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这些都是关于贸易术语的基本案例,简单分析一下,主要是想要写积分以下载东西。
1、不是CIF贸易术语,CIF是象征性交货,不管到达时间。若要保证到达时间,可选D组到达贸易术语。
2、美方要求合理,因为按照美国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FOB贸易术语下有关出口捐税及报报关费用是由进口商承担的。所以,跟美国做贸易时要注明是使用于INCOTREM2000字样才可避免。
4、这时所有损失均有我方承担,损失很大。这时因为FOB术语是由买方租船订舱,造成装运被动,若采取其他术语如CFR、CIF、FCA等即可避免。
5、CFR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船后24小时内,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供对方办理保险,否则因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而耽误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FCA即可。
2、求一个国际贸易术语FAS的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3、我想要一些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可以帮忙提供一下么?
1.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 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1.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 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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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 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2.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 CIF 解释中的第 B5 款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 (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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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 “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3.答:FOB 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 FOB 解释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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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帮你找的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有不懂的,也可以发邮件问我。呵呵
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信用证中不能规定抵达目的地的最晚日期,但应规定最晚交货期。
5、国际贸易实务关于术语的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有5个案例,点击下面链接免费免注册下载DOC文档: http://gjmy.sict.e.cn/jxff/fzal/%B5%DA6%D5%C2%20%C3%B3%D2%D7%CA%F5%D3%EF%B0%B8%C0%FD.doc然后这个链接里还有5个: http://jpkc.hnjmxy.cn/gmsw/onews.asp?id=298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帮上你
6、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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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内法。文中没有提容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
2、首先实务中应当以英文报价。
(1)CIF后应当是目的地/港口,不应该是美国
(2)CIF后是不是应该加个C?
(3)元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应该注明佣金%几?
(5)没有数量单位,FCA好象是陆路边境交货吧,实务中很少用到的。
8、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更多的FCA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列网址:
http://www.huihong.cn/Article_View.asp?id=654
http://www.zfcg.net.cn/cjnews/cjnews_show.php?id=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