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
法律客观:电子商务内涵十分广泛,凡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碧老服务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网店、网银、网校等都是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网络经济已然渗透到你我的生活。这种快捷方便的商务模式,不仅冲击着大众传统的消费习惯,变革国际贸易活动,其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任何的商务贸易行为都是双方或各方合意的达成后的结果,无论合意的形成是书面或口头。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现了新的法律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的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合同的签名等问题,由于技术的开发总是领先于该领域法律的问世,因此容易造成网络贸易下合同的混乱。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悔悄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常见的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但《合同法》第十条对此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合同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运用产生的全新合同形式,应属于“其他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合同形式,但电子合同意义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畴。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现今,亚马孙、京东、天猫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极大的为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大众的消费观。不同于实体销售,作为虚拟经济的第三方销售平台,消费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引发了众多的法律纠纷值得关注。如郑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网购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号】)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订一方因标价过低、恶意竞拍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电商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消费者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该草案还未正式通过,但也反映出网上经营者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商家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提交订单时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费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1年贸法委制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做出定义“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旨在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为其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电子签名需要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比如公共密钥技术的电子签名,在签名前,需将密钥提交可信赖适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签发电子签证。签名方用密钥签名后与电子签证一同交给交易相对方,以便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由于电子签名依托某种技术,承认电子运前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虽然贸法委规定《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功能等同”为原则,但并非可以简单通过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决。2015年我国以《电子签名示范法》为蓝本出台《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民事合同中不能仅以采用电子签名而否认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技术标准未有明确,也未提及评估人签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2、如何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和合同法意义上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的适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一些有 助于受害人维权的原则,因为合同法的法律基础就是一些较为严谨的责任原则。
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只 要合同中的一方能够拿出另一方的违约证据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就可以证明另一方违反了合同法,同厅迅时能够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并不要求必须证明违约方具有主观层面的错误。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指向上有明确的限定,仅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再结合该法第37条关于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承担责任的规定,第38条第2款中所指向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模吵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包括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主扮码此体开展自营业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仅指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之外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3、电子商务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客观: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经济经营方式,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和交换方式,使现行的法律机制产生了在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等诸多领域的调整空缺,引发出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使其具有同传统合同所不同的新形式、新特点。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责任等几个方面。为此,美国、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把规范网络上的合同关系作为重点。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是直接关于“电子合同”的,尽管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对日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言,其中的法律适用漏洞与缺陷却是显然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既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合格与否,也涉及到合同的形式与实体内容的合法性。这里笔者试图从电子商务运行当中最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角度谈谈电子合同的有关效力问题。知识产权贸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大部分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从交易方式来看,知识产权贸易也非常适合网络环境。就网上版权贸易而言,越来越多的网上作品附带了权利管理信息,在向公众传播时这些信息就会裤卜显示出来。网络上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一个突出特点,即知手纯咐识产权人基本上采用面向广大用户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尚付阙如。在网络环境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网络上最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格式合同就是所谓“点击许可证”,即用户按照权利人的网上提示,点击相应按钮所达成的许可合同。像所有格式合同一样,点击许可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非协商性,权利人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用户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提供格毕纯式合同的权利人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拟定某些对用户明显不利的条款,因此法律需要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作出特殊规定,使违法的或不公平的点击许可证或其中条款丧失效力。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标准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形成的,软件界“启封许可证”从拒绝到逐步接受的效力演变就说明了这一点。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有限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因此,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是否擅自扩大了法定的权利范围,是否剥夺了被许可人依照法律本来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产权的自由。我国《合同法》从三个方面给予接受格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特殊保障:一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虽然上述三方面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针对的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但确实对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把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网上点击许可证在内的格式合同,那么那些限制被许可人使用公有领域信息或者取消被许可人合理使用的自由的格式合同条款就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列,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总之,全面肯定或否定网上点击许可证的效力都是不可取的。一份点击许可证是否具有一个有效合同的约束力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限性的特点,既保护交易的安全,又避免知识产权人利用格式合同不正当地扩大自己权利的范围,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求得双方当事人契约利益的共同满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还有待于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进一步解决。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已经难以满足在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消费者感到从网上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法律在规范电子合同的同时,也应当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这既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
4、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电商平台合同成立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即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订立了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戚顷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轿仔咐百八十一条 闭纯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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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签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来实现电子合同的签订。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冲逗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
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
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芹判让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5)合同法电子商务扩展资料: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对于什么是“进入”,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
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
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嫌局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
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6、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可以是双方协商,但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册御按照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大姿岩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滚御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7、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非常明确得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电子数据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签名,以及电子签名和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