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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避免反倾销

发布时间: 2023-01-12 22:38:04

1、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对于反倾销的应对措施有很多,要看从哪个角度去考虑。
比如,如果从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来说,是因为我们的产品太便宜了,企业的恶性竞争等等,因此政府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企业不要搞恶性竞争,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还有就是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因为很多企业的消极应对,造成国外对华的反倾销有恃无恐。
还有就是争取“非市场地位”,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交流。
还有就是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对其他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形成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对华发起反倾销。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拓展资料: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状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总数多,对抗指数低,反倾销税率高中国白1979年6月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谰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七分之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对抗指数是指同期两个贸易国家受到对方反倾销案件数之比,指标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对外反倾销的对抗力,西方国家的对抗指数一般大于1)。
法律依据:《反倾销税法律》规定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有效举措

(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成为质量和品牌的竞争。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必须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强化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科技创新是打造品牌战略的重要载体,企业必须把科技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产品研发,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此遏制“反倾销”。着眼于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外贸企业既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并逐步向“制定标准”的方向迈进,这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最有力举措。
(二)加强汇率风险控制
控制汇率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务实之举,只有有效控制汇率风险,才能实现企业赢利最大化。我国外贸企业要想有效的控制汇率风险,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融入到国际汇率下的期货市场,在开展国际贸易中用好、用足、用活“锁定汇率”,以达到控制汇率风险的目的。比如要学会合理运用“计价货币”,可采取“出口用硬币、进口用软币”的方式进行计价;在企业议价能力不强被迫接受“出口用软币、进口用硬币”的情况下,必须对价格做出调整。总之,外贸企业必须通过一系列形之效的方式加强汇率风险控制,最大限度的规避与之相关的风险。
(三)增强法律防范意识
增强法律防范意识、严格遵循法规办事,是我国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保障性举措。目前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强化对《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运用和执行能力,推动国际贸易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的轨道,以此提高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主动性。
(四)建立资信认证体系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通过建立资信认证体系,强化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基础。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必须通过资信调查摸清拟交易对象“底细”,详细了解拟交易对象企业资信情况,首先要对营业许可、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货物情况、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要调查拟交易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信用指数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是否进行交易。
总结

在国际贸易不断增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日益增长,给我国外贸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外贸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通过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汇率风险控制、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建立资信认证体系来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努力在国际贸易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优势、获得效益。

3、应采取怎么的对策应对反倾销行为

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外国政府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不仅使中国企业损耗了大量资金,而且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势头。因此,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5.1积极应诉

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中国企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该积极应诉,而且更需要所有相关企业协会的通力合作。

在审理反倾销案件中,有个通用的“不合作原则” 。即:如果被诉方不应诉,就完全按照申诉方的要求来进行裁定。这样一来,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者企业直接做出“缺席审判” 。所以,“不应诉”就像体育比赛前自动放弃参赛权,只有败诉这一种可能性。

例如1994年,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企业遭美国反倾销,54家企业只有3家企业应诉,结果有两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降到0,一家企业降到20%,而其余没有应诉的54家企业,都因被征收197.85%的反倾销税而失去了美国市场。

再如1994年美国调查中国大蒜一案,由于我过出口商未出面应诉,美国商务部采用美国申诉方提供的资料认定中国大蒜对美国造成了伤害,裁定以376%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不应诉使我国对美国的出口损失高达3亿美元。

另外,反倾销针对的是我国在销出国的全部产品,要是相关各企业不能齐心协力地去应诉,应诉企业也就很有可能被不应诉的企业所耽误,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利。

