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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成交確認書

發布時間: 2023-04-17 11:06:45

1、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國際貿易就是國際商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突破某些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首先要了解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和規則。食用菌屬於農產品,其出口貿易大體經過以下程序:

1.簽約前的政策咨詢 出口國配額制度、進口國配額或許可證制度、貨物是否來自限制的國家和地區、輸出國和輸入國家間的雙邊協議、國外通關所需手續,如植物檢疫證書、衛生證書、熏蒸證書、放射證書、產地證等。

2.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 由貿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成交確認書),開具信用證,在合同中描述產品屬性、產品價格、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日期、保險、檢驗及通關用的證書等。

3.生產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當地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登記或注冊的加工廠根據合同或信用證的有關條款,按照輸入國的有關法律(食品衛生法、動植物檢疫法)進行加工生產,經廠檢合格後出廠。

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必須追求無可挑剔的產品質量,這在質量管理上要求企業應獲得ISO9000系列質量認證,或推行GMP(良好作業規范)和HACCP(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的質量保證體系,從原料生產到消費者餐桌都得實行全面的質量管理,以使綠色食品有可靠的質量保證。

4.外貿驗收 外貿公司對加工廠生產的產品質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報檢。

5.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一道國門。出口企業按照規定,持外貿合同、信用證、發票、工廠檢驗合格單、和外貿公司的商品驗收單、包裝性能結果單等手續進行報檢。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與輸入國的雙邊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合格後辦理《換證憑單》或《通關單》,然後報關。

6.報關 出口企業辦完報檢手續後,持《通關單》、《產地證》、合同或信用證、裝箱單、發票等辦理報關手續。這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二道國門。

7.船運 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商品,委託船公司裝集裝箱集港,經港口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後裝船出運。

8.國外檢疫 國外動植物檢疫的主管部門一般是中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檢疫職責分明,檢疫范圍明確,沒有多部門的交叉、重復現象。有些農業發達國家的口岸動物檢疫與植物檢疫機關是合並在一起的,如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荷蘭等等。輸入國的檢疫機關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動植物檢疫法)查驗有關單證,對該批貨物實施檢疫。

9.食品安全檢查 食品安全檢查是根據輸入國制定的各方面的技術法規和標准,查驗該批貨物是否符合輸入國制定的《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來自認可的加工廠;食品是否安全,比如農殘、重金屬、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標;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標簽等檢查。這些職能各國的主管部門也不相同,美國由FDA執行,日本由醫葯局食品保健部執行,口岸檢疫所具體辦理。歐盟15國由歐盟委員會食品獸醫辦公室負責對外談判,各國口岸部門聯合預警的機制,也有的國家與海關聯合執行。國外的檢疫和食品安全檢查是輸入國家的官方行為,如被對方檢查出問題,對方一般採取檢疫處理、退貨、銷毀等手段處理該批貨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貨。

10.國外檢驗 國外的檢驗有部分國家是官方行為,也有部分是民間的中介行為,如公證等形式,他們檢驗政府強制檢驗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如數量、重量、品質、規格、性能等檢驗項目。

11.通關 交納關稅貨,提貨出港。

12.買方驗收 買方根據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對貨物進行驗收,合格後結算,出現規格不符、短重、混有異物情況,由貿易雙方協商解決,或提出索賠或做退貨處理。

通過上述由買到賣的過程,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的區別在於,每一票貨物,不管數量多少,不管貨值多少,都有輸出國和輸入國政府的強制參與,一旦貨物被對方官方檢出問題,除本批貨物受到損失外,還有可能對輸出國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甚至封關,乃至形成兩國的貿易爭端。

我國菇類食品加工廠的衛生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2000年,河北省石家莊某廠和寧晉某廠出口義大利的鹽漬平菇被檢出微生物超標,遭到退貨,在歐盟各成員國預警並兩次照會中國官方。

