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1] 。
发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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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 [2] 的商品 [2] 。
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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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
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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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 [4]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将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4]
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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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 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汕头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前海保税区 [5] 。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的主要模式
1、9610-一般出口模式
一般出口模式(9610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或平台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
2、1210-保税出口模式
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
1210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从2013年开始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进行,第一批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为前驱,后有福州、平潭、天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现在已经是10个试点城市了。
简单来说,商家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物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优点:提前批量存货到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低,订货后立即从保税仓库交货,清关快,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良好。
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占用资金大。
适用:业务规模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备货降低采购成本,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
3、9610-直购进口模式
海关总署曾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B2C出口企业主要在物流中使用航空包裹,邮政邮件,快递包裹,快件等。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不包括模块贸易。据海关统计,新增9610海关代码将分开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有利于监管。
简而言之,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于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
缺点: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
适用: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
4、1239-保税电商A模式
18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的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10个试点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3、从海关监管角度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分为哪几种模式
从海关监管角度,跨境电商分为哪几种模式?您好亲~跨境电商物流一般分为三种模式:个人物品清关,海外直邮,保税模式。最让跨界电商商家头疼的不是不知道跨界电商物流三种模式,而是不知道怎么选择,哪种物流模式才是最合适自己的。1、个人物品清关个人物品清关针对的是小物件、散货的清关,一般由国际快递帮忙清关或者清关公司清关,清关后的派送也是他们一站式搞定优势:1)优惠便宜: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2)快捷:需要的资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于海淘购物者,上传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3)时间短:流程没有其他模式的复杂,清关时间一般为2-4天。缺点:不能大批量报关,境外需要打包贴单2、海外直邮个人物品清关常常是需要中转的,你填写的地址是国外的地址,再由国外中转公司打包贴单;而海外直邮是你下单时,直接提供你收货的地址,属于直接发货,全程物流可以追踪,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一次性购买更大的顾客。海外直邮在海关处依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类:物品1、2、3。其中物品1、2是属于个人物品,物品价值1000元以下免税,超过1000元,按照20%的进口综合税征收税费。如果被判定为物品3,也就是贸易物品(商业贸易入关),则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和0-10%不等的关税。优势:不用转运,时间短;物流跟踪透明;无需商检缺点:境外需要有一个集货点;订单要在境内产生3、保税备货模式要知道什么是保税备货,先要知道什么是保税仓,保税仓是经海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存放未办清关手续的货物仓库,分为公用型和私用型。保税备货模式,简单地说,就是跨界电商先从国外购买产品,运送到国内的保税仓,当接到网上的订单后,直接从保税仓取货配送到客户手里即可。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在跨境电商购买的东西,明明是海外产品,怎么那么快就到了?你还可能怀疑是假货,这时候,你要考虑下,他们是不是采用了保税备货模式。优势:缩短物流时间;集运模式,节约成本缺点:需先备案;有卖不出的风险;品类单一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大型电商企业,且品项比较单一的集团公司
4、跨境电商分哪几种模式,各举例 网站
5、跨境进出口电子商务模式分别有哪些类型?并分析之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6、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渠道为交易途径,在国际范围内,由一个经济体成员跨国境向另一经济体成员提供贸易服务,以数字化无纸化的交易方式完成的电子商务形式。
在跨境电商整个闭环各环节中的参与者包括:
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者——商家(贸易者或生产者)
让跨境电商成为可行的信息服务者——跨境电商的网络平台(亚 马 逊, 法 国 乐 天 等)
让消费金额可以自由在国际间流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p卡,连连等)
帮助产品拥有者营销的第三方——营销服务商(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内容制作者,营销策划方等)
货物运输提供者——物流服务商(仓储,物流,派送,清关等)
最后还有终端消费者
整个跨境电商行为,受到跨境经济体双方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跨境电商具有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方面的优势,相对传统贸易有多边化,直接化,小批量,高频度和数字化的特征。
7、跨境电商一般贸易出口模式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主要利用电子商务做广告、发布信息,交易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网上完成,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在B2C模式下,中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主要销售个人消费品,物流主要采用航空包裹、邮件、快递等方式。他们的报关主体都是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目前大部分都没有纳入海关注册。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转跨境电商和进口转跨境电商。
从进出口方向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分为:出口到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到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方式上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电子贸易的提案。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trade跨境电子商务。
8、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交付货物和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
它的全称是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各国商品流通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它被简单地理解为国际在线贸易或国际电子商务,同时跨境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沟通和交易的效率,消除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也隐藏了法律危机。
中国跨境电商始于2010年,2016年交易额达到6.3万亿元。去年,仅在2018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就达到了8.8亿笔。
专业跨境电商分析师认为,2019年在各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下,交易规模将保持平稳增长,各平台的用户体验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提升,这也将有助于促进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的增长和繁荣。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的发展。
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它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而客观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自身特点。
跨境电商的分散性和全球性,电商用户的身份和地理位置难以识别。网上交易的消费者通常不会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或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中,隐藏的便利导致了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跨境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偷税行为的恶化。互联网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得电子商务避税越来越容易。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纳税人有可能利用避税天堂的网上金融机构逃避税收管制。
9、跨境电商模式有哪些?
跨境电商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海外代购模式
简称“海代”的海外代购模式是继“海淘”之后第二个被消费者熟知的跨国网购概念。简单的说,就是身在海外的人/商户为有需求的中国消费者在当地采购所需商品并通过跨国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模式。
直发/直运平台模式
直发/直运平台模式又被称为dropshipping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电商平台将接收到的消费者订单信息发给批发商或厂商,后者则按照订单信息以零售的形式对消费者发送货物。
由于供货商是品牌商、批发商或厂商,因此直发/直运是一种典型的B2C模式。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第三方B2C模式(参照国内的天猫商城)。
自营B2C模式
在自营B2C模式下,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平台自己备货,因此这是应该是所有模式里最重的一类。
海外商品闪购模式
除了以上进口零售电商模式之外,海外商品闪购是一种相对独特的玩法,我们将其单独列出。
由于跨境闪购所面临的供应链环境比起境内更为复杂,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涉足跨境闪购的玩家都处于小规模试水阶段。
10、跨境电商是什么?
跨境商家是通过平台或者是自建站等渠道,直接发布商品信息,为的是完成商品交易,以此来看,跨境电商走的是商品流。
在跨境电商中,交易双方,交易方式是依靠平台产生的,支付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的。
跨境电商作为以商家面对个体的交易方式,税收方面就简单一些,有时候你可能只涉及到一个行邮税。
跨境电商的主流贸易模式是B2C,是全球化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外贸外贸电商的运营模式,只不过现在跨境电商和外贸的边界越来越模糊。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和外贸的结合体,但是跨境电商是直接开发消费者,是终端中的终端,传统外贸的核心是产品,一切销售技巧都是围绕产品转的。当然跨境电商的核心也是产品。一款产品的热销属性,以及如何对产品的迭代,都是围绕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产品成本以及产品的上下游供应链越是了解,对其市场把握的越好,越利于开拓零售的终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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