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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外貿減稅有些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5-27 20:44:04

1、什麼叫做出口的「免、抵、退」優惠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一條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的第一條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其中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的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的第二條規定:「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對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准後予以退稅。」

三、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優惠政策。即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徵出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貨物上道環節所負擔的增值稅,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憑證辦理退稅手續。

四、可以退(免)稅的貨物所應具備的四個要件。

第一,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第二,必須是已經報關離境的貨物;

第三,必須財務上已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第四,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五、出口企業的登記及辦稅員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予批准撤並、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第一條關於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中規定:「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2.稅務登記證(副本);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六、其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其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和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後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註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可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註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抵扣。」

七、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276號」文件)的規定:「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款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託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是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對特定地區、行業和企業的納稅人在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減征或免徵的一種照顧和鼓勵措施。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即: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即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綜合資源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和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築材料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綜合資源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三年。

5.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以上政策依據:財稅字〔94〕001號文件)。

10.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徵企業所得稅。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是: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財稅字〔1997〕33號)

11.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規定條件,亦享受該政策。(國稅發〔2001〕124號、財稅字〔1997〕49號)。

12.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一部分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具體是指:

(1)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2)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同意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7)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8)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依據:國稅發〔1999〕

65號)

13.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後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2001〕60號)

14.對於高校後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字〔2000〕25號)

15.轉制的科研機構(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從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1999〕135號)

16.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17.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以上依據:財稅〔2002〕208號)

18.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新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數的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國轉聯〔2001〕8號)

19.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84號)

20.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25號)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對增值稅一般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或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款用於研究開發軟體、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同上)

二、企業所得稅抵免所得額和抵免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凡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2.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青少年活動場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允許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措施,對於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兩項或者幾項政策累加執行(依據:國稅發〔94〕229號)。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的,不得享受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據:國稅發〔2000〕38號)

2、國家推出了哪些減稅降費政策

「減稅降費」具體包括「稅收減免」和「取消或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兩部分。

減稅方面,2017年將減稅3500億元左右,包括繼續完善營改增試點政策、將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優惠范圍從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等。

個稅改革方案將部分收入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財政部還將考慮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比如有關「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其他的專項扣除項目等。

降費方面,2017年降費約2000億元。財政部重點做好兩項工作,包括全面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改革到位後全國政府性基金將剩下21項;取消或停徵35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涉企收費項目減少一半以上,將剩餘33項。

(2)2016外貿減稅有些什麼擴展資料:

具體改革:

1、營改增已成為改造提升傳統動能、培育壯大新動能的「觸媒」。營改增後,建築業積極探索裝配式、工廠化模式,房地產業剝離施工、園林、物業等實行專業化、產業化,金融行業向資產管理、金融產品等現代金融服務延伸,餐飲業等服務業專業外包迅速發展、創新意願強烈。

2、營改增成為撬動財稅改革的典型杠桿。全面推進營改增優化了稅制結構,促進了專業化分工,培育壯大了新動能,於是引起經濟發展與合作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給予的專業認可:營改增使中國的增值稅制度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在中國經濟改革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3、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圍,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過渡方案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3、2016年國稅減免有什麼政策

