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资格取得,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发证机关主要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1、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具体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资质是指必须具有勘查许可证。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2、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达到检查的目的。
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可以保证采矿权的正确行使,保证矿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2、市场准入部门是干什么的
市场准入部门负责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包括:负责办理企业登记等许可事项;负责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许可事项;负责办理食品等许可事项;负责办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事业的许可事项;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等城市管理的许可事项;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公路路政等许可事项。
负责办理取水许可、经营劳务派遣等许可事项;负责办理采矿权方面的许可事项;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经营、排污许可等许可事项;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事项及收费事项。
具体事项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简政放权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负责与原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健全互动配合机制。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综合监管。
市场准入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市场准入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 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 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
(4)相邻通风
(5)相邻采光、日照
(6)相邻污染侵害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48、共有
(1)共有权确认
(2)共有物分割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七、用益物权
49、海域使用权
50、探矿权
51、采矿权
52、取水权
53、养殖权
54、捕捞权
55、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56、建设用地使用权
57、宅基地使用权
58、地役权
八、担保物权
59、抵押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5)动产抵押权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
(7)动产浮动抵押权
(8)最高额抵押权
60、质权
(1)动产质权
(2)转质权
(3)最高额质权
(4)票据质权
(5)债券质权
(6)存单质权
(7)仓单质权
(8)提单质权
(9)股权质权
(10)基金份额质权
(11)知识产权质权
(12)应收账款质权
61、留置权
九、占有保护
62、占有物返还
63、占有排除妨害
64、占有消除危险
65、占有物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十、合同
66、缔约过失责任
67、确认合同效力
(1)确认合同有效
(2)确认合同无效
68、债权人代位权
69、债权人撤销权
70、债权转让合同
71、债务转移合同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
73、悬赏广告
74、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互易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网络购物合同
(7)电视购物合同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76、拍卖合同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8、临时用地合同
79、探矿权转让合同
80、采矿权转让合同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1)委托代建合同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项目转让合同
82、房屋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约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
(3)商品房销售合同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84、供用电合同
85、供用水合同
86、供用气合同
87、供用热力合同
88、赠与合同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
(2)附义务赠与合同
89、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
(2)同业拆借
(3)企业借贷
(4)民间借贷
(5)小额借款合同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90、保证合同
91、抵押合同
92、质押合同
93、定金合同
94、进出口押汇
95、储蓄存款合同
96、银行卡
(1)借记卡
(2)信用卡
97、租赁合同
(1)土地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
(3)车辆租赁合同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98、融资租赁合同
99、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
100、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装饰装修合同
(8)铁路修建合同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101、运输合同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8)管道运输合同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
(10)联合运输合同
(11)多式联运合同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
102、保管合同
103、仓储合同
104、委托合同
(1)进出口代理合同
(2)货运代理合同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
105、委托理财合同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106、行纪合同
107、居间合同
108、补偿贸易
109、借用合同
110、典当
111、合伙协议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
113、彩票、奖券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15、农业承包合同
116、林业承包合同
117、渔业承包合同
118、牧业承包合同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120、服务合同
(1)电信服务合同
(2)邮寄服务合同
(3)医疗服务合同
(4)法律服务合同
(5)旅游合同
(6)房地产咨询合同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
(8)旅店服务合同
(9)财会服务合同
(10)餐饮服务合同
(11)娱乐服务合同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13)网络服务合同
(14)教育培训合同
(15)物业服务合同
(16)家政服务合同
(17)庆典服务合同
(18)殡葬服务合同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
(21)保安服务合同
(22)银行结算合同
121、演出合同
122、劳务合同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124、广告合同
125、展览合同
126、追偿权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
128、不当得利
十二、无因管理
129、无因管理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
130、著作权合同
(1)委托创作合同
(2)合作创作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
(9)邻接权转让合同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31、商标合同
(1)商标权转让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
132、专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专利代理合同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
135、商业秘密合同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136、技术合同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3)技术转化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6)技术服务合同
(7)技术培训合同
(8)技术中介合同
(9)技术进口合同
(10)技术出口合同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
137、特许经营合同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
139、特殊标志合同
140、网络域名合同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
(1)著作权权属
(2)侵害作品发表权
(3)侵害作品署名权
(4)侵害作品修改权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6)侵害作品复制权
(7)侵害作品发行权
(8)侵害作品出租权
(9)侵害作品展览权
(10)侵害作品表演权
(11)侵害作品放映权
(12)侵害作品广播权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14)侵害作品摄制权
(15)侵害作品改编权
(16)侵害作品翻译权
(17)侵害作品汇编权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
(19)出版者权权属
(20)表演者权权属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
(22)广播组织权权属
(23)侵害出版者权
(24)侵害表演者权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侵害广播组织权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
(1)商标权权属
(2)侵害商标权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
(1)专利申请权权属
(2)专利权权属
(3)侵害发明专利权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6)假冒他人专利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
(1)网络域名权属
(2)侵害网络域名
150、发现权
151、发明权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
十五、不正当竞争
157、仿冒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
(4)伪造产地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159、虚假宣传
160、侵害商业秘密
(1)侵害技术秘密
(2)侵害经营秘密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
163、有奖销售
164、商业诋毁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
十六、垄断
166、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垄断定价
(2)掠夺定价
(3)拒绝交易
(4)限定交易
(5)捆绑交易
(6)差别待遇
168、经营者集中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
(1)确认劳动关系
(2)集体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5)追索劳动报酬
(6)经济补偿金
(7)竞业限制
170、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待遇
171、福利待遇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
十九、海事海商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186、船舶买卖合同
187、船舶建造合同
188、船舶修理合同
189、船舶改建合同
190、船舶拆解合同
191、船舶抵押合同
192、航次租船合同
193、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赁合同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
196、渔船承包合同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
202、船舶代理合同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
204、理货合同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
206、船员劳务合同
207、海难救助合同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
214、海事担保合同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
217、船舶检验合同
218、海事请求担保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1、港口作业
222、共同海损
223、海洋开发利用
224、船舶共有
225、船舶权属
226、海运欺诈
227、海事债权确权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
233、企业分立合同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235、企业出售合同
236、挂靠经营合同
237、企业兼并合同
238、联营合同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
242、股东资格确认
243、股东名册记载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245、股东出资
246、新增资本认购
247、股东知情权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249、股权转让
250、公司决议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2)公司决议撤销
251、公司设立
252、公司证照返还
253、发起人责任
254、公司盈余分配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259、公司合并
