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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罚则

发布时间: 2023-06-12 16:22:32

1、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的相关指责有哪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知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道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详情hotniu.cn。

除了本例中的制售假以为,知识产权类的侵权问题,其也承担连带责任。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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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平台罚则扩展资料内: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约束: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容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
1、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2、如果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上述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电子商务纠纷应该怎样维权
1、保留消费证据。在网购中,网购的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将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这些电子数据信息亦是发生纠纷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

2、异地照样能够投诉。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本地外地网站,都可投诉。

3、七日退货。绝大部分商品都能七日内退货。

4、电商平台要知名。

5、网银结算需谨慎。

6、证据保留很重要。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物,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而应当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向销售方进行索赔,同时也可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举报。

7、产品不能瞎忽悠。遭遇虚假宣传,也要维权。虚假宣传也是违法的,消费者如果上当,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8、电商平台与产品商家连坐法。网购后找不到商家怎么办?网购出现问题后,网购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情况的,必须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再向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主要法律。

3、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最高罚多少?

定了!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最高罚二百万。


8月31日消息,十三届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第 五 次会议今天下午审议通过了《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电 子商务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自电商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备受关注,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8月27日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草案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今天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了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网易新闻

4、17家电商平台被点名,它们都违反了哪些相关规定?

17家电商平台被点名,它们违反的规定是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就为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有了借口 。

 这17家电商平台,存在的这些不合理款项,确实会给大家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这些不合理款项,也会很容易使得电商环境的不健康。这种不健康的电商环境,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

这17家电商平台,已经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保障整个电商平台的健康运行的。这17家电商平台涉及到真快乐、云集、七鲜、亚马逊、美团优选、橙心优选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小米有品等平台。这些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有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原本为大家带来诸多便利的电商平台,被有关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权对这些平台实施监管,用相应的条款来约束电商平台的行为。

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确实会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体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是为大家的生活不断提升便利的。但是,这必须要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这是一种极其好的手段。这种手段,就会使得大家不断迈向新的台阶。电商平台,属于虚拟购物。这是一种摸不着实物的体验。这种体验就会给大家带来诸多不便之处。这种不便之处,也有可能能促使一些不良购物环境的滋生。这种体验确实会产生各种不良体验。但是这种体验,应该会伴随着整个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自身的功能,从而达到不断丰富客户的各种体验。只要相关法律合规,就一定会使得这项技术发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