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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外貿局是什麼級別

發布時間: 2023-06-09 04:18:03

1、中國商務局的部領導分工

陳德銘 部長:
領導商務部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司。
高虎城 國際貿易談判代表(正部長級)、副部長(兼) :
分管辦公廳、歐洲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中歐協會。
姜增偉 副部長:
分管市場秩序司、商貿服務司、台港澳司、機關服務局、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
鍾山 副部長、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兼) :
分管財務司、外貿司、公平貿易局、許可證局、外貿中心、會計學會、聯系貿易審計局,代管產業調查局、外貿發展局、紡織商會、企業協會、貨代協會。
蔣耀平 副部長:
分管產業司、信息化司、報刊總社、電子商務中心、機電商會。
易小准 副部長:
分管政研室、國際司、世貿司、交流中心、國際貿易學會、世貿組織研究會。
陳健 副部長:
分管合作司、亞洲司、承包商會、咨詢協會、合作學會、跨國公司研究會。
傅自應 副部長:
分管綜合司、援外司、西亞非洲司、研究院、培訓中心、統計學會。
王和民 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
崇泉  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副部長級) :
分管條法司、反壟斷局、各特派員辦事處、經濟合作局、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王超 副部長:
分管服貿司、外資司、美大司、投資促進局、輕工商會、五礦商會、外資協會、國際投資促進會、服貿協會。
房愛卿 部長助理:
分管市場建設司、市場運行司、流通促進中心。
仇鴻 部長助理:
分管外事司、食土商會、醫保商會。
機構設置 商務部共設28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廳,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綜合司,條約法律司,財務司,市場秩序司,市場體系建設司,商貿服務管理司,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反壟斷局,對外貿易司,服務貿易司,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外國投資管理司,對外援助司,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產業損害調查局,國際經貿關系司,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亞洲司,西亞非洲司,歐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信息化司,外事司。
商務部各司(廳、局)主要職能  辦公廳
主要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其他事項:
商務部在大連、天津、上海、廣州、深圳、海南、南寧、南京、武漢、青島、鄭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駐特派員辦事處16個,行政編制120名。
人事司
主要職能: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能: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擴大對外開放、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綜合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商務運行和結構調整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條約法律司
主要職能: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文件;組織經貿領域多雙邊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協議對外談判;承擔爭端解決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司
主要職能: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商務部歸口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承擔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市場秩序司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
市場體系建設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健全規范市場體系的政策;推進流通標准化;牽頭組織規范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商貿服務管理司
主要職能: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
主要職能: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邊銷茶、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和繭絲綢協調工作。
反壟斷局
主要職能:
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其他事項:
商務部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對外貿易司
主要職能: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其他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服務貿易司
主要職能:
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擬訂技術貿易政策和促進服務出口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主要職能:
擬訂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和有關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擬訂進口機電產品招標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外國投資管理司
主要職能:
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外商投資情況並上報動態和建議;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對外援助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組織對外援助談判並簽署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
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主要職能:
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對我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產業損害調查局
主要職能:
承擔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
國際經貿關系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多邊、區域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系;組織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牽頭組織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等經貿對外談判;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
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雙邊談判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咨詢義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
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西亞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歐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台港澳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磋商及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對台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對台直接通商方案;牽頭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信息化司
主要職能: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准和規則;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承擔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外事司
主要職能: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外貿公司信用等級依據何標准評A、B、C等