260、公司分立
261、公司减资
262、公司增资
263、公司解散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
266、上市公司收购
二十二、合伙企业
267、入伙
268、退伙
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
275、对外追收债权
276、追收未缴出资
277、追收抽逃出资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
279、破产债权确认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280、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281、破产抵销权
282、别除权
283、破产撤销权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
285、管理人责任
二十四、证券
286、证券权利确认
(1)股票权利确认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
(3)国债权利确认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
287、证券交易合同
(1)股票交易
(2)公司债券交易
(3)国债交易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
289、证券承销合同
(1)证券代销合同
(2)证券包销合同
290、证券投资咨询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
292、证券回购合同
(1)股票回购合同
(2)国债回购合同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
(5)质押式证券回购
293、证券上市合同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
296、证券发行
(1)证券认购
(2)证券发行失败
297、证券返还
298、证券欺诈责任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4)欺诈客户责任
299、证券托管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301、融资融券交易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十五、期货交易
303、期货经纪合同
304、期货透支交易
305、期货强行平仓
306、期货实物交割
307、期货保证合约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
310、期货欺诈责任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
二十六、信托
314、民事信托
315、营业信托
316、公益信托
二十七、保险
317、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18、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健康保险合同
319、再保险合同
320、保险经纪合同
321、保险代理合同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323、保险费
二十八、票据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
325、票据追索权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
328、票据损害责任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
331、票据保证
332、确认票据无效
333、票据代理
334、票据回购
二十九、信用证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
336、信用证开证
337、信用证议付
338、信用证欺诈
339、信用证融资
340、信用证转让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
三十、侵权责任
341、监护人责任
342、用人单位责任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346、网络侵权责任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
348、教育机构责任
349、产品责任
(1)产品生产者责任
(2)产品销售者责任
(3)产品运输者责任
(4)产品仓储者责任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51、医疗损害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
352、环境污染责任
(1)大气污染责任
(2)水污染责任
(3)噪声污染责任
(4)放射性污染责任
(5)土壤污染责任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
353、高度危险责任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55、物件损害责任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
359、公证损害责任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给我们的启示
此文系作者和张忠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年第16卷第3期
摘要 文章介绍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矿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五个方面的立法宗旨、六个方面的矿业管理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利责任、设计低门槛的优惠矿业投资政策、走可持续矿业发展道路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加拿大;矿业立法;管理制度;矿业活动;融资
加拿大国土面积997万平方千米,人口不到3000万,人均拥有资源量相当丰富,是名副其实的矿业大国。在已开发的62种矿产中,产量名列世界前茅的有11种,分别是钾、铀、石棉、硫、镍、锌、石膏、钛、铝、钢和铂族元素。加拿大矿产品生产主要用于国际贸易,1999年出口量占其产量的80%,矿业贸易顺差达70亿加元。下面简要介绍加拿大的矿业立法宗旨和管理制度,并据此提出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设计低门槛的优惠矿业投资政策、走可持续矿业发展道路的建议。
1 加拿大矿业立法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分别有自己的独立立法权。由于加拿大地表权和地下权的分离,而土地大部分为省管辖或属于私人所有,因而各省矿业法是相对独立的。
加拿大的矿业法形成于安大略省和萨斯喀彻温省。起初,联邦矿业法主要规定如何运输和尾矿储藏等,限制内容很少。20世纪50年代,加拿大矿业法即允许外国投资者勘探本国矿产资源,只要有加籍人参与即可开发;70年代末期开始的稽征购地税(20%)和增加审查过程、雇佣本地人、使用本地材料等政策的实施,使加拿大一度成为矿业投资高风险的国家,以致20世纪80年代前期外来矿业投资骤减;20世纪80年代后期再次逐步推行鼓励矿业投资政策。
目前,无论是联邦还是省的矿业法规,立法宗旨均坚持:
(1)由一个部门来对矿业活动进行控制,相关的部门只是协助,以使投资者与政府的接触和对法律的执行相对来说更协调和直接;
(2)保证可依之法相对直观,以便每个人均能读懂它们而不必通过律师的解读;
(3)对于矿产普查和矿地的占用尽少设限或设有资格要求,诸如居民或公民,财政或技术能力,是否有可采矿石的存在等方面的要求;
(4)站在为“用户”服务基础上设定各项费用,尽量减少投资者的相关服务支出的费用;
(5)维护广泛的公开数据记录,包括政府已经完成的和由私人勘探者所完成的地质工作记录。这些资料均为公开的资料,可以随意查阅和缴纳名义上的复制费进行复制。
2 加拿大的矿业管理制度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两级,即联邦和省,两级间是分工、协作关系,除环境和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省间协调的问题外,分别按各自的立法管理权限履行职责。联邦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联邦自然资源部,其职责主要是,国有企业有关的矿业活动;在国有土地或海域上的矿业活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财政和金融政策;环境保护和保护区;统一协调联邦与各省在矿业政策问题上的合作行动;全国矿业活动信息及统计;核能源,包括铀矿开采。
省级矿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矿山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的全过程。
2.1 关于矿业活动的程序性规定
首先是申请普查证。18岁以上的加拿大公民个人或公司均可申请加拿大联邦或省属土地上的探矿权;对私有土地,一般通过协商进入。在安大略省,一般的申请范围不超过1万公顷;一旦发现有资源前景的目标靶区,则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矿地声明。这是在探矿证持有人对有前景矿地的“非专利”(unpatented)声明,即围绕矿地下桩或标定以圈定其声明需要的范围。一个矿地声明的意义在于,声明持有人有权开展评估工作以及在达到法令要求前提下延长声明有效期和申请采矿租约的权利。评估工作的结果,要向矿产登记人报告,并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此时的评估面积一般是数百至1000公顷,而且,按政府规定完成每年单位面积的最低勘探投入。
第三阶段——开采租约。对证明是经济矿床的采矿租约有两种处置方式,即转让(由租约持有人自由地整个或部分转让,转让通过承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经协商达成私下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或者自行开采。此时,按法律要求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是:矿山环境评价和矿山闭坑时的复垦计划,这是联邦和省政府均十分关心的事,任何一项通不过审查,开采活动均无法进行。
2.2 关于矿业活动融资
加拿大矿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捆绑式融资,即小公司说服大公司购买部分矿权或参与有前景矿地的勘探;或在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大公司的名义募集勘探资金。
(2)小公司以其勘探成果说服银行,直接向银行申请勘探贷款;
(3)大公司从生产矿山利润中拿出部分用于新矿山建设。
通常矿业融资为以上3种形式的综合,而不是单一的一种形式。
2.3 关于矿业活动监督的资格制度
加拿大的矿业活动监督是全程的(即从申请探矿开始直到闭坑后的复垦)、制度化的、公众化的,更从法规上明确了监督员、资格人制度。监督员是专业人士(如环境专家),受政府机构委托,同时监督几个矿山,既可经常性检查,亦可临时性抽查,一旦发现有违规矿区,立即提出制止或修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未达到法规要求的,当即下达停产通知,否则交由法庭按法律规定处理。
2001年2月,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颁布的《矿业项目资料公布的新标准》对矿业开采和勘探工业资料签发人的资格要求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资格人是指某个个人,他是“一个工程师或地质学家,并且在矿业勘探,矿山开发或经营或矿业项目评估或以上某几项工作中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有与矿山项目和技术报告相关的经验,是某个专业协会的较有声望的会员。”资格人负责准备技术报告以及根据专业和工业标准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建议。资格人可能是公司雇员,负责日常事务,但如果处理重大事项,如地质储量增加,提交可行性报告,则需要独立资格人(与公司无关的资格人)来完成,报告审查时,则可能由几个资格人进行审查,并联合签名,交至相关部门发布消息。
2.4 关于矿业税及优惠政策
加拿大矿业税制,既考虑了一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同时也注意到了矿业税收的特殊性,设计了优惠的税收制度,以鼓励投资矿业,保证矿业生产的投资效益。加拿大矿业税包括三级税:联邦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省级开采税或权利金。
联邦一级税收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机构来征收,省一级税收由各省财政部征收。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监督税制,并向政府建议确保加拿大在全球投资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措施;各省政府矿业部门同样具有政策建议职能。
计算税基时的优惠包括:
(1)资本成本补贴。一是基于矿业投资的高投资及高风险性,从收入中快速扣除用于矿产开采经营的机器、选厂设施、基础设施及矿山开拓等的投入,折旧年限一般4~5年;二是允许新矿山或产量增加25%以上的矿山投入从新矿山经营的最大经营利润中扣除。这有效地消除了经营一个新矿山需缴的任何联邦所得税,直至经营收入偿付了资本投资。
(2)资源补贴。这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的消耗补贴。这项补贴几经修改,1972年以前按经营利润的33%扣除;后来被“投资净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执行的是以25%的资源利润(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资本成本补贴)作为抵扣额,从矿山开采经营收入中扣除。
(3)特殊考虑的税前扣除。允许所有加拿大境内勘探费用及10%国外勘探费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基时,扣除对生产能力达到60%且持续生产6个月的开采性投资。
扣除上述(1)~(3)项优惠后,联邦矿山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由28%降为21%。省矿山企业所得税计算税则遵从联邦税制,各省税率有所区别。范围从最低的8%~9%,到最高的17%。平均13.5%,扣除优惠后实际有效税率只有10.2%左右。
(4)开采税和加工补贴优惠。省级开采税是基于矿产资源为省所有,基本与权利金相当,除萨斯喀彻温省外,多数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开采税的优惠主要用以刺激企业优先选择在本省进行深加工,各省开采税一般在18%~20%之间。各省对加工补贴优惠水平不同,以安大略省为例,对投入于矿石选冶的投资,基于经营活动内容和经营地点,具体为:
如果仅从事选矿,补贴率为8%;如果含冶炼,则为12%;含精炼,则为16%;如果在安大略省的北部并含精炼、加工,补贴率高达20%。
2.5 矿山环境评估制度
加拿大将矿山环境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是采矿许可证的必备部分,在矿山投产前必须提出矿山环保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环保措施,根据不同的矿山开发项目,运用的评估方式有:
筛选:即对矿山提出的环保计划和措施进行筛选,适于小型矿业项目;
调解: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矿业项目,由环境部指定调解人协调;
综合审查: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几个地区的大型矿业项目,必须联邦组织综合审查;
特别小组审查:适用于任何政府机构或公众要求必须包括一个独立小组的公众审查项目。
2.6 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
这是加拿大推行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侧重点。各省通常均要求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矿山提出关闭计划,即关闭、复垦及后续的处理或监督费用的估计及实施计划。据了解,安大略省自今年开始,准备3年内投资2700万元,用于辖区内7000余座废弃矿山的复垦。
由于复垦是一项长期的费用较高的投入,对部分矿山来讲,很难按计划实施,因此,往往采取多种方式:
现金支付:按单位产量收费,积累资金,经营结束后返回;
资产抵押:矿山用未在别处抵押的资产进行复垦资金的抵押;
