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2、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面临内外多重压力:
2013年,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可能略好于2012年,但国际国内的风险因素叠加仍将对我国外贸发展造成较大压力,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外需不足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在世界经济复苏态势疲软、风险持续高企的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订单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短单、小单多,长单、大单少的局面还将持续。
二是贸易摩擦的影响持续加大,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三是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任务更加紧迫。中国要素成本上升较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造业的成本竞争力。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中国外贸难现前些年的持续高速增长。
2、外需改善不明显:
世界经济已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经济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对我国外贸利好作用有限,预计外需的改善并不明显。
随着国家稳增长和促外贸一系列政策效果的逐步释放以及后续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计2013年我国出口增速有所回升,但难有大幅改善,仍将远低于过去10年的平均增速,进口增速将有所提高。
2013年上半年外需状况难有明显改善,外贸将基本延续2012年的低速增长态势。其间因美国财政悬崖问题、我国春节等因素影响,外贸增长会出现暂时性波动。2013年三、四季度,全球不确定因素若转为明朗,我国外贸增速有望继续提高。
3、出口上升空间有限:
国际经验表明,中国出口的高增长可能已触及“天花板”(一国出口金额占全球GDP的比重不超过3%,一国出口金额全球占比不超过10%)。这意味着我国出口高速增长传统模式的黄金期已过,中长期内出口增速上升空间有限,将在低水平企稳。
展望2013年,美、欧等发达国家私人与公共部门去杠杆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对其逆差的纠正。对应地,中国和其他新兴工业国贸易顺差将随之减少。我国出口竞争力正处在稳步下滑通道之中,以大宗商品进口为主的一般贸易逆差将持续扩大,总体顺差将呈收窄趋势,贸易顺差占GDP的比例将进一步下行。
2013年,国际环境倒逼我国要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要由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结构转变,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向程度。
培育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设计,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要继续稳定和扩大中国出口在国际市场中份额,发挥进口对结构调整的支持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2)国际贸易质量问题如何解决扩展资料:
对外贸易的注意事项: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通关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提单(有时是直接做电放提单)。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证等方式付款, 需要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3、代问一下国际贸易发生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是否由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如海运、仓储条件、包装等,都是由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出现质量纠纷后,权利主体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由合同约定或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检验。
这一点很重要,可以百度一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滕丽隽律师,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
当卖方违反质量条款时,买方一般通过向卖方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受损方应按照贸易合同向对方当事人积极抗辩、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单据和材料作为交易证据的依据。
4、烦请告知国际贸易出现纠纷如何应对?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有,还需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有效则只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起诉。但是需要注意,各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仍顶都是不同的,在认可仲裁条款有效的国家只能仲裁,在认定无效的国家则可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如上规定,首先要看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司法环境较好,建议到国外进行诉讼,但成本费用较高。
被告在国内没有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家的财产。若被告负责人可能来到中国,则可在国内起诉并申请限制其出境,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国外法院起诉的话,法院的判决亦可执行。
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滕丽隽律师,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
5、国际贸易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常规途径可以归纳为四条:
(1)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样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这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通过第三方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这种谈判来解决的。
(3)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是指当事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当事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审理,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提请法院执行。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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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还可就开庭审理、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等事项达成一致,设计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选择自由更多。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因为国际贸易争端当事方的国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缔结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争端,应由哪一国管辖这一问题就非常重要。审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证。缺陷是判决效力具有区域性。涉外诉讼,相对于协商、调停和仲裁而言,应是最终解决。
6、外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会遇到哪些问题,要怎样解决?急急急!!!!!!
这个没有界定的,我们读的是商务英语
,但是主要课程就是国际贸易,毕业后从事外贸业务的,国际物流的,签证机构的,英语培训机构的,跟单文员的,翻译的....基本上都有。你读这个专业的时候,还要看看你考了什么样的证。
7、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友好协商(Amicable
Negotiation)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2、调解(Mediation)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
3、仲裁(Arbitration)
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若通过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争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4、诉讼(Litigation)
是由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