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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1-03 10:54:32

1、国际贸易术语CFR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变形是 CFR langded Rotterdan 应该有误,应该是 CFR landed Rotterdan。

你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的,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如果贵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就不能采用该贸易术语变形。另外,采用该贸易术语没有规定谁买海运保险。

以下是CFR的变形,注意的是只有在采用租船运输时才会有这些变形,这些变形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卖方负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这个吊钩指的是穿上的吊钩。一般情况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钩。类似于挖掘机的大铲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2、国际贸易实务关于术语的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有5个案例,点击下面链接免费免注册下载DOC文档: http://gjmy.sict.e.cn/jxff/fzal/%B5%DA6%D5%C2%20%C3%B3%D2%D7%CA%F5%D3%EF%B0%B8%C0%FD.doc然后这个链接里还有5个: http://jpkc.hnjmxy.cn/gmsw/onews.asp?id=298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帮上你

3、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这些都是关于贸易术语的基本案例,简单分析一下,主要是想要写积分以下载东西。
1、不是CIF贸易术语,CIF是象征性交货,不管到达时间。若要保证到达时间,可选D组到达贸易术语。
2、美方要求合理,因为按照美国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FOB贸易术语下有关出口捐税及报报关费用是由进口商承担的。所以,跟美国做贸易时要注明是使用于INCOTREM2000字样才可避免。
4、这时所有损失均有我方承担,损失很大。这时因为FOB术语是由买方租船订舱,造成装运被动,若采取其他术语如CFR、CIF、FCA等即可避免。
5、CFR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船后24小时内,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供对方办理保险,否则因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而耽误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FCA即可。

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5、求一个国际贸易术语FAS的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6、国贸的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CPT术语的风险转移点是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后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既然购买了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真正需要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应该是运输公司负责,因为它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长途运输,因而导致货物受损

7、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内法。文中没有提容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

2、首先实务中应当以英文报价。
(1)CIF后应当是目的地/港口,不应该是美国
(2)CIF后是不是应该加个C?
(3)元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应该注明佣金%几?
(5)没有数量单位,FCA好象是陆路边境交货吧,实务中很少用到的。

8、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1.不理赔
保的是货物安全而不是质量保证
2.供给不支付出因为质量不符合要求
3.退运返工
找出问题解决
分开装运后合并成一份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