由于浙江的民营企业经济发达,所以现在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浙江企业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特点是散而小,没有实力单独应对国外的倾销诉讼。根据国外的经验,在面临国际诉讼的时候,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协会或商会出面解决。,一个民间组织可以集中力量为企业服务。浙江商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康汉说过,浙江的民营企业在利益上是共同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必须组织协调起来应对困难。因为中国的大企业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应对国外的诉讼,但是生产小产品、小商品的企业必须要抱团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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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加锋认为,如果案件官司打下来了,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中的地位将得到保护,否则将逐渐失去在各国的阵地。尤其对于小商品来讲,虽然在一个国家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但如果不去积极应诉而导致失败,很可能也会为其他国家排挤中国产品产生示范效应。

5.2 合法抗争

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中国企业、中国产品进行"不公平"的反倾销调查时,应该充分利用WTO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中国企业、中国产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资深专家冯军认为,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我们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而且要充分利用进口方成员的相关法律武器,积极选取对中国出口产品有利的"替代国"价格,以争取获得较好的反倾销应诉结果。同时中国要加大研究进口方成员经济体的法律或行政当局的行政法规,将这些法规放在WTO的框架下进行审视,特别是按照WTO规则要求的透明度、可预见性或者预先通知、合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视,以防止进口方成员当局滥用中国入世承诺条款,保证中国企业、中国产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例如2004年的2月13日,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球轴承正式提出反倾销调查,这成为入世后的中国首起反倾销案。根据美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去年有价值3亿美元的球轴承出口美国,涉及我国253家企业。而且由于轴承的生产厂家基本上都在浙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涉及金额高达二亿美元。

而美方在这次球轴承案中,选的替代国就是与我国的发展状况比较接近的印度。这样一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4年4月举行的听证会最终以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中国出口美国的球轴承倾销案并不成立。至此,以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代表的反倾销应诉取得胜诉。

所以,中国企业、尤其是浙江企业,目前应该把意力更多地放在完善自己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

4、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
措施:
(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借助海外直接投,应对反倾销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有以下三项优点:第一,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第二,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在我国,最典型的国外投资饶过反倾销的案例是海尔在美国投资建厂。
(三)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四)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的确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故我国出口企业还应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护自身正当利益。
(五)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六)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七)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八)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九)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十)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整体而言,面对国际间众多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还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意识到这一情况的危害性,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同时,从企业本身出发,企业要抓住机遇,立即着手强化企业管理,着重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把标准建设为企业文化,使职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工作喜欢,形成公司的文化。还有,企业要认识到,只有严格的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要求,坚持走科教兴市的道路,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正于不败之地。

5、我国对他国反倾销策略的对策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探讨

4.1 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企业要了解有关国际反倾销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WTO反倾销协议及有关国家的反倾销依据和程序,熟悉反倾销的国际惯例,才能更好的采用应对措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的成立,面对反倾销调查,是否应诉,其结果是截然不同,拒绝应诉等于默认构成倾销。企业对反倾销后果的严重性要有全面地、清醒的认识,要认识应诉与不应诉,其结果大不相同。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对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因而每个涉案企业都不能消极等待,应团结起来积极应诉,共同对外,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迅速组成应诉小组,填好调查问卷,要随时关注事态的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解决途径。如果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应争取达成价格或数量协议来结案,及时化解矛盾。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诉讼中要主动进行市场经济的抗辩,争取单独税率。尽管有些国家已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名单中删除,但我国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这还需要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只有符合进口国家的条件,才能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一旦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企业应把精力放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选择那些国内售价较低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选择确定后,要及时向欧美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拟出充足的证据,充分说明选择的理由,以便对方采纳。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外国资源,加强与进口商的通力合作。在反倾销诉讼时,进出口商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胜诉保住出口市场,进口商也希望进口赚取利润,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与进口商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是我国企业获得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4.2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改善出口市场布局