信用证:银行代表采矿公司把信用证签发给国家机构的买方并保证它们之间合同的履行;
债券:采矿公司以购买保险的形式,由债券公司提供债券给复垦管理部门;
法人担保:由财政排名高过一定程度的法人担保或信用好的公司自我担保。
3 几点启示
(1)明确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共同的追求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秩序的基础。尽管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分权的,利益分配界限是明确的,而且省的权力较联邦大,但两者在管理宗旨和目标方面却是一致的。联邦的管理权限是具体的,直接管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育空地区等加拿大北方三省,据介绍,联邦政府已在考虑将权力下放,以便充分发挥省的作用;各省的权力则详细、全面,除铀矿之外,无论矿产资源赋存量的多少,从勘探证的申办到矿山闭坑,基本上均由各省办理,联邦不干预其具体过程,除非涉及省间关系的协调、公民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复垦问题等。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①明确各级政府的矿业管理权限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动性、自觉性;
②以服务矿业活动为根本,减少管理层次,透明管理程序;扩大督察范围,减少收费项目;
③收集整理辖区内的矿产信息,以科普性的语言向社会公开,免费查询;发挥网络功能,向全球公布。
(2)设计符合矿业生产特点的灵活融资、优惠税收制度是激发矿业乃至其延伸产业活力的常效药。加拿大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表现为找矿潜力巨大,有多个世界级的大型矿山,但更具吸引力的是其管理机制。
①用政策机制吸引矿业投资者。大小互补,各尽所长是加拿大矿业政策灵活性的重要表现。低门槛进入、政府支持的政策为吸引众多投资者进入矿业领域打下了基础。联邦政府每年有财政专款用于地质调查工作;省政府每年用矿产勘查基金资助(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书及工程部署,一般资助金额为1万加元,作为回报,资助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勘查成果)支持小公司找矿活动。
由于加拿大的税收以公司为纳税单元,而且计征矿山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减投入矿产勘探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大型矿业公司投资勘查,尤其是专业勘探公司发现的有前景矿地的积极性;通过协商双方(也可以是几个公司)达成矿业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作/合资勘查协议(政府对此不作任何限定)。另一方面,矿山正式生产并盈利后,允许合资/合作公司转制,可以申请共同形成股份合作公司。
②用经济杠杆调控矿业经济活动。基于矿业活动特点的各项扣减、补贴,使得矿山企业的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接近。如上所述,联邦政府所得税名义税率是28%,扣除资产成本补贴、资源补贴、勘探成本之后,有效税率只有21%;省所得税有效税率比名义税率降低2.3个百分点(有效税率平均是10.2%);采矿税税率平均是14%。另外,据介绍,加拿大政府帮助收益低于15%的矿山企业,使其达到最低盈利水平。
由上给予我们的启发是:
①站在矿业发展的高度,根据矿业生产的特点设计税制及不同内涵的优惠措施。我国的计税依据多是销售收入,据统计,1993年,我国采掘业税费负担较轻,平均在销售收入的5%以下,1994年一跃达到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为7%多;加拿大矿业计税依据的是扣除经营成本后的资源利润,税负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6.5%~10%之间。受总体税负水平和不规范收费项目的综合影响,使得我国矿业的实际盈利水平降低,盈利风险加大。因此,应借鉴加拿大的经验设计税制,具体包括针对矿业的高投入、高风险,允许矿业投资快速收回;根据矿业生产现金流量的特殊性,设计阶段性的税负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坚持规模经济的前提下,鼓励矿产品精加工、深加工;等等。
②改减、免税政策为适合矿业生产特点的补贴、扣减政策。
(3)树立全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保证矿业活动全程化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但又不会影响到后代满足他们需求的发展方式”。其含义至少包括:探明足够的现实可采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采的资源;在时间上合理分配各期的可消耗资源量;现实开采过程中减少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加拿大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鼓励政策和环保、复垦方面是明显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
①扩大公益性地质工作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争取在急缺矿种的勘查中有所突破;
②鉴于我国特有的成矿条件和已探明矿产的分布情况,坚持大、中、小一起上,切不可一味地追求大矿;
③用经济杠杆解决矿山环境和闭坑复垦问题。
5、有哪些纠纷类型,具体解释各种纠纷的含义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释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6、高潮:弄潮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的历史演变——黄金行业的大变革:从采矿权拍卖到金交所开张——百姓又见“小黄鱼”——证明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造就世界名牌——“紫金9999”金锭的出彩
随着货币制度的发展,黄金虽然已经逐渐丧失了交易媒介和价值衡量尺度的货币职能,但仍然在国际贸易、国际间债权债务清算以及国际储备方面保持着一定的货币特性。
所谓黄金市场,就是确定黄金价格、体现黄金供求的具体形式,是集中进行黄金和以黄金为标的物的金融工具买卖的交易场所和运营网络。
回顾一下世界黄金市场的历史,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9世纪初,世界上最早的国际金融市场首先在伦敦产生。在伦敦市场上,黄金可以自由买卖,金币可以自由兑换。属于英联邦产金国的大部分黄金都运往伦敦集中,然后通过贸易再运往世界各地,黄金市场逐渐形成。
1941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了金本位制,实行外汇管制,规定黄金一般要售给官方外汇管理机构或指定的国家银行。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同意以美元作为储备货币,将本国货币与之挂钩,保持固定汇率制,而美国则向各国承担按每盎司35美元的价格无限制地兑换黄金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金汇兑制”。由于金兑换制的实施,黄金的自由交易受到很大限制,伦敦黄金市场因此曾关闭了1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对黄金的管制有所放松,瑞士的苏黎世率先进入国际黄金市场行列。直到1954年3月,英格兰银行才宣布重新开放伦敦黄金市场。
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逆转,人们对美元的信心动摇,纷纷将手中所持美元转换为黄金,美国黄金储备急速下降。1968年3月“黄金总库”被迫解体,七国中央银行宣布实行“黄金双价制”,即各国中央银行仍可按官方价格兑换黄金,但私人黄金交易则须在自由市场进行,由供求情况决定价格,于是黄金便有了官价与市价的区别。
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际收入状况继续恶化,终于在1971年8月15日宣布停止与外国中央银行兑换黄金,“金兑换制”遂告瓦解。1973年11月,巴塞尔会议宣布正式取消“双价制”,不再维持美元与黄金官价,而改为自由浮动,黄金自此便直接受供求规律支配,世界黄金市场成为自由交易市场。
随着官价制度的瓦解,黄金遂不再担当货币的功能,逐步恢复一般商品的地位,同时,完整意义上的黄金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纽约、芝加哥、香港都先后成为重要的国际黄金市场,连同伦敦、苏黎世一起组成了国际黄金市场的统一整体,世界各国可以在24小时内连续进行交易。目前世界上约有40多个黄金市场,遍布于四大洲,绝大部分是区域性的。伦敦、苏黎世、纽约和香港成为了世界四大主要黄金市场。
建国以来,由于黄金的货币职能,加之我国又处于艰苦创业时期,需要用黄金换汇和还债,这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黄金生产的发展,但同时也形成了黄金由国家高度垄断、实行严格计划供应的局面。
解放初期,我国金银饰品市场还比较活跃。但1963年1月,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停止了对金银饰品用金的原料供应,银行收购的金银饰品也不再对外销售。直到1982年9月,中国国内才恢复出售黄金饰品。
迄今为止,中国大陆一直未曾开放黄金市场。无论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均不准在我国境内从事黄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国家对黄金的生产和使用统一管理,统购统配,不允许以黄金计价进行商品交换,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可参与国际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黄金市场开放的滞后已经显得与这种局面格格不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没有规范的黄金市场,我国黄金交易呈现出了统收专营的流通体制、随行就市的地下交易以及合法与非法交织的民营市场并存的复杂多样的形态。黄金市场名义上是高度统一的,但实际上明暗并存。统收专营的交易受国家严格控制,影响黄金市场按价值规律运转,约束了生产者和交易者的积极性;地下活动又违反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破坏黄金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予以取缔。我国黄金交易方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有识之士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黄金市场的开放是必然的趋势。
考察世界上现有的黄金市场,按照政府的规制程度,可以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自由买卖、不限制进出口的自由黄金市场;只允许非居民买卖、限制进出口的管制黄金市场;只允许居民买卖、禁止进出口的国内黄金市场。按照黄金交易的期限,可以分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按照黄金交易的形式,可以分为有固定交易场所的有形市场、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按照黄金交易的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性市场和区域性市场。
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格局和我国实际,我国已经确立了建立黄金市场的目标模式:
以国内市场为主,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并行,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共存的区域性黄金市场。既建立有形的黄金交易所,也允许以无形的方式进行交易;黄金交易所既允许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完全放开黄金进口,但适当限制黄金出口;交易者主要是国内各机构、居民和非居民。
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黄金市场的必要条件,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我国将按照先法人、后居民,先现货、后期货,先国内、后国外的步骤,循序渐进,逐步达到黄金市场的目标模式。具体将实施三步走的战略:
1)准备过渡阶段:2002年前。由于黄金的市场机制和法律保障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难以立即取消指令性计划、政府定价和统收专营,但应当抓紧进行建立黄金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尽早确立黄金交易市场的首选城市,逐步进行有管理的过渡。加速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行业管理,收购价格进一步向世界价格靠拢。
2)初步开放阶段:2002年进入初步开放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由于国内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黄金消费需求,导致非法开采和非法交易盛行,因此应当首先开放国内黄金批发市场,由产金企业和用金企业以人民币计价进行即期和远期现货交易,并限制进口,即对法人不对居民,对现货不对期货,对国内不对国外。本期将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用政策引导黄金企业进场交易,同时仍由人民银行收购部分产品。国家的黄金储备,既可以直接向黄金企业收购,也可以通过黄金市场进行吞吐。
3)全面开放阶段:根据初步放开阶段的实际进程,争取2005年开始逐步走向目标模式。当人民币完全可以自由兑换的时候,便可以对外开放,并开展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届时,上海黄金市场以国内为主,香港黄金市场以东南亚为主,两者比翼齐飞,将形成亚洲的黄金中心。
考察我国黄金市场开放的进程,2002年在中国黄金行业的发展史上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1.采矿权拍卖
2002年8月18日上午,上饶县应家磁坞金矿采矿权拍卖由江西南昌国土资源厅组办。这是中国首次举行的金矿采矿权的拍卖。
整个拍卖现场气氛热烈。几个回合下来,私营企业——南方机械化工工程公司的代表最终以20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成为中国首个公开拍卖金矿得主。
长期以来,我国金矿的开采者以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为主。但随着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黄金市场的放开是早晚的事。金矿开采权的拍卖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推动黄金产业的发展。
根据2002年3月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新目录》,黄金等贵金属的勘查和开采由以前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到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国黄金产业开始谨慎、有条件地向国外资本开放。虽然此次采矿权拍卖得主为私营企业,但是参与竞拍的企业中也出现了港资企业的代表,这也成为了本次采矿权拍卖的一大亮点。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拍卖标志着中国黄金行业改革的坚冰从上游被打破了。
2.金交所开张
江西的拍卖槌音刚落,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又在外滩华俄道胜银行原址鸣锣开张了。
开业当天,在短短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金交所的黄金交易量就达到了540公斤,交易金额4508.655万元。
一个多月过后,上海黄金交易所运行平稳,成交量逐步放大。到2002年12月6日,金交所成交量已达930公斤,金价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
