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经贸境外企业管理,完善外经贸审计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企业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经营企业。第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对经营规模较大和业务内容复杂的境外企业,要进行定期审计。第四条 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属境内投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境外企业审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并严守审计保密原则。第五条 开展境外企业审计,应尊重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督促和帮助我境外企业在有效经营的同时,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进行合法经营。第二章 审计分工第六条 境外企业审计按境外企业所属的境内投资单位确定审计分工。第七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拟订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有关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境外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外直属企业的审计事项。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境外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第九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系统境外企业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审计机构,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条 境外企业审计,主要是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国家和境内投资单位有关境外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境外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国家关于设立境外企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境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境外企业向境内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完整;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有效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凭证和帐簿是否完整、齐全;
(四)审计境外企业资金调拨、对外担保和经营投资、风险业务是否根据境内投资单位授权,或经境内投资单位批准后进行,投资经营管理是否严密有效;
(五)审计境外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是否实现了预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
(六)境内投资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境外审计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本着精干、效率、节约的原则组织审计工作组,并编制境外企业项目审计计划。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境内弄清所需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部门应就审计时间、内容、目的、要求等事项,通知境外企业做好准备。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境外企业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价。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境外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定。第二十条 对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尊重驻在国、地区法律所作出的审计决定,经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批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申诉。
2、国际贸易企业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1、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2、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未来时期,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据。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3、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
(2)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审计方案扩展资料:
其他许可证的办理
环保、卫生、治安、消防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汇算清缴报告,财税代理服务,小规模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内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三、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合资、独资、办事处、代表处的注册登记。
四、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公司转让收购、年检、执照延期、
注销、地址、名称或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变更。
五、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1)记帐报税
(2)零申报
(3)税务违规处理的申请
(4)企业年报、季报的财务报表。
六、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环保、卫生、消防、印刷、物流运输许可证、园林绿化资质及政府各类许可证。
3、详解如何进行进出口业务内控审计
目前,企业进出口业务内控审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开辟新业务的重要领域。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展开审计的必要准备和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工商注册号、海关注册编码、进出口报关登记证书、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内容。 这些基本情况可以通过询问管理人员、查阅相关批文证书、会计和统计资料等方法来获得。 制定审计总体计划 制定审计总体计划主要包括审计的范围,即业务循环及内容,这是审计展开的主线;审计的重点,即必须控制的重要或经常发生的业务;内部控制应有的严谨程度,譬如资产总额大、进出口总值大、内部结构复杂的加工贸易型企业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构成、分工和时间预算。 了解内部控制环境。对进出口业务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调查,可采取预先设计好的问卷调查。同时,还要审阅被审计单位的政策和制度手册、会计凭证和相关原始记录。 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应对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分析,以规划将要实施的符合性测试程序。 初步健全性分析主要是分析哪些重要或经常发生的业务或作业应该设置控制而未设置。譬如,代理进出口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取得报关授权委托书以及未设置专职报关员等。 初步有效性分析主要是针对控制程序与政策而实施的,这实际就是初步的风险评估。 进出口业务内控的审计方法 目前进出口业务内控审计方法主要以证据检查法为主,同时辅以观察和询问方法。 证据检查法就是抽取一定数量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资料,检查是否已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审阅。审阅办理某笔业务应该具备的单证是否都完整;审阅相关单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审阅相关单证的法定效力,譬如,报关单时间应该晚于贸易合同。 审阅会计账簿,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是否登记报关单号码、手册号;产成品明细账根据耗用材料来源不同按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开设置;“废品损失”、“边角废料”、“残次品”等损耗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情况。 二是核对检查,检查账面记录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抽取部分出库单,追查有无销售主管批准签字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出库单记载的数量、日期是否同实物收发存登记簿记录相一致;追查发出商品的金额是否恰当合理地计入产品成本明细账中。
4、企业如何进行进出口业务内部审计,具体包括那些项目
企业如何建立进出口业务内部审计制度?