为避免进口国对华反倾销,就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商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地摊货形象,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胜”战略转变。我国出口商品要加快从“以廉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要从物美价廉走向物美价格适中,物美价格就应高,要物有所俗称一分钱分货,价廉就不可能真正做到物美。低价可以打入场,但进入外国市场后仍维持低价就给自己设下了陷阱,埋下定时炸弹,迟早要响。打入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后,就要设法提要从改善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入手方便买方;要增加商品规格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要努力搞好售后服务取悦消费上档次创名牌,这是外贸扩大出口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最有效措施。在出口市场的布局上,要调整出口商品的市场结构,改变合理的出口市场分布状况,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解决市场过于中的问题,改变对某些市场过于依赖的情况,在保护现有市场同时,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拓新市场,是向出口市场的合理分保证出口市场份额的相对平衡。企业要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市场的动向和市场的容量,及时调整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

4.3 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无论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如何,都需要企业提供大量详实的有关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提供正确数据的根本保证。只有企业财务规范化并与国际接轨,才能准确无误地提供这些数据。如果数据有偏差,就可能导致调查机构认定企业有欺诈行为,取消应诉方作证资格,而以原告的数据为准。国外反倾销调查中,一般要求出口企业出具有关产品成本的数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依据。这些数据包括原材料费用、劳动力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甚至涉及车间领料表、工资考勤表等原始单据。只有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化的企业管理,才能为企业提供详实、可信的数据资料,从而在应诉中最大限度地捍卫自身的财务制度,以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4.4 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政府介入反倾销,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趋明显。据测算[7],到2001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约为690J0,而世界上公认的市场经济标准临界水平为60%。这表明,我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应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一方面,在对外宣传中,要统一口径,主要报道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果,避免过多地渲染我国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发育的某些不完善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理开放市场为条件,以各个击破为策略,通过谈判与磋商,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建立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出口监测系统,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在坎昆谈判陷入僵局、多边合作受挫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显著加快,我国在继续参与多边进程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同东盟、中亚等地域临近国家的区域合作进程,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总之,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既要做好事前防范措施,又要在发生反倾销指控后,做好积极的应对工作。企业首先应该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化被动为主动;其次企业需要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还应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改善出口市场布局;最后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财务制度,以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6、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

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

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

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

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

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

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

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

(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

(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

(6)国际贸易避免反倾销扩展资料:

认定反倾销的方式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

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

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

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

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

7、避免反倾销税的做法

避免反倾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团结中外相同利益团体。利用出口商会,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中国出口商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2、从产品成本价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被征的反倾销税也会立即取消。
3、在出口目的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中国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通过转口贸易,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出第三国全套文件)再发往目的国。
其中相对比较好操作的就是第四种方法,通过以上操作,就可以有效规避高额的反倾销税,因为从第三国到目的国是没有反倾销税的。
如果把中国出口受限产品经第三国转口(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等的方式出口,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在出口受限产品时,货物仍然在中国口岸发运,但不以直航方式直达目的港,而是选择一个国际中转港口(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将直航变为:头程由中国口岸发送货柜到中转港(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在中转港完成换柜重新发运,二程由中转港到目的港。在换柜的同时,完成第三国出口文件,用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配套出口文件作为国外进口商的清关文件。在这种物流方式下,海运成本会比直航方式高,但由此规避的高昂配额费或反倾销税则是完全可以抵消转运成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8、我国怎么样应对反侵销问题

20世纪初期,国际贸易中开始频繁实施“倾销”行为,倾销,即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依产品来源地不同,可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本文主要针对国际倾销,分析了倾销的不良影响,以及他国采取反倾销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危害,进而较宏观地就我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等不同层面针对反倾销提出应对策略。

一、倾销:不正当竞争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逐渐打破了以国家疆界为限的地域性,分工在全球基础上进行,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配置,商品、服务大规模涌入、涌出国境。这些都给主权国家经济活动的对外拓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给对本国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变化和挑战。20世纪初期,国际贸易中开始频繁实施“倾销”行为,显然,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对于进口国,倾销进口产品最明显的经济影响,会直接地体现在进口国生产与倾销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身上。物美价廉的倾销产品的涌入,使得消费者不愿再购买本国产品,而倾向于购买进口的倾销产品。这必然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劳动市场,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这对进口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根本原因。

