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運出口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在出口貨物快要備妥准備出運之前聯系客人,讓客人告知指定貨代(以FOB貿易條款為例)在出運港所在城市(比如上海)貨代的聯系方式。2、聯系貨代,將托書發給他們找船公司訂艙。貨代會與客人確定好具體的船名航程。3、貨代給你進倉通知單(散貨)或者裝櫃通知SO(整櫃),工廠安排送倉或者安排集裝箱到工廠裝櫃。整櫃可以找貨代代理,或者自己找車隊來裝。當然,如果出口貨物需要商檢的,需提前做好商檢才能裝櫃。4、同時,將准備好的全套出口報關單據-發票,箱單,報關委託書提供給貨代報關。現在實行無紙化報關,提供電子檔就可以了。5、貨物裝船後,工廠可以憑全套出口單據復印件找客戶收貨款(TT付款)待款到後寄正本單據或者電放給客人;或者全套正本單據交銀行(信用證)收匯。6、貨物到目的港後國外客人憑單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三條 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六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8國際貨運代理:海運程序以及海運提單的審核
一、海運出口運輸工作
在以CIF或CFR條件成交,由賣方安排運輸時,其工作程序如下: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為使出運工作順利進行,在收到信用證後,必須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如裝運期,結匯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能轉運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級等,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如航線證明書,船籍證等,對這些條款和規定,應根據我國政策,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辦到等來考慮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備貨報驗: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准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並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在我國,凡列入商檢毀則機構規定的「種類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據信用證,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商品,均需在出口報關前,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申請商檢。有的出口商品需鑒定重量,有的需進行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驗的,都要事先辦妥,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 做好出運前的准備工作,貨證都已齊全,即可辦理托運工作。
(3)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託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後,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4)保險:貨物訂妥艙位後,屬賣方保險的,即可辦理貨物運輸險的投保手續。保險金額通常是以發票的CIF價加成投保(加成數根據買賣雙方約定,如未約定,則一般加10%投保)。
(5)貨物集中港區:當船舶到港裝貨計劃確定後,按照港區進貨通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托運人辦妥集運手續,將出口貨物及時運至港區集中,等待裝船,做到批次清,件數清,標志清。要注意特別注意與港區,船公司以及有關的運輸公司或鐵路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按時完成進貨,防止工作脫節而影響裝船進度。
(6)報關工作:貨物集中港區後,把編制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外銷合同,外匯核銷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關員查驗合格放行後方可裝船。
(7)裝船工作:在裝船前,理貨員代表船方,收集經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單和收貨單,經過整理後,按照積載圖和艙單,分批接貨裝船。裝船過程中,托運人委託的貨運代理應有人在現場監裝,隨時掌握裝船進度並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裝貨完畢,理貨組長要與船方大副共同簽署收貨單,交與托運人。理貨員如發現某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即在收貨單上批註,並由大副簽署,以確定船貨雙方的責任。但作為托運人,應盡量爭取不在收貨單上批註以取得清潔提單。
(8)裝船完畢,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即可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這時運輸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單結匯: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證備齊後,在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限內,向銀行交單,辦理結匯手續。
二、集裝箱運輸出口程序:
(1)訂艙--發貨人根據貿易合纖舉棚同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在貨物托運前一定時間內填好集裝箱貨物托運單(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託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請訂艙。
(2)接受託運申請--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據自己的運力,航線等具體情況考慮發貨人的要求,決定接受與否,若接受申請就著手編制訂艙清單,然後分送集裝箱堆場(CY),集裝箱貨運站(CFS),據以安排空箱及辦理貨運交接。
(3)發放空箱--通常整箱貨貨運的空箱由發貨人到集裝箱碼頭堆場領取,有的貨主有自備箱;拼箱貨貨運的空箱由集裝箱貨運站負責領取。
(4)拼箱貨裝箱--發貨人將不足一整箱的貨物交至貨運站,由貨運站根據訂艙清單和場站收據負責裝箱,然後由裝箱人編制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貨交接--由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並將已加海關封志的整箱貨運到CY。CY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收據(DOCK RECEIPT D/R)及裝箱單驗收貨物。
(6)集裝箱的答閉交接簽證--CY或CFS在驗收貨物和/或箱子,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並將簽署後的D/R 交還給發貨人。
(7)換取提單--發貨人憑D/R向集裝箱運輸經營人或其代理換取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後去銀行辦理結匯。
(8)裝船--集裝箱裝卸區根據裝貨情況,制訂裝船計劃,並將出運的箱子調整到集裝箱碼頭前方堆場,待船靠岸後,即可裝船出運。
三、主要貨運單證及其製作
1):托運單(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稱為「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托運單製作應注意:
(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並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後註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託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一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發票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於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6)托盤貨要分別註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7)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註明。