在食用菌產品檢疫方面,除韓國與我國簽定了雙邊協議外,其他各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動向,但大部分國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另外就是包裝檢疫的問題,如果使用的是木質包裝,就應該符合輸入國的有關規定。比如大部分國家不允許帶樹皮,有的國家不允許有大於3毫米的蟲洞,有的國家要求出具熏蒸證書等等,有關內容請參見附錄中關於《外貿檢驗檢疫對食品生產的規定》。

2、求一份國際貿易合同單!!!最好中英雙語版的!急哦

銷 貨 合 同
SALES CONTRACT

賣方 號碼:
No.
GUANGDONG TEXTILE IMP. & 日期:
EXP. GRANDTON TRADING 簽約地點
CO.,LTD.7/F,GUANGDONG Signed at:
TEXTILES MANSION,168 XIAO BEI 電報掛號:
ROAD,GUANGZHOU,CHINA cable address:
Telex:
Fax:
買方 電報掛號:
Buyers: cable address:
地址 Telex:
Address: Fax:
茲經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貨 號
Art No. 品名及規格
Description 數量
Quantity 單價
Unit price 金額
Amount

數量和總值均得有 %的增減,由賣方決定。
With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Sellers』 option.
2、總值:
Total Value:
3、包裝:
Packing:
4、裝運期:
Time of Shipment:
5、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6、保險由賣方按發票全部金額110%投保至 為止的 險。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up to only.
7、付款條件:買方須於 年 月 日前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
Terms of payment:
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期後15天在中國到期,該信用證中必須註明允許分運及轉運。
By Irrevocable ,and Divisi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8、裝船標記:
Shipping Mark:
9、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我成交確認書號碼。
When opening L/C ,Please mention our S/C number.
10、備注
Remarks:

賣方 買方
THE SELLER THE BUYER
…………………………… ……………………………

3、一般出口貨物報關案例 要一個出口貨物的報關案例,案例要詳細

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北京)(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IMPORT &
EXPORT CORP.)與法國LECLEC公司於2005年7月8日在廣州簽定了出售戶外傢具(outdoor furniture)的外貿合同,貨名:花園椅(Garden Chair, 鑄鐵底座的木椅,按規定出口時需要有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明),型號:TG0503, 價格:USD58.00/PC FOB Guangzhou,數量:950把,毛重:20KGS/PC,凈重:18KGS/PC,包裝:1PC/CTN,集裝箱:1X20』,生產廠家:廣東南海飛達傢具廠,最遲裝船日期:2005年9月8日,起運港:廣州港,目的港:馬賽,支付方式:不可撤銷信用證。
(1) 根據以上資料為出口公司整理一份銷售合同/成交確認書。
KEY:SALES COFIRMATION,列名合同條款:品名、規格、成交方式、裝運港、目的港等,中英文對照
(2)如果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委託廣州穗港報關行報關,是否要辦理異地報關備案手續?需要的話,應如何辦理?
KEY:不用辦理異地報關備案手續。因為實現了電子口岸,當一個企業一家進出境海關備案之後,這個資料可通電子口岸資料共享。
(3)如果訂艙的裝船時間是2005年9月8日10:00 am,那麼,報關員應最遲何時在何地報關完畢?
KEY:最遲應於2005年9月7日10:00 am報關完畢
(4)如果報關員在8月20日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向海關申報,8月22日收到海關「放行交單」的通知,那麼,報關員應不遲於哪一天持列印的紙質報關單,備齊哪些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提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KEY:報關員應不遲於9月1日。備齊的單證有: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單、裝箱單、發票、裝貨單等。
(5)應該繳納哪些海關規定的稅費?
KEY:不須繳納稅費,相反還可在辦理外匯核銷之後,向國稅申請辦理退稅。

4、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怎麼查成交確認書

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查成交確認液帶穗書的步驟是:
1、打開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鬧卜網站。
2、點擊我的,登錄帳號進入個人中心。
3、個人中心點擊查詢功行銷能。
4、在查詢功能中輸入關鍵詞成交確認書進行查詢。

5、FOB與跟單信用證的關系

你可以從下面的案情中看出它們之間的關系!