然而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倾销对出口国本身也存在着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倾销企业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从而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失去海外市场;另一方面,倾销企业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一旦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采取某些措施,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往往会失去这一市场,使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第三,倾销企业可能在国内保持高价,以弥补其在国际市场进行倾销的损失,这样就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第四,本国资源被廉价地消耗、流失。

此外,倾销还会对第三国经济产生影响。一旦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取得较大份额,则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就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或造成其利润的下降。因此GATT《反倾销协议》规定,第三国可以要求进口国对倾销的产品展开调查。

可以看出,企业如果为谋求短期利益而进行倾销,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反倾销法的制订和实施,目的也正是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预防和惩处倾销行为。

二、反倾销法未必绝对公正

反倾销法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反倾销法也未必时时公正。曾经也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这就无法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有人说“反倾销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实则形成非关税壁垒的特点”。从这个角度看,反倾销法也可以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当年很多中国的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往往被完全逐出进口国市场,这些反倾销指控,自然会给中国相关企业造成冲击,给中国出口贸易构成障碍;此外,也会间接地影响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反倾销诉讼把我国许多具有优势的产品挤出国际市场,导致大量产品滞销,一批企业停产倒闭,大量工人失业,给我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严峻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出口商在我国采取倾销手段来挤占市场,给我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三、中国应尽量避免再被“反倾销”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反倾销法本身具有两重性,其积极的一面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其消极的一面就是被利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给出口国商品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影响甚至扰乱国际贸易公平秩序。我们应充分利用这种方法以保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加强法制建设,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我国政府曾于1997年3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制定的目的首先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我国已加入WTO多年,尽管频繁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处境没有立即得到改善,但是法制的完善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改善处境的法律依据。反倾销法原本的价值取向在于阻止外来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在反倾销的问题上,中国企业也应当利用相关法律、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真正了解“反倾销”。积极组织应对反倾销调查。对于别国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的要求,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应诉的“突破口”。例如,即使我国某一产品被裁定“倾销”,但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一产品没有给对方国家的同类生产商带来损害,就可以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只要熟练地掌握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冷静对待,准确地运用反倾销法律原则,在平和的心态下勇于应对反倾销指控,积极研究反倾销问题,自然可以避免“倾销”的罪名,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稳操胜券。

3、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应加强自身服务功能,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的联系,促进对外贸易交流,为企业出口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帮助企业了解国外市场相关行业的动态。另一方面加强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引导企业向产品多元化和市场多元化方向发展;协调被提起倾销诉讼的行业内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统一立场、协调作战,维护企业乃至本行业利益。

4、对于企业来说,还有一些“细节”应加以注意。

(1)加大科研投入,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生产率和生产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传统经济的增长依靠增加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来推动,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技术进步就应当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改变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包括改变投入因素的性能、质量,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改变生产过程的组织方式等等,从根本上提高产品的质量,“高档”产品自然不易再被冠以“倾销”的恶名。

(2)积极发掘开拓市场的新方式,规范经营活动。如果出口企业为了争夺订单而不适当地竞相压价,这不仅使国外进口商坐收渔翁之利,而且给国外竞争者提供了反倾销的口实。因此,企业不能依赖价格优势赢得市场,而应遵守国际通行的竞争法则和惯例,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多方面、多渠道规范运作,将竞争提升为企业整体优质的竞争。

(3)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反倾销法所要求的规则保存好各类原始成本数据、价格资料,在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出于主动地位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熟悉和准确运用反倾销法律原则,注重对员工的反倾销知识培训。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愈加频繁而且相互依存,国际经济法在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成员之一的中国,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唇齿相依,既要成为遵守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成员,也要积极加强各方面应对能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成为制订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成员,真正融入国际市场,推进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

