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貿易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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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戰略手段有哪些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遵循價值規律的作用,主要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對外貿易。經濟手段是指國家通過調節宏觀經濟變數,對微觀經濟主體行為施加影響,並使之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目標的間接調控方式。
經濟手段的特點是遵從物質利益原則,遵循經濟規律,間接影響企業利益,引導企業行為,不具有行政命令的強制性。我國運用的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匯率、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國家運用這些經濟杠桿,通過市場機制,影響各調控對象的利益,以實現調控外貿活動和外貿經濟關系的目的。
一、匯率與匯率制度
匯率變動直接作用於一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匯率調控是一國實現進出口總量平衡和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的重要經濟杠桿。
1994年1月1日我國對匯率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進行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變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取消對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外匯和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匯率制度,從1996年起我國又採取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1996年4月1日起,取消了若干對經常項目中的非貿易非經營性交易的匯兌限制;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匯售匯制;1996年11月27日我國政府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規定的義務,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1994年以來我國進行的匯率制度改革,無論從深度、廣度,還是從影響來看,都比以往的改革更為徹底和全面。
首先,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使我國的匯率形成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匯率杠桿調節作用明顯加大。
其次,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為各類外貿企業提供了相對平等競爭的環境,有利於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第三,取消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方面的外匯限制,實行貨幣的自由兌換,為企業提供了寬松的用匯條件,有利於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
第四,建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使我國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國家運用經濟手段調控進出口貿易的能力進一步加強。
總之,我國匯率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市場信號調節進出口企業行為,使市場機制在對外貿易宏觀調控中發揮基礎的作用,使匯率成為調節進出口活動強有力的經濟杠桿。
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對外貿易稅收和稅收制度
(一)對外貿易稅收
對外貿易稅收按貿易流向可分為進口稅和出口稅,包括進口關稅、進口商品稅、出口關稅、出口商品稅。其中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僅對進出口的商品課征,體現對貿易商品和非貿易商品在稅收上的差別待遇;進口商品稅和出口商品稅又稱國內商品稅,是對國內外商品同時課征的稅,目的是平衡國內外商品的稅負。
在當今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都積極鼓勵出口貿易,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征出口關稅。我國同樣對出口貿易採取鼓勵政策。因此,我國的對外貿易稅收主要是通過徵收進口關稅和國內稅實行和完成的,而對出口稅收則更主要地表現為出口關稅的減免和出口退稅。對外貿易稅收和國內稅收一樣,也是一種再分配形式,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
由於對外貿易稅收的涉外性,因此具有國內其他稅種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對外貿易稅收可以保護一國在對外貿易交往中的利益。主權國家通過對外貿易稅收可以獲取關稅優惠對等待遇,同時也可以把其作為反對貿易歧視的武器。
其次,國家可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運用對外貿易稅收調節進出口商品結構、品種和數量。特別是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對外貿易稅收往往是貫徹本國有關進出口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的重要工具,是國家對進出口活動進行控制與干預的主要政策手段。
第三,對外貿易稅收可以增加一國的財政收入,為國家積累必要的建設資金。
(二)關稅與關稅政策
1.關稅政策
關稅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根據國家制定的關稅稅法、稅則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一種稅。關稅手段被世界貿易組織視為透明度最高的對外貿易調節工具,因而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使用。
1992年以後,我國開始實行適度開放與適度保護相結合的關稅政策。為了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並盡快恢復我國在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的地位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重新調整了關稅政策,逐步揚棄消極的保護政策,實行以產業與技術傾斜為中心的適度開放與適度保護的關稅政策,按照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要求,逐漸、較大幅度降低關稅總體水平,結合國內產業政策,調整關稅結構,建立一個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允許下的調節和管理進出口貿易的新體制,推動貿易自由化進程。
2.關稅稅則和稅率
關稅稅則是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公布實施,並按商品類別排列的商品分類目錄及稅率表,是海關徵收進出口關稅的依據。我國的《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現行的《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於199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它是以國際上廣泛採用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的,共分為21類、97章。
我國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4個欄目。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貿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或原產於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協定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特惠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簽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適用原產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
我國絕大多數稅目的稅率使用從價稅,只對少數稅目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和滑動稅。
關稅稅率是對課征對象徵稅時計算稅額的比率。關稅政策是通過關稅稅率具體體現和貫徹實施的,關稅的經濟杠桿作用也是通過不同的關稅稅率和關稅結構來實現的。自1986年4月開始,我國對進口關稅稅率進行了多次調整,1991年開始多次大幅下調,到2002年我國進口關稅的平均稅率已降至12%,達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8「貨物貿易減讓表」的規定,我國關稅平均水平到2005年下降到10%。
3.關稅減免
中國的關稅減免分為三種:(1)法定減免,指《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給予的關稅減免;(2)特定減免,指依照國家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所實行的關稅減免;(3)臨時減免,指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免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