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加入哪些与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因为该条约系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2、《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该公约是为了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权益而形成的一部区域性公约。中国于2006年9月19日加入该公约,自2006年10月19日对中国生效。
3、《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为保护全球湿地以及湿地资源,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共同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
(1)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扩展资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按物种受国际贸易威胁的程度,将三万多种濒危动植物分别列入3个附录内。
附录I包括超过800个濒临绝种的高度濒危物种。这些野生品种的商业性贸易已被禁止。为商业目的而圈养繁殖的动物(而该圈养繁殖作业已在《公约》注册),以及为商业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视为附录II物种。
附录II列出超过32000种物种,它们目前虽未濒危绝种,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便可能变成有绝种危险。这些物种可以贸易,但受到许可证制度管制。
附录III的物种为个别缔约国认为要求国际合作管制其贸易的物种。这些物种的贸易必须附有准许证或来源地证明书。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单边还是多边
是多边公约,目前有183个缔约国。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
1973年3月3日,8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的一次会议上最终商定了公约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个缔约国。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物种,该国已要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
对附录Ⅲ的修改遵循与对附录Ⅰ和附录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为各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单方面修改。
3、我国什么时候加入濒危野生动物世界公约
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4月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公约》。
华盛顿公约保存国
1、本公约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该政府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致本公约的签字国,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公约保存国政府应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销保留以及废止的文书签署交存情况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秘书处。
3、本公约生效后,公约保存国政府应立即将核证无误的文本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各全权代表受命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3)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扩展资料:
华盛顿公约简史
1、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3、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4、中国在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易贸公约》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5、频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附录二相当于多少级
频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附录二相当于二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初由中国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于自1989年颁布以来长久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更新,一些学者指出其已滞后于部分物种种群的变化,比如一些新出现的濒危物种(如栗斑腹鹀、黄喉噪鹛)就未能被及时收录,这给相关保护工作的落实带来了制约。因而根据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成了很多相关专家学者的诉求。
濒危物种:
濒危物种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导致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绝灭的机率很高的物种。一个关键物种的灭绝可能破坏当地的食物链,造成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并可能最终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解。
2019年7月18日,国际自然保育联盟将超过7000种动物、鱼类和植物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并警告人类对大自然的破坏,正造成物种以“前所未有”速度濒临灭绝。
濒危物种可以分为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绝对性是指濒危物种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野生种群数量较少,存在灭绝危险。相对性是指某些濒危物种的野生种群绝对数量并不太少,但相对于同一类别的其他物种来说却很少;或者是指某些濒危物种,在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并不被认为是濒危物种。
6、动植物类活体贸易遵守哪个国际公约
法律分析:应该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件
法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附录二应包括:
1.所有那些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2.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四)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7、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单边还是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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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单边还是多边
多边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关于调控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政府间多边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秘书处设于瑞士日内瓦。中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约,1981年4月8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限制,确保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必要性
关于老虎和大象等许多重要物种濒临灭绝的广泛信息,可能使这样一个公约的必要性显得很明显。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的想法时,出于保护目的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监管的国际讨论相对较新。事后看来,对CITES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
贸易种类繁多,从活的动植物到由它们衍生的大量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食品、异国情调的皮革制品、木制乐器、木材、旅游古玩和药品。
一些动植物物种的开发程度很高,它们的贸易以及栖息地丧失等其他因素能够严重消耗它们的种群,甚至使一些物种濒临灭绝。许多贸易中的野生动物物种并未濒临灭绝,但达成一项确保贸易可持续性的协议对于未来保护这些资源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