金交所的开张,黄金行业流通领域开闸放水,将对我国金饰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金饰品行业是我国国内黄金消费的“大户”,2001年我国270吨黄金消费量中,金饰品消费占230吨。金交所的开张,使得零售用金单位感到了“一种真正被松绑的感觉”。在以前的“统购统销”制度下,黄金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并由其定价,黄金加工企业因无法自主定价而缺乏推广黄金产品的动力,产品价格竞争又导致企业利润微薄,无力采用高档的首饰加工工艺。随着金交所的开张,零售用金单位可以直接在市场上购买黄金,买多买少可以因需而定。另外,金交所黄金价格直接与国际金价接轨,更加合理、公道。商家提金、用金、买金将更加方便。
但是,业内人士预言,随着国内金饰品消费量的持续增加,金饰品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黄金市场全面放开后,对黄金加工企业而言,金饰品生产计划用金将不复存在。以前,金饰品企业只关注款式、品种等,现在则要从原材料开始全过程关注,并时刻关注交易行情。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今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金条、金块,也会与金店形成竞争。另外,黄金交易的完全放开,也必将吸引海外资金和企业在行业准入条件放宽后蜂拥而来,进一步加剧金饰品行业的竞争。
随着黄金市场的全面开放,地下黄金交易也将进入合法渠道,虽然黄金交易量的官方统计数字可能会迅速提高,但实际交易量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3.业界面临整合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张将加速黄金生产企业的整合,强者愈强,弱者淘汰。金交所正式营业后,中国人民银行将放开收购,采取双轨过渡的办法,给黄金企业确定一个收购比例,比例之外的产品则进入市场。待黄金交易所发展成熟后,央行将全面停止对黄金生产企业产品的收购,黄金生产企业的产品可以全部进入市场。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后,规模较大的黄金生产企业率先获得会员资格并进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价可能获得比原来更高的收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迫使这些企业加强管理,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这样,一批优秀黄金生产企业将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树立自有品牌,并利用品牌优势在扩大自营业务的基础上向代理销售环节渗透。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直接进场交易的机会,只能选择将黄金出售给人民银行,或者制成标金由会员代理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央行为发展黄金市场,鼓励更多黄金企业进场交易,势必参照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价格降低收购价格;而制成标金代理销售,一方面企业要为冶炼黄金支付大量的冶炼和运输费用,另一方面又需向会员支付代理交易费用,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因此,黄金市场放开后,一批中小黄金生产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2002年10月中旬,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了10家制作金锭的精炼企业。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上海金交所规定,凡进场交易的黄金都必须就近送至指定的黄金精炼厂制作金锭,这样,10家精炼企业会自然形成一个垄断性的资源市场,而其他的黄金精炼企业则将面临被整合、吞并的命运。
4.“小黄鱼”露脸
开业初期,金交所更多地是在扮演一个商品经营市场的角色,只能进行实物交易,购金者购买黄金大多是出于用金的需求。要真正使黄金发挥出投资价值、让金交所成为一个金融投资市场,还有待期货交易、个人投资等业务的放开。个人投资者将可以进行实物和“纸面”(即黄金存折)两种交易方式。另一种选择是直接买条“小黄鱼”回家。个人投资黄金市场放开后,投资者将可通过商场的专业柜台和银行购买到小克金条,用以投资、收藏。
2002年11月27日,俗称“小黄鱼”的小克金条在“2002北京黄金珠宝展”上刚一露面,即迎来个人投资者的急切询问。时隔50年,“小黄鱼”又逐渐回到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
目前,央行正在加紧制定有关个人投资黄金的细则。
回顾2002年,可以说2002年是黄金产业从上游采矿、中间流通环节乃至终端个人投资领域渐次开放的一年。
2002年10月30日,则是中国黄金市场建设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天:
外滩,华俄道胜银行原址,备受黄金业界关注、经过长期酝酿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鸣锣开张了。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张的那短短的锣声,敲开了中国黄金市场那扇尘封已久的大门。短短两个半小时,金交所的黄金交易量就达到了540公斤,交易金额4508.655万元。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黄金市场真正走向全面开放。黄金市场的开放将使我国黄金产业格局面临重大改变。
上海黄金交易所一开张,紫金矿业生产的福建名牌产品“9999”金锭便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成为了主角。
紫金网站(http://www.zjky.com)对紫金矿业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作了如下报道:
“今天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交易的第一天,我
公司为此做好了充分准备,尽管由于远程交易的限制,没能抢到前十笔进行交易,但在99.99%金交易中,我公司交易量的优势非常明显,一天的成交量为190公斤,占金交所99.99%金总成交量的近53.98%(总成交量为352公斤)。”
由于中国黄金市场在几十年之后才刚刚恢复,因此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些意外的情况,如黄金品位与价格的不相配,但是市场的不健全并没有影响紫金对于自己产品生产与营销战略的决心。对此,紫金矿业网站作了以下报道:
“整个交易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99.95%金的平均成交价格为83.58元/克,高出99.99%金的平均成交价格83.447元/克。上午的交易中,99.95%金的成交量一度大于99.99%金0.133元/克。由于99.99%金与99.95%金成交价格相近,下午99.99%金的购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可以据此推测,多数买方(首饰商)原先出于价格因素,选择购买99.95%金做首饰原材料,所以一直活跃在99.95%金的交易市场中,当他们了解到99.99%金价接近于99.95%金后,才惊醒地开始改购99.99%金。
面对这种现象,股份公司领导表示,无论今后会否再出现这种反差,我公司都将坚持生产和销售99.99%金。”
紫金矿业网站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第二天本企业的销售状况进行了跟踪报道: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的第二天,我公司仍保持了良好的销售势头,继昨天成交190公斤后,今日继续成交57公斤,占金交所总成交量的51.818%;在99.99%金的成交中独占鳌头,是总成交量的83.36%。金交所今日总成交量为110公斤,其中99.99%金成交66公斤,平均成交价为83.90元/克;99.95%金成交44公斤,平均成交价为83.64元/克。两个交易品种平均成交价相差0.26元/克。而今晨,美国黄金信息网公布的‘人民币折算价格’为84.01元/克。可以说,金交所成交价格已逐渐与国际价格接近。
从交易量来看,今日金交所成交人气明显比昨天清淡,但99.99%金、99.95%金平均成交价均比昨天高,显然,买卖双方交易焦点已从昨天的交易量上转移到了交易价格上。分析今日的成交情况,99.99%金成交价格与99.95%金成交价格已经拉开了一定距离,我公司预计这个距离在交易价格的波动调整下可以进一步提升到合理的价值差位上。”
心理学家曾经做出这样的结论:人类生存的目的是为了两种需要的满足,一是生活得更为舒适,二是成就一番事业。世界经济生活的发展表明,前者已经转化为名牌的消费;后者已转化为名牌的造就。企业界的成功者多为名牌的创造者,最成功的企业多为那些驰名全球的企业。一位经济学家如是说“你想证明自己的成功吗?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造就出世界名牌来。”
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名牌经济,企业要发展只有华山一条路,那就是创造名牌和发展名牌。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除了产品优质和品牌独特以外,还要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作为实力基础,以保障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产生规模效益。
许多人认为,黄金行业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只要能生产出黄金就能挣钱。但是紫金矿业创业伊始,就确立了强烈的品牌意识,确立了“以质量树品牌,以标准认证保质量”的紫金品牌战略。
紫金领导层认为,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黄金企业也将和其他企业一样面临着同一的市场。随着黄金市场的开放,新的黄金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黄金企业将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黄金走向市场,首先是黄金企业必须走向市场,这要求黄金企业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紫金进行了三次企业的改制,特别是2000年9月的第二次企业改制,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造,民营资本进入了企业。2001年11月,加拿大大使馆和澳大利亚大使馆官员率两国矿业公司代表对紫金进行考察以后表示,紫金矿业在市场经济上走得比较超前,是国外黄金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的首选。
此外,紫金人认为,对于任何一种商品来说,质量、品牌和营销都是相当重要的三个环节。紫金在这三个环节上都做了大量工作。
2002年12月23日,紫金矿业黄金冶炼厂先后接到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颁发的金锭生产国际标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96国际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成为了在国内同行业中首家通过ISO14001:96国际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填补了福建省和国内在此方面的空白,进一步提高和巩固了紫金黄金的品牌地位。
从名不见经传到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批确认的可提供一级品的10家合格黄金精炼厂之一,紫金矿业活跃在上海金交所的交易活动之中,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佼佼者,“紫金”黄金的品牌之路,就是一条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追求卓越的奋进之路:
1)1999年,紫金矿业黄金冶炼厂自行研制的无氰高温高压解吸电积设备运行成功,“紫金”金锭成为福建省人民银行指定的免检产品,紫金黄金受到福建省内外用户的青睐,与此同时,紫金矿业冶炼厂导入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应用于黄金冶炼生产。
2)2000年12月,紫金金锭生产线获得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ISO9002:1994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金锭产品通过国标Au-1质量认证,成为当时国内惟一率先通过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双认证”的黄金企业。
3)2001年,随着国内黄金市场放开的脚步渐近,紫金黄金以其高纯品质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顺利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考评,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批可提供标准金锭认证的企业,“紫金”金锭获准直接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
4)2002年初,紫金黄金冶炼厂结合ISO9000转换2000版的契机,一并导入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一体化国际标准认证。2002年2月,“紫金”Au-1金锭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首开金锭产品成为省名牌产品的先河。按照国际惯例,通过ISO9000认证是使企业产品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钥匙,通过ISO14000认证则使企业产品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由此,紫金黄金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快车道。
5)福建紫金矿业黄金冶炼厂在2002年5月份对金盐产品进行了工业化生产,已生产出六批金盐产品。作为一种广泛用于电镀、电铸、电子、工艺产品的精细化工产品,目前,国内金盐年需求量达10吨(折合为黄金计量),但由于国内生产的金盐未达到国外生产(BS5658-1979)的水平,只能依靠瑞典进口,每年需付外汇14亿元人民币。紫金矿业成功地填补了这一空白,紫金产金盐产品可以替代进口。
6)2002年底,紫金矿业突破了高纯度金99.999-的提炼工艺。
7)2003年,紫金山金矿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管理,导入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1职工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等“三标一体”管理体系,制定出台了《一体化管理手册》和49个《程序文件》,一体化管理体系进入了实质性的运行阶段;紫金黄金冶炼厂继续巩固和提高以质量树品牌的成果,制定了严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内控标准,对产品重量、成色、外观进行严格把关,对重点工序进行重点质量控制,进一步巩固“紫金”金锭的信誉和品牌,同时紫金还积极申报英国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证的前期工作;紫金实验室按照ISO/IEC17025-1999完成了质量体系的转版,保持着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发展的同步和持续有效运行。紫金实验室还开展了与长春国家金银质检中心以及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化验室的金锭的“室间比对”工作,结果表明,紫金实验室主持的主要项目的检测质量持续稳定。
2003年,紫金矿业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第二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福建省授予“2001~2002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为应对中国黄金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面对国内黄金市场开放的前景日渐明朗、国内黄金收购价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金价随国际价格呈现灵活多变的趋势,紫金矿业在2002年便专门设立了销售信息部,负责金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以分散价格风险,把握销售时机。紫金委派了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专门负责黄金市场的销售。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成效显著,为企业赢得了上千万元的利润。