谷岸关务:
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进出口海关业务内审制度和程序》,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企业进出口业务开展常态化(每年至少一次)的进出口业务内审工作。内审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报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等)进行审计并记录、归档,形成进出口业务内审报告,交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审阅并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企业需要根据《进出口海关业务内审制度和程序》编织关务内审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实施时间、范围和实施队伍;做好完整的内审记录、编制成册、归档。海关会核实的内部审计项目除了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外,还会包括企业内审部门、岗位与进出口业务的独立性。
5、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外经贸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部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应执行其规定;
(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6、结合工作实际,分析论述信用证业务审计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按信用证欺诈形态,基本上分两大类型:
a.单据欺诈(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或单据内容虚假。如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受益人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绝大多数欺诈都会表现为单据欺诈,即使在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也大多与单据欺诈密不可分;
b.基础交易欺诈:主要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欺诈。如对货物品质的虚假描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物数量与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等。
单据欺诈和基础交易欺诈两者又相互渗透和重叠,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释中,第1、4项就主要指基础交易欺诈和单据欺诈兼具的情形,第2项主要指向基础交易欺诈,第3项可以归属为单据欺诈的情形。
(二)按信用证欺诈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受益人欺诈: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 伪造全套单据: 受益人在货物和船只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全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向指定银行交单,从银行诈取货款;
● 伪造部分单据: 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某个单据,伪造其签字或印章,人为制造“单证相符”表象,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并仿冒其签字等;
● 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可能不符信用证要求,而是次品或废物。由于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作欺诈性陈述也是极其容易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大多数货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装箱、点数、封箱,对于数量及包装物,承运人一般根据出口商排载托单及包装物上的说明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将直接导致运输单据内容不真实。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完全基于投保方提交的发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保险公司并不与货物做实际接触。因此,若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会失真。
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存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信用证欺诈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崩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刖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町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以足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日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丰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的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小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 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算,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几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贷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但是UCPSO0中却没有对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给予补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国法院为了弥补信用证运行机制的缺陷,努力寻找遏制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于是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发展起来
7、进出口贸易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应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
主要风险如下:
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
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经营者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
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
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4、高负债经营
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
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
当经营者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货款支付。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7、从事离岸采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方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减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后果。较为典型的是知名买方通过在第三国(地区)成立采购公司进行离岸采购,因采购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付款责任追究难以溯及至其有实力的母公司。
近几年来,在我国海关的统计中,出口至维尔京群岛、马绍尔群岛等地的业务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买方为这些地区的情况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买方通过在新加坡、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采购公司的情况则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国家的买方进口
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货款,不仅取决于买方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也与买方所处的国家(地区)有关。
在一些对贸易和外汇高度管制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等,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买方,具有非常强的对外支付货款的意愿。但受国家政策管制的影响,或无足够的外汇可供兑换,或无法顺利对外支付货款。
规避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
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
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降低收付汇风险
(1)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
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业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我们最好选择货前TT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且还要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开证行实力不强,最好还须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安全。
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降低信用证银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结算方式。
对于进口业务,尽量避免预付款(货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尽可能降低预付款比例。另外进出口企业乃至国家要通过这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不断累积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国家信用才可以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争取到对我们有利的又节省银行费用的托收或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2)积极创新贸易结算模式
①传统结算模式混搭组合,根据业务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有利于促进成交和降低收汇风险;
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非证项下国际保理,加速企业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贸易额。
3、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目前全球贸易环境下非证结算(特别是出口业务)已成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要积极运用出口短期信用险来规避企业收汇风险,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对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优惠利率及时回笼资金,许多地方财政还对出口信保保费和押汇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对于进口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也开始在试点企业实行,进口企业可以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下开展预付款业务,这无疑是对进口企业预付款业务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总之,投保信用险是企业规避和降低乃至转嫁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过运用金融工具减少汇率变动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
进出口企业要依托银行专业团队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专业团队,跟踪和管理进出口外汇,适时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反甚至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
(7)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审计方案扩展资料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经理”,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厂(场)长或其他称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所称“任期”,指干部管理部门对经理下达任命通知书到下达离任通知书之间的时限或按《公司法》规定程序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时限。
离任经理实际离岗时间与干部任免通知不一致的,由执行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根据离、接任经理协商结果确定离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第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是干部管理部门对离任经理进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指企业为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及与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经济效益目标”,主要包括:
(一)反映企业业务经营规模的指标,如进出口额、业务经营额等;
(二)反映企业盈利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如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出口成本等;
(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四)反映企业对国家或社会贡献水平的指标,如出口(创汇)收汇额、社会贡献率等。第八条 《规定》第十五条所称“特殊原因”,指经理在任职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并且不适宜再担任经理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组长以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附有关情况调查表。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中除《规定》第十七条已明确要求提供的以外,还应包括有关中介组织出具的审批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被审计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准备阶段
(一)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组织审计组;
(二)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在内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搜集、研究有关资料,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其配合的事项;
(二)召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会,对离任经理的述职报告作初步评议;
(三)根据需要,进行分部门、层次的座谈,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四)审查业务、会计和有关统计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五)汇集有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纲要。
三、终结阶段
(一)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离、接任经理征求意见;
(二)离、接任经理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初搞(征求意见稿)后3天内反馈意见或建议,若无不同意见,审计报告由离、接任经理和审计组三方签字认可;若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定稿。
(三)若审计组与离、接任经理一方或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可将离、接任经理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和或单位领导审定;
(四)离、接任经理一方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审计组酌情处理;
(五)有关审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定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抄送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离任经理可从被审计单位阅知审计报告;
(七)审计材料立卷归档。
9、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如下:
(1) 依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订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2)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3) 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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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健全外经贸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对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境内外的各独立核算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中“经理”系指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境内外的独立核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经理因任职期满、提拨、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第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检查监督企业经理的工作,通过明确划分企业不同时期经理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第七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被审计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不一致时,应以财务隶属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第八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拟订外经贸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内外的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执行审计署和外经贸部领导交办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外经贸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各企业和其它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第十条 外经贸部直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分、子公司和其它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审计机构,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分支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代理审计。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离任经理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企业利润分配是否主要维护了国家或所有者利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离任经理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主要内容是:各项经营目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经营领域开拓,市场发展,经营机制转换)、经济效益目标(进出口总额或业务经营总额、出口创汇、收汇、利润、费用水平等)、管理水平发展目标、人才开发目标、基本建设目标、职工福利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第四章 审计组织、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各地、各单位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经理离任因素,将经理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范围之内。第十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应由干部管理部门于经理离任前一个月发出《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由有关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由于特殊原因,经理离任审计不能列入计划,应由干部管理部门同审计部门协商,安排实施审计。第十六条 承担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前3日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离任经理任期内下列资料: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总结;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