9、如何主动避免反倾销

)、反倾销的预防之道
要抵制反倾销,我们必须掌握好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并相应建立健全的、反应快捷的反倾销预防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反倾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竞争行为。反倾销的法律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就成了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流。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低价出口扰乱市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加大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作为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充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入世后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对我国的歧视政策的评判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强化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要建立一支掌握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熟悉贸易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
——减少风险,走市场多元化之路。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要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切不可盲目进入、随波逐流。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恶性竞价,既影响自己的出口也会破坏已开发的市场。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把握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影响。
——重视抗辩和“替代国”的选择
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应诉企业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情况,敦促有关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及时作出抗辩。
——合力敦促一些国家改变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敦促一些国家修改对华的反倾销政策。相信通过政府的交涉和企业积极应诉的努力,企业将逐步争取到公平的待遇。
(2)、反倾销的应诉之道
出口企业一旦被控倾销,应采取正确对策,积极应诉及时抗辩,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惯例,要用平常心对待,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要通过新闻媒体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国外的习惯心理是,打官司你不敢应诉是你没理,有理你才敢应诉。因此,企业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抗辩机会。
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及时、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2002年4月,马来西亚官方正式开展对华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国内自行车出口企业数十家。然而,全国仅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一家参与应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调查问卷。2003年1月,马来西亚裁决承认南方自行车公司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对其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而对其它所有内地及通过香港出口的中国自行车征收186.09%的高额反倾销税,此裁决的有效期为5年。这宗反倾销案充分体现了“谁应诉谁得益”,目前,南方自行车公司出口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已猛增5倍,而且增长势头还在持续。
(3)、积极应诉反倾销,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a、回答问卷,积极答辩。据统计,有80%的反倾销案是由于应诉不力而导致败诉的。应诉不力的原因,除了出口商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外,还由于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反倾销调查和现场核查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产品的成本构成。
b、找一个好律师。在哪个国家打官司务必聘用哪个国家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当然不要用进口商的律师。
c、争取进口商的协助。明确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我方与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关系。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与我们协同工作。进口商对原告及国内相同产品工业了解多,在是否对其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d、发挥政府和商会的作用。反倾销诉讼涉及面广,诉讼金额较大,持续时间长,单个企业是难于应对的,商会和政府应承担起责任。商会应协调好本行业价格,向企业宣传倾销法,提高企业预防反倾销的警觉性。在企业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后,帮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有关资料,聘请律师,帮助被诉厂商变被动为主动。为了支持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政府要加强相关职能机构建设,代表企业对不公平反倾销立法和不公平反倾销决定提出交涉,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整体利益。我国外经贸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所有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合理地统盘调节全国外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调节出口产品的数量,及时有效地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以避免因管理混乱、竞价过低而遭国外提起反倾销。

10、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规避措施有效的控制!

一、“ 规避”和“ 反规避”概述GATT

( 关贸总协定)自上世纪中叶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数回合的贸易谈判,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各国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因此,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强化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开始采取诸如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种规避行为不但有悖于 GATT 的基本原则,也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有必要对这种规避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 规避”( circumvention) 是指反倾销规避,即一国产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 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或 行 为 。 而 “ 反 规 避 ”( anti- 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规避进口国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反倾销实践中,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进 口 国 境 内 组 装( 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零组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规避主要是利用零部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之内,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 第三国境内组装 (Third 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分出口到进口国。这种规避方法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产品轻度改变(Minor Alteration), 即出口商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型等,以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进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4.产 品 后 期 开 发( Later- Development),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术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相同。反规避措施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恰当地确定一项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使之既包括已明确的倾销产品,又能够涵盖出口商变相倾销的产品。

二、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欧共体最早在反倾销法中规定反规避条款 ,1987 年 6 月 22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 1671/87 号条例,世界上第一个规制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诞生,即所谓的“ 改锥条款”。1988 年欧共体反倾销法全面修订,改锥条款被纳入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理事会条例第2423/88 号的第 13 条( 10) 中。1994 年12 月 22 日,欧共体理事会第 3283/94 号反倾销基本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规制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其前身。 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理事会第384/96 号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基本上继承了 3283/94 号基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其基本内容如下。

