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詞解釋:對外貿易法
既然樓主那麼說,那我就簡單說下吧~!
對外貿易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一種保護,規范法例!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2、如何促進一般貿易發展?
一)強化了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
當前,主要國家外貿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具有對外市場開拓,對內保護國內產業的功能。增強外貿法的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本國產業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當今各國外貿法的立法趨勢。著名的美國301條款就是一例。根據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規定,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分為三種:一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及超級301條款。根據一般301條款,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或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並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麼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就應該採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條款針對的則是重點監督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而超級301條款的關注重點則是貿易自由化,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關注某些重點國家的主要貿易障礙和扭曲貿易的做法。根據 30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可以根據情況對外國採取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貿易減讓、對外國的進口貨物或服務給予進口限制,也可以通過談判要求外國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賠償等,這表明301條款是貿易單邊主義的武器。美國常常使用這個條款對其他國家的貿易措施進行調查,繼而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就進行單邊報復,以迫使他國讓步。美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如歐盟和日本都頻遭此條款的調查,深受其苦,對這個法律有切膚之痛,我國也是301 條款的主要目標。而我國1994年外貿法在這方面的功能明顯不足。
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新外貿法在原有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規避等對外調查的基礎上,調整並專門增加了第7章對外貿易調查。例如,參照美國、韓國的立法實踐,明確規定國家可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進行調查,並對調查的主管機關、方式、措施等進行了相應規定(第38、39條)。這些規定為我國今後對外談判和磋商、簽署多雙邊協議、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一個基礎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評估程序,有利於全面平衡國際經濟變化對國內產業及國內就業的影響,有利於全面評價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多雙邊安排的利弊,有利於准確及時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
同時,在第48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解決,增強了運用國家機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正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維護其國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的本質已經不只是技術的創新,而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一。因此,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日本甚至提出專利立國戰略 。
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定)中,即規定了在保護知識產權時應遵守下述原則,即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公眾健康等原則,同時也明確規定:「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新外貿法根據WTO的規則,在借鑒美、歐、日等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第5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規定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等內容。這些規定有利於中國企業妥善處理與外國專利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有利於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
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新外貿法第31條還規定,對於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外貿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這將為在境外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依據。
(三)建立預警應急機製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
建立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商務部2003年9月建立「工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政府政策對產業及企業的影響;南非、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等。從國內產業角度來說,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一般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為國務院領導、政府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實現「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該系統由預警、預案、應對實施三個部分組成,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後,特別是面臨經濟全球化、跨國公司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產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其中商務部已經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了監控,並積極推動了區域性和企業級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工作。新外貿法第49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條款的出台,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與發展。
(四)透明度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在新外貿法中得到全面的貫徹
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障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並已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外貿法主要條款。
其具體內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即通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並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三是關於商業經濟層面上的透明度。當然,WTO對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如公開會妨害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安全或損害企業正常的利益,例如商業秘密等,則可以不公開。
我國在入世議定書有關透明度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調查兩章中的第36和38條均強調了對外公告義務。例如,第3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在第54條還規定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義務。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後,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而對外貿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時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關繫到我國加入WTO時作出的承諾,關繫到我國的國際形象。通過公告,一方面增強了透明度,體現了新外貿法與WTO基本原則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過將擾亂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公開的舉措,確保了國民的知情權的實現,使得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達到一個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外貿法,學習外貿法,監督外貿法施行的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在修訂過程中還首次徵求了外國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意見。立法機關對他們提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權、指定經營、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並吸納了合理意見。這種做法既體現了WTO 的透明度原則,同時對外貿法修訂本身,而且對整個國家法制建設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3、對外貿易法的概念?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定義
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系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准條約、決定征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 ——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 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並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採取措施,在是否採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市場擾亂、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非經濟原因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 歐盟負責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的主要機構包括歐盟委員會(歐盟的行政機構) 、歐盟理事會(歐盟的執行機構) 、歐盟議會(代表歐盟的公民) 和歐洲法院。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國家的外貿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現在: 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 由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實施; 全國一盤棋,主要部門及其第一把手親自參與對外貿易法的執行; 內容詳細靈活,在管理國內進出口的同時, 強調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和拓展。
4、論述我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入世以來,我國忠實地履行入世承諾,逐年按計劃降低稅率,按入世談判確定的進度放鬆對貿易的管制,一些領域的改革速度已經超出了入世承諾。同時,我國成功地渡過了入世的五年過渡期,入世時不少人擔心的國內產業大范圍受沖擊的後果沒有出現,國內需重點保護的產業蓬勃發展,抵禦風險的能力迅速增強。我國正致力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是一脈相通的。由於我國勞動力資源充足,大部分產品相對成本低廉,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比較優勢。但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一些行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國民經濟支柱行業仍不具備與國外相應產業進行短兵相接地競爭的能力。如果我國放棄適度的貿易保護,我國的一些產業可能將面臨滅頂之災,一些新興產業或尚未建立起來的產業可能無法正常建立和發展。為了盡快形成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護體系,特別是要對部分幼稚工業加以必要的保護。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盡快修訂對外貿易法律
為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入世過渡期後面臨的新形勢,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法規來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首先應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必要的修訂。現行《外貿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一部基本法律,於1994年頒布。12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經營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對外貿易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WTO不少規則允許各成員方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採取適當措施。WTO成員,特別是美、歐、日等均在其外貿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明這些措施,以增強其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外貿法顯得過於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禦形形色色的貿易壁壘。此外,為了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我國先後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法規中的不少內容已經突破了外貿法,急需修改外貿法,使這些條例有上位法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當成為適度的貿易管理法。既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充分體現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貿易管理制度;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國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從而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應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的新形勢,建立健全我國有效的貿易防禦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防止進口產品對我國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以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還應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改、廢建立和保持一套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並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顯出來,簡言之就是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有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還需要進一步調整。我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均應對外公布,不公開的不予執行;在執行前應留出一段時間以供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與技術標准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還要公布草案徵求意見,或給成員提供磋商機會;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並且應該容易獲得。
三、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立法無序、執法不嚴,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仍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避免交叉和重復。只有各部門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統一、協調的處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結果。為做到這一點,要克服「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管理范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由於外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制度上的優惠已經逐步減少,需對外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清理,使之盡快過渡到「國民身份」,進而取消由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把外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按照進出口商品屬性,統一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體系中,不再「獨樹一幟」。要進一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 促使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手段,在統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台,執法部門使用平台,第三方運行平台」的模式,實現網上發證和建立許可證件的「電子底賬」,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密」和「高效」。
5、《外貿法》頒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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