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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存在著很多風險,就像我們老闆說的,再大的問題在國內都是小問題,在小的問題到了國外都是大問題。所以你做外貿必須要有懂行的人參與。
以上是個人做業務的思考,只供參考。
2、求一篇《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
關於貿易強國
2004年中國進出口總額達到11548億美元,全球排名上升到第三位,僅次於美國和德國;2005年前三個季度,這一數字超過10000億美元,預計2005年全年規模超過13000億美元。
中國對外貿易大國的地位已經確立,如何走向貿易強國?
周其仁:襯衫換飛機的貿易強國邏輯。周其仁在近期《經濟觀察報》發表文章,論述了「襯衫換飛機的經濟學」,暗含著中國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的歷史和經濟學邏輯。周其仁為所有「中國製造」的產品一律感到自豪,認為這些看不起眼的生產,不但奠定日後中國工業登堂入室的基礎,而且現在就造福於人類數目最多的消費者和生產者;襯衫換飛機沒有任何當事人吃虧,符合小平同志的「台階論」;在襯衫換飛機的過程中,會實現「產業升級」。因此,「襯衫換飛機」的經濟學不認為需要對「中國製造」大動干戈,「什麼山上唱什麼歌」講的是時勢造英雄,「這山望著那山高」講的是英雄造時勢;結合起來,無數受時勢局限的英雄不斷改變實際的限制條件,才使經濟大時代的世界產業版圖發生了工業革命以來難得一見的巨變。
張小濟:貿易強國首先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部長張小濟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加入WTO後,中國的對外貿易摩擦時有發生,不僅要處理好與發達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要處理好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自主創新是源泉,高附加值是根本,而自主創新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三個層面均有與國際合作的問題,都必須在開放而非封閉的環境中進行;要自主創新,首先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包括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權益,不尊重人家的自主知識產權,自己的創新意識就難以形成。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議
2004-3-28
內容摘要:2003年中國對外貿易實現快速增長,預計2004年全年外貿進出口將會繼續保持快速增長,但是增速將比2003年明顯下降,全年累計實現貿易順差也將進一步減少。進一步完善鼓勵出口的各項政策,繼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促進對外貿易的增長,加強對重要商品的進口調控,同時,密切關注美元匯率變動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妥善處理與有關國家的貿易摩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對外貿易秩序,是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3、硅膠,橡膠配件製品的外貿前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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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戰後 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
美國的對外貿易
美國是當代最大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面積937萬平方公里,名列原蘇聯、加拿大和中國之後。人口1991年為25252萬,名列中國、印度和原蘇聯之後。國內生產總值1994年為53440億美元,居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首位。
美國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自然資源、投資資源和發達的科學技術。
高度發展的工業、農業和龐大的政府采購以及巨額的高消費,使美國具有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所不能比擬的廣闊的國內市場。
一、戰後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趨勢
(一)對外貿易地位起伏不定
1985年以前,美國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雖不斷下降,但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國家。1986年,美國的貿易降到世界第二位,在原聯邦德國之後。1989年,美國又超過原聯邦德國重新成為世界最大出口國。1990年德國又超過美國再次成為世界最大出口國。從1991年起,美國又重新成為世界最大的出口國。1995年,美國出口貿易額為5839億美元,佔世界出口總額的11.6%,繼續保持世界最大出口國地位。
(二)出口商品競爭能力日益削弱