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

1999年4月24日,原告通過傳真與墨西哥客戶I.D.E.A.NU0VE訂立成交確認書,約定由原告賣給其一批不同型號的文具盒、塑料文具套裝及塑料筆刨,其中貨號為NO.8896的筆刨有3840打,單價為FOB廈門1美元;貨號為NO.8835的筆刨有3200打,單價為FOB廈門1.25美元。1999年5月11日,墨西哥客戶通過紐約SAFRA國家銀行(SAFRA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開出總金額57093美元的跟單信用證。

1999年5月17日,原告將該批出口貨物票、裝箱單、報關單等與出口有關的商業單據交給被告,口頭委託被告代其訂艙、倉儲、報關、場裝、代辦提單等貨運代理業務。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待出口貨物運至被告指定的廈門和豐倉儲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和豐公司)堆場,由被告向和豐公司堆場安排了場裝計劃。此後,被告列印好提單樣稿,傳真原告審核後,由被告正式向承運人辦理提單簽發手續。被告並向原告出具了集裝箱專用發票,表示其已向原告收取了拖車費、堆存費、場裝費等費用。廈門外貿國際貨物運輸公司代理承運人FECA OCEAN LINESS.A.簽發的提單記載: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憑紐約SAFRA國家銀行指示,承運船為「東豐山」V.9939,起運港廈門,目的港墨西哥城,所裝貨物為475箱文具,由托運人自行裝箱、點數和鉛封,一個40』櫃運輸。該貨物運到墨西哥後,收貨人稱已收到該貨櫃,但未找到型號為NO.8896及NO.8835的70箱價值為7840美元的筆刨,傳真要求原告核實。之後,墨西哥客戶再次傳真原告,聲明不再接受70箱筆刨,並要求原告退回已通過信用證結得的該部分貨物的貨款,原告只好要求其從下一訂單中將該70箱筆刨貨款扣回。墨西哥客戶於1999年8月從另一單交易中直接扣除了7840美元的貨款。

為減少損失,原告決定盡快售出未發運的70箱筆刨,在確定將貨賣給馬來西亞客戶前,原告、被告及和豐公司對處理方案及原告的損失承擔等事宜進行協商,形成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認可將70箱筆刨銷售給馬來西亞客戶,價格為CNF巴生港2675.2美元,原告損失由三方各分擔三分之一,但該協議被告未簽字認可。之後,原告於1999年10月將此70箱筆刨在廈門裝船,運往馬來西亞巴生港,扣除銀行費用,結得CIF價貨款2660.2美元。另,原告為履行該合同支付寄樣品給馬來西亞客戶的寄樣費人民幣340元,支付報關費人民幣175元,支付廈門至巴生港的海運費278.34美元。此後,原告以被告漏裝為理由,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如下損失:(1)70箱筆刨銷售可得利潤3826.89元(人民幣,下同);(2)貨值損失44065.05元;(3)處理此事車費1500元;(4)處理此事傳真費、電話費600元;(5)處理此事樣品寄樣費340元;(6)發運70箱筆刨到巴生港的費用1880.56元。以上合計52212.50元。

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在庭審時辯稱:其已如約完成貨代業務。其為原告代辦的提單為已裝船、清潔提單,原告已通過銀行以信用證方式結得全部貨款(含原告所稱70箱筆刨),至此,被告訂艙、報關、代辦提單業務均已完成,未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外銷價為FOB價格條件,根據該條件貨物裝船則風險轉移,提單已經記載了全部貨物裝船。即使貨物有70箱未實際裝船,根據國際慣例,原告不應對國外客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自願返還原已收到的部分貨款,應自負其責。貨物漏裝的責任在和豐公司,因為漏裝是堆場未按其作業指令造成的,且原告並未委託其監裝,故其不應負責。

庭審調查中,被告確認原告出口墨西哥70箱筆刨的可得利潤損失為人民幣3826.89元。庭審中,被告提交了其經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的貨代資格證書。

