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疫情原因導致的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疫情屬於不可抗力。若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啟悄侍能履行合同的,需盡快評估即將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況,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發被採取強制措施等),要盡快取得有關證明(特別是涉外合同),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合同,並收集相應的證據。如果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運高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悄吵證明。
2、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在簽約前怎麼辦
【什麼是不可抗力?如何准確理解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這個定義,許多人都把此次的新冠肺炎的疫情看做
「
不可抗力
」
,並且以
「
不可抗力
」
之名,行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之實。
當然,這從中也不乏有的人其實願意履行合同,但是確實因為各種客觀條件限制而無法履行。
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相關室負責人就疫情防控中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也明確提到對於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是有明確作用對象的而非泛泛影響的。也就是說,對於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兩個層面:
一是普遍枯御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該普通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履行不能,僅僅構成一種可能性的威脅,其納敗嫌屬於事實層面的判斷。可以稱為廣義的
「
不可抗力
」
。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其產生和形成不可預見,疫情范圍波及全國,影響大、面積廣,目前未有絕對有效方式予以阻斷病毒傳播和有效救治患者,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具體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由。法律專業人員所指的
「
不可抗力
」
,即是如此,該具體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履行,構成的是現實的、確定性的威脅和障礙,其屬於法律層面的判斷。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為防控疫情擴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的各種限制措施,必然對經濟活動中的合同履行帶來實質的影響。
其在具體某個合同的履行上,形成實質障礙,應當認定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責事由。
因此,法律上談
「
不可抗力
」
,一定要兼顧兩個層面。相比而言,它更是針對某個合同而言的不可抗力,而非泛泛和抽象的
「
不可抗力
」
。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在該事件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了各項管控措施。
在此情況下,參照非典時期頒布的通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
「
非典
」
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
「
非典
」
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企業面對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管理方面需要做什麼准備?】
在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要立即採取針對性的行動,進行如下准備工作。
1
、對企業自身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全面排查、評估
在新冠肺炎影響之下,除非已完全履行完畢的合同外,對於
正處於履行中的合同、雙方已接觸在簽訂過程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屆履行期的合同
,要進行全面排查、評估,後兩類合同往往容易忽略。
主要排查的內容包括:
(
1
)合同是何時訂立,何時生效?
(
2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近期到期?
(
3
)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中風險地區還是低風險地區?
(
4
)合同履行方式是否可能因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控措施而中斷、受到障礙?
(
5
)合同標的物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6
)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人員、單位(物流公司、快遞)等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間接影響?
(
7
)合同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公證事項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影響?
(
8
)合同雙方中涉及的合同履行人員是否能准時復工?
(
9
)合同雙方的現金流是否受到影響以及多大程度的影響等情況?
(
10
)合同是否約定了定金罰則?
