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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亮点

发布时间: 2023-06-04 10:57:59

1、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何亮点?

现在通过网络购物,已经进入我们日常的生活当中。科技的进步使我们的生活,变的越来有便利。我们这一代正在享受以前几代中国人,努力奋斗的果实。如果在刚建国的时候,有人告诉你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中国也会过上现代化的生活,恐怕你都不会相信。但这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了我们身上。当然,这个过程中也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网络交易由于发展的速度太快,存在问题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刷单行为,还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产生。在我看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就是明确的给出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以及禁止“二选一”进行恶意竞争的规定。


一、“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网络交易肯定也是需要进行监控的。但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这样,不利于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监控。由于标准不是很清晰,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也会实施各自不同的标准。这样也是给网络交易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当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市场登记的最低标准。这样就方便了,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二、禁止“二选一”

现在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竞争加剧,平台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恶性竞争。现在很多平台出现的“二选一”就是属于这样的情况。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当中,对这样的行为也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各位,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件事,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2、从服贸会看电子商务行业新亮点!服贸会中有哪些看点和亮点?

从服贸会看电子商务行业新亮点,在服贸会当中会有一些亮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绿色低碳的理念,也凸显了社会的一种责任感。

在9月3号的时候,2022年的服贸会交易已经开始可以发一些新亮点在这场交易会当中。在商务部发布的一些消息当中可以看到电商产业的动力是蓬勃向上发展的,这也是素质经济中的一种积极作用,具有创新能力也有活力,在这些领域之内是值得大家关注的,特别是绿色低碳,这样的环保理念显示了社会责任感。

因为数字化的技术已经在推进当中,无论是消费全周期还是全体系深度融入的绿色理念,让很多电商企业都有了新目标,一直围绕着双探目标,能够提升社会的责任感,在供应链物流还有运输等方面都提倡绿色发展,也能够提供持续的动力。在这次的交易会中,供应链的核心能力是,京东经验提出了不一样的新概念,就是有责任的供应链,能够体现商业价值,也能够体现产业价值,通过进一步的方法能够直接延伸到社会价值。

在2021年的物流包装试点项目当中,有一些新亮点也是指导大家关注,通过循环快递袋,这样的方式能够减少对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还有就是京东物流在50多个城市当中已经有了2万多辆的新能源物流车,这样就能够实现低碳环保,每年就能够减轻二氧化碳的减排,大约能够达到40万吨。在生活服务类的行业当中也有绿色低碳的工作,并且持续进行着,因为本地的生活行业,在这些方面会加大力度也会促进消费,能够让城市发展速度变快,也能够让美好生活,变得更美好。

3、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手段规范等。

4、2014年新增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5、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电子商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进行贸易的商务活动,相信这是未来贸易的一个趋势,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也标志着贸易形式的更新换代。

6、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前景如何?

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营销是一种新的营销形式,目前在全国各地都只是起步阶段,但也不乏成功案例。国外经验表明,合作社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营销是大有作为的,很值得合作社结合各自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探索。目前,合作社电子商务营销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合作社自办网站。通过网络与客商进行产销对接,将产品销到国内外。例如,北京市已有200多家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北京大兴区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体系营销模式,初步建立“网上交易,网下配送”架构,2009年,农副产品电子商务成交额达到1000余万元,做出了创新性探索。
二是网上开店。合作社可以进驻阿里巴巴、淘宝等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合作社农副产品的网上营销。相比合作社自办运营网站,入驻成熟电子商务平台的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网上联合社营销模式。例如,2008年,北京房山区依托“房山农合网”构建了“网上联合社”,网上联合社开通运营两年来,为120家合作社建立网店,推介会员产品562种,涉及成员及带动农户20059户,累计实现经营收入1700万元。网站设立合作社简介、产品展厅、管理建设、技术服务等栏目,为合作社进行产品宣传,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树立合作社文化形象,加强合作社对外交流。“网上联合社”信息服务平台的开通,为合作社成员拓宽了收入渠道,提高了成员的收入。
合作社在发展电子商务时,需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人才短缺,特别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吸引优秀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单个合作社来说成本很高,对销售人员进行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可能更适合目前合作社的发展实际;二是资金困难,要运营好网站需要有持续的资金投入,很多合作社在发展电子商务初期会有投入,而在后期往往荒废,导致前功尽弃;三是合作社品牌推广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合作社,其生产的农副产品不具备规模效应或品牌效应,进行电子商务时的投入产出比很低。
案例:海宁市长安镇城东村三联果蔬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城东村三联果蔬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专业从事葡萄生产及销售的合作社,基地面积3000亩,年产葡萄6600吨。2011年3月合作社花费约2万元开设网站,致力于宣传和推广“圣优”葡萄,由城东村的大学生村官提供照片、新闻等资料,提高市场知名度,同时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便于供需双方沟通,扩大销售。网站建立之后,不断受到批发商和消费者的关注,近来日均点击量有四五百人次,来自山东、江西和广州、杭州、金华等地的批发商都前来采购葡萄,加上零售,有些品种的葡萄供不应求。
合作社与“某网站”合作,参与搜索排名。按点击付费,每一点击8角钱,每天需要三四百元。虽然费用不低,但是考虑到“某网站”覆盖了九成以上的中国网民,能给合作社的葡萄品牌带来巨大的客户流量,转为商机和收益,当时合作社断定这还是物有所值的。而到网站运营之后,合作社很快就意识到这不是“物有所值”,而是“物超所值”。合作社负责人介绍,采取网络营销之后,品牌知名度上去了,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同比去年增加了20%以上。如今整个销售收入中,经由网络平台获得信息渠道并带来的收入占了30%,据初步估算,这笔收入有100万元左右,比起建设网站所需的2万元和后期维护费用,无疑是大巫见小巫。

7、电商法10大亮点是哪些?

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通过将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现场第一时间帮您总结10大亮点。

【亮点1】微商、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草案: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亮点2】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亮点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亮点4】“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大数据是个“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戳戳地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亮点6】押金难退?草案说,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的关注。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7】“京东自营”“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不过,你了解标注“自营”背后的意义吗?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亮点8】乘坐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宝上买了假货,仅仅是卖家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

不久前,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9】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光想让说好话,但有些产品的确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差评,最高将被处以50万罚款。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10】关于电子支付的那些事,做了这些规定

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咋办?

草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