如果说紫金金锭品牌的确立、紫金黄金冶炼厂入围上海黄金交易所十大黄金精炼厂为紫金进军上海黄金交易所取得了通行证,那么紫金黄金市场意识的确立、紫金企业信誉的建立,则为紫金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弄潮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紫金人一再强调,他们姓“矿”不姓“金”,他们说,看看他们公司的名称就清楚了,他们是“矿业公司”,不是“黄金公司”。紫金人做的不仅仅是黄金,他们做的是有色金属矿,现在,除了黄金,他们还做“铜”、做“铁”,如果可能,他们还会做“铝土”矿。
目前,紫金矿业销售的产品除了黄金之外,还有阴极铜。据公司市场部资料,紫金矿业从2002年6月开始销售阴极铜。到2003年,紫金矿业生产阴极铜839吨,销售收入1488万元。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经济内参》,2003年全球铜的需求将保持强劲势头,铜的平均价上升6.2%,升到每磅75美分,而我国仍保持着全球铜工业的亮点,铜需求仍将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国家统计部门的最新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铜消费量达到了250万吨,占世界铜总量1520万吨的16.4%,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铜精矿等原料的持续紧缺,将是制约国内铜业生产的瓶颈。一方面是铜需求带来的市场机遇,一方面是国内铜资源短缺面临的挑战。紫金决定抢抓这次机遇。
2002年底至2003年一季度,世界大部分地区精铜需求都低迷不振,但亚洲除外。预计2003年全球的精铜需求将增长4%,其动力主要来自于亚洲。我国近两年由于经济建设迅速发展,铜需求保持了每年超过15%的消费量,成为世界最大的铜消费国,致使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因为社会库存有较多的下降,国际铜价又有新的回升,国内铜价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是一个利好。
2003年一季度,我国铜新增资源量72.53万吨,与上年同期大体持平,其中,3月份新增资源量25.45万吨,比去年下降1.3%;进口铜31.1万吨,比去年同期下降9.3%;同期,国内整体经济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高增长局面,增长速度突破9%,多数耗铜产品也大幅度增长,从而带动了铜消费量近30万吨,增幅为23%。4月份,铜消费量31万吨,比2002年同期增长15%,1~4月份,累计消费铜110万吨,增长25%。总体看,2003年前4个月,铜市场明显供小于求,缺口部分主要依赖库存解决。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精铜消费平均增长率是世界精铜消费平均增长率的2.4倍。近两年,平均每年增加35万吨,由2000年消费量180万吨,猛增到2002年的250万吨,增幅高达38.9%,主要消费领域集中在发电项目、建筑工程等方面,如国内房地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汽车业、电网改造等。
面对这种大好的市场机遇,在中国黄金业界异军突起、成效显著的紫金人又一次显出了其市场意识,他们决定借助延伸资源链来延伸企业的产业链。紫金矿业目前正在加大生物提铜技术的工业化,正在加紧紫金山铜矿的开发,并加紧研究生物提铜的一些技术问题,以进一步提高企业阴极铜的质量。
紫金领导人说,黄金市场放开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紫金矿业与其他黄金企业一样面临着新的发展局势。但他们认为,中国黄金行业走向国际市场还需要一个“过渡”。在这个过渡期中,企业应该进一步理清思路,选择好自己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战略,为最终迎来黄金市场的全面开放做好最充分的准备。紫金矿业希望能够和广大同行加强联系,增进合作,共同实现平稳过渡。
未雨绸缪,和衷共济。
7、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规定
一、非燃料固体矿产矿业权申请登记程序及规定
在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探矿、采矿活动都要进行申请和登记。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矿业权登记处负责矿业权申请、矿业权批准和确认、矿业权转让等申请登记活动。此外,土地管理局矿权登记处还负责记录每年税费的收取、每年评估工作文件的归档、评估工作的延期、所要求文件、税费、转让的裁定以及违反规定和要求取消矿业权决定的通知等。
在公共土地上勘探除煤以外的固体矿产,应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勘探许可证。有两种类型的许可证:①勘查许可证(ExplorationLicense):即使发现矿床,不享有获得矿产租约的权利;②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Permit):如果发现矿床,享有获得矿产租约(即采矿权)的优先权。
经勘探程序,在联邦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共土地和农业部森林局管理的林地)上发现的矿产如磷酸盐、钠、钾等,由土地管理局签发租约。地表归私人但矿权归联邦政府的土地,也由土地管理局签发矿产租约。
除煤炭和油页岩以外,对可租借的固体矿产,土地管理局以两种方式签订租约:一是在已知有矿床的地区,竞争性签发;二是通过投标活动竞争性签发。前文已述,在未知是否有矿床的地区,土地管理局可根据私人申请先发放勘查许可证。如发现矿床,对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来说,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与其签订租约。
前面已述,1872年签署生效的《通用采矿法》及以后的各次修正案建立了矿产专属权概念或制度(MineralPatents)。所谓矿产专属权,是指采矿权要求者(MiningClaimant)对所要求的土地有专属的、排他性的权利。成功的矿产专属权(MineralPatents)获得者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对采矿权申请者(即要求者)来说,必须说明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床的自然出现。
2)对处理(选冶)场地,必须要表明有适当的利用和占有利用期限,以支持采矿运作,并要求坐落在非矿产地上。
3)对采矿权或处理工厂有清楚明白的所有权凭证。
4)使评估工作和/或维持费保持在现行状态,并对每一矿权要求完成了至少价值500美元的完善工作。
5)达到内政部矿产专属权获得的规章要求(联邦规章法典43CFR3861、3862、3863和3864)。
6)支付了所规定的处理费和所申请土地面积的购买价。
土地管理局通过其12个州办公室和位于华盛顿市的总部办公室管理这一矿产专属权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有两个实质要素,一为审查评估(adjudi-cation),另一为矿产检查。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矿产检查员是土地管理局的地质科学家和采矿工程师,他们由土地管理局局长签发证件进行矿产检查,并编撰相关的矿床调查报告以表明申请者是否符合《通用采矿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表明发现或适当使用或占用土地的申请者将要面临矿产专属权竞争程序,并可能失去相关的采矿权和选场场地。如果矿产报告证实了一个有价值的矿床的发现,和/或合适使用和占用了相关的处理厂(选冶厂),则土地管理局将把申请书送到内政部部长手中作最后的审查和行动。如果申请者通过了最后的审查,则土地管理局签发所申请土地上的矿产专属权(MineralPatent)证。
在矿业权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土地管理局地表管理项目(SurfaceMan-agementProgram)负责在公共土地上进行矿产勘查、采矿和复垦行动的授权工作,并颁发许可证。根据土地管理与政策法第302b条款,任何扰动地表的采矿或加工活动都需要得到授权。相关授权和许可证一般可通过野外办公室(FieldOffice)获得。根据土地管理局相关规定,使用土地,一般有三种类型的授权:①偶尔使用;②通告;③生产计划。偶尔使用授权涉及用手工工具的简单活动,不需要用炸药和机械设备,不需要许可证。通告层次授权涉及使用炸药和机械设备,每年总的未复垦地表面积不得超过5英亩。对所有其他扰动地表的活动,都需要编制生产计划,且需要提交完整的环境评估报告和交纳复垦保证金。
以后将被收回矿产准入权的采矿权持有者必须要证明,为了达到采矿的目的,他们有权继续占用和使用土地。到收回日期为止和截至矿产检查日期为止,持有者必须要表明他们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并根据《通用采矿法》的规定适当地使用和占用了土地。否则采矿权持有者将没有有效的持有权,采矿权将被内政部收回。
在公共土地上和国家森林系统土地(由农业部森林局负责管理)上的矿业权,由土地管理局负责发放许可证和签订租约,但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即在联邦森林局负责管理的林地上的砂、石、粘土,由森林局发放许可证或签订合同。在印第安事务局管理的印第安部落土地和托管的单独印第安人区土地上的矿业权,由印第安事务局负责发放许可证和签订租约。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租约程序及规定
联邦土地管理局的石油和天然气租约项目都是以竞争为基础的。任何人或其代表可通过投标方式获得石油和天然气项目的租约权。通常在拍卖举行的至少45天前,列有欲拍卖区块的(竞争性租约出售)通知将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各个州办公室公布,同时,适用于每个区块租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也将在出售通知中一并公布。在口头拍卖中没有收到投标的油气区块可在从销售拍卖日期的两年内根据先来者先服务的原则进行谈判签约。然而,在销售日期后,所有对未出售区块所提出或给出的租约条件都被认为是同时的,当对某一区块的申请者超过一人时,则举行公开抽签,确定获胜者。无论是通过竞争性活动还是通过非竞争性活动获得的租约,石油和天然气租约都将采用标准形式。
非竞争性租约的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局州办公室提出申请,目标土地必须是在最近2年内进行了竞争性销售的。申请者必须要支付非退还性申请费75美元,并预交第一年每英亩1.5美元的年租金。如果土地管理局拒绝了你的申请和条件,仅退还年土地租金。
投标每英亩2美元起价。在每个租约年的开始时必须要偿付每英亩1.5美元的年租金,高投标者必须要支付每区块(eachparcel)75美元的管理费。
任何人或实体在美国本土任何州不能拥有超过246080英亩的联邦油气租约面积,其中不超过200000英亩享有买卖特权。联邦政府购买的土地,面积限制和以上相同。在阿拉斯加州北坡油气租约区面积数不超过300000英亩,在阿拉斯加南坡油气租约区面积也不得超过300000英亩,其中享有买卖特权的面积不超过200000英亩。违反这些规定,租约或利益将可能被取消或没收,直到数量达到相关规定限制。多余的土地部分将在相反的征购次序下被取消。
由于单元或合作计划终止或缩减的结果,在租约从运作、钻探或开发合同中被取消的情况下,导致一方拥有的面积数超过规定标准,则该方可有90天的时间减少所持有的面积以达到规定标准,并向主管的土地管理局办公室提交面积减少的证据。如果由于并购或购买某一公司控制的土地而导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时,则该方应在并购或购买日期的180天内剥离所超过的面积部分。如果为剥离所超过的面积而需要额外的时间,则应在180天日期终止前向授权官员提交要求额外延长时间及其理由的申请书。
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油气租约时间期限为10年。每年必须要准时支付年租金,直到生产出油气产品需要支付权利金时为止。油气租约一般不能续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续签:①超过终止日期的钻探;②为了租约的利益,生产盈利数量的石油或天然气;③从合作或单元计划中排除;④租约中的所有利益已卖给了另一方。
租约可以进行转让或分租。转让协议必须在转让协议执行日期的90天内提交土地管理局进行批准。只有在转让协议得到了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受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政府承认,否则租约的权利义务仍由转让人承担。单独区(separatezone)或矿床或法律上的细分块的一部分不得转让。阿拉斯加境外不到640英亩或阿拉斯加境内不到2560英亩的租约转让,只有当转让构成了完整租约协议或表明有助于进一步的油气开发时才能被批准。
租约所有者可以通过向土地管理局有管辖权的州办公室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而部分或全部地放弃租约,租约放弃自放弃声明所提交的日期起开始生效。但承租人必须要封闭好所有废弃的钻孔,完成好土地管理局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并使其账户清楚可查。如果承租人没有很好地完成这些所必需的工作,则承租人的保证金将用于做此项工作的费用,同时,承租人以后将被禁止租用任何联邦土地。
三、煤炭租约程序和规定
根据1977年的《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内政部土地管理局负责570百万英亩联邦政府拥有煤资产所有权的煤炭土地的租约签订活动,这些土地的地表资产可能为土地管理局、农业部森林局、私人、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所控制。在煤炭租约发放前,必须要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包括土地的多种用途、土地的持续性生产、保护重要的环境(生态)区、应用具体的不适合性标准、与其他联邦机构的协作等。对含有(丰富)煤炭资源(矿床)的联邦土地而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方式和程序是独特的,一般有4个具体的筛选步骤:①鉴别煤开发潜力;②确定该土地是否适合煤炭开发;③考虑多种利益冲突;④与地表权所有者协商等。
1977年颁布的《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规定,所有在公共土地上可进行煤炭租借签约的地方都必须要以竞争的方式取得。任何利益方(兴趣方)进行竞争性投标联邦煤炭租约的机会平等。竞争性签署租约有以下要求:①露天开采的煤炭权利金税率为12.5%,井下开采的煤炭权利金税率为8%;②在租约签订的10年内,必须要开采出商业数量的煤炭,否则将终止租约;③竞争性的租约投标必须要达到或超过土地管理局的公平市场价格的评估值,方可签订租约;④保护其他资源。
煤炭租约的竞标者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包括经营铁路运输的公司),或是公共团体(包括市政府)。
此外,还必须遵守(或满足)以下条件:在任何一个州,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累计租约面积不能超过75000英亩;在全美国累计租约面积不能超过150000英亩。持有联邦煤炭租约10年以上,但未生产出商业数量煤炭的租约持有者,不能要求其他矿产租约。根据1920《矿产租约法》,此处其他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钠、钾、磷酸盐、硫和硬沥青。新的煤炭租约申请者,如要进行煤炭租约申请,还必须提供自我证明的声明,表明你遵守了所有现行法律和法规。
土地管理局收取煤炭租约收益,包括以下方面:①在土地管理局签发租约时所付的红利(bonus);②每年每英亩土地3美元的租地费;③煤炭采出后,根据煤炭价值所偿付的权利金。对这些收益,内政部和州进行分成。
四、砂、石材料利用程序和规定
联邦土地管理局关于砂石材料的政策是: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和可能的地方,特别是在环境可接受的地方,尽可能使这些物质材料能为公众和地方政府机构所利用。土地管理局原则上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这些矿物材料,但因公共项目可免费向州、县和其他政府实体提供这些石料,也可以向非赢利性组织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矿物石料。州、县、其他政府实体和非赢利性组织等免费获得的石料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出售。土地管理局出售石料所获得的收入将与石料产地州政府进行分成。
