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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文件

发布时间: 2022-12-31 03:10:39

1、国际贸易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5年1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岛国汤加加入,其正式成员身份于一个月后生效。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将增加到150个。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个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杂一中国香港召开。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味。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世贸组织首次修正核心协议

2005年12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正式批准太平洋岛国汤加加入世贸组织 。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将增加到150个。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2、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



组织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成员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3、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第二十八条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在合同公约范围内,做出合理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2013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

4、联合国的条例与法律,详细

太多了,大部分是公约,主要是公约:

2006年

2006年12月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见附件一)
2006年7月27日
关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2006年6月29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5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2005年4月15日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2005年4月15日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4月15日
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2004年

2004年12月16日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003年

2003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RES/58/4]
2003年8月4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E/CN.4/SUB.2/2003/12/REV.1]
2004年3月11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间的协定[A/RES/58/232]
2003年5月6日
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的协定草案(见附件)[A/57/806]
2003年5月7日
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基于表现的路线图(见附件)[S/2003/529]

2002年

2002年11月1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见第6页附件)[A/57/562]
2002年9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E/2002/23]
2002年9月25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E/2002/23]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A/RES/55/25 附件一]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二]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三]
2001年3月20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协定书[A/55/383/Add.2]

2001年3月15日
马其顿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间划界协定[A/56/60]
200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

2000年

2000年2月25日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A/RES/54/109]
2000年2月24日
哥斯达黎加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66]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军备转让国际行为守则)
2000年2月29日
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81]
《东南欧睦邻关系、稳定、安全和合作宪章》
2001年3月1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A/RES/54/263]

1999年

1999年10月1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A/RES/54/4]
1999年7月28日
关于采取统一措施以管制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制造的前体及其他化学品的国际贸易的勒克瑙协定 [E/1999/INF/2/Add.2]

1999年7月29日
巴西和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裁军谈判会议代表致会议秘书长的信 [CD/1591]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1999年3月11日
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草案 [A/CONF.188/L.2]
1999年1月20日
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 [A/RES/53/101]

1998年

1998年9月10日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004年2月24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宣布该公约生效)
1998年3月31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87]
1. 《关于布干维尔和平、安全和发展的林肯协议》(见附文一)
2. 《伯纳姆停火协定》(见附文二)
1998年2月25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166]
联合国与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1998年3月11日
中非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19]
中非共和国民族和解公约(见附录)
1998年2月18日
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方法问题 [E/CN.4/1998/53/Add.2]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见附件)
1998年10月22日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 [A/C.6/53/L.4]
主席之友提议的订正案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草案(见附件一)
1998年2月10日
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2/791]
1.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和阿加汗发展组织代表会议的议定书(见附件二)
2. 关于在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先质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滥用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见附件三)
1998年3月26日
《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见附件) [ISBA/4/A/8]
1998年9月15日
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A/RES/52/251]
1998年11月24日
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会 [A/53/700]
1. 联合国与联合国基金公司的协定(见附件一)
2. 联合国基金公司核准供资的项目(见附件二)
1998年7月14日
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2/983]
1. 1998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联合声明(见附件一)
2. 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划定里海北部边界以便对其底土行使主权权利的协定(见附件三)
1998年11月25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3/702]
1. 《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建立特殊关系协定》(见附件一)
2. 《经克罗地亚领土自由进出普洛切港和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自由进出内乌姆的协定》(见附件二)
1998年6月2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506]
执行停火协议--《林肯协议》附件一(见附件)
1998年11月3日
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028]
几内亚比绍政府与自行任命的军政府之间的协定(见附件)
1998年12月16日
多哥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178]
1. 关于几内亚比绍和平进程的洛美会议的最后公报(见附件一)
2. 关于成立几内亚比绍民族团结政府的《阿布贾协定附加议定书》(见附件二)
1998年10月20日
波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S/1998/978]
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科索沃核查团的协定(见附文)
1998年10月23日
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99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科索沃核查团协定》(见附件)
1998年9月1日
佛得角和科特迪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825]
几内亚比绍停火协定(见附件一)
几内亚比绍政府和自名军政权之间缔结的停火协定
1998年7月17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A/CONF.183/9][A] [B] [C] [D]
1998年6月3日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A/AC.109/2114]
(新喀里多尼亚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
1998年2月11日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 [E/CN.4/1998/53/Add.2 ]
1998年2月2日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A/RES/52/86]
1998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A/RES/52/158]
1998年1月26日
关于联合国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关系的协定 [A/RES/52/27]
1998年1月9日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A/RES/52/164]