外貿公司信用等級依據來源於稅局的一份文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試行) 辦法》的通知 粵國稅發〔2009〕28號 2009-02-19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2-19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試行)辦法》業經2009年2月6日召開的省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省局決定從2009年3月1日起實行。對現有出口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的評定工作,省局要求最遲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廣東省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簡化出口退稅人工審核,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高出口退稅審核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各類納稅人。 二、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的評定工作。分類管理等級的評定,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准、方法和程序進行。 三、根據我省出口退(免)稅管理現狀,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設置A、B、C、D四類。 四、A類企業的評定標准 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可以定為A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 (二)生產型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應退稅出口額超過8000萬美元或一般貿易出口額超過3000萬美元;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五年以上、上年度應退稅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且從本省購進的應退稅出口貨物占其應退稅出口貨物總額的70%以上、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從農副產品收購單位及集團公司代理銷售單位購進的除外,下同)的應退稅出口貨物不超過其應退稅出口貨物總額的20%(其中從外省商貿流通環節購進的應退稅出口貨物不超過其應退稅出口貨物總額的10%)。 五、B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准 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可以定為B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含)以上。 (二)未評定納稅信用等級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生產型出口企業上年度應退稅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或一般貿易出口額超過1000萬美元;外貿企業上年度應退稅出口額超過2000萬美元,且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的應退稅出口貨物不超過其應退稅出口貨物總額的30%。 2.出口退稅評估及納稅評估結果正常。 3.連續兩年無拖欠稅款行為發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一律定為D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二)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 (三)外貿企業上年度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的應退稅出口貨物占其應退稅出口貨物總額50%以上。 (四)近兩年來曾發生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處或日常管理中已發現有偷騙稅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並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管理: (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但一直未發生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 (二)出口退(免)稅認定時間不滿一年的出口企業。 (三)自首筆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不滿一年的生產企業。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業出口額標準的生產企業。 八、除已被評定為A、B、D類和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評定為C類。 九、對A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 (一)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對A類出口企業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實行比常規管理出口企業更為優化的服務措施。 (二)在稅務部門受理申報環節,優先受理A類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對具備條件的,可使用電子申報或預申報等方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應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及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除外)。 (三)簡化辦稅手續,提高退稅效率。A類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後辦理出口退(免)稅各項單證收集期間,可邊收集單證邊用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退稅部門先用相關電子信息審核通過後,可按審批程序給予辦理退稅。待企業單證收齊並按規定期限報送到退稅部門復核後,再辦理已退(免)稅款的相關核銷手續。退稅部門在審核時,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外貿企業的出口退(免)稅,並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屬於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對尚未到期結匯的,退稅部門審核退(免)稅時,可暫時免予審核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 (四)對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且生產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產企業,除按照規定提供電子數據及申報表外,在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資料,向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退稅部門可據此按現行出口退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手續;企業在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後,應及時向退稅部門提供。 (五)可暫不實行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制度。 (六)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工作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可通過電話、信函、約談等「直通車」服務方式直接向縣(區)、市或省國家稅務局反映。 (七)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暫時不能滿足全省出口退稅需求時,對A類出口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八)在出口退(免)稅審核中,出現報關單信息、出口收匯核銷信息、專用發票、專用稅票信息缺失或錯漏的,優先安排排查或採取措施及時補錄相關信息。 (九)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A類生產型出口企業的退(免)稅業務可委託縣(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 (十)定期召開A類出口企業專題座談會、政策宣講會、業務咨詢會以及國家相關重大出口退(免)稅政策、法規出台前的意見徵求會等。 十、對B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 (一)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應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及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除外)。申報時不需提供備案單證,由企業按申報順序裝訂成冊,存放企業備查。 (二)退稅部門在審核時,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外貿企業的出口退(免)稅,並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屬於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對尚未到期結匯的,退稅部門審核退(免)稅時,可暫時免予審核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 (三)簡化出口退(免)稅人工審核,除稅務總局、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人工審核必審項目外,其餘項目可不再進行人工審核。 (四)及時辦理各類出口退(免)稅業務,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范圍內及時辦理退稅。 十一、對C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 (一)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必須按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及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除外,但屬於國稅發[2004]64號文第二條所列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網上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申報時不需提供備案單證,由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之日起15天內按申報順序裝訂成冊,存放企業備查。 (二)退稅部門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工作,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逐筆進行人工審核,同時進行計算機審核,也可根據審核需要,要求企業提供備案單證。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屬於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退稅部門必須將試點企業申報退稅數據與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後,方能辦理退(免)稅。 (三)退稅部門要做好對企業的出口退稅評估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疑點及時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後方可辦理相應的退(免)稅。 (四)退稅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培訓輔導工作,指導企業按政策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定期對企業進行巡查,及時掌握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 十二、對D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 (一)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必須在國稅發[2004]64號文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網上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及各項備案單證。 (二)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同時還應對其退(免)稅申報資料及備案單證進行嚴格審核。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必須加強調查核實,需要函調的,對函調部分暫緩退稅,並視回函情況按規定處理;對自產產品,必須在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情況無誤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免)稅。對外貿企業從本地供貨企業購進的貨物,如供貨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不是A級或B級的,主管征稅部門應每半年對供貨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一次實地核查,並向退稅部門提供核查報告,核查無誤的,退稅部門方可辦理相應退(免)稅。對外貿企業從外地供貨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原則上要求對每一家供貨企業定期分批進行函調,對回函無誤、交易及納稅正常並排除騙稅疑點的,退稅部門方可辦理相應退(免)稅。屬於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的企業,退稅部門必須將試點企業申報退稅數據與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後,方能辦理退(免)稅。 (三)退稅部門要重點加強對企業的出口退稅評估分析,定期從出口和退稅增長率、出口商品結構、出口單價、貨源、進項稅額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分析,對於發現的疑點及時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後方可辦理相應的退(免)稅。 (四)退稅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輔導培訓工作,指導企業按政策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定期對企業進行巡查,及時掌握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征退稅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異常情況。 (五)D類出口企業,兩年內不得參加其他等級的評定。 十三、出口企業的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經縣(區)級國家稅務局評定後,交由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定,評定為A類和D類的出口企業名單要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的出口企業如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類管理;如已達到A、B、C類評定標準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後,在下一個評定期正式評定等級之前可暫按C類管理。對出口與退稅業務管理風險較大(如出口敏感產品及從敏感貨源地購進出口貨物)的出口企業,各級國家稅務局在評定分類管理等級和日常管理時應從嚴掌握。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或申請提高分類等級的工作從每年1月上旬開始至1月底結束。 十四、退稅部門應對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實施動態管理。實行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征退稅銜接。征管部門應定期將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告知退稅部門,對涉及納稅信用等級調整以及納稅評估存在重大疑點或異常的出口企業,應及時向退稅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稽查部門對出口企業及出口供貨企業進行立案檢查的,應及時通知征退稅部門,並在結案後及時將結案情況告知征退稅部門。退稅部門應加強對所轄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評估分析,結合本地區特點和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評估工作,要從出口及退稅增長率、購貨來源、出口商品結構、出口單價、報關口岸、出口退稅率、換匯成本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分析,並及時對疑點進行核實。 退稅部門應根據評估分析結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和有關情況,評定和及時調整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等級,出口企業明顯不符合已評定的管理等級的,應立即降低其相應的分類管理等級。退稅部門應及時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及調整情況通知征管部門。 附件: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表