國稅減免政策
一、銷售避孕葯品和用具
一業務概述
享受銷售避孕葯品和用具減免稅的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凱攔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經審核確認後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敬早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貨物與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⒈納稅人備案申請及有關減免稅的情況說明;
⒉免稅貨物清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需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應在此項業務發生之後,納稅申報期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以後年度繼續發生該項業務的納稅人,應在次年1月15日後開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准和要求
⒈受理環節
①查驗資料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②符合受理條件的,在CTAIS系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列印《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系統),交給納稅人。
③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
⒉審核環節
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①調閱資料。通過CTAIS系統中調閱納稅人工商執照、稅務登記信息,核實納稅人是否登記增值稅稅種信息;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貨物與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填寫信息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注冊信息是否相符;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等;
②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⒊資格認定及確認
①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根據上述審核的情況,在CTAIS系統中進行免稅資格認定。
②確定備案意見。稅政管理崗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並在CTAIS系統中予以確認。依據決定另行製作一份備案回執返還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⒋文書銷號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依據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轉來的《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製作《減免稅批准通知書》,將《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及《減免稅批准通知書》交納稅人並進行文書銷號處理。
二、銷售古舊圖書
一業務概述
享受銷售古舊圖書減免稅的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備案申請,經審核確認後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貨物與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⒈納稅人備案申請及有關減免稅的情況說明;
⒉免稅貨物清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盯稿胡
1.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需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應在此項業務發生之後,納稅申報期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以後年度繼續發生業務的納稅人,應在次年1月15日後開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准和要求
⒈受理環節
①查驗資料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②符合受理條件的,在CTAIS系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列印《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系統),交給納稅人。
③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
⒉審核環節
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①調閱資料。通過CTAIS系統中調閱納稅人工商執照、稅務登記信息,核實納稅人是否登記增值稅稅種信息;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貨物與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填寫信息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注冊信息是否相符;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等;
②審核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⒊資格認定及確認
①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根據上述審核情況,在CTAIS系統中進行免稅資格認定。
②確定備案意見。稅政管理崗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並在CTAIS系統中予以確認。依據決定另行製作一份《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返還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⒋文書銷號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依據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轉來的《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製作《減免稅批准通知書》,將《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及《減免稅批准通知書》交納稅人並進行文書銷號處理。
三、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免稅飼料產品(含認定項目)
一業務概述
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發[2001]121號)中所規定的飼料注釋范圍的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飼料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核、備案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發[2001]12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貨物和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⒈納稅人備案申請及有關減免稅的情況說明;
⒉免稅產品清單及產品說明書及復印件;
⒊遼寧省飼料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符合享受飼料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在取得《遼寧省飼料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後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在檢驗報告有效期內生產的符合規定產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准和要求
⒈受理環節
①查驗資料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②符合受理條件的,在CTAIS系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列印《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系統),交給納稅人。
③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
⒉審核環節
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①調閱資料。通過CTAIS系統中調閱納稅人工商執照、稅務登記信息,核實納稅人是否登記增值稅稅種信息;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貨物和勞務稅涉稅項目備案登記表》填寫信息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注冊信息是否相符;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等;
②審核納稅人提供《遼寧省飼料質量監督檢驗報告》中檢測的飼料產品是否屬於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與申請的減免期限是否相符;
③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⒊資格認定及確認
①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根據上述審核的情況,在CTAIS系統中進行免稅資格認定。
②確定備案意見。稅政管理崗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並在CTAIS系統中予以確認。依據決定另行製作一份《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返還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⒋文書銷號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依據政策法規科(徵收管理科)稅政管理崗轉來的《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製作《減免稅批准通知書》,將《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及《減免稅批准通知書》交納稅人並進行文書銷號處理。

4、我國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退稅的類型

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碰蘆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具體如下: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下列八類:
第一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一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只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能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商務廳批準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功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功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一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類是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准予退稅的國產貨物范圍,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經營范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將貨物銷售給外輪、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迅裂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且符合國家投資產業政策目錄項目的國產設備。
第八類是其他形式的企業,包括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其他組織和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包括外國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畝吵閉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5、2016年12號文件減稅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3%徵收率應稅銷售行為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15號)文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專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徵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季度不超過45萬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季度應稅銷售額45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很多人以為小規模納稅人季度45萬免徵增值稅的政策沒有了,其實是錯誤的。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4月1日起,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不超過50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需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於適用5%徵收率的,依然適用原優惠政策,月度15萬元季度45萬元免徵增值稅,同樣注意開具專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徵政策。
5%徵收率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銷售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租罩高賃服務,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3、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半徵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10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並非一回事,小規模納稅人是站在增值稅的角度劃分的,將增值稅納稅人根據年應稅銷售額標准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12個月或聯系四個季度)超過500萬元的,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公司若有固定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未超過500萬也可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是站在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定義的,小型微利企業劃分標准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從業人數(包括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的公司。
企業可能同時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微企業,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及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4、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的,免徵兩費一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擴大有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年12號)文規定,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附加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及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若納稅人應稅銷售行為不涉及消費稅應稅范圍的,則納稅人享受上面條和二條的免徵增值稅政策,則相應的附加稅費也無需再繳納,需要正常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同屬於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12號)和《物虧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13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稅率為12.5×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稅率為25%×20%=5%。比如某小微企業2022年實現年度利潤為250萬,納稅調整額為+30萬,則該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100×2.5%+(250+30-100)×5%=6.5萬。

