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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未约定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 2023-01-12 03:49:31

1、关于国际贸易法律适用的问题

1.仲裁地在英国,因此英国程序法适用。程序法包括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也就是由英国法院选择使用实体法。
2.按照英国程序法,需要知道此合同在那个国家签订的(如是电子合同,是哪一方最后接受的?)主要是针对在何国发生的交易/商业活动?
3.在确定适用法律后,英国程序法假设适用实体法与英国实体法相同。如有证据证明两国法律不同,此假设可以被推翻。

2、签订涉外合同如何约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在签订时应主要包括如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3、国际货物运输,但是在我国起诉,适用海商法,合同没有约定关于货物损毁风险转移问题,怎么判断?

国际货物运输,如果是在海上造成货损,那么由船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要看发货人是否进行了货物保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参照,具体还是要依照合同约定和国际惯例来认定责任人及赔偿数额。
保险合同是单独的合同,关于国际贸易术语中的保险约定,是贸易双方的约定,没有贸易术语,那么就是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尽管没有贸易术语约定,被保险人的权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

4、中国青岛某贸易公司和英国伦敦某贸易公司准备签署服装买卖合同,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发生以下情形

你好。
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内的诉讼容,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此约定并不违反中国法。
2、约定使用CIF术语的话,自动使用2000通则
3、适用
4、不影响,约定有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5、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在中国起诉,适用中国的法律,严格地说是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在英国起诉的话就说不好了。

5、国际贸易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什么?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