美國出口商品主要是工業製成品,每年約占其出口總值的75%左右。1991年占其出口總額的75.9%,在60年代末,居世界首位。自1969年起,原聯邦德國的製成品出口超過了美國。日本的製成品出口增長也很快,1984年超過原聯邦德國。1985年美國工業製成品的出口額位於日本、原聯邦德國之後,名列世界第三。美國一些勞動密集型的產品相繼退出世界市場。曾經在海外市場上居競爭優勢的高技術產品,如飛機、汽車、電訊器材、大規模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等也面臨著日本和西歐產品的激烈競爭。從1970-1987年,美國在世界電話設備市場上所佔比重,從99%縮減到25%,彩色電視機所佔比重從90%下降到10%。計算機在世界市場上的佔有率從70年代初的90%下降到80年代末的50%左右。
自60年代以來,除農產品、軍火和技術貿易,美國其他民用工業品在國外市場競爭中處於守勢。
(三)進口商品結構發生很大變化
在1950年,美國初級產品進口占進口總額的70.2%,工業製成品進口占進口總額的28.5%。1991年,前者所佔比重下降為21.7%,後者則上升為75.2%。
各類商品在進口總額中的比重變化很大。機器及運輸設備的進口在1950年占第8位,到1967年已上升到占第1位,1991年占進口總額的41.2%。一些重要的製成品,如鋼鐵從1963年,汽車從1968年起,相繼由出超變為入超。外國小汽車進口佔美國市場的比重由1960年的4%,增加到1980年的26.4%;石油的進口,1970年占進口總額的3.62%,1980年進一步上升為25.82%,此後,不斷下降,1985年降為占進口總額的9.51%。
(四)服務貿易增長迅速
美國服務貿易發展很快,進入90年代以來,尤為突出。1990年美國服務貿易出口額為1025億美元,佔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15.7%,居世界第1位。1994年美國服務貿易出口額增至1782億美元,比1990年增長60%以上,佔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也增至16.5%,繼續保持世界首位。美國服務貿易進口額也增長很快,從1990年的780億美元增加到1994年的1250億美元,佔世界服務貿易進口總額的比重,從1990年的11.7%升至1994年的12%,在世界服務貿易進口總額中的位次,從第2位升至第1位。美國服務貿易經常保持順差,1994年順差達532億美元,對彌補美國商品貿易逆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美國服務貿易內容廣泛,包括旅遊、運輸、保險、銀行、廣告、工程設計、知識產權、數據處理及信息傳遞等項目。美國服務產業比較發達,具有良好的基礎,並在高科技等新領域中佔有優勢。所以,美國服務貿易居世界領先地位。
由於美國在服務貿易方面佔有相對優勢,因此,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竭力主張將服務貿易列為談判的新議題,把服務貿易納入關貿總協定自由貿易的規則框架內,藉此為美國服務業出口爭取更多機會。
(五)貿易方向上的不平衡發展
美國過去主要的貿易對象是西歐和北美。但自8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的貿易方向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海外市場的重心從西歐向亞太地區轉移。90年代初,美國同亞洲的貿易超過同歐洲的貿易。美國同加拿大、墨西哥的貿易增長迅速。
1988年1月2日,美國和加拿大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規定,兩國從1989年起的10年裡,取消所有關稅壁壘與投資限制,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市場。自1994年1月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以來,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之間的貿易迅速發展。美國與墨西哥的雙邊貿易額,從1993年的896億美元增至1996年的1460億美元,增長63%。
戰後初期,美國對西歐、日本和加拿大均有貿易順差。西歐是美國最大的出口市場,也是美國獲取貿易順差的重要地區,與此同時,西歐還是美國出售「剩餘」農產品換取外匯收入的重要市場。但進入60年代以後,美國對日本、原聯邦德國和加拿大等國的貿易已相繼變為逆差。1990年美國對日本和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地區)以及加拿大的貿易逆差下降,而對西歐則出現21億美元的貿易順差。
亞非拉發展中國家是美國工業製成品和農產品的銷售市場,又是戰略物資、原料和燃料的供應地。美國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通常約佔美國進出口總額的1/3。1993-1995年,美國對發展中國家出口已佔美國總出口的1/3。美國商務部1994年將10個發展中國家確定為今後美國出口的重點。它們是:中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印度、土耳其、南非、波蘭、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70年代兩次石油調價後,發展中國家在美國進口貿易中的比重急劇上升。從1975年至1980年美國從發展中國家進口曾占其進口總額的40%以上,1989年降為35.9%。
美國與原蘇聯、東歐國家的貿易,在70年代初以前,貿易額一直是很小的。70年代初以後,美國與原蘇聯、東歐國家的貿易,特別是美蘇貿易有了顯著的增長。
(六)外貿逆差急劇擴大
在戰後1946-1970年這25年間,美國的對外貿易一直是順差。
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第一次貿易逆差。1974-1976年美國的貿易逆差為71億美元,1979-1981年增為387億美元,1984-1985年為1359億美元,1986年高達1698億美元,1987年高達1736億美元,自1988年起,美國的貿易逆差不斷下降, 1990年降為1010億美元,1991年進一步降至662億美元,這是1983年以來首次低於1000億美元。但1993年美國貿易逆差劇增37%而達1157.8億美元。1995年美國的貿易逆差更增至1869億美元。
二、對外貿易對美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一)出口貿易為商品和勞務提供了市場