法律依據空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6、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都有哪些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2、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3、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

(6)2016外貿減稅有些什麼擴展資料

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徵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免稅

7、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初步形成了符合發展讓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框架,但建設和完善稅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個人所得稅,從個人所得稅制看,目前是分項稅制,今後將向分項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過渡,增加應稅項目,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和標准。並採取代扣代交與個人陵坦申報結合的控管辦法,改進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照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的要求和逐步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保留必要的稅收優惠,並借鑒國外所得稅制度的 經驗 和好的做法,規范企業所得稅,實現簡化和高效。

3、完善地方稅制。主要是研究制昌租定遺產和贈與稅,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4、完善增值稅制,加強增值稅管理的 措施 。

二、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鼓勵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

1、限定地區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政策。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對設在沿海開放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邊境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旅遊度假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

2、限定產業、項目減低稅率征稅的政策。如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地區,外耐汪兆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設在經濟開放區,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

3、限定行業、項目給予定期的優惠政策。

①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②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一年免稅,兩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③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兔稅,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外商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外商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說法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對外商在農林牧業、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其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預提所得稅。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免徵所得稅。

6、鼓勵外商在中國擴大資本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最近,為進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政府決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項目,重新實行對項目進口機器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涉外稅收政策調整勢在必行

中國的涉外稅制是自1979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逐步建立發展完善起來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1980年和1981年,經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和四次會議先後審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車船使用牌照稅,這樣使形成了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和地方稅在內的一套完整的涉外稅收法規體系。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稅制在不斷地進行改革。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

1994年的稅制改革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說,主要涉及的是流轉稅的改革。1993年12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停止執行工商統一稅條例。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內資企業一樣,實行統一的流轉稅政策,改變了長期以來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流轉稅制的模式,邁出了向統一稅制靠攏的重要一步。

涉外稅制自建立以來,一直區別於內稅而自成體系,這套稅制與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基本適應的。在組織財政收入、鼓勵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對外經濟交流、維護國家經濟權益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的確立,涉外稅收單獨立法稅收政策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狀況已經難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稅制走向統一是必然趨勢。

通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區別稅收待遇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1991年合並兩個舊涉外企業所得稅法時,對所得稅的優惠進行了適當調整,主要是突出行業性傾斜政策,這些政策對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特別是到中國沿海地區投資起一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明顯的政策差別,帶來一些問題。例如:

1、現行優惠政策存在多層次區域性差異,不利於引導外資參與邊遠、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同時引發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有的擅自製訂稅收優惠,給國家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現行行業性傾斜尚不能與國家產業政策吻合。目前行業性優惠主要圍繞“生產性”企業,但在定義“生產性”時,稅收法規無法做到逐一列舉,只能對主要行業加以籠統歸類。以國家產業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屬於“生產性”的並非國家鼓勵的,而一些傳統意義上屬“非生產性”的卻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

3、繁多的優惠政策帶來執行上的困難,降低了法規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給一些人以可乘之機。根據稅制改革規劃,對現有企業所得稅制,即兩個企業所得稅法或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合並是今後幾年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其目的是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為中外企業創造一個基本平等的競爭條件,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勵投資措施。由於法規的修改與合並需要細致研究一系列理論和技術問題,並且必須通過有關法律程度,因此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也就是說,對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在短期內不會變化。何時進行調整,如何進行調整將取決於改革的進展和需要。當然在調整時,國家將會認真考慮已成立企業的利益,確保稅制平穩過渡。

4、關於出口退稅問題

稅制改革以後,1994年1月1日以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金業一樣,統一執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存在增加稅負返還的問題。這部分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出口產品所涉及的進項稅款給予退稅。

出口貨物給予退稅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一般來說,都是以法定的征稅稅率確定出口貨物的退稅率。1994年中國實行新稅制以後,也是這樣確定的。但是,由於部分行業、企業和產品存在著稅負增加較多的實際問題,為了保證新舊稅制的平穩過渡,國家陸續實行了一系列減免稅優惠政策。例如,對國家級新產品、化肥、農葯、農膜、飼料等產品都給予了一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