1997年

2001年12月11日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
1997年1月8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A/RES/51/49]
1997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 [A/RES/51/162]
1997年7月8日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A/RES/51/229]

1996年

1996年12月12日
反腐败的行动 [A/RES/51/59]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1996年1月26日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A/RES/50/48]
1996年5月3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协定书 [CCW/CONF.I/16(PART1)]
1996年2月26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A/RES/50/169]

1995年

1995年12月11日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A/RES/50/49]
1995年12月11日
《联合国国家间争端和解示范规则》 [A/RES/50/50]
1995年2月17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A/RES/49/59]

1994年

1994年9月12日
拟定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国际公约[A/AC.241/27]
1994年8月17日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A/RES/48/263]
1994年3月4日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A/RES/48/96(A)(B)]

1993年

1993年4月28日
人权和民主教育世界行动计划 [A/Conf.157/PC/42/Add.11]

1993年4月30日
关于妇女的国际人权磋商[A/Conf.157/PC/42/Add.1]
1993年12月20日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A/RES/48/134]
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权限与职责

1992年

1992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1993年2月23日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A/RES/47/68]

1991年

1991年3月22日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S/22393]
1991年12月16日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见附件) [A/RES/46/91]
1991年12月17日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见附件) [A/RES/46/119]

1990年

1991年12月19日
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 [A/RES/45/158]
1990年12月18日
《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A/RES/45/158]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5/110]
1990年12月14日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A/RES/45/111]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A/RES/45/113]
1990年12月4日
宣布1990年为第三个裁军十年[A/RES/45/62]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A/RES/45/112]
1990年12月14日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A/RES/45/117]
1990年12月14日
《引渡示范条约》 [A/RES/45/116]
1990年12月14日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A/RES/45/119]
1990年12月14日
《刑斯事件转移诉讼示范条约》 [A/RES/45/118]

1989年

1989年12月4日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A/RES/44/34]
1989年12月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A/RES/44/128]
1989年12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现状[A/RES/44/144]
1989年3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 [A/RES/44/25]

1988年

1988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A/RES/43/165]
1988年12月9日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A/RES/43/173]
1988年12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问题 [A/RES/43/112]
1988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工程建筑国际合同法律指南
1988年3月10日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5年

1985年12月10日
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 [A/RES/40/64]
1985年12月10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0/33]
(北京规则)
1985年12月10日
司法上的人权 [A/RES/40/146]
1985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联合国发展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40/180]

1984年

1984年12月10日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A/RES/39/46]

1983年

1983年12月15日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A/RES/38/73G]
1983年12月15日
缔结一项关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以加强无核武器国家安全的国际公约 [A/RES/38/67]
1983年12月16日
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A/RES/38/116]

1982年

1982年12月28日
世界自然宪章 [A/RES/37/7]
1982年12月18日
医疗道德原则原则 [A/RES/37/194]
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
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直接国际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A/RES/37/92]

1980年

1980年3月3日
关于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

1979年

1978年12月5日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A/33/417]

1979年

1979年12月17日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A/RES/34/146]
1979年12月18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A/RES/34/180]
1979年12月5日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A/RES/34/68]

1977年

1977年12月13日
联合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协定 [A/RES/32/107]
1977年12月15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和关系协定 [A/RES/32-156]

1974年

1974年12月14日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 [A/RES/3318(XXIX)]
1974年11月12日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A/RES/3235(XXIX)]
1974年12月4日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 [A/RES/3281(XXIX)]
1974年12月14日
侵略定议 [A/RES/3314(XXIX)]
1974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世界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3346(XXIX)]

1973年

1973年12月12日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A/RES/3166]
1973年11月2日
世界人权宣言二十五周年纪念 [A/RES/3068]
1973年11月30日
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 [A/RES/3074]

1971年

1971年11月29日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A/RES/2777]
1971年12月26日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A/RES/2832]
1971年12月16日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积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A/RES/2826(XXVI)]
1971年12月22日
联合国与卡内基金会关于国际法院使用和平宫房屋的协定 [A/RES/2902]