美國商品和勞務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加強,1960年商品和勞務出口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5%,1980年這一比重上升為10%,1994年該比重進一步上升為12.7%。
(二)進口貿易為國內工業提供了原料、燃料
美國的自然資源雖較豐富,但每年仍需進口大量的原料、燃料。國內消費量很大的食品飲料,如咖啡、可可、茶葉等全部依賴進口。天然橡膠、錳礦砂、鈮、雲母片等也全部依靠進口,製造導彈核武器所需的稀有金屬,主要從發展中國家進口。1982-1983年美國從國外進口的石油等燃料占消費的32%。1988年雖有下降,但能源凈進口仍占總消費的16%。
美國工業的一些零配件日益依靠進口。美國一些大汽車製造廠,如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生產汽車用的零部件已有20-30%從國外進口。國內消費的電子產品裝備中,一半以上的零部件是從海外輸入的。
(三)對外貿易是調整工業結構的重要途徑
美國政府有意識地通過對外貿易調整國內的部分工業結構。對一些費原料、費勞力、污染嚴重、技術簡單、利潤小的工業產品和半成品,如金屬軋鋼、紡織品、服裝、鞋類、日用電器等,都逐漸通過進口代替國內生產,或在國外設廠加工後,再將成品運回國內銷售。1994年美國進口鞋類數量為14.25億雙,價值111.41億美元。中國輸美鞋類居第1位。而國內的工業則盡可能向生產和出口高、精、尖的工業產品方面發展。
(四)通過擴大出口減少失業
1989年美國約有700萬人的工作與出口有關。依靠出口維持就業的比重,農業約佔10%,礦業約佔9%,製造業約佔6%。
(五)對外貿易是影響美國國際收支狀況的重要因素
據不完全統計,1946-1970年的25年間,美國靠對外貿易獲得966億美元巨額盈餘,對彌補國際收支逆差起了很大的作用。進入70年代,對外貿易經常出現逆差,使美國國際收支狀況更加惡化。
三、戰後美國對外貿易政策與措施
(一)貿易自由化
從二次大戰結束到70年代中期,美國外貿政策主要傾向是貿易自由化。
1947年美國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一起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美國同意平均降低關稅21%,但降低關稅的商品主要是美國壟斷企業及戰略儲備所需要的錳砂、鎳、鋁、雲母等工業原料,而對棉布等消費品減稅極少。
1962年10月4日,肯尼迪政府為了迅速擺脫1960-1961年經濟危機的影響,並企圖突破西歐共同市場的關稅壁壘,制定並簽署了《擴大貿易法》,以取代1934年的《貿易協定法》。該貿易法除了授權總統可削減關稅最多50%外,還規定總統可以削減關稅50%以上,直到100%。美國政府依據上述貿易法案同西歐共同市場及其他國家共50餘國於1964年5月開始舉行「肯尼迪回合」減稅談判,1967年6月30日勉強達成協議,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范圍內工業品關稅平均削減了35%,減稅分五期進行,至1972年1月1日全部完成。
在「肯尼迪回合」減稅談判實現以後,1974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74年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有以下特點:(1)新貿易法的重點在於授權總統就消除非關稅壁壘與各國進行談判。而原來的「擴大貿易法」的重點在於關稅減讓,基本上未涉及非關稅壁壘問題。這是由於在「肯尼迪回合」後,資本主義世界貿易戰的重點由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2)美國為了進一步擴大農產品出口,新貿易法強調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消除不僅包括工業品,也包括農產品,而農產品貿易問題在以前的貿易法中卻未占重要地位。(3)新貿易法還規定了「進口補救」措施,即當進口商品的競爭發生「嚴重危害」時,總統有權採取提高關稅、設置進口限額等措施。(4)新貿易法授權總統在國際收支發生緊急情況或外匯市場上美元匯價過度下跌時,可採取有效期150天的進口限制措施,如進口附加稅和臨時性的進口限額。(5)這個新貿易法的矛頭還直接指向發展中國家,規定了對凡是參加石油輸出國組織和原料輸出國組織以及把美資企業的資金收歸國有的國家,一律不給予普遍優惠制的待遇。
通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的七輪貿易談判,美國的關稅壁壘大大降低。在總協定成立之前的1946年,美國進口商品平均關稅水平為26.4%,到1987年東京回合的減稅完成之後,美國除石油以外的工業品關稅將減至4.3%。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
新貿易保護主義從70年代中期起在美國出現。1983年以後的經濟復甦並未影響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加強。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表現是:
1.限制進口的主要措施從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
據統計,美國進口商品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進口額從1966年的93.79億美元增至1986年的1030.69億美元, 20年內增長了10倍。同期受到影響的進口額佔美國總進口額的比重則由36.4%增至45%,凈增8.6%。
2.擴大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行動
在1984-1985年度,美國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總共有61起。美國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占所有國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比重,分別從1983-1984年度的26%和45%提高到1984-1985年度的31%和78%。
