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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中邀请发盘

发布时间: 2022-11-02 23:12:32

1、发盘和邀请发盘和询盘有什么区别?

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邀请发盘在国际贸易中,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
询盘也叫咨询,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寻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由上可看出,邀请发盘即询盘,交易中先询盘在发盘。

2、国际商法中有关发盘的一些内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3、平时在电视,网络看到的商业广告算发盘吗

平时在电视,网络看到的商业广告不算发盘。
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
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

4、什么是发盘?

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5、发盘内容至少包括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撰写
发盘因撰写情况或背景不同,在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情况看,其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执行条件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英美法系中规定: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明确,在某些场合下也视为发盘。大陆法系中规定: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公约》持折中态度,如带有“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将售予最先支付货款的公司”等字样也视为发盘

6、发盘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发票的种类项目: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6)国际贸易实务中邀请发盘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7、国际贸易实务中 谁有权发盘和谁有权接受接受 发盘人是谁 收盘人是谁

PS:【谁有权发盘和谁有权接受】这种说法很奇怪。
(一)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
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二) 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8、发盘和邀请发盘和询盘有什么区别?

就是一个意思啦!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Inquiry)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Offer)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Selling Offer),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Buying Offer),业务称其为“递盘”(Bid)。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 一方迳直发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Counter Offer)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 (Acceptance)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9、发盘名词解释?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

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9)国际贸易实务中邀请发盘扩展资料:

有效期:

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国际贸易中,发盘有效期有两种表现形式:明确规定有效期限、采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还可促进成交,使用较多,但不能撤销;后者容易产生争议,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销。采用何者,应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重要问题,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长,发盘人承受风险也就大。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市场情况、双方距离以及通讯方式不同合理确定。一般说来,发盘有效期以3~5天和明确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