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说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三、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迅速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既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世界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四、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五、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六、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2、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下(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一书归纳) :
1、磋商、协调
2、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3、专家小组工作(调查,向争端各方和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
4、通过决定(争端解决机构应在60日内通过工作组报告,全体成员反对方可阻止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如果争端一方对法律问题或专家小组的法律解释有不同意见,该方可以上诉。由广泛代表WTO各成员的7人组成的常设机构处理上诉。)
5、执行(如果上诉机构同意专家小组的报告,有关成员必须执行报告所作的建议或支付赔偿。不履行,则赢得争端的成员经DSB授权可采取报复措施。)
综上可见,上诉机构即为争端解决机构,不存在继续上诉的情形;另外,上诉机构所接受的是对专家小组报告的法律解释的抗辩,不受理对事实认定的抗辩。
3、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不难预见,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然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WTO成员有必要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项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合理化。 1,关于竞争和劳工条款缺失问题。
在新一轮回合谈判中,商议有关竞争和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使得在以后的贸易中如果出现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能够有相关条款予以评判。
2,关于执行期限过长的问题。
对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
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 3,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
应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在DSU中增加相应的制裁措施。鉴于目前裁决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保证胜诉方损失得到赔偿,建议设立一种类似特别提款权的基金,将交纳该基金作为加入WTO的义务之一,金额随国家经济实力而异。这笔基金相当于是国内的保证金制度,当评判完成时,可将败诉方已经交纳的基金中的一部分拿出赔偿给胜诉方,以补偿其损失。 4,关于权威性问题。
应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以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目前,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地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以及驳回上诉的权利。
5,关于发展中国家交叉报复效力不足问题。
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这样一来就能有效的对败诉方(发达国家)产生有效威胁,迫使其改正,从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6,关于发展中国家政策建议难通过的问题。
应积极改变WTO被少数发达国家操控的现状,采取一定措施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如在投票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权重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得以顺利实施,从而更好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哪些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人组织,它以法人地位对所有缔约国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约束是通过两个机制来实现的:一是较为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定期审议成员国贸易政策,以便对成员国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多边监督。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如下。
①协商。出现争端时,双方须协商解决问题;30天内须进行协商,过时以后,任何一方可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经60天协商仍无结果,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
②调解。在争端调解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总干事出面调解。
③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政府或非政府的熟知法律、贸易、总协定事务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有严格的时限工作程序。专家组报告在散发后60天内通过,除非另有一致意见或上诉。
④上诉程序。新设立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不附属任何政府。由权威的法律、贸易、总协定事务人士担任。上诉案审理一般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正、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在散发后30天内,通过当事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⑤仲裁。当事双方可以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须通报理事会。
⑥监督裁决的执行。争端从成立专家组到理事会通过专家组报告须在9个月内完成,遇有上诉,在12个月内完成。理事会严格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
⑦补偿与中止减让义务。遇有不执行裁决时,可对等中止减让义务。
⑧未违法之申诉。专家组可以就不违反总协定,但造成他方利益损害之申诉做出裁决。申诉方对未违法之申诉,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利益受损,但另一方无义务撤销未违法之措施。
⑨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如遇有发展中国家为当事方时,给予特别照顾,总干事对最不发达国家为当事方时,予以调解,提供援助。
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和各委员会关于争端解决的义务。
设交叉中止义务机制。若发现不执行裁决,则有关当事方可要求中止减让其他义务。
5、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既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 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执行,报复和交叉报复。
6、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
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制裁(补偿与报复)。
(6)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扩展资料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
(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
(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
(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
(4)强化了司法管理。
7、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8、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特点
• 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允许交叉报复
9、如何评价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和被诉案件共计41起(按世贸组织统计为54起)。此外,中国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多起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解决诉讼。
通过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切实维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产业的重大利益。例如,在美诉我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等被诉案件中,我们通过法律抗辩,打掉了对方多项诉讼请求,维护了我国的核心利益。在我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等案件中,我通过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打掉了欧盟长期对我采取的歧视性措施,维护了我国和产业的重大利益。
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端,避免了经贸冲突的政治化,维护了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我们的法律论辩对澄清和维护国际贸易规则做出了重要贡献,增强了我国在世贸组织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世贸组织的基石之一,因其法律性、中立性、约束性,成为世贸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它在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及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至今,共有500余起案件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和欧盟是最经常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
10、谈谈你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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