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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题

发布时间: 2023-01-12 18:43:34

1、国际贸易实务题 帮帮我吧。谢谢哥哥

本案例是一起以信用证诈骗案为诉讼理由,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例——因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交付货物(大豆)的品质存在严重缺陷,即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决定禁止该批大豆进口,因此对于开证申请人(收货人)来说,这批货物基本没有价值,所以,开证申请人认为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故开证申请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请,请求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时,开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并提供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作为证据。而法院根据该卫生证书等证据认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不适合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认定该批大豆基本无价值,因而受益人已构成欺诈。并经向开证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调查表明,该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此外,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开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开证申请人的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申请,裁定开证行中止止付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通过这种适当的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

2、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1. 不符点成立,

因为800M/Tons±5%可以对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有相应的波动. 其实买方开信用证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让他们写成"Amount: USD 1,200.00(±5%)".

应该说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为你们合同上明确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况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么个立即法呢,这些都太模糊了,

这两点足够形成不符点,是属于你们审证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们9月7日装运,买方却在9月10日要求索赔,明显这个买家是不安好心的。而当时银行建议部分办理托收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要与买方达成协议,并立即要求买家修改信用证。

但是,买方索赔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因为信用证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装运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当时的UCP500来说, 按惯例“立即”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 所以,你们确实是“延迟装运”

3. 我觉得不能说是“开证行失误”,因为开信用证之前,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后才能去开证,而开证后,卖方也会收到信用证副本,当时如果卖方看出有哪里不对的,立即让买方修改信用证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开证行失误这种说法。

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

1.向出口方索赔。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
3.向出口方索赔。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5、两道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请解答的详细些,谢谢了!!

1、合同成立——因为,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且B作为实版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权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证,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

2、中国银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交单相符,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兑现付款承诺,而与实际货物的质量无关。所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以实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对受益人拒付,显然违反信用证的规则。所以,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拒付要求有理。

6、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这里有一个过往的案例,只是被人当做一般的作业对待没有被人关注,实在可惜,搬到这里,供题主和关注这类问题的人们借鉴,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问者: ilctr | 浏览次数:1088次
2009年2月,I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P银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讲时间:28天内装运后的日期,但在信贷的有效性。
附加条件:申请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和日期的信必须在所有文档。)
2009年5月8日,B公司备齐单据,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P银行。P银行审单后告知B公司,其所交单据中未注明“contract date” (合同签订之日),与信用证要求不符。B公司却坚持认为,有关信用证条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编号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不同意按P银行建议修改单据。考虑须知交单期限及有效期的临近,若再电洽I银行澄清条款的含义来不及;加上B公司称其和国外进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单,P银行因此未作议付,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P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一面将此情况告知B公司,一面对两个不符点反驳如下:“(1)所提交单为-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货物装运日期。信用证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后28天内,在装运日期,但信贷有效期内),而且根据UCP规定应以装运日后算起,而非以签单日后算起。因此,从装运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单日2009年5月8日,并未超过28天,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及UCP规定,不能构成延期交单。
(2)信用证中关于date的规定不够清楚。我们认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签发日期)。
根据以上两点,你行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
此后,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但对第二个不符点仍坚持,其信用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

P银行接到此电后,立即告知B公司应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争取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
此时,B公司认识到了当初P银行意见的正确,遂与申请人联系。鉴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长期合作的关系,申请人最终同意付款,I银行最后扣除不符点费后将款付清。

问题:
1、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为,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则该提单被称为“陈旧提单”,开证行无论如何是不接受这种“陈旧提单”的。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且不论这些,就该案例的问题分析如下:

1)就B公司来说,题目中的信用证附近条款中写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这个“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编号和日期是并列的,所以B 公司将其理解成“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显然是错误的,而P银行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从后面 I 银行指出的不符点,并实施拒付的依据就是这一点而得以证明;且B公司自以为是,在P银行指出其理解错误之后不虚心接受,坚持错误,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银行指出的交单期的不符点来说,I 银行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提单是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该提单上除了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因为P银行的批驳而I 银行意识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后 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

就P银行在该案例中的表现来看,从一开始指出B公司没有在单据上加注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坚持错误的情况下,不予议付而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并在I银行提出2个不符点后,主动予以批驳,指出不妥之处,说明P银行是称职的议付行,而只是关于合同日期的批驳显然是代B公司做无理申辩,当然是站不住脚,而未被I银行采纳——这不是P银行的错,而是作为议付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人受过而已。

2)作为B公司,通过本案应该汲取的教训是:接到信用证后,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个条款,并仔细研究和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谨慎处理单据,当议付行指出问题时,要倾心听取,仔细斟酌,如果议付行提出的问题正确,就要接受并修改;另外,应该知道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再好,与信用证本身无关,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所有人之间的单据买卖,开证行以单据来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只要是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就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开证申请人。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后,信用证即告作废,开证行将解除付款责任,此时等于是托收状态,是否付款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如果开证申请人顾及以往和将来的合作,且此时市场没有剧烈的变化,那么有可能做付款赎单;倘若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剧烈的变化,那么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无法收款的风险——这是经常被没有经验的受益人所忽视的巨大风险!

这个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惜没有人关注——只是当做一般的作业来对待,可惜可惜!殊不知这些案例是信用证的操作者应该学习的、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可不是鸡肋呀!

7、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问题

开证行肯定是在经过进口商审单同意付款后才履行的向受益人付款的,所以开证行是没有责任的。所以进口商没有理由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损失,但是进口商可以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

8、关于信用证的考试题目

我也是商务英语专业抄的。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多选题会考
1 信用证的种类,按是否随附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按开征后能否撤销可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按信用证使用方法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单选题
1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简答题
国际物流中会考
1 信用证的作用特点
1 作用: 基本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具有安全保证的作用。
有利于进出口人向银行的融资
2 特点: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2 信用证审核时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有无限制性或保留条款
信用证支付的金额和货币
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
品质 规格 数量 包装 价格 保险等支付条件
装运期 到期日 交单期 及其相互关系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信用证的性质
也就这么多,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9、《国际贸易实务》多项选择题 下列对信用证特点描述正确的是

ABCE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