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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期末案例题

发布时间: 2022-12-28 23:25:22

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道,急求解,谢谢~~

1、答:1.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在未对开证时间作出规定情况下,应当及时尽早的进行催证的动作,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该合同以CIF条件签订,卖方不应贸然按开证简电通知办理装运发货。
3.收到信用证证实书后应当及时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同时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4.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况下,应当坚持在收到银行信用证证实书或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2、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已经构成发盘和接受,可以视为买卖双方交易达成。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不按时履行其接受的承诺应当视为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情况下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实际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按《公约》的规定不能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不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

2、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题

合同不成立。
理由: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1.我认为发盘人A的发盘无效。
因为一项发盘由于受盘人的还盘就会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盘人就对于A的发盘作了还盘。(B对于A的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即视作还盘。)因此无效。
2.受盘人B的接受无效。
因为B对于A的发盘在星期四的时候就作了还盘,原发盘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时候表示接受对A的发盘,明显是无效的。
3.A与B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因为B没有对A的发盘表示无异议的接受,而是对A作了还盘,之后又表示接受已无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两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拒绝时合理的,因为双方已达成协议标识已购买放签署确认为准,所以在没签署之前是有权力拒绝的。

第二题:买方有权力拒付,因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了是二级的花生,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卖方在征得买方的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花生的等级。所以买方有权力拒付

6、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7、求解!《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期末复习题,谢谢大家了!!!!

1、因为CFRC3%=1500美元,则CFR净价=CFRC3%/(1+3%)=1456.31美元,那么,CFRC5%=1456.31/(1-5%)=1532.96美元。

2、因为40公斤=0.04吨,体积=0.05立方米,则运费=0.05x200x(1+10%)=11美元,则CFR汉堡=FOB+运费=50+11=61美元/箱。

3、CIF净价=1000/(1+3%)=970.87美元,那么,CIFC5%=970.87/(1-5%)=1021.97美元。

4、运费=36x9.6+9.6x18+36x9.6x25%=604.80元人民币。

5、CIF=CFR+保费,CFR=CIF-保费=CIF(1-110%x1%)=10(1-110%x1%)=9.89英镑/公吨,保费=CIFx110%x1%=10x110%x1%=0.11英镑/公吨。

8、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题

5、合同不成立,回盘一经做出,原盘即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发盘,我方没有接受,并发出回盘。我方回盘一经发出,法方的原发盘失效。我方应明确这一点,在马口铁升价时,应重新向法方发盘,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开出信用证。而不是在法方没有接受的情况下,开出信用证,这些损失都由我方自己负责。
6不接受, 装运期太短,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运费,买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选择,其目的为欧洲的主要港口,不确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装不是商品构成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