赁和光船租购。
4.包运租船
5.航次期租
6.舱位合同
8、国际贸易中的租船运输包括( )。
A B D
9、租船运输的租船方式
(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用。所谓适航状态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方式租赁船舶。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程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定程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定程租船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规定计算运费的方法有三种:按装货吨数计算;按卸货吨数计算;按包干运费,包价支付。
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当事人、船舶概况位置及装卸港口、船舶受载期及解约日、货物种类及数量、运费及支付办法、装卸费分担条款、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装卸时间条款、签发提单办法、佣金、留置权,共同海损条款、赔偿条款、免责条款。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又称为运量合同。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拟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的特点是:第一,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最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第二,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第三,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最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第五,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 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如果船方不负担装卸,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以及与之相应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延迟开航的损失,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如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行调度支配船舶,但应负责燃料费、港口费和装卸费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10、在国际贸易中,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这3种租船方式运营形式的比较?
1、租船方式不同
定程租船:由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
定期租船:船舶所有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租给承租人使用。
光船租船: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在约定的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调度使用。
2、租金计算不同
定程租船:对运费水平波动最为敏,船东负责船舶的管理工作,负担船舶航行中的一切营运费用;托运人或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按货物实际装船数量计算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关于装卸费用的负担及货物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等问题由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
定期租船:船东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固定费用则由船东负担;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光船租船:船舶的船员配备、营运管理及一切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承担;船东在租期内除收取租金外,对船舶和经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国际贸易租船方式扩展资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按照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1、班轮运输
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承运批量小、批次多的件杂货物,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班轮运输,约占海运量的70%以上。
2、租船运输
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以运输货物,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及挂靠港,而是根据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
按货源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船东根据运载量或租期向租船人收取运费或租金并随国际租船市场行情的波动予以升降;租船人和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签订的租船合同为准。这种经营方式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粮食、矿砂、石油、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