1970年

1970年9月11日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A/RES/2660]

1969年

1969年11月12日
特种使节公约及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A/RES/2530]

1968年

1968年10月23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A/RES/2391]

1967年

1967年1月12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A/RES/2200А(XXI)]
1967年12月16日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A/RES/2345]

1965年

1965年12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A/RES/2106]
1965年11月1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建议 [A/RES/2018]

1962年

1962年10月5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草案与建议草案 [A/RES/1763]

1960年

1960年12月15日
会员国为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宪章第七十三条款规定之情报所应遵循之原则[A/RES/1541]

1957年

1957年11月29日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A/RES/1040]

1952年

1952年11月6日
国际更正权公约[A/RES/630]

1950年

1950年12月14日
难民地位公约草案[A/RES/429]

1949年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12月2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之公约[A/RES/317]

1948年

1948年12月8日
国际人权法案[A/RES/217]
1948年12月8日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之通过及公约[A/RES/260]
1948年10月8日
管制麻醉品之国际公约[A/RES/211]

1947年

1947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之间特权及豁免协调问题[A/RES/179]
1947年10月31日
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之协定[A/RES/169]

1946年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A/RES/22]
1946年11月19日
国际联合会依照有关麻醉品之各种国际协定、公约及议定书所行使权利之移交联合国[A/RES/54]

5、"联合国国际贸易公约"是什么东西啊?适用于那些范围啊??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吧
它是国际商法里涉及到的一个买卖销售公约。

它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
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
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
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
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
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
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
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
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
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
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
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
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
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6、国际贸易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的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①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评注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之一)

7、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贸易有什么区别求大神帮助

美国学术界认为,自从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随着其机构的声望日益提高,“业已消声匿迹”的说法,委实荒谬。现在,有12个国家正排队等待着加入关贸总协定,它目前共有96个成员国。台湾和苏联可能不久以后就要加入该协定。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条件比以往更为严格,它要求所有的成员国,过去的或现今的共产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完全地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并通过自由贸易的途径支付可靠的押金。在不允许拖延的条件下,这种要求对那些要加入该协会的国家增加了吸引力。 关贸总协会对如委内瑞拉、保加利亚和中国这些要加入的国家提供些什么呢?近几年,最重要的就是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乌拉圭回合”始于1986年,将于1990年底结束。根据“乌拉圭回合”的规则,参加谈判的成员国的数目要加以限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允许1987年4 月以前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国参加。如果此一回合谈判圆满结束,将产生新的贸易规则,要求各国除市场要更加开放以外,还要扩大外国直接投资,以前未包括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劳务进口问题也将作出新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将给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带来巨大好处,最有意义的方面包括: 1、非贸易岐视,亦称“最惠国待遇”。 各关贸总协定成员国都享有最优惠的贸易条件。例外条款仅涉及有关成员国的关税同盟,一些自由贸易协定和某些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容许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执行的以进口替代方式 达到出口导向的目的。不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进入发达国家大市场 为目标做为扩大出口的作法。对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 家也按此处置。因为,它们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将面对很高的关 税壁垒,并且很难具有谈判的良好条件。 2、关贸总协定是多边性质,包括贸易争执处理程序和小国因不满大国的行为,可以要求动用某一规则作为手段。例如,当美国对石油进口国征收差别税时,受到一个小的成员国委内瑞拉的反对而被置之不理。 3、参加关贸总协定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改革僵硬的经济体制。所有的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成为正式的成员之前都必须使他们的贸易政策和国内经济自由化。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也有一些新变化,包括使国际法规条款更加难于更改的规定,以及有助于防止越过贸易壁垒而导致内部抱怨和各国必须降低关税壁垒原则规定。墨西哥是第一个支付高额加入费的发展中国家,同意把关税比例冻结在50%,以后又降为20%,并且急速地减少了进口许可证。哥斯达黎加也已办理了正式成员国手续,关税最高冻结在55%。玻利维亚和突尼斯也同意这种条件。与此相比,印度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估计征收进口关税平均为43%,而且没有固定范围,也没有大范围取消进口控制以实现经济自由化。因为,印度早已加入关贸总协定,它的高关税和进口关税壁垒是合法的。由于印度坚持进口限制,它同其它成员国比较所受损失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