从公共土地上开采矿物石料,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具体的申请表,但要有授权和许可证。要求购买矿物石料的个人必须要同石料需求地或石料生产地最近的土地管理局在地方上的办公室进行联系并办理相关事宜。
土地管理局接受和处理矿物石料开采的申请,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规划。开采矿物石料的任何人和团体都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法上的规定。土地管理局将定期进行检查和产量核查,以确保开采者遵守合同和许可证要求,防止和减少未授权的利用。
开采石料前,必须要先提交复垦计划。复垦计划必须要符合州机构的相关要求,并必须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内容包括去除所有地表上的碎屑、重塑地表轮廓、减缓坡度、种植植被等。
五、海上油气租约签署程序和规定
美国海上(外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租约由内政部矿产管理局签署、发布。内政部矿产管理局油气租约从信息发布到最后签署的基本程序或步骤是:①信息和提名邀约,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意向的通知;②地区鉴别;③环境影响报告草案;④公众听证;⑤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⑥计划出售通告;⑦州长意见;⑧最后的出售通告;⑨出售;⑩发放租约。整个程序一般需2年或2年多的时间完成。
开展外大陆架油气租约活动或程序的第一步是,矿产管理局在联邦注册网(FederalRegister)中公布一个信息和提名邀约(CallforInformationand Nomination)和一个准备环境影响报告的意向通知(NoticeofIntent)。公布期一般为45天。
第二步,在邀约公布期结束后,矿产管理局为租约制定、评估和推荐进一步的环境分析和考虑方案。
第三步,在主要的联邦行动采取前,按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要求,制定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草案”。
第四步,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公布的30天后、60天内,举行一次或数次公众听证会。
第五步,对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估,并整合进“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中。
第六步,州长评议,可能会受到油气勘查、开发影响的州的州长对“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提出意见。
第七步,公开宣布计划的出售方案,发布 “计划的出售通知”(PNOS)。
第八步,在每个可能受到影响州的州长对“计划的出售通知”评议期结束后,矿产管理局为内政部长准备好最后的决定备忘录。如果部长考虑了州长的意见和新的相关数据后,决定继续租约出售,则部长发布“最后的出售通知”。
第九步,在联邦注册网中公布“最后的出售通知”后30天,够资格的投标者所提交的标书被公开打开和宣读,每份标书需支付相当于现金红利投标价额的1/5作为预先支付定金。在标书被公开宣读后,矿产管理局决定是接收投标、发放租约还是拒绝投标。
第十步,当出标高的投标者被矿产管理局认为是可接收时,投标者将立刻被通知相关决定,并被提供一套正式的租约表。投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完剩下的4/5的红利投标和第一年的全部租金。矿产管理局在收到所要求的付款和适当填写的租约表后,将签发租约。租约在主管官员签署日期的下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外大陆架土地法》规定,除非证明更大面积的区块是必要的,否则海上租约区块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760英亩。如果油气生产暂停申请被批准,租约期也可以延长。
(海上油气)租约全部或部分利益可以被转让,但需要主管地区主任(RegionalDirector)批准。通常,在租约转让批准前,矿产管理局可能就反托拉斯状况与总检查长进行商量和交换意见。
《外大陆架土地法》规定,在签署海上油气租约时,联邦政府保留以下权利:
◇授予其他矿产的租约;
◇发放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查许可证;
◇批准管线和其他通行权;
◇收取石油天然气生产权利金;
◇从所生产的天然气中提取氦;
◇获得一个单元以下的运作、开孔眼(Pooling)或钻探协议;
◇取消协议。
因此,海上油气租约签订后,不影响该区块其他矿产资源租约的签订。其他非油气矿产资源租约的签订按矿产管理局规定程序进行。
六、勘探或采矿活动开工前程序
《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等法律规定,除偶尔使用外,在联邦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进行任何扰动(破坏)地表的活动开始前,都必须要提交开工通知或计划,完成勘探或采矿活动后必须要对被扰动的土地进行复垦。
1.联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对在联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拥有矿权所进行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受内政部长规章(43CFR3809)和荒野研究区规章(43CFR3802)的制约。规章要求,运作者必须要防止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土地退化,在运作开始前,必须要提交开工通知或运作计划及复垦计划。
2.联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对在联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所进行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受农业部长规章(36CFR228A)的制约。规章规定,任何可能引起地表资源有意义扰动(破坏)的行动,在开工前都必须要提交运作计划。
七、环境评价报告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规定,“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都需要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它们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
评价内容是《环评报告书》所应载明的事项。美国环境政策法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建议行动下总的环境影响;②建议实施时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③建议行动的替代方案;④地方上对环境的短期利用、维护与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的了解和认识;⑤建议实施时任何可能引起的对资源的不可扭转的和不可恢复的消耗。
美国环评程序的步骤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①决定是否编制报告书;②确定评价范围;③编制报告书初稿;④报告书的评论和定稿。
对具体矿业项目而言,要求是:项目开始考虑时,就要开展项目环境影响的一系列研究,研究工作具体由机构的咨询人士承担,费用则由项目人承担。研究过程中,一旦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后,应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替代方案(包括否决项目)。进而由该机构再深入研究分析各种替代方案的环境保护效能和工程效益问题,以从中优选出一个协调两个目标的最佳方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草案)阐明并论述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对替代方案的评价,及选择该方案的理由。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布报告(草案)、举办听证会、吸收公众意见,发布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修改后的项目(或拒绝)。整个环境影响报告的程序一般要花费一年以上时间,每个项目的评价费用大概要超过10万美元。
八、天然气进出口许可程序
1938年的天然气法规定,任何人要出口或进口天然气,必须要获得能源部的授权。天然气和石油进出口活动办公室是在能源部获得这些授权的一站式办事地点。任何人要进行天然气贸易或营销,都需要得到授权。有两种类型的授权书,一为通用授权书,另一为长期授权书。通用授权书可在短期或点市场基础上进出口天然气,有效期2年。依据这种授权书,任何人可以自己进口或出口天然气,也可以充当第三方的销售代理商,该授权书持有者自己不是必须进口或出口天然气,合同也不要求提交申请。长期授权书用于超过2年期的天然气购买或销售合同。地方分销公司、市政府、供应端元用户、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管线运输公司、销售天然气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通用授权书申请者可要求在2年的期间内进口或出口20亿~9000亿立方英尺的天然气;长期授权书申请者可要求在9~20年的时间内每日进口或出口1百万~600百万立方英尺的天然气。通用授权书申请批复时间一般要2周,长期授权书申请批复时间一般要超过2周,申请费是每份50美元。
九、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的动用程序和石油出售程序
根据《能源政策和保护法》(1975),对从战略石油储备库中提取石油,没有预定的“扳机”,相反,在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情况下或由于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的义务,总统可决定从战略石油储备库中提取石油。在《能源政策和保护法》中,定义“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为:①“具有或很可能具有相当的范围和持续性,并具有紧急性质;”②“对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包括石油价格的暴涨)”;③“导致或可能导致石油进口产品供应的中断,或破坏”。只要出现了上述情况,总统就有权动用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的石油。如果总统决定订购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的紧急石油,则该石油一般须通过竞争销售的方式分配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根据能源部1983年公布的管理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价格竞争性出售的最后裁定,出售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的通用出售程序(GeneralSalesProceres)如下:第一步,能源部发布出售通知(NoticeofSale),内容包括数量、特征、石油出售的位置、提交日期、提交报价的程序、确保履行和金融责任的措施等。在出售通知中,也将规定详细的合同条款。在出售过程中,也可能发布数个出售通知,每个含有1至2个月的出售期。第二步,潜在的购买者提交报价书,购买者必须要无条件地接受“出售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潜在的合同价值提交报价保证金。第三步,能源部评估所有的报价条件,选出明显的成功报价者(Offerors)。第四步,所有明显成功的报价者必须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用信作为履行和支付依据合同应付钱款数额的保证书。第五步,一旦及时收到信用信和缔结合同官的最后决定,能源部将向成功报价者(购买者)发给授予通知书(NoticeofAward)。然后石油将开始提供给购买者(依商业管线安排或海上船只运输而定)。一旦石油开始供给购买者后,将开出清单发票给购买者。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有每天430万桶的最大供应能力,可连续达90天,在总统命令的15天后就可到达市场。在启动战略石油供应的第91~120天里,战略石油供应能力可下降到每天320万桶;在第121~15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220万桶;在第151~18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130万桶。
十、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的申请程序
近10年中美国地质调查局每年都要发布《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中的州地质填图子计划》通告(相当于中国的项目指南),规定提交申请的时限、申请书的格式以及相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州地质调查局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立项申请。通常,立项申请书中可以包含若干个地质填图项目,并可以包含一个编图和(或)数字化项目。项目可以包含某一地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图幅。每个项目均应:①明确界定并提出充分理由;②围绕一个令人信服的问题或填图区组织工作;③表明联邦/州按1:1比例出资的意向。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州填图咨询委员会主席表示赞成的函件必须要与立项申请书一并呈交。STATEMAP评审小组将就整个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和资助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未能获得全额资助,申请者可以选择向STATEMAP计划协调人呈交一份经过修订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其涉及范围仅限于所建议的给予资助的项目。如其不然,申请者可以拒绝参加本计划或项目。
依据《国家地质填图法案》(公法106-148),只有州地质调查局有资格申请“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STATEMAP”计划的项目。由于许多州地质调查局的组成是依赖州的大学系统,因此,相关大学可以代表州地质调查局呈交立项申请书。
8、矿业权的运作包括那些方面
矿业权物权的证券化模式
矿业权物权的证券化模式,是指以原矿业权人的所有权为基础,由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权利集合,经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发行证券。根据证券化运作方式的不同,矿业权物权证券化模式又可分为基金模式、信托模式、股权模式。
1、基金模式。即成立探矿权投资基金,专门从事矿业权经营与运作。矿业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各方力量,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及社会公众等参股组成。根据矿业工作的特征和需要,可以考虑设立商业性的矿业投资基金和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