3.加強財政、金融、外匯等鼓勵出口措施
在財政方面,通過對出口商品減免稅收和提供補貼以鼓勵出口;在金融方面,設立美國進出口銀行向出口廠商提供優惠的出口信貸;在外匯方面,干預外匯市場,降低美元匯價。
(三)加強外貿管理
在貿易自由化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基礎上,出現了管理貿易制度。
1.以立法形式強調單邊協調管理,使外貿管理制度法律化
1984年10月30日,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一項規定美國以後10年貿易政策的法律《1984年關稅與貿易法》。該法是適應美國加強對外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於擴大出口,限制進口,改善美國大量貿易逆差的狀況。1988年8月23日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保護貿易色彩十分濃厚的《1988年綜合貿易法》,該法又稱為「一攬子貿易法案」。該法確立了戰後美國貿易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基本格調與戰略。 《1988年綜合貿易法》的實施則是以立法形式加強單邊行動的具體表現。根據該法案「超級301條款」,美國可以對其出口產品實行「不公平貿易」行為的進口國家,實施報復措施,這表明美國將以單方面的政策手段來解決貿易爭端或迫使對方開放市場。
2.從加強國際多邊合作轉為更多地使用雙邊協調管理的方式
隨著世界經濟貿易區域集團化的加強,國際多邊貿易體制的削弱,美國貿易政策的重心已由多邊向雙邊轉移,加強有針對性的雙邊貿易談判,以解決貿易爭端與沖突,同時尋求建立區域性貿易集團,以獲取更大的貿易與經濟利益。例如,美國以《1988年綜合貿易法》為依據,加強針對性的雙邊貿易談判,強調對等互惠條件,1989年生效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將在10年內逐步實現商品的自由流動,這會給美國帶來更多的出口機會。
3.突出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識產權貿易國,所以80年代以來,美國更加關心和加強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1988年綜合貿易法》針對外國對美國知識產權存在的保護問題而制定了「特殊301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將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保護的國家認定為「重點國家」,並可自行根據該條款對上述國家的「不公正」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採取報復措施。
5、橡膠行業在外貿中好做嗎?
好做與不好做。
1.看公司的實力以及競爭力。
2.看業務員的溝通能力:語言能力,產品知識,與客戶溝通能力。
沒有不好的行業,只有不好的公司和業務員。
如果覺得可以,可以採納最佳答案。鼓勵一下,或者贊同加點分。謝謝啦
6、橡膠產品怎麼做外貿
橡膠產品跟其他外貿產品一樣可以做外貿,首先你先了解橡膠產品的相關信息。有產品合格證書、進出口證書等。其次你要找到需要橡膠產品的國外客戶,然後進行談單最後成交就可以了。
7、哪位大神能解釋下中美貿易戰,吾等真的不懂
中美貿易爭端,又稱中美貿易戰,中美貿易摩擦。是中美經濟關系中的重要問題。貿易爭端主要發生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出口領域;二是中國沒有優勢的進口和技術知識領域。前者基本上是競爭性的,而後者是市場不完全起作用的,它們對兩國經濟福利和長期發展的影響是不同的。
中美貿易摩擦主要是以微觀經濟摩擦為主,但還會擴大到其他領域。2003年的人民幣匯率問題已經是宏觀經濟摩擦,而且一直持續到現在。正如「入世」並沒有減少中美貿易摩擦一樣,「入市」也難以保證中國會面臨少的多的限制。未來的中美貿易可能擴展到包括勞動標准、補貼、衛生檢驗標准、安全問題、貿易不平等、與投資和貿易有關的制度安排等多領域。
貿易摩擦政治分析
1、公平貿易取代自由貿易。美國在戰後到20世紀70年代這段時間的主調是自由貿易。70年代以後因為巨額貿易赤字等問題開始轉向公平貿易政策,其基本觀點是認為美國市場開放度遠遠高於別國。而最終美國從中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力,而且常常藉此來以經濟手段來制裁其他國家,這就導致別的國家不服,從而貿易摩擦就產生了。
2、偏重雙重標准和單邊標准主義。這種雙重標准和單邊主義行動,很容易招致其他國家的報復行動,貿易摩擦就在所難免了。
3、利益集團對貿易政策有重要影響。各種利益集團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和利益積極影響美國立法和其他政策決策,對直接或間接關繫到其成員的公共關系決策施加影響。在美國的特有制度下,我們經常會看到,對於有利於的美國的事情,美國政界睜隻眼閉隻眼,而對於不利於美國的事情,哪怕僅僅影響到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也立刻會有反對的意見。
4、國會管理貿易。美國的憲法規定,國會有管理同外國貿易的商務合同,並制定和徵收關稅。美國的行政部門更具國際視野卻不能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更注重本地區利益的議員卻可以對外貿易政策,因此貿易保護主義經常得到體現。
5、代言制度。在美國的民主制度下,議員和政府官員往往是某種利益的代言人。在選舉的制度下,個人影響力和知名度對於前途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美國的政界人士不是本人擁有巨額的財產就是能得到他人的資助。官員當選後,資助的要求就可以得到體現,因此就很容易因為某些官員的一些利益而導致貿易摩擦!
