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貿上,怎樣拒絕客戶提出的延長質保期的要求
如果少於起訂量,
你們的確有困難的話,
可以嚷客人增加,
客人一般都會理解的.如果不夠整貨櫃的話,
可以著客人收散貨費.
2、外貿業務國外客戶要貨到付款怎樣委婉的拒絕
外貿業務是國際貿易的交易,沒有必要委婉的表達,直截了當的說明情況,千萬不能含糊其辭,以免引起誤解,導致不必要的麻煩後果。
3、做外貿,如何應對被客戶拒絕?~
分析客戶拒絕的原因,及時跟進並制定策略。是產品規格不符合客戶要求?是價格太回高?是裝運期或其它服答務太差?是已經有固定的采購渠道?
分析客戶背景和采購習慣。客戶是進口商?分銷商?終端用戶?比如:不同的客戶對價格和品質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樣的。進口商采購量大但是喜歡壓價格。分銷商采購量適中對價格也比較敏感。終端用戶忠誠度高,喜歡穩定的價格和品質。
對於被拒絕的客戶資源,也可以整理出來。隔一段時間,問候一下。堅持下去就可能有收獲。
做銷售,被客戶拒絕是常事,平常心對待即可。可以給自己積極的心理暗示來解壓。比如說:這個客戶拒絕得太帥了。這個客戶電話掛得太有性格了。等等。
4、外貿中面對拒絕付款的客戶該怎麼處理?
我司去年代理出口一批幾櫃的行李箱到義大利,是開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沒有不符點)。但對方收到貨後說裡面的貨是垃圾,並印了照片回來,他們要求對方銀行拒付貨款,並通過的義大利警方告我司商業詐騙!但我們這里出口是經過海關查驗相當嚴格!不可能是我們把垃圾出口的!請問他們為什麼可以這樣拒付貨款,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怎樣做好? 分析: 在外貿出口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情形下,如果單據沒有不符點,出口商(受益人)是可以獲得款項的。因為信用證交易中,強調的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即所謂的單據買賣,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及/或服務,這也是理論上所說的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但是,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也不是絕對的,當出口商有欺詐行為時,開證行是可以拒付的,這也稱為信用證交易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例外。也就是說,當信用證交易中存在欺詐的情形,如裝運的貨物為沒有價值的垃圾時,銀行顯然也沒有義務遵守獨立抽象原則。這也是各國司法實踐所同意的一般觀點。 你所提及的問題,實際也就是該出口案例是否就是例外?按照貴司所說,貴司的貨物經過出口的海關查驗,且貴司也沒有裝運垃圾。但對方(進口商)確實也向義大利警方以商業詐騙的理由報案,且拍攝了照片為證。因此,本案關鍵是事實究竟如何,即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認為,對此案事實的認定,關鍵是如何提供證據的問題,對此需要作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貴司提供證據證明貴司所交付的貨物不是垃圾,而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對此,光有海關的查驗和報關文件是不夠的,因為海關不可能查驗每一批貨物,且海關的查驗是從貨物監管角度看待的。因此貴司需要提供船公司收到的貨物不是垃圾的證明,如托運單、大副收據、提單等,同時也需要提供出口經驗證明,證明貨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進一步的證據是工廠向貴司提供貨物的質量憑證、運輸(到裝運港)的憑證、在工廠起運的憑證、裝運港倉庫的收貨憑證。以這些證據證明貴司提供的貨物是合格的、不可能是垃圾。另一方面,在於貴司能否證明對方所說的貨物(包括照片),並不是貴司交付的貨物。這可以通過運輸貨物的船公司的單據和證明、照片所指貨物與貴司交付貨物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予以說明。 當然,如果義大利警方認為對方所指稱的垃圾貨物就是貴司交付的貨物,則警方是有權通知銀行停止付款的,理由在於欺詐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 對本案的實際處理,處理貴司提交前述兩方面的系列證據外,貴司應當自行以及通過貴司的往來銀行(參與本案信用證交易的銀行)與義大利開證銀行交涉,要求其付款。這樣迫使義大利銀行要求進口商提供確實的證據以證明收到的來自貴司的貨物為垃圾。 並且,由於貴司是外貿代理人,貴司應當向進口商告知國內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聯系方式等,與此同時也應當向國內委託人告知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適用合同法第403條。或者當進口商與國內委託人在貴司對外訂立合同時,就相互知曉的情形下,告知本案的實際情況,並告知國內委託人根據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直接與外商交涉。當然,本方案基於貴司與國內委託人之間是委託關系而不是行記合同關系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