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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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
法律分析: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法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第一条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 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第一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区域以及该纬度与构成部分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南极幅合带之间区域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指在南极幅合带以南的有鳍鱼、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和包括鸟类在内的其他生物种类的总和。三、南极海洋生态系统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之间以及与其自然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四、南极幅合带应被视为连接以下经纬各点的连线:南纬50°,0°;南纬50°,东经30°;南纬45°,东经30°;南纬45°S,东经80°;南纬55°,东经80°;南纬55°,东经150°;南纬60°,东经150°;南纬60°,西经50°;南纬50°,西经50°;南纬50°,0°。
3、中国在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易贸公约》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单边还是多边
是多边公约,目前有183个缔约国。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
1973年3月3日,8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的一次会议上最终商定了公约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个缔约国。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物种,该国已要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
对附录Ⅲ的修改遵循与对附录Ⅰ和附录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为各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单方面修改。
5、求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3个附录所列物种
(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附录二应包括:
1.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2.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四)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