案例20世紀90年代,美國曾三次對中國進行「特別301調查」,分別是1991年、1994年和1996年。入世之後,2010年10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應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申請,將按照《美國貿易法》第301條款,對中國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開調查。這是美國自中國加入WTO以來首次動用「301條款」對其他經濟體貿易行為進行調查,最終中國與美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進行磋商,同意修改《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涉嫌禁止性補貼的內容。
2009年,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對中國產乘用車輪胎發起特保調查。隨後,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中國輪胎擾亂美國市場為由,建議美國在現行進口關稅的基礎上,對中國輸美乘用車與輕型卡車輪胎連續三年分別加征55%、45%和35%的從價特別關稅。
2011年10月3日,美國參議院不顧中方堅決反對,以79比19的投票結果,程序性通過了「2011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立項預案。此案以所謂「貨幣失衡」為借口,將匯率問題進一步升級,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嚴重違背世貿組織規則。
2012年9月底,奧巴馬簽署了22年來第一個禁止外國投資的總統命令,否決三一重工的關聯公司在美國的風電投資。
2012年10月8日,美國眾議院發布調查報告,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止中國兩家通信設備製造商華為和中興進入美國系統設備領域。
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終裁判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
2012年10月13日,美國太陽能公司Solyndra向中國最大的三家光伏製造企業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壟斷」訴訟。
2018年1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對進口大型洗衣機和光伏產品分別採取為期4年和3年的全球保障措施,並分別徵收最高稅率達30%和50%的關稅」。
2018年2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對進口中國的鑄鐵污水管道配件徵收109.95%的反傾銷關稅」。
2018年2月27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中國鋁箔產品廠商徵收48.64%至106.09%的反傾銷稅,以及17.14%至80.97%的反補貼稅」。
2018年3月9日,特朗普正式簽署關稅發令,「對進口鋼鐵和鋁分別徵收25%和10%的關稅」。
2018年3月2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因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對中國商品徵收500億美元關稅,並實施投資限制」。
2018年4月4日,美國政府發布了加征關稅的商品清單,將對我輸美的1333項500億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關稅。美方這一措施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嚴重侵犯我國合法權益,威脅我國家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大豆、汽車、化工品等14類106項商品加征25%的關稅。實施日期將視美國政府對我商品加征關稅實施情況,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另行公布。
2018年4月5日,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依據「301調查」,額外對1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加征關稅。這一做法嚴重違反國際貿易規則。
2018年4月17日,美國商務部部長羅斯宣布,對產自中國的鋼制輪轂產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即「雙反」調查);美商務部還初裁從中國進口的通用鋁合金板存在補貼行為。
2011年12月14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將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17年8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3910和40023990稅號。
2018年3月23日,中國商務部發布了針對美國進口鋼鐵和鋁產品232措施的中止減讓產品清單並徵求公眾意見,擬對自美進口部分產品加征關稅,以平衡因美國對進口鋼鐵和鋁產品加征關稅給中方利益造成的損失。其中計劃對價值30億美元的美國產水果、豬肉、葡萄酒、無縫鋼管和另外100多種商品徵收關稅。
2018年4月2日起,中國對原產於美國的7類128項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關稅。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8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商務部裁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存在傾銷,國內高粱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78.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79000項下。初裁後,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並作出最終裁定。商務部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保障各利害關系方的正當程序權利。
2018年4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9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也稱鹵代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初裁裁定。
2018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6.0%-66.5%)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2018年4月20日,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37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反傾銷措施再調查裁定的公告:調查機關裁定,在原審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加拿大和巴西進口漿粕的傾銷行為導致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18號公告內容實施反傾銷措施。
2018年5月18日,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4號,關於終止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的公告:調查機關發現近期國內豬肉價格持續下降,許多養殖戶生計面臨困難,在此情況下,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終止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
8、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