1. 第 384/96 号条例的第 13 条 1 款规定,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共同体之间一种发生在实践、过程或者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征收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存在着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这就对规避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

2. 该条例对反规避的实质要件做了相应规定,在欧共体或第三国进行的某种装配经营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其实施反规避措施:①该经营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是即将开始之前开始的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零件来自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②这些零部件占装配产品的零部件总值的 60%以上,但是,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 25%,就不应视为发生了规避;③反倾销的补救效果正在因组装的相似产品的价格 / 数量受到损害,且有证据证明就以前为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言存在倾销。

本条例关于反规避实质要件的规定和以前的有关规定有明显改进。首先,增加了“ 25%规则”,这是一项限制性规定,这一方面是迫于世贸组织成员国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缔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繁荣欧共体经济,鼓励外来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其次,采用了“ 损害”与“ 倾销”标准,这是对滥用反规避措施的一大限制,是反规避立法的重大突破。

3. 该条例对实施反规避措施的程序也做了相应规定。①调查时间,反规避调查应 9 个月内结束。如果委员会认为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则需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②通报,在《 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决定后,要向海关通报,要求将有关受到规避指控的相似产品或零部件进行登记。一旦确定规避成立,则征税自登记之日起进行。③中止调查程序,如果进口商能得到一份海关证书,证明该进口不构成规避,就可以中止调查程序。海关证明应经由进口商书面申请,根据委员会在与委员会商议后或者理事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授权,发给进口商。

三、欧盟反规避条款的评价

欧盟反规避条款从其产生之日,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欧盟和美国是反规避条款的主要倡导者,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是主要反对者。日本政府于1988 年曾就此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控诉,1990 年,关贸总协定特别工作小组裁定欧共体反规避条款在两方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规则。第一,由于反规避税不是对进口零件征收的,而是针对欧共体内完成的产品征收的,其实质上应是一种国内税。对使用进口零部件的产品课征的国内税高于对欧共体内其他相同产品课征的国内税,违反了总协定第 3 条第 2款关于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第二,欧共体反规避程序的中止依赖于在共同体内建立的企业承诺在其装配或生产活动中限制使用日本产的零部件,从而使进口产品受到了低于欧共体产品之待遇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 3 条第 4 款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使用等国内规章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规避问题成为一个重点问题。反规避条款曾写进新协定草案,但终因有关各方分歧太大而在最后文本中被删除。

但规避行为在反倾销实践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对国际贸易公平秩序的破坏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待欧盟反规避条款,正确评价其对国际贸易的作用。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用的不好,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帮凶。欧盟的反规避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就目前而言应该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其反规避实践水平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四、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是反规避规定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反规避条款曾一度写进 WTO 反倾销协议的草案中,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反规避条款成为 WTO 成员国的共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如前所述,欧盟的反规避制度是相当完善的,不但有实体规定,还有程序规定。而我国现行的《 反倾销条例》 中反规避规定却非常笼统,只在第 55 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首先负有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但基于主权原则,中国有权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基本原则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如何制定实施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来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合理权益。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中的关于反规避的规定,存在诸多欠缺,更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大,反倾销实践中外国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所以制定符合WTO基本原则,又符合中国反倾销实际的反规避条款,完善我国的反规避制度是当务之急。

在完善反规避制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反规避规则应尽可能公平、合理。反规避主要是针对那些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的,其制定是为了保证本国产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绝不能搞贸易保护主义。第二,应参照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有关规定,学习欧盟的先进经验。不但要制定详细的实体条款,而且要制定合理的程序条款,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三,重视吸收邓克尔草案的有关内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邓克尔草案中曾明确规定了反规避条款,虽然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对最终没进入 WTO 反倾销协议,但其内容还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第四,在实施反规避条款的过程中,要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反规避的力度上要把握一个合适的操作度,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