經過上述排查後,要給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具體評估結果。
對於正處於履行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屆履行期的合同,對評估結果進行適當分類,區分完全無法履行、主要義務無法履行、次要義務無法履行、一時不能履行等。
對於還在洽談中的合同,評估延期締約或者取消締約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
2
、立即實施
「
洞手 不可抗力
」
的兩個附隨義務
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經過評估,需要將公司現有的合同進行分類。
針對完全無法履行的合同、主要義務無法履行的合同,要立即向合同相對方履行如下兩個與不可抗力關聯的法定義務,而針對次要義務無法履行的合同以及洽談中的合同,可稍晚處理:
(1)通知義務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盡快通知對方當事人,以便對方了解不可抗力的發生、己方遭受的行政管控措施以及由此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標的、范圍、數量等合同履行相關的事實或評估情況,從而利於對方採取措施避免損失。
對於通知的形式,如果合同未有特別約定,則可以採用能夠留存證據的任何方式,比如:電子郵件、簡訊、微信文字(語音)、傳真、
EMS郵寄、電話(並錄音)等方式告知合同相對方。
通知義務一定要及時,如果
「
未及時
」
通知對方,且因未及時通知對方導致對方當事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失的,則不能免除該部分損失的責任,即仍應負賠償責任。
(2)證明義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這里的合理期限可以是連同發送通知時一並發送,也可以在隨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
A、證明材料:通常應該是公證機構、政府部門及其他可以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
比如:履行國際貿易合同中,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文件,也可以是報紙、雜志、電視等媒體有關不可抗力發生情況的報道材料。
B、證明材料的性質:用於證明不可抗力作為普遍的事實是否發生,屬於事實性證明行為。
這只是幫助當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可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但不必然構成針對當前合同法定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該問題需要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個案具體事實進行認定。
3
、著手進行不可抗力證據材料的保存
不可抗力發生後,企業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用於向對方證明不可抗力以及在可能的訴訟中向法院遞交,主要的證據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證據。
特定單位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文件、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文件、全國發行的報紙的報道、權威機關發布的視頻等。
(2)導致不能實施合同履行行為的證據。
這類證據包括:道路被阻塞、封閉、停車停航等導致當事人不能通行的照片、視頻;醫院就診
/
診斷證明,確診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集中隔離等禁止當事人行動自由的通知,居家觀察、賓館隔離(街道、小區通知)等限制當事人行動自由的通知,交通檢疫檢查等阻礙當事人按時行動的照片、視頻等,標的物消毒、專門檢測等有礙物品轉運、流通的照片、視頻或通知,等等。
(3)導致合同損失以及損失大小的證據。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可採取什麼處理措施應對合同糾紛?】
在做好上述三項基礎准備工作後,合同雙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違約的一方或另一方)要考慮疫情的影響和合同履行的可能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事務分別採取如下一種或多種處理措施
:
1
、與對方溝通尋求變更合同,甚至終止合同
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確實不能履行的情況下,雖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但是,雙方沒有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合同依然有效。
基於履行帶來的障礙和未解除合同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協商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
比如,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標的數額、質量等,以將履行期限延後,或者改變履行方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終止合同。
2
、根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的情況,考慮實施合同解除行為
不可抗力發生後,正在履行的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的成本過高,企業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即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因政府採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主要義務無法實際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會違背政府的防控命令或者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的破壞,從而不得不停止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同時,因不可抗力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不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等)(即全部免除),或者僅承擔部分部分違約責任(即部分免除,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不發生責任)。
但是,合同的解除並不能當然解除,需要實施解除行為,即通知合同相對方解除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關系後並非一切合同事務均可不予理會。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因此,在解除合同時,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應當採取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來真正意義上完結合同。
3
、根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請求繼續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有深淺之別、對合同履行范圍的作用有寬窄之分,與合同履行期的關系有前後之差,從而導致在是否免責、免全責還是部分責任等問題上出現不同結果:
(
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能及時通知守約方,導致守約方損失擴大,則不能產生不可抗力免責效力,守約方可請求違約方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違約責任;
(
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僅僅導致合同
3、疫情影響終止合同算違約嗎
疫情防控期合同提前終止是否算違約責任,要看疫情防控是否為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1、企業在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要依據具體情況_定,如果在隔離期間解除確診病_、疑似病_等
_勞動合同,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根據_社廳發布的通知有那些?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_、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_,企業應當_付職_在此期間的_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民法典第四_條、四__條與職_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_職_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局租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但是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承租人是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算是違約解除,只要承擔了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可,一般商用的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較重,居住型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較輕,一般為一個月的房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民法典定解除)有下列情形悉臘滑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睜臘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該答復將疫情防控措施也認定為能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當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無法履行。在此情形下,合同困圓當事人可以基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保障自身權益。
首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情況下,當事人可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情況下,當事人可基於情勢變更解除或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顫尺遲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茄李限之前通知對方。
5、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2,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可以重新協商、解除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稿賣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准確把握疫情棚鄭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鏈敬頌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