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稿祥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对跨境宴拍电商交易的商品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004年国务院公布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将跨境电子商务列为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3、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等内容。
4、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推动跨境电商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跨境电商税费管理等多项具体措施。该文件被视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里程碑之一。
5、2016年,发改委,商务键卖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综合试验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跨境电商试点区域范围及试点任务,给予试点企业税收,关检,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优惠政策支持。
2、做跨境电商平台需要的资质
条件一:合法的手续 对于做跨境电商的商家,首先需要在国内注册公司,用于在国内开展销售业务,并且需要在海关备案,目前每个跨境试点城市都有自己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以供商家注册、备案,跨境电商商家需要再平台注册办理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的合法的手续。 条件二、跨境电商商城 做跨境电商业务需要需要有跨境商城,目的是用于线上销售跨境商品、海关备案用,比如微信商城、小程序商城、APP商城等,就支持帮助跨境商家企业建立跨境商城,帮助商家进行接单、收款、物流发货、会员管理、营销运营、数据运营,一切功能应有尽有。 对于做跨商城,如果采用的发货模式是涉及保税备货业务,需要三单对碰,即支付单、订单、运单,所以在了解跨境电商系统时候需要提前和服务商家沟通好业务流程,一般是支付企业推支付单、物流仓储推运单、第三方服务平台推订单。 条件三、商品备案 由于跨境电商销售经营的涉及到国外商品、品牌,这些都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具体备案方法,可以在当地国检官网注册账号、填写资料等,只有商品、品牌进行备案报备之后才能进行销售。 条件四、海外采购能力 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自建海外采购公司,或者给供应链企业做代发,跨境供应链整合能力,决定销售源头的成本控制、品类丰富度。 条件五、全渠道销售能力 跨境电商在国内开展业务,一般都需要走全渠道零售O2O,包括入驻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开设线下旗舰店、招募合作加盟店等,构造各种场景,以便消费者购物。
3、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对跨境电商发展有什么影响
一、竞争优势还没有形成
虽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很火热,但在全球来说排名还是很落后的,从连贯性和技术基础设施、社会文化环境、商务环境、法律环境、政府政策、消费者和企业接受度,等等都需要得到更多的完善,使我国跨境电商更加具有优势。
二、管理机制需完善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目前是以中小额的交易为主,且B2C电商市场上的产品准入门槛挺低的,有很多无品牌、低附加值、假货仿品充斥跨境电商市场。要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到海关、国检(检验检疫)、国税(纳税退税)、外管局(支付结汇)、商委或外经贸委(企业备案、数据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有企业反映,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由海关科技司监理,但跨境电商并非都是是技术问题,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商业模式的问题,涉及到“关检汇税”,海关没有能力协调检疫、外汇和税收等部门。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因其碎片化订单形式的特殊情况,若每笔订单都需要重复跟职能部门对接就会成为极其繁重的工作。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互相之间也需要一个公共区域共享企业上传的数据,并进行数据采集、交换对比、监管等工作。
三、跨境纠纷难解决
任何行业都会存在有纠纷问题,而跨境网购中的纠纷索赔率非常低,索赔也比价困难。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业模式的一种革命,我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是对我国传统商业模式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提出挑衅。跨境电商行业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以及企业创新的利益等。
五、跨境零售有瓶颈
跨境零售的碎片化、零散化既是跨境电商的优势,也带来许多问题隐患。
六、市场秩序待规范
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是B2C)在市场秩序方面比较混乱,虽然一部分比较大的跨境电商平台较为规范,但平台上的商品交易个人或企业都存在着问题隐患。
4、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进行监督管理
文号: 国质检检[2015]250号
颁布日期:2015-06-10
执行日期:2015-06-10
察升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
落实措施
(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 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锋没锋事后监管。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 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第三类:一般监管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产品。
对此类产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
--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消费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二)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杭州跨境电商)国家风险监测中心为龙头,建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全国范围内的风险监测网络。以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跨境电商企业报告、境外通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工作机制(线上即通过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的方式抽样,线下即从各地“跨境电商监管仓库”等备货区域抽样),推进监督抽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努力构建跨境电商追溯调查工作体系,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
检验检疫机构之间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发现的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可及时通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跨境电商平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溯调查。
对于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可采取包括责任约谈、银晌责令企业整改等措施;对于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根据风险监测和调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于问题产品可采取产品风险预警、下架、退运、销毁以及强制召回等措施。
(四)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包括电商经营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物流仓储企业)及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引导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风险主动报告和召回制度。推动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电商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溯。大力推进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经营企业建立有关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消费风险提示。
(五)建立跨境电商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
加大对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消费品的打击力度,多渠道获取线索,做好证据材料收集,规范执法过程,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性。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以保障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放、管、治”的基本理念下,监管工作要努力做到程序规范,措施得当,提高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开拓创新。各局应深入研究跨境电商新业态,结合辖区工作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强化资源共享,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推进质量共治。
(三)服务发展。各局应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向企业、行业及时通报国内外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认证、检测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强化基础。各局要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一线检验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做好跨境电商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经费保障。
(五)信息报送。各局要认真做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工作的统计分析,自2015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向总局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送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
各局要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验监管工作的发展趋势,大胆创新,主动作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贸易便利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质检总局
2015年6月10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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