商业性的矿业投资基金是指带有风险投资基金性质的以矿业权运作为载体的投资基金,它以矿业权运营为手段,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种基金既满足了矿业勘探开发的融资需要,同时也分散了矿业生产风险,并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创造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其操作过程可设计为:成立专业的矿业投资公司,在基金的形成期间,矿业投资公司按照预定规模向潜在投资人分发招股说明书并开始寻求认缴承诺,这些潜在的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捐赠基金,其它基金会或个人投资者。他们通常热衷于运用投资组合向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进行投资,并构成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当承诺认缴额达到基金的设定规模时,对矿业权项目的投资即可启动,这时矿业投资公司向有限合伙人催缴股款。矿业投资公司是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占基金的份额可以比很少,但负责基金的运作,包括筛选矿业权项目,评估项目,参与被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全过程管理;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者是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通常占基金份额的很大比重,他们仅提供资本,不参与矿业权投资管理过程。矿业权投资公司作为矿业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每年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且在某一矿业权项目投资成功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酬金。
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牵头,银行、企业及资金盈余的机构参资,共同出资组建,投向矿产品勘探开发事业的投资基金。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事业费或中央、省的一些专项贷(拨)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启动资金。另外再采用私募方式向法人机构、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此外,中央、地方财政还可以每年计划拿出一定数目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有偿使用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国土资源部门对委托机构管理基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之所以要在商业性矿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成立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其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起到基础作用。财政基金主要投向探矿项目,尤其是处于普查阶段的探矿项目,为早期的探矿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在普查阶段,探矿权经营的风险极大,一般商业性的探矿投资者不会对这一阶段的探矿权进行投资,只有带有一定公益性的财政性基金积极介入,才能解决这一阶段的资金投入问题,也才能带动后续的探矿和采矿工作的顺利展开;二是起到引导作用。对一些处于探矿后期或采矿阶段的项目来说,财政性的矿业权投资基金可能作为商业性矿业权投资基金的配套资金,带动、引导商业性矿业资金投向社会效益大、国家急需的矿产品的勘探开发工作;三是起到调控作用。商业性矿业资金的投入会受到宏观经济、矿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产生周期性的波动。因而财政基金要发挥作用,抑制矿业资金投入的过度波动。在投入过度高涨或过度疲软时,财政基金从总量和结构上调控矿业投入的稳定和平衡。
2、信托模式。信托模式证券化是不涉及原矿业权所有人信用状况的筹资方式。具体方法是:委托人(发起人)将经处置后的证券化矿业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经过资信评级和增级后,向投资者发行有较高投资级别的、可流通的证券筹集资金。再将所筹资金委托一家企业负责矿业权的运营管理工作,所得利润扣除各种费用及佣金后,全部由债券的持有人分享。信托机构在这种矿业权证券化模式中发挥着重要的核心作用,它做的工作对矿业权证券是否成功发行极为关键。其最重要的业务部门应包括项目管理部、证券设计发行部、资金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按照证券发行部提出的矿业权信托标准,从发起人处取得矿业权信托权,并将信托财产(矿业权)委托给矿业企业进行运营开发,同时收集有关信息。证券发行部负责将矿业权加以组合和配以信用提升,对证券的发行进行设计,并委托承销商发行证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9、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理人,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无需亲自去行使实际意义上的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它可以通过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的法律活动来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按照法律程序来完成的。
概言之,国家通过设立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授予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民事主体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从而实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体现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所建立的探矿权法律制度、采矿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权,具体表现为补偿费征收规定中的一系列制度。
一、探矿权法律制度
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使用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表明我国对矿业权的管理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两个工作阶段初步构建了矿业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但是,稍后于4月12日公布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出现“探矿权”的字样,只在第5章“民事权利”第1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采矿权的主体、内容、法律保护进行了原则表述。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我国民法立法者只承认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而没有把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看待。
(一)探矿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1986年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并未给出探矿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该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从探矿权的取得方面明确了探矿权这一概念,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界定了探矿权的法律内涵,即“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论其实质,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构成探矿权权利的要素包括三方面:一是申请探矿权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二是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三是勘查者必须实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从探矿权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探矿权确定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其法定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勘查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我们称其为探矿权主体;以及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和作为代表国家管理探矿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
第三,这种民事关系的客体,即探矿权的客体,就一般而言是矿产资源,就一个具体的探矿权而言,是特定区块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
第四,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内容将在下面谈及。
(二)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位置
探矿权具有物权属性。结合物权分类的主流学说和探矿权本身特性,可以从下述几方面加以印证:
首先,探矿权是限制物权,或者叫他物权。探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上设定的权利,探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
其次,探矿权是用益物权。不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目的。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需要,也不排斥以矿业权为担保而获得信用的矿业权的利用权和担保物权。正是探矿权为用益物权的本质,使探矿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再次,探矿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标的物为不动产的物权,或者说是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探矿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但是,探矿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权,探矿权与民法理论上的物权是有差别的。一个重大的差别是,一般的物权有特定的物供权利人直接支配,而探矿权并没有特定的物供权利人直接支配使用。设立探矿权的目的在于寻找矿产资源,取得探矿权也就取得了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资格,在未找到资源前,没有特定的矿产资源作为探矿权的客体。探矿权指向的物是不确定的、未知的,因此,探矿权应视为物权。民法界有人把这种“视为物权”的财产权称作“准物权”。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
按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矿业法规定,探矿权是一种准不动产物权。日本矿业法规定:矿业权(包括钻探权与采掘权)应视为物权,除了本法律有关条文已作的规定外,有关不动产的规定均可适用于矿业权。韩国矿业法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适用关于不动产的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我国台湾省现行矿业法在1930年《矿业法》基础上修订而成,对于矿业权的性质也有类似的规定。
明确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在物权体系中的位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探矿权作出规定。因此,在修改民法通则或者制定物权法时,立法者应当对探矿权在我国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予以充分考虑,从而建立起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另一方面,明确探矿权是一种物权,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物权和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立法和矿产资源管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探矿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建立探矿权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探矿权视为一种勘查矿产资源行为资格的象征,以行政授予的方式无偿提供给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以国拨地勘费进行工作,向国家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在此机制下,探矿权无财产内容,由此无偿取得,并禁止流转,也是符合情理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趋势,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凸现出来。适应这一形势要求,实现探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并在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以探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探矿权法律制度。
第二,探矿权为物权。因此,探矿权同样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作用。法律应当保障探矿权人能够对其特定的工作范围进行勘查作业,并排除他人的干扰和妨害。这样,也就确认了探矿权的排他性原则,即在同一勘查工作区范围内,同一期限内,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矿权。
第三,探矿权为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它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一个横向等价关系。探矿权从所有权中派生,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有权进行制约。过去我们往往用国家所有权对其他派生权进行侵犯,不尊重派生权,严重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明确探矿权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地质勘查工作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明确了这一关系,有利于明确国家和探矿权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国有地勘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第四,探矿权是用益物权。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使用他人之物并获取收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矿权的目的不会仅仅停留在勘查矿产资源、获得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探矿的目的在于采矿。因此,设计探矿权法律制度,应当把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范围内的优先采矿权纳入探矿权的权利范围。
第五,探矿权为不动产物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守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探矿权。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探矿权的设立、延续、变更(包括转让)、终止,必须经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才能生效。
