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船舶運輸公司的材料有哪些?
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含國際船舶運輸與班輪運輸、無船承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的許可、登記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 (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六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艙;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權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准;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如申請人為中國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2、有與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相適應的船舶; 3、有明確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計劃安排。 (三)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企業法人或境外企業; 2、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政策,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可能有適當的數量限制,其餘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名稱、注冊地、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出資人; 2、經營者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3、運營船舶資料; 4、擬開航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運價本; 6、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三)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提單格式樣本; 4、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一)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申請由交通部水運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電話:010-6529265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並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一)審核機關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4、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5、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准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92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5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海南海口注冊公司具體流程以及相關政策講解
從經濟特區到自貿區再到自貿港,近年來海南商事主體數量在不斷攀升,尤其是在海南自貿港總體發展方案出台之後,讓人恨不得馬上就去海南注冊個公司大幹一場!但很多不了解海南相關政策的投資者可能不知道怎麼注冊海南公司,具體有哪些要求?為什麼會有這么多人來海南注冊公司?
這個是因為在海南鼓勵類的企業它實施的是15%的企業所得稅,另外,我們的個人所得稅裡面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也是能享受15%。那就是我們常說的雙十五的政策。
第二個是海南的零關稅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原料免徵進口的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個是對於原產於海南或者說進口材料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的是免徵關稅。
第四個是允許我們境外人員擔任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人。
優勢政策一:15%企業所得稅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免10%,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和深圳前海一樣,並列全國最低。
此項優惠需要具備以下2個條件:
(1)注冊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
(2)屬於海南鼓勵類產業。
優勢政策二:境外投資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橋枝謹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此項優惠需要具備以下2個條件:
(1)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於5%。
優勢政策三:對企業符合條件的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或無形資產,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需要注意,固定資產不包含房屋、建築物。
在海南注冊公司具體有哪幾個步驟?
答:隨著前兩年,海南工商對照政方面的簡化和三證合一的大力推廣下,注冊公司的步驟,相比於之前,已經是有很多簡便啦。首先,是要核名。確定您要取得公司名稱,能用之後進行提交,通過去政府部門申請刻章。之後是稅務補錄。在成功把公司的基本信息錄入到國家系統後,最後取得銀行申請開戶公司賬戶。至此,整個注冊申請的流程就到此結束啦。
2022海南企業如何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5%%封頂政策?
第一,海南企業所得稅15%封頂的政策,幾乎是沒有門檻的。
只要你的行業是在鼓勵類企業目錄裡面,那每個季度會計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按15%的優惠搭廳稅率去進行申報了。
這個鼓勵類企業目錄裡麵包含了821項內資企業和415項外資企業,以及120條的補充目錄,合計有1300多種企業,除了傳統房地產開發以及一些金屬加工行業之外,基本上各個行業這個目錄裡面全部都包含了。
PS: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第二,個人所得稅15%封頂的政策要求就會稍微高一點點。
首先,個稅的種類是比較多的,有股東分紅的個稅,有股權轉讓的個稅,還有發工資的個稅跟勞務個稅,而這個15%封頂政策,它是僅限於薪資的個稅跟勞務的個稅。
其次,享受這個政策的前提是,屬於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洋浦開放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逐步成型
自中國洋浦港國際船籍港啟運港退稅政策、內外貿同船運輸船舶加註不含稅油政策等五項自貿港航運政策逐步落地敏基以來,到洋浦注冊登記的船舶快速攀升。今年1至2月,注冊登記量同比增長91%。
張海亮 洋浦航運產業項目辦公室高級主管:我們將深挖現有自貿港政策,並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同時研究推動國際船籍港製度,進一步擴大開放,帶動洋浦航運產業快速發展,爭取各項指標再創新高。
隨著注冊船舶越來越多,低成本運營優勢也推動航線越開越密,自貿港政策引流效應明顯。今年1至2月,儋州洋浦港口集裝箱吞吐量同比增長77.87%;水路貨物周轉量同比增長22.06%,迎來「開門紅」。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注冊海南具體需要那些資料?
