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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十二條

發布時間: 2023-06-10 16:49:38

1、20世紀50年代前期中國對外貿易政策

法律分析:20世紀50年代,中國在外交上貫徹"一邊倒"方針,在對外貿易上也形成了對蘇新國家貿易總額高、對資貿易總額低的格局。但在政策上,中國不僅從未關上對資貿易的大門,而且從1952年初就開始了對外貿格局的調適,努力發展對資貿易。如成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資本主義國家為工作重點推進民間貿易大對港澳出口並轉口東南亞,利用港澳的特殊地位發展對資貿易辦中國出口商品展覽會和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建立對資貿易平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託,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二、遵守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海關、外匯、稅務、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核、生物、化學、導彈等各類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管製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從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四、不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五、在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確的、真實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確的、合法的。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變更手續。
以上如有違反,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對外貿易經營者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備案登記表中「組織機構代碼」一欄,由企業、組織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填寫。
2.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無限責任。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無限責任。
3.工商登記營業執照中,如經營范圍不包括進口商品的分銷業務,備案登記機關應在備注欄中註明「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第七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第九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一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備案登記後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登記表》。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准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准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備案登記表編號: 進出口企業代碼:

經營者中文名稱 經營者英文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經營者類型
 (由備案登記機關填寫)

 住所 經營場所(中文) 經營場所(英文)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工商登記
 注冊日期 

 工商登記
 注冊號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證件號注冊資金(折美元)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
 個體工商負責人姓名 

有效證件號 企業資產/個人財產(折美元) 

備註:

填表前請認真閱讀背面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備案登記機關
簽 章
年 月 日

本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如下保證:

3、蘇州高效!權威發布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蘇「惠外」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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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5、外貿出口流程12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外貿出口流程的十二個步驟用幾個字來簡單概括的話,就是「約-貨-款-運-單」,具體如下所示:
1、確定這個合同的收匯方式。
2、驗貨,並拿到驗貨合格的報告。
3、製做基本文件和單證。
4、商檢。
5、租船訂倉。
6、安排拖櫃。
7、委託報關。
8、獲得運輸文件。
9、准備其他文件。
10、交單。
11、業務登記。
12、文件存檔。
二、外貿出口是指一些國家從其本身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利益出發,通過國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對本國出口貿易實行管理和控制。和國內貿易相比,多了或更強調「單」即運輸單據,比如發票、裝箱單和提單等,其中海運提單是貨權憑證,一定意義上提單就是貨也是款,這是由國際貿易的政策、運輸、貨幣等特殊性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