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因为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2、四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非常感谢50分奉上~~
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题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于8日要求降价,是对原发盘提出修改的表示。属于还盘。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发盘。A方的发盘经过B方的还盘后即失去效力。
第三题
合同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此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
第四题
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此题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1.我认为发盘人A的发盘无效。
因为一项发盘由于受盘人的还盘就会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盘人就对于A的发盘作了还盘。(B对于A的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即视作还盘。)因此无效。
2.受盘人B的接受无效。
因为B对于A的发盘在星期四的时候就作了还盘,原发盘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时候表示接受对A的发盘,明显是无效的。
3.A与B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因为B没有对A的发盘表示无异议的接受,而是对A作了还盘,之后又表示接受已无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4、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应为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你们没有对他的还盘做去明确答复,所以他们已经对你们的发盘进行了还盘,原来的一切都没有了法律效力。你们的做法是没有错了,好好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兴为你解答。
5、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6、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发盘、接受
(1)当天下午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那么,发盘人应该立即发电撤销原发盘并更正发盘即可。
(2)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处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电对方解释之前的发盘错误,并将正确的发盘告知对方,并请求对方的谅解。如果对方接受解释,并接受更改后的价格,那么这是最佳结果。但是,如果对方不接受解释,并坚持按照原报价执行合同,那么,报盘方没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惨痛的结局,好好总结经验,加强内部管理,对外报盘实行严格的责任审核程序,避免之后犯同样的错误。
7、一个国际贸易实务发盘案例
1. 我方发盘中说9月10日复到有效,也就是说,我方发盘的价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专含9月10日),属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经将信用证开出,价格条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盘中提出立即装运,我公司可以此为理由,退回信用证,因为我公司在发盘中说道,装运日期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价格上涨为条件,退回信用证就是不对的。但是我公司以对方装运提款为由,退回信用证,则是正确的。
8、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A公司不应赔偿。
B公司之后的两次来电,已对A公司的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应视为还盘,A公司并未接受B公司的还盘,合同并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