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一为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众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业广告或向广大群众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为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构成发价。凡类似这样一些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订约意思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即邀请人们发价;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但一项生效的发价,对被发价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发价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发价人,这便是所谓“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发价,原发价人如愿按改动后的条件订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发价纵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 发价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常用的是另外一个名称:“实盘”或“发实盘”。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发价邀请。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公约》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隔地接受应于何时生效存在着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的立法分歧。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投邮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到达主义主张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为欧陆法所采用。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主义。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形式要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于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显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在其正文部分,这一部分写明了货物买卖的实质性内容,规定了买卖双方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运输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仲裁条款
但并不以上举的十项条款为限,倘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条款,而上举的十项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属于必不可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
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
(一)卖方的义务包括
1.交付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
(1)交货地点
当事人如有约定,载入合同,卖方即应在约定地点交货。凡选定价格条件(贸易术语)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货物相符”问题
关于货物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关于货物的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并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 或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通称之为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也叫瑕疵担保义务。
(4)“第三方要求”问题
即卖方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通常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包含了两重意义:①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②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义务。
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其权利;但是,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他便必须承担权利担保的责任。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例如海运提单,其他运输单证以及保险单之类。现在国际贸易有一种趋势,即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所以卖方应提供的商业发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电子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不仅要能支配货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归于自己所有,即要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怎样才能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公约》未作任何规定。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订有专条应即按该条款办理之外,只能通过国际私法确定适用某个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如合同中未作规定,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有一点应予注意,即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另一是接收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倘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违反合同,该当事人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为了预
防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为了减轻违反合同事实一旦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公约》作了“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
据《公约》第71条,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公约》第72条规定的是更严重的情况。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亦有类似条文(第17条) (一)违反合同与补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要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首先,违反合同要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才能要求该当事人负责。否则,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免责”问题。其次,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看,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引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即“根本违反合同”的问题。再次,不同的违反合同,各有其相应的补救办法。最后,各种补救办法的作用,直接、明显。
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固然要使合同归于无效,可是它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二)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两种补救方法:其一为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用;不论选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其二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参看《公约》第49条、第82条)。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三)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不论何种义务,只要买方不履行,都将构成买方违反合同,《公约》作了总的规定,除要求损害赔偿外,卖方补救方法有二:一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另一为宣告合同无效。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一)含义
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风险移转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时间
这是风险移转问题的要害,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移转给买方。
《公约》规定了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和在运输途中的以及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风险移转的时间。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风险移转的后果。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可能处于缺乏照管的境地。为了不使货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损失,《公约》作了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人都有一种权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公约》只原则地规定: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此外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借选择采用;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采用。第一种是寄存;第二种是。 合同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但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买卖双方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一、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3、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具有的作用是: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合同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法律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一条
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 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
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5)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