審判
審判
審判
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糾紛是因被告在為原告代理貨物運輸中未完全履行義務並導致原告的損失而引起的。原、被告就貨運代理事宜雖未訂立書面協議,但經口頭協商,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約定內容合法,故對雙方的貨運代理關系及其效力應予認可。被告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專業公司接受原告的委託,收取了包括場裝費在內的相關費用,即應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保證貨物如數裝箱並安全裝船。本批貨物的裝箱雖然是由和豐公司實際操作的,但該公司與原告並無直接的委託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告不能以第三方的原因對抗原告,且從本案實際情況看,70箱筆刨漏裝亦與被告未盡監裝義務有關。根據國際貿易價格術語解釋,本案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是指運輸的風險。原告托運的70箱筆刨並未裝入集裝箱,因貨物未發生越過船舷的客觀事實,所以也就不存在風險轉移的問題。原告的貨物採用集裝箱運輸,提單上載明的貨物由托運人裝箱、點數、鉛封等條款,是原告與承運人就集裝箱運輸方式所作的特別約定,對承、托雙方具有約束力。承運人已憑托運人的鉛封整箱接收和交付,故不能對箱內貨物的數量短缺承擔責任。原告的墨西哥客戶先根據提單的表面記載向原告支付貨款,後根據接收貨物的實際情況向原告索賠,這不僅符合國際貿易慣例,而且有法律依據。原告在憑提單表面記載結匯後,又根據漏裝貨物的事實向其客戶作出賠付,其行為符合民事交易的誠信原則,應予認可。綜上,本案被告關於風險轉移、原告不應對外賠付以及貨物漏裝的責任應由和豐公司承擔的辯稱,本院均不予採納。本案糾紛發生後,原告曾積極與被告協商,在幾方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為防止損失擴大,原告將貨物轉銷馬來西亞,該行為應予支持。原告因被告違約而導致和發生的70箱筆刨第一次出口的可得利潤損失、第二次出口的貨物差價損失以及寄樣費、報關費、廈門至馬來西亞巴生港的海運費等應由被告賠償。但原告主張的車費、傳真電話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院於2000年2月24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利潤損失人民幣3826.59元、貨值損失5164.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廈門至巴生港的海運費278.34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寄樣費人民幣340元、報關費人民幣175元。

二、駁回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付了原告上列損失款項。

評析
評析
評析
評析
本案涉案標的額不大,但爭議焦點頗多,涉及合同相對性、國際貿易風險轉移、信用證結匯、國際集裝箱交接習慣作法,甚至還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本案亦屬與國際貨物買賣及國際貨物運輸有關的案件,處理本案,既要考慮我國法律的規定,也要考慮適用國際慣例、國際習慣作法。而將國際、國內法律有機結合、正確下判的前提,首先必須正確理解隱含在法律條文、國際慣例中的法律真意,其次要合理地利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將案涉焦點一一釋明,最終落實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原告損失的認定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因代理人未盡約定的義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自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被代理人的相應損失。如果被代理人沒有損失或者被代理人的損失非因代理人違約所致,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提起的給付之訴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提出按FOB價格條件成交的貨物越過船舷風險轉移及原告採用信用證結匯,單據相符,銀行已付清全部款項,進而得出原告無損失,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等的抗辯。若本案僅是一個國內案件,自然不涉及風險轉移及信用證結匯的問題,正因為本案涉及到國際貨物買賣和運輸,要落實運輸代理中造成的損失有多大,必須回到國際貿易合同頂下,對此問題進行考量。在國際貿易中,原告與其墨西哥客戶採用的是FOB價格條件和跟單信用證即期付款方式。FOB也好,信用證也好,當事人自願選擇採用某種現成的國際慣例,則此慣例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就轉化為貿易合同所確立和確認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強制力。本案所涉國際慣例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風險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風險轉移與損失承擔密切相關,風險在哪一方,損失承擔即在哪一方。結合本案,風險主要是指在運輸途中的意外損失。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則》,採用FOB價格條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本案貨物一部分越過船舷,一部分因漏裝集裝箱內而未越過船舷。被告主張越過船舷風險轉移,因爭議貨物未發生越過船舷的事實而難以成立,此時原告的漏裝貨物損失客觀存在,被告認為風險與損失已轉移至貿易合同買家,原告沒有損失無權索賠,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本案涉及的貿易合同是採用跟單信用證結匯,自然要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這一國際慣例。根據該慣例,原告作為出口人只要提交單證相符的單據,就可以結得信用證下款項。單據中最為重要的當然是清潔、已裝船提單,原告在貨物裝船後獲得的也正是這種提單。所以,即使貨物沒有如提單上所載的那樣全數裝船,但作為結匯單證的提單本身並無瑕疵,故對原告而言,不存在收匯不到的風險。正是基於原告已全部收匯的事實,被告才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原告沒有損失的又一抗辯。被告並認為原告自願將已結得的貨款又賠付其買家,屬於原告自己製造的損失,與被告無涉,不應由被告承擔。由此就產生了這樣一對矛盾,根據國際慣例操作原告能全部結匯無損失,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則被告未盡監裝義務,貨物漏裝應該產生漏裝損失。本案承辦人注意到這一矛盾,並根據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對原告將不應當得到的部分利益返還其買家的做法給予了支持,同時又從墨西哥買家的角度上論述了買家在貿易中買單只是單據交易,貨物的實際情況如與單據不符,其有權依據實際情況向賣家索賠。