注冊海南公司現在非常簡便,只要有身份證,就可以注冊海南公司。如果不想一開始就租賃公司場地,可以找我們代理提供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現在海南實行認繳制度。
具體的流程:
具體的流程分為:
-核名 (提供幾個公司名稱)
-注冊(法人股東股權佔比,經營范圍,地址,注冊資本)
-核准(人工審核)
-領證(去政務中心領取)
-開戶 (去銀行開戶)
-稅務登記
海南大力提升營商環境,政府服務意思在提高。現在來海南開公司適逢其時,如果你也想提前布局,搶佔先機。有任何注冊公司方面的問題,歡迎和我交流。
3、內貿船舶怎麼簽證 流程是什麼,還有報港怎麼回事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參考資料: http://www.npmsa.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32
4、什麼是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
內外貿同船運輸指從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同時承載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的運輸。
5、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
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原產於海南或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註保稅油,在洋浦保稅港區等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允許境外缺鋒畝人員擔任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權下放海南。授權海南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建設用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三條 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未伏森經登記的,不得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第四條 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外國登記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銷原登記國國籍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五基塌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6、海南自貿港注冊公司優惠政策
海南公司注冊優惠政策一: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里要特別注意「實質性運營」和「鼓勵類」者兩個條件的約束,兩個條件都有細化的政策規定。新疆霍爾果斯的稅收優惠,曾經吸引了大量的空殼企業注冊,有了前車之鑒,海南應該會在管理上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現類似問題。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其實這個條件不難達到,海南是一個休閑旅遊度假的好地方,讓管理機構人員常駐海南,指揮全國,問題不大,比常駐霍爾果斯應該容易得多。因此這個政策既可以吸引真正符合自貿港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匯集海南,又能夠防止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企業」渾水摸魚,擾亂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
對於滿足這一條件的企業,如果也是小型微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兩項稅率優惠政策不能夠疊加享受,但可以和「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同時享受,因為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也是稅率式優惠,而「三免三減半」不是。
海南公司注冊優惠政策二:降低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
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國家的重大戰略,必須舉全國之力、聚四方之才。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同時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高名義稅率是45%,實際稅負大約在25%左右。海南對於實際超稅負15%的部分免徵,這對高端人才很具有吸引力。對個人所得適用名義稅率20%以下的納稅人沒有什麼影響。
海南公司注冊優惠政策三:簡並稅種徵收銷售稅
在全島啟動封關運作的同時,依法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加等稅費簡並成一個稅種,即銷售稅,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徵收。
棗拿清 希望這樣的政策能推廣到全國,哪怕稅率保持不變,採取簡並徵收能極大減輕稅企雙方的辦稅負擔。
(二)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貿港製度體系的重點,在這方面,稅收政策聚焦對貨物貿易實行以「零關稅」為基本特徵的制度安排,對納入清單管理的貨物及物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具體包括5項政策措施:
一是對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外,對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實行「零關稅」負面清單管理。
二是對交通工具。對島內進口用於交通運輸、旅遊業的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三是對原輔材料。對島內進口用於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四是對居民消費品。對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允許島內免稅購買。
此外,還可以了解一些海關負責管理的。將在洋浦保稅港區等具備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條件成熟後適時啟動全島封關運作。那時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外的貨物進入自由貿易港免徵進口關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內其他地區之間設立「二線」,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按進口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有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行郵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照章征稅。
(三)推動生產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動。
建設海南自貿港的一個重要支撐,是下大力氣破除影響資金、人員、數據等生產要素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引導全球高端生產要素在海南集聚、配置、融合。這方面主要有4項優惠政策:
一是在確保有效監管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境內建造的船舶在「中國洋浦港」登記並從事國際運輸的,視同出口並給予出口退稅。
二是對以洋浦港作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其加註本航次所需的保稅油;對其加註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產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三是對符合條件並經洋浦港中轉離境的集裝箱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四是允許海南進出島航班加註保稅航油。
(四)支持發展現代敏灶產業。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發展,不以轉口貿易和加工製造為重點,而是以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產業凳前結構的差異化定位,有利於海南和同處亞太區域的香港、新加坡等開展錯位競爭、形成優勢互補。這方面有4項優惠政策:
一是舉辦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展會境外展品在展期內進口和銷售享受免稅政策。
二是繼續執行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將免稅額度放寬至每年每人10萬元,並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瘋狂眨眼__這是一個人人均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哦!等疫情結束後,大家都可以安排一次海南免稅購物遊了。
三是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7、海南公司注冊稅收如何?
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優政策:
01. 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個人所得稅最高15%
02 . 鼓勵類企業實施15%企業所得稅
03. 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04 . 進口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05 . 進口生產原輔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凱李嫌稅
06 . 島內居民購買的進境商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07 . 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調高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擾搏並增加品種
08 . 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09 . 企業資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盯手銷
10 . 展會境外展品進口和銷售免稅
11 . 對原產於海南或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
12 . 允許進出海南島航班加註保稅航油
13 . 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並從事國際運輸的境內建造船舶給予出口退稅
14 . 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註保稅油
15 . 經「中國洋浦港」中轉離境的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
8、外貿船進港所需手續
朋友你好.
我不太記得了,至少進口的話需要如下手續:
噸稅證明,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進口,及過境),船舶物品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還有是否有危險品,安排拖輪,引水,碼頭泊位確認無誤後才能進港.
