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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貿易基本法是

發布時間: 2023-05-24 04:54:59

1、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1、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
①含義:獨立自主是指自己擁有處理本國事務的權力,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國資源發展本國經濟。
②原因:只有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自主地掌握本國的經濟命脈,逐步建立起獨立的、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的經濟獨立,進而保證政治獨立;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才能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③正確處理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與對外開放的關系: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絕不是閉關鎖國、固步自封,排斥同國外進行經濟貿易合作。自力更生與發展對外經濟關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是實行對外開放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以平等的地位與其它國家發展對外貿易,提高我國在經濟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自身潛力,不斷發展我國經濟,創造出豐富的物質財富,為對外貿易提供物質條件;對外開放是增強自力更生能力的重要途徑,通過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可以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文明成果,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增強自力更生的能力。
2、 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
平等互利就是國家不分大小、不分貧富與強弱,無論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有何差異,都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對方的主權和選擇自己發展道路的意願,使雙方都能獲得各自的利益。這是市場經濟的普遍原則,也是各國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前提。它要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符合對等的原則,在貿易協定中不能有損害一方主權的要求,不允許不等價交換的發生等
3、發展對外貿易與保護民族工業相輔相成,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
貿易自由絕不等於進口失控,特別是一些基礎產業和新興產業與國外存在較大差距時,更要對進口嚴格控制,以保護國內工業正常發展。在發展對外貿易時,面對國外採取傾銷手段,直接打擊我國相似產品的產業的不公平競爭,我國也應採取反傾銷措施。
4、正確對待資本主義國家的東西
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既有對立的一面,又有繼承的一面。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既要大膽吸收和借鑒當今世界包括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有益的東西,又要堅決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決不允許資本主義腐朽的東西在中國泛濫。

2、關於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初探

本篇文章來源於 「論文地帶」 轉載請以鏈接形式註明出處 網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3/20111.html

「內容提要」:2004年7月1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開始實施。新的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新形勢下的產物,基本適應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現實狀況。本文在對新外貿法中增加的新內容詳細介紹的基礎上,總結了其對WTO協議基本原則的貫徹情況,並粗淺的分析了其在結構、規則、功能等方面的特點,最後提出了在該法實施過程中需注意的兩個問題。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新內容 WTO的基本原則 特點 問題

一、概述經過十五年艱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國終於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第16條的第4項規定,「各個成員方應保證其法律、規章與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協議規定的義務。」根據該規定,各成員方的國內法的制定和實施不得違反WTO一攬子協議的內容。《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67條寫明,「中國一貫忠實履行其國際條約義務。中國將保證其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符合《WTO協定》及其承諾,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國際義務。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協定》的新法的途徑,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

因此,通過立法機關對與WTO規則不符的舊法的廢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規則的新法成為中國作為WTO成員需履行的主要義務。事實上,中國在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並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來,為履行我國的承諾,立法機關已經清理各種法規和部門規章2300多件。其中通過人大、國務院和各部門修訂了320多件,廢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各個方面。全國各個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萬多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它政策措施,並根據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分別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廢止。 [1] 其中最受矚目的舉措則是對外貿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修訂和通過。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規則的內容,且業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現實狀況。隨著我國加入WTO,開始履行WTO的條約義務,對外貿法進行修訂就成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務。新的對外貿易法經討論已於2004年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後的外貿法為11章70條,比舊的外貿法增加了3章26條。新的外貿法修改和刪除了與中國經濟與貿易現狀不相適應的內容,依據WTO的規則,包括WTO的基本原則,貿易領域的有關協定以及中國的承諾和當前的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了新的內容。盡管新的外貿法有些內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則,需要細則進行落實,但作為對外貿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體現了WTO協議的內容,反映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實狀況,是一部較為完善的用於調整外貿關系的法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新內容新的對外貿易法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和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出台的關於對外貿易的基本規則。為適應這種新的形勢,立法者對舊的外貿法規則進行了修改,並在新的外貿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對外貿易經營權在我國舊的外貿法體制下,個人是不可以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和履行WTO承諾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的現實情況,將對外貿易活動的主體擴大到個人就成為必要。新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活動的主體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對外貿易基本法規則的形式明確了個人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性。

與此密切相關的是對外貿易經營權的變化。依照舊外貿法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不但必須滿足外貿法所規定的條件,還必須得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在這些限制條件下,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對外貿易都必須通過外貿代理制度來進行,無形中增加了對外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嚴重的限制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這與各國允許自由進行對外貿易的普遍實踐不符,也有悖於WTO貿易自由的精神實質。新的外貿法摒棄了這一計劃體制衍生的陳舊的制度,規定只要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或有其他執業手續,並在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了備案登記,無論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可以經營對外貿易,即以登記制代替了審批制。

新的外貿法遵從WTO崇尚貿易自由的原則,改變了舊法中限制貿易自由的規定,消除了進行對外貿易的資格限制,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為進一步擴大我國的對外貿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國營貿易制度新的對外貿易法增加了關於國營貿易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外貿法中的國營貿易管理制度源於 GATT1994第17條以及服務貿易協定第8條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各締約方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建立或維持國營貿易,即對部分領域的貨物貿易,授權特定的進出口企業經營,但國營貿易企業也應遵守WTO一般規則的約束,按照非歧視的原則組織活動。由於國營貿易具有確保國家在一些關鍵領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權從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國貿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於各國的外貿法中,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對於我國來說,國營貿易在維持國計民生,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這項重要的制度在舊外貿法中卻絲毫沒有提及,這與我國的現實以及各國的外貿立法是不相一致的。盡管新的外貿法只對其做出了原則的規定,但是我國立法首次以位階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對國營貿易管理制度的規定,一方面體現了我國外貿立法與各國普遍立法實踐趨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國立法重申WTO規則的表現。

(三)進出口自動許可制度新的外貿法第十五條是關於進出口自動許可的制度。 [2]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採取的管理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WTO為保證成員國間的貿易自由和擴大市場准入,制定了《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這個協議規定了兩種許可證制度,一是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一是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自動進口許可證主要是為國家統計進口貿易提供數據,是各國對進出口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貿法以明確法律條文的形式給予這種制度以合法依據,從法律上肯認了這種制度存在的價值,是對我國外貿法的完善,也是在實踐中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需要。

(四)對貨物、技術及服務的進出口採取必要措施的制度舊外貿法已有關於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某些貨物、技術及服務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該法第十六和十七條。新的外貿法也用兩條對採取必要措施進行了規定。與原來外貿法分別規定採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貿法在第十六條中將限制或禁止措施進行了合並規定,而在第十七條中規定了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從具體內容上看,新的外貿法在原來外貿法的基礎上,增加了WTO規則中規定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一些情況,同時對原來外貿法的措詞進行修改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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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的原則。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制度。對外貿易政策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自行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包括:方針、政策的統一;法律、法規的統一;各項外貿管理措施、制度的統一。(二)維護公平、自由對外貿易秩序。但是,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應建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建立在平等、有序、公平競爭的基礎之上。任何在中國境內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三)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十四條 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1、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獨立自主是指自己擁有處理本國事務的權力,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國資源發展本國經濟。

2、更要對進口嚴格控制,絕不是閉關鎖國、自力更生的原則。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固步自封,都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平等相待,又有繼承的一面,以保護國內工業正常發展、不分貧富與強弱,使雙方都能獲得各自的利益,才能以平等的地位與其它國家發展對外貿易。

3、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自力更生是實行對外開放的前提和基礎。它要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符合對等的原則,實現社會主義的經濟獨立、 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 平等互利就是國家不分大小,面對國外採取傾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