3、中國對外貿易中心是什麼級別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China Foreign Trade Centre,CFTC)是商務部直屬事業單位。自1957年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又稱廣交會)創辦而成立以來,一直負責承辦廣交會;在非廣交會期間,主辦和承辦各種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如中國(廣州)國際傢具博覽會、中國(廣州)國際汽車展覽會、馬來西亞中國進出口商品展覽會暨投資洽談會等。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同時擁有、經營亞洲最大、世界前列的現代化展館——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島的廣交會展館。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以其50多年的專業辦展經驗、卓越的業績、專業的服務在中國會展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4、外經局是什麼機構

外經局全稱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
外經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政策、法規,擬訂地方性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外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全市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綜合調研,提出外經貿發展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措施。
(三)協調指導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對外貿易工作;監測分析對外貿易運行情況,規范外貿流通秩序,協調建立本市外貿促進體系;指導全市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推進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依法辦理各類企業進出口資格備案登記;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投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推廣電子商務等各種新型貿易方式。
(五)負責全市利用外資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等有關事項;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組織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對外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
(六)負責全市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核准市管理許可權內的加工貿易業務;監督檢查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和報送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和工作動態;協調加工貿易企業聯網推廣與運行管理;負責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能力的審查工作。
(七)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實施「走出去」戰略,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和境外投資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報本市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機構)、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服務貿易等業務;負責在港澳地區設立企業派出常駐人員的核報與宏觀管理;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
(八)負責全市技術進出口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制訂技術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研究技術性貿易措施並負責有關應對工作;協調管理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工作,核發技術進口、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推進對外技術交流合作。
(九)負責全市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擬訂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措施;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和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核;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負責機電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和研發等項目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協調本市國際服務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戰略、政策措施;負責本市國際貨運代理和外經貿倉儲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進出口商品和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交易會、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制訂我市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負責全市國(境)外的經濟事務聯絡工作,負責外國和台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依據授權核發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簽證通知表;受理各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有關外經貿的外事業務。
(十二)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外經貿業務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外經貿行業業務培訓和外銷員崗位培訓、考試、頒證以及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的考前培訓、考試工作。
(十四)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外經貿行業商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協調、指導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和市貿促會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