(三)探矿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探矿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指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总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为了保障探矿权人投资勘查的目的,规定了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了新矿种,有优先取得该矿种的探矿权;经勘查探明了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有优先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探矿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它的高效益只有在运行机制中才能得到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其高效益而驱动投资者投资勘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勘查投资多元化的形成。因此,探矿权流转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探矿运行机制的核心。
二、采矿权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其中,第2款规定的是采矿权,即“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采矿,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采矿权法律制度。10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权制度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采矿权的概念出现于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中,但法律并没有直接给出其定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定义是:“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人对其采出的矿产品有行使所有权的权利。
构成采矿权的权利要具有三方面的要素:一是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是采矿权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三是采矿权人必须实际从事采矿工作,真实地履行义务。
同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确立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采矿权反映了作为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其法定授权行使这一所有权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是国家,此时成为“特殊民事主体”,以及国家授权行使采矿权管理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是依法设立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公民。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采矿权的主体已经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制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均可以成为采矿权人。
第三,采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这一点与探矿权的客体无异。但就特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它们的客体的存在性质是不一样的。设立探矿权时,对该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尚不可知,具有不稳定性;而设立采矿权时,对该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在现有认识上是可知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地位
就采矿权的本质而言,采矿权是物权。采矿权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对应,它是一种限制物权;作为他物权,它又是一种用益物权;一般来说,它是一种有期物权,而且是应登记的物权。
同时,由于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矿产资源具有某些不动产的特征,采矿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但矿产资源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矿产资源与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有所不同。矿产资源赋存于地表或地下,当它未被开采时,呈现为不动产的形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就是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作为不动产的矿产资源在数量上发生了减少。
同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是一种准物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准用益物权规定的准物权。采矿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法律效力。明确采矿权的物权特性,对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一,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和限制的结果,并没有改变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最终支配权。国家利用所有权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处分权能设置采矿权以真正实现其所有权。但是,随着物权观念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所有权被弱化,他物权地位优化于所有权,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采矿权的权利地位应当得到法律的强化,采矿权一旦设立,就具有对抗一切非采矿权人的效力,这种效力应当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采矿权运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表现为两个层次:其一,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和一切非所有权人的关系,内涵是所有权人对抗一切非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妨害,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做出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行为;其二,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与特定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内涵为国家将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以采矿权的形式授让于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享有利用、收益的权利,国家享有因采矿而获得收益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在我国表现为采矿权人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二,采矿权既然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便为采矿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有偿取得并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三,采矿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那么,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原则、规范、制度,均适用于采矿权。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要件制度,该制度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丧失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除依当事人的同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主管机关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效力。
采矿权转让是采矿权变动的主要形式。因此,在设计采矿权的流转制度时,必须对采矿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在转让时实行“要式主义”这一原则加以特别重视。即采矿权的转让,以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为生效条件。
第四,采矿权是对特定矿产资源享有开采并收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严格遵守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主义”。强调采矿权的排他性,对于处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采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确认采矿权排他性原则,也是修改1986年矿产资源法、完善采矿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36条规定,“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采矿权排他性原则,是造成采矿权属纠纷持续不断,矿业秩序混乱的法律根源。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后,删去了这个规定。
(三)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即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和。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1.采矿权的权利内容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列举式概括了采矿权人享有的以开采权和矿产品销售权为核心的若干权利。
一般的民法著作则对采矿权人的权利列举为三方面:一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二是有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入自己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对非法进入自己矿区范围采矿的单位或个人,采矿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开采、赔偿损失;三是有权销售其开采所得的矿产品。
有的著作提到采矿权人的权利时,列举采矿权人的权利为4个方面:一是对采矿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和期限内的矿产资源的排他性占有;二是开采矿产资源;三是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筑权;四是矿产品所有权和经营权。
上述著作形成的时间均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之前。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禁止采矿权买卖、出租或者用作抵押。亦即作为采矿权所有者不得为采矿权之处分权。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采矿权人在法定情形下,经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鉴于此,对采矿权的权利内容,我们认为应增补:“对采矿权附有条件的处分权”一项。
2.采矿权的义务内容
矿产资源法建立的采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该法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所规定的内容,基本是采矿权人的义务。包括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劳动安全等方面;第5条,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第37条,提高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的规定等,都是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举了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5个方面的义务。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
三、矿业权的法律保护
矿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或者危害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加以保护。这就引出了侵犯矿业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矿业权作为物权由法律而设立,也就使矿业权产生了对抗一切义务人、排除侵害的效力。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矿业权任何一项权利内容的侵犯,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中的“财产”,应理解为“财产和权利”。很显然,侵害采矿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范畴。
对财产权的民法保护,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的,即财产权人的财产遭受到侵害,如遭到侵占、损坏以及因此而遭到其他重大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护。这就是民法通则上所谓的“公力救济”。
对矿业权的民法保护,理所当然适用前述内容。只不过,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5条的规定,义务人若以非法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方式侵害采矿权时,应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这个规定来看,侵害采矿权的民事责任是由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来处理的。但是,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法的这个规定并不能排除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上请求权之诉”或“损坏赔偿请求权之诉”,也不能排除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如停止违法开采,返还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或者赔偿损失。
修改后的刑法对采矿权的刑法保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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