同時要確認船舶資料,例如吃水情況,船型,船廠,總噸等信息,避免船舶無法靠港.而且外籍船舶進入我國港口須經事先許可,應在預計抵港1周前,通過我外輪代理機構辦理進港批准手續~~
靠岸後要在聯檢手續之後進行卸貨,同時記得要有準卸證明,而且船代得向海關申報完畢後才能開始作業.
裝貨需要有海關放行條,商檢證明,艙單等資料,同時需要與大副確認積載圖之後才能開始裝貨.
離港前的手續和進口靠泊一樣,需要聯檢手續.
這是一個大概的,因為個人是負責集裝箱班輪市場版塊的,所以對船舶操作只能有7成的發言權.而且這些在每個港口可能在細節上有所偏差,但都大同小異.
希望自己的回答能夠拋磚引玉,讓更多船舶操作的人士來回答.
9、如何查船是內外兼營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港口經營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經營港口業務的法律文書。
根據國家有關港口經營管理的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設施;為國際航線船舶 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3)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庫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2. 內外貿兼營船舶存在哪些問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6號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
二、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並在證書上註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4年12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7月3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鏈滑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四)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棚皮臘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國家鼓勵港口經營性業務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握輪區保護和部門保護。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並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從事港口經營(港口拖輪經營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從事港口拖輪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經營的港口所在地注冊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拖輪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2艘沿海拖輪;在內河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1艘內河拖輪;
(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的要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具有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且在申請經營的港口從事拖輪服務滿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一)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二)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三)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輪服務的,拖輪的有效船舶證書及停靠泊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從事拖輪經營的,提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證明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港口拖輪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一)(四)(五)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條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許可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除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並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情況檔案。
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名稱、固定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七條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暢通。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在港區內從事水上船員接送服務的,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徵用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指揮。港口經營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徵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旅客嚴重滯留或者貨物嚴重積壓阻塞港口的緊急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採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內的單位、個人及船舶、車輛應當服從疏港指揮。
第二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各項預案應當予以公布,並報送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加強落實,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各項預案應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服務標准和規范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公正、准確地辦理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第二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二十八條從事港口拖輪業務的經營人,應當公布所經營拖輪的實時狀態,供船舶運輸經營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有權拒絕違反規定收取或者攤派的各種費用。
第三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費的征管工作,保證港口行政性收費徵收到位,並及時足額解繳。
港口行政性收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報送港口統計資料和相關信息,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建設港口管理信息系統。
上述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和本規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客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切實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並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兩個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六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二)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第三十八條經檢查或者調查證實,港口經營人在取得經營許可後又不符合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一項或者幾項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安全生產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並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及時和不如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港口經營許可的;
(二)發現取得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而不及時吊銷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未經依法許可從事港口經營的行為,不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危及港口作業安全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製。
第四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應當在公布的同時送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港口引航適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同時遵守《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同時廢止。
3. 內外貿兼營船舶手續辦理
簡介:中交國際航運有限公司是由中交股份、天津航道局、一航局、中和物產株式會社共同投資組建而成,注冊地在巴拿馬,主營國內外大型構件的海上運輸、船舶租賃,兼營船舶修造。
該公司的成立,是天津航道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調整經營結構的重要舉措,是中交股份以「大海外」思路謀劃大發展的重大舉措。
4. 內外貿兼營船舶和內貿船舶
不多!目前航運形勢下,各海運公司都在抓緊運營,抓住賺錢的好機遇!能外貿的盡量不跑內貿。
5. 內外貿兼營船舶優勢
只要是內外兼營船舶都算甲類證書海歷。除非某船是辦理了內貿手續,專門沿海航行,才算沿海船。
6. 內外貿兼營船舶 海關
內外兼營就是指既可以參與國際航線運營又可以進行國內航線運營的船舶的意思。該類船舶須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經批准後領取《船舶兼營登記本》,但從一種航線轉為另一種航線時,須向海關辦理改營手續。
7. 內外貿兼營船舶 doc
是一條船同吋有兩個證書內貿證書和外貿證書,即可跑內貿,又可以跑外貿。在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一條船到海事局備案定下是跑外貿還是跑內貿,一般情況下跑外貿的不允許跑內貿,內貿船隻能在國內拉貨航行不能出國拉外貿貨,但也有一些船同時辦了兩個證書,即有外貿貨可以出國運輸,如果國內貨充足貨源就去拉國內港口的貨,象這種即可運輸出囗,進囗的外貿貨,又可拉送國內其它港囗的貨物
10、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與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運輸轉關貨物的聯系與區別
內外貿同船運輸就是國家以前規定從事外貿的船不能從事內貿,比如從新加波到煙台有批貨,到煙台卸船後從煙台到青島又有貨,原來不允許做,現在能做了就是內外貿同船。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運輸轉關貨物就是大連到澳大利亞有批貨,從大連轉關到上海,再從上海到澳大利亞,也叫做班輪捎帶。共同點是都是既有國內間運輸也有國際運輸,但國內的那段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