綜上,法院確認了本案存在損失,損失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二、該損失應由誰索賠?應由誰賠償?

本案墨西哥買家在付款贖單之後,發現提單記載與其所收貨物數量不一,有短少貨物的損失,其作為收貨人本可依據提單向承運人主張。但其如提出這種主張是得不到承運人賠付的,因為這里涉及到海運集裝箱交接貨物的習慣作法。根據該習慣作法,提單如有記載由托運人裝箱、點數、鉛封的條款,則承運人因未參與裝箱、點數、鉛封,在目的港其只要憑完整的鉛封進行交接即履行了運輸義務,不對貨物短少承擔責任。在此條件下,保證貨物數量的責任還在賣家,亦可認為此條款是對越過船舷風險轉移的保留。所以,買家沒有選擇承運人,而是直接向賣家即原告索賠。原告在安排賠付後,當然可依據產生的損失向責任人貨運代理人被告索賠。

至於被告辯稱的和豐公司實際操作裝箱,漏裝責任在該公司,應由該公司承擔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貨代合同締約雙方是原告與被告,依合同被告負有監裝義務,漏裝貨物可能是由和豐公司造成,但與被告未盡監裝義務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告應向原告獨自承擔合同責任。至於被告與和豐公司的關系,可依據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去處理,和豐公司有否責任亦應在該合同中去落實。據此,法院沒有採納被告的辯解。

我國加入WTO之後,對審判實踐也提出了新課題。審判人員應對國際慣例、國際習慣作法予以足夠的重視,這些慣例與作法,就其淵源來說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差距頗異,很多根源於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東西,是很難用我國的法律去註解的,當事人據此提出的抗辯又是不能迴避的事實。審理此類案件,要求法官發現法律真意,科學地解釋法律,公正地進行處理。本案的審理無疑在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6、什麼是商檢,一般什麼情況下商檢。

進出口商品檢驗簡稱「商檢」,是指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或向zhnegfu注冊的獨立機構,對進出口貨物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數量等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證書的工作。目的是經過第三者證明,保障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家規定,重要進出口商品,非經檢驗發給證件的,不準輸入或輸出。
檢驗標準是商檢機構檢驗和評定進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技術標准和依據。一般按下述原則辦理:
1、凡是guojia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准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進出口商品,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准進行檢驗。
2、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標準的應以外貿合同(含成交確認書)中規定的檢驗條款作為檢驗標准。
3.、在我國,對進口商品一般按照生產國標准檢驗;沒有生產國標準的,參照國際通用標准(如ISO 9000或ISO 14000系列國際標准)或我國的標准檢驗;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4、對出口商品,有國家標准(GB)、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具體適用什麼標准,視情況而定。簽訂進出口合同時,買賣雙方一般要對商品檢驗的標准和方法作出規定。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