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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沒有退稅費的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5-16 17:32:28

1、為什麼外貿企業不是免抵退稅,而是免退稅?

因為生產型企業的退稅憑證是商業發票,而外貿公司的退稅憑據是工廠出具的增值稅發票。

免退稅是針對外貿企業來說的,免是指免銷項稅,退是指按退稅率退進項稅。免抵退稅是針對生產型企業來說的。

外貿出口免退稅的最初方式只有外貿公司出口免退稅,目前由於很多生產型企業也獲得了出口資質,所以就出現了對於生產型企業出口自產產品的退稅政策,也就是免抵退。

因為生產型企業的退稅憑證是商業發票,而外貿公司的退稅憑據是工廠出具的增值稅發票,所以就出現了外貿企業是免退稅,生產型企業是免抵退稅。‍

(1)外貿沒有退稅費的有哪些擴展資料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准(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不能退稅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和貿易方式無關,但和以下條件有關:
(一)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四)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准,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六)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3、外貿出口有什麼原因會導致不退稅

無法退稅的原因有三個:沒有全額收匯,海關退單不正常和增值稅發票有問題.
與代理公司好好溝通一下,看看是否有以上問題.

我司是一家上海的專業外貿公司,為全國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代理各項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誠信、專業、共贏」是我們的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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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貨物增值稅免退稅的類型

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國家商判殲者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改凱下列八類:
      第一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一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只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能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商務廳批準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功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功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一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掘薯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類是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准予退稅的國產貨物范圍,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經營范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將貨物銷售給外輪、**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且符合國家投資產業政策目錄項目的國產設備。
      第八類是其他形式的企業,包括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其他組織和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包括外國人)等。

5、現在外貿還有出口退稅嗎?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製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製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釺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傢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鍾表、玩具和其他雜項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2007年7月1日起開始正式執行

6、不予出口退稅的貨物有哪些?

不予退稅的免稅出口貨物范圍:
對一些企業,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出口的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增值稅、消費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計算機軟體出口;
6、國家規定的其它免稅貨物:如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7、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

特准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出口的一些特定貨物,雖然已經徵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先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規定,除經國家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予退還或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主要以下幾方面:
1、 原油(指國家計劃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天然氣;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復退稅)
3、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進料加工復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貨物(利用中華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除外);
5、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一般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享受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除外);
6、 非指定企業出口的貴重產品;
7、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計劃外的卷煙;
8、 從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
9、 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10、 從1996年4月1日起,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購買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託生產企業加工並回收出口的貨物除外)。

《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明確了供貨企業不得辦理出口退稅的具體條件。該辦法自2010年9月1日開始施行。
辦法明確,退稅部門收到復函後,確認供貨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即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供貨企業銷售貨物屬自行生產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或該企業不具備該批貨物產能的;供貨企業銷售該批非自產貨物的購進業務不真實;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為委託加工產品,其委託加工業務不真實;供貨企業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後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貨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業從供貨企業采購的貨物與其實際出口貨物不一致等情況。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應將出口退稅款追回。按規定需要征稅的,應予征稅。需要立案查處的,退稅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資料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7、出口貨物免稅但不退稅的有哪些?

1. 關於出口貨物免稅但不退稅的情況,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進出稅則》(2016年版)【此書每年都出新版本】分《海關進口稅則(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和《海關出口稅則(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2. 除去《海關出口稅則》中的商品出口需要徵收出口關稅外,原則上絕大部分的貨物出口都是免稅的;
說明:出口需要征稅的貨物包括:礦產資源及部分金屬等;
3、絕大部分的貨物出口都是免稅的,參考《海關進口稅則》中的「出口退稅」率一欄可知,沒有出口退稅率的則出口不予退稅。(如第五類 礦產品中的絕大多數產品出口不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