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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仲裁买方和卖方

发布时间: 2023-01-06 19:59:31

1、热心人求解答国际贸易纠纷如何仲裁?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有,还需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有效则只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起诉。但是需要注意,各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仍顶都是不同的,在认可仲裁条款有效的国家只能仲裁,在认定无效的国家则可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如上规定,首先要看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司法环境较好,建议到国外进行诉讼,但成本费用较高。
被告在国内没有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家的财产。若被告负责人可能来到中国,则可在国内起诉并申请限制其出境,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国外法院起诉的话,法院的判决亦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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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2)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3、敢问下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是否由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如海运、仓储条件、包装等,都是由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出现质量纠纷后,权利主体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由合同约定或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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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违反质量条款时,买方一般通过向卖方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受损方应按照贸易合同向对方当事人积极抗辩、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单据和材料作为交易证据的依据。

4、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为了方面来读者理解,下面自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希望能帮助到您!

5、一个国际贸易仲裁实例作为买方在仲裁庭上应该怎样说对自己更有利

该案例无论如何买方都没有胜诉的可能——
1、买方要求判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的依据是什么?
2、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品质约定,更没有不接受转基因玉米的条款。而商检局要求销毁的的原因是因为该批玉米有转基因成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项根本内容,如何确定卖方违约?
3、作为当年的新产玉米,水分含量一定会比较高,但是,并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值,因此,这不构成对方违约的依据。
4.、新玉米应该考虑用保温集装箱运输,从而减少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霉变风险。另外,买方应该投保黄曲霉素险,这样发生霉变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来减少损失。
5、卖方是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符合信用证结算的国际惯例。因此,要求卖方退还货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6、总之,该案例皆因买家订立合同不严谨,运输方式不恰当,防范措施不周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毫无胜诉的可能,无需劳神费事再给自己找事儿了。

6、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国际仲裁条款争议

国际贸易过程中需要供需双方提前约定仲裁地点。通常是买方所在地或注册地。
仲裁机构首先按照各种国际惯例和协定作为一级仲裁标准。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各有各国的不同标准。鉴于贸易双方所在国对于本国贸易商的“有效”保护,你需要了解伊朗方面对于此单贸易产品的有否特殊规定。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对方提出由中国驻伊的本地机构作为仲裁机构,是否有节省费用和提高效率的考虑?如果对方指定由中国贸促会作为仲裁机构,你们可以提出:为使仲裁更为公平,建议由中国贸促总会作为仲裁机构。如此可以将仲裁地点改回中国。
另外贸易仲裁无第三国仲裁一说,通常指第三方仲裁为贸易双方都认可的国际机构。
仲裁过程中,如果贸易一方不出席仲裁会的话,将无法充分应对。对仲裁结果的控制力有很大影响。

7、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仲裁怎么处理?

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争议后,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当事各方同意的第三人审理,并可根据国际商业惯例或“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选择自由更多。仲裁人多为商界知名人士或有关方面的专家,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处理快速、价廉、秘密、最终解决纠纷,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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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进行谈判时,应首先在本国进行仲裁;其次,可以规定在被诉国进行仲裁;第三,可以使用物有所值的、有利于我国的第三国仲裁。
根据仲裁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提请法院执行。
另外,如果仲裁裁决为:根据未达成仲裁协议而作出的裁决或仲裁协议无效(过期);仲裁员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的裁决;根据伪造证据而做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仲裁所在地法律规定不能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