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以及福利企業、校辦工廠,實行先征後返還的稅收優惠;對 文化 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給予超稅負返還,等等。此外,目前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相當嚴重。這樣,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實際稅負遠遠低於增值稅的法定稅率。因此,出口貨物增值稅按法定稅率退稅存在著少征多退的問題,造成出口退稅規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稅難以及時到位,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正常周轉。在這種情況下,本著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國務院決定自1995年7月l起,對出口貨物根據實際稅負情況適與調低出口退稅率。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行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不久後,國務院決定再次調低出口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10%和14%的退稅率分別調為6%和9%,農產品和煤炭的退稅率不變。自去年下半年以來,為了扶持某些行業或產品擴大出口,經國務院批准,相繼對紡織、造船、煤炭、建材等行業的產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

依據上述退稅率,目前外貿收購企業一律採用先征後退辦法;對生產企業(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貨物,依現行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可以實行先征後退辦法,亦可實行“免、抵、退”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都將按上述 方法 辦理出口退稅。這就在出口產品退稅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內外資企業的一致性。

四、稅收征管體制改革

近幾年來,中國在致力於改革稅制的同時,對如何強化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索。新稅制的實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幾年的改革試驗,在借鑒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初步確立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這個征管模式的主要內容:

1、建立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

2、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

3、建立以計算機為依託的管理監控體系。

4、建立完善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將成為稅務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稅制順利運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內地的稅收關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中國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按“一國兩制”的構想,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作為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自己獨立的法律體制和稅收制度,自行立法,設定稅種、稅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內地實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事務。

1、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及協定執行方面,內地與香港的關系

根據《基本法》第1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基礎上,還需經與有關締約國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從目前我國已同外國簽訂的57個稅收協定的具 體操 作來看,由於這些協定所列中國稅種僅適用於中國內地,所以,這些稅收協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由於稅收協定需依締約雙方具體稅制的特點進行談簽,不同稅制組成一方再同另一方談簽,具體條款的技術處理困難,因此難干付諸實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侍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稅收協定、保持和發展稅務關系。

2、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的稅收問題

回歸後,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繼續比照適用我國現行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的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繼續鼓勵香港同胞到內地投資,凡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者,均可繼續享受我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的規定,回歸後,內地與香港間的貿易(指貨物買賣,不包括服務貿易),仍視同與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間的進出口貿易,繼續執行現行的稅收政策。即:內地從香港地區進口的貨物,應按稅法的規定徵收(或減兔)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內地出口到香港地區的貨物,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待遇。

3、關於香港與內地間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回歸後內地與香港間如何避免雙重征稅,這是港人特別是工商界關心的一個問題,從過去的稅務實踐來看,由於香港實行地域性稅收管轄權,即對其境外所得不征稅,以及內地說法中有對在境外繳納稅收抵兔的規定,從而可以自動地解決大多數雙重征稅問題。對於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重復征稅問題,今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達成了一致意見,就避免重復征稅問題作出了安排.這個安排已於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始執行,並於今年7月起在內地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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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減稅降費政策內容

減稅游友降費政策操作指南(一)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二)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三)個體商戶經營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四)適用3%徵收率的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減稅降費」具體包括「稅收減免」和「取消或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兩部分。個稅改革方案將部分收入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財政部還將考慮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比如有關「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其他的專項扣除項目等。
法律神桐槐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好簡政減稅降負措施更輪襲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深刻認識簡政減稅降負的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簡政減稅降負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以來,我國經濟保持了總體平穩、穩中向好的態勢。同時,經濟運行穩中有變,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在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錯綜復雜的情況下,加大簡政減稅降負力度,有利於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為我國經濟長期向好發展提供持續有力的支持。

9、國家鼓勵型出口創業企業稅務減免有哪些?

