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摸个产品从国外进口到最终进口的价格怎么计算
国外产品进口到国内影响价格的因素:1. 国外采购价格(国外也有类似中国退税的政策)
2. 物流成本:包括物流,报关等
3. 关税
其中的关税,中国这边包括增税税和关税。
LZ所说 到岸RMB价格:=1000USD*6.1(海关计算汇率)=6100RMB
关税305RMB 增值税率一般是17% 增值税=(6100+305)*0.17=1088.85
最终你货的价格是 6100+305 =6405 再加上增值税,是先征后退,你在国内商品销售的时候可以用来抵扣。国内销售你要缴的税原则上是你利润部分的17%。
2、进口海关汇率是怎么查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5年第124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可以在中国银行的网站上查询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3、海关征税的时候汇率是按照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的汇率为标准。所以增值税上面的汇率是与运费等无关的吗?
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的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所以不是变动的
如果你的运费是外币,那还是有关的
4、进口货物入账汇率按什么确定
进口货物入账汇率按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确定:
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4)海关汇率怎么算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
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
1、合同或章程有约定汇率的,就按约定的汇率入账。
2、合同或章程未约定汇率的,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一致的,可采用当日汇率记账;如果注册
货币与记账本币不一致,应当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记账。对于投入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投入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入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往往各行其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
5、进口货物报关缴纳关税以什么时候的汇率为依据?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如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
6、在CIF 情况下海关怎么算增值税
海关是按CIF价格计算增值税的,即进口报关的CIF价格 x 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关税的基数,加上关税后数据,是计算增值税的基数,如果没有关税,则CIF的人民币这算价就是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CIF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6)海关汇率怎么算扩展资料:
海关增值税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凭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海关完税凭证)依票面列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并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不需要认证,应使用通用税务采集软件进行采集,采集完毕后,从软件内打印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导出电子数据至软盘。
3、不报送清单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cif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进口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关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关完税凭证
7、海关征税关税的汇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7)海关汇率怎么算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