一、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營業稅
1.出口特定貨物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2.特定納稅人退免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准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在國外投資的企業。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指定出口企業。對指定企業出口部分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
(6)出口特殊貨物的企業。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7)出境口岸免稅店。對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國稅發[1996]182號)
3.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4.國產鋼材退稅。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退還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5.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座具、體育設備和游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6.自營或委託出口退免稅。各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貨物,除規定若干種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消費稅實行免稅辦法。(國稅發[1994]31號、財稅字[1997]50號、財稅[2002]7號)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託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財稅[2002]7號)
8.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94]財稅字第58號)
9.外商性投資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經外貿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性投資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0.物資援助出口免稅。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1.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財稅字[1998]119號)
13.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於出口或加工之後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4.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5.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9]101號)
27.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1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31.出口企業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2.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事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計算抵扣進料加工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抵扣。(國稅發[2000]165號)
34.樣品、展品出口退稅。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准予憑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5.視同自產貨物退稅。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國稅發[2000]165號)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
36.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設備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間購買的可退稅國產設備,不能提供所購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也可憑購進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國產設備已納稅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申請退稅。應退稅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國稅發[2000]165號)
37.鋼材免稅。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144號)
38.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
39.國產鋼材抵扣。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其進項稅額准予在其他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字[1999]144號)
40.出口柴油退免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消費稅按法定稅額退免稅。(財稅字[1999]289號)
41.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先征後返。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消費稅實行先征後返。
42.法定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出口關稅:(條例第45條)
(1)關稅免稅限額。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廣告品和貨樣免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運輸工具裝載必需品免稅。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43.損壞貨物減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出口關稅。
44.法律規定的其他貨物減免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關稅的出口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征。
45.特定貨物減免稅。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徵出口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免徵出口關稅,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46.退回貨物不征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徵收出口關稅。
47.補償或更換相同貨物不征稅。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出口時不徵收出口關稅。
48.暫時出境貨物暫不征稅。經海關批准,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並自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的,在出境時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的,可暫不繳納出口關稅。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延長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貨物。
49.退回貨物退稅。已徵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關稅。
50.郵遞物品免稅。出境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數量范圍內,並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每個家庭全年寄出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免徵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1.郵包免稅限額。出境郵包每次稅額不超過50元的、免徵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2.安家物品免稅。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徵關稅。
5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徵出口關稅。
5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5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徵出口關稅。
56.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稅。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2號)
57.發射國外衛星收入免稅。對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7]101號)
58.境外運費稅項扣除。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59.境外旅遊稅項扣除。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60.采購原材料、零部件退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在國內采購的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1]104號)
61.銷售鑽石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鑽石銷售給上海鑽石交易所的,視同出口按貴重產品的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財稅[2001]176號)
62.棉紗、棉布及製品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棉紗、棉布及其製品的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財稅[2001]208號)
63.紗、布出口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國稅發[2001]74號)
64.鑽石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鑽石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1]176號)
65.棉花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棉花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28號)
66.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免稅。經國務院批准,對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46號)
67.收購出口的國產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准設定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國稅函[2002]373號)
68.外貿企業遺失發票退稅。對2001年7月1日後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國稅函[2002]827號)
69.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後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後,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後辦理免、抵、退稅。(國稅發[2002]152號)
70.外銷航空食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財稅[2002]112號)
71.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在銷售時視同出口,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免抵退稅額=銷售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扣額。(財稅[2003]46號、財稅[2003]249號)
72.出口鉑金製品加工費退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出口鉑金製品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86號)
73.利用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機電產品退稅。對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力貸款)視同政府貸款,用該貸款建設的項目,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准予退稅。(國稅函[2003]89號)
74.下放A類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權。從2003年1月1日起,對A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審批。審批認定的A類出口企業名單,必須上報總局備案。(國稅發[2003]117號)
75.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不論何種貿易方式,均按下列規定的出口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222號)
(1)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①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③現行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④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
(2)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列明11種食用粉類和7種分割肉類貨物,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46類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4)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①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②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8種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13類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④除第(1)條、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①款、②款、③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5)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4)條第④款范圍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級國稅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批,由省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76.農葯出口退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的48種農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3]1158號)
77.免稅店退稅。從2003年11月1日起,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准設定的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經營的國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統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財稅[2003]201號)
78.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79.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准予退稅的,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於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0.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1.計算機軟體出口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機軟體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82.出口自產應稅消費品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免徵消費稅。(財稅[2002]7號)
83.使(領)館購買中國物品退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財稅[2003]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