(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一一註明。
(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作為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
3)收貨單(MATES RECEIPT--M/R),
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於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國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製成聯單,一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4)裝貨清單(LOADING LIST)
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5)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
又稱小提單。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發放小提單時應做到:(1)正本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單上的非清潔批註應轉上小提單。(3)當發生溢短殘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獲得相應的簽證。(4)運費未付的,應在收貨人付清運費及有關費用後,方可放小提單。
6)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
四、海運提單的種類:
1.根據貨物是否已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SHIPPED ON BORAD B/L)和備用提單(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貨物已裝上船後簽發的提單,而後者是指承運人已接管貨物並准備裝運時所簽發的提單,所以又稱收訖待運提單。在貿易合同中,買方一般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因為已裝船提單上有船名和裝船日期,對收貨人按時收貨有保障。
2.根據貨物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註,提單可分為清潔提單(CLEAN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 OR FOUL B/L)。前者是指貨物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一般未經加添明顯表示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批註的提單。在對外貿易中,銀行為安全起見,在議付貨款時均要求提供清潔提單。後者是指承運人在提單上已加註貨物及/或包裝狀況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註的提單。
3.根據不同運輸方式,提單可分為直達提單(DIRECT B/L),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聯運提單(THROUGH B//L)和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等。直達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由起運港以船舶直接運達目的港的提單。如起運港的載貨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須在轉船港換裝另一船舶運達目的港時所簽發的提單,稱為轉船提單。如果貨物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運輸運達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運時,如海陸,海空聯運或海海聯運所簽發的提單稱為聯運提單。所以轉船提單實際上也是聯運提單的一種。而聯合運輸則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時,承運人所簽發的貨物提單。因此,聯合運輸提單也叫多式聯運提單。目前在實際業務中,不少船公司把聯運提單與聯合運輸提單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為聯合運輸提單使用時,必須在提單上列明起運港和目的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交貨地及前段運輸工具名稱等。
4.根據提單抬頭不同,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和指示提單(ORDER B/L)。記名提單在收貨人一欄內列明收貨人名稱,所以又稱為收貨人抬頭提單,這種提單不能用背書方式轉讓,而貨物只能交與列明的收貨人,不記名提單是在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指示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可憑背書進行轉讓,有利於資金的周轉,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普遍。
提單背書(ENDORSMENT)有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兩種。空白背書是由背書人(即提單轉讓人)在提單背面簽上背書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簽章,但不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也不須取得原提單簽發人的認可。指示提單一經背書即可轉讓,意味著背書人確認該提單的所有權轉讓。記名背書除同空白背書需由背書人簽章外,還要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如被背書人再進行轉讓,必須再加背書。指使提單有憑托運人的指示,憑收貨人指示和憑進口方銀行指示等,則分別需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背書後方可轉讓或提貨。
此外,還分為有全式提單和簡式提單;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租船合同下的提單;艙面提單,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等.
五、提單正面填寫主要注意事項
(1)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
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4)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系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註明。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13)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後,其餘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盡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六、提單的背面條款及其依據: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系人加以限定。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和標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志。如因標志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並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並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於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並不須經托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款。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准。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3、貨代的海運操作流程是什麼?
一般海運操作員的工作流程是這樣的:詢價——報價——確認BOOKING——向船公司定艙——船公司放S/O——拿S/O提櫃——做櫃——還櫃——報關——放行——提供補料——對單確認——開DEBIT NOTE——付款——放單。
而如果公司有在用海運系統的話,那操作流程也很簡單:拿易境通的海運拼櫃操作來說,當客戶將貨物送達倉庫後,即做入倉貼標、稱重,然後再由客服人員將資料錄入到系統里。最後導出清關報關派送收款資料,將貨物運輸到客戶手中這么一個過程。
4、海運貨代的操作流程
國際貨運操作流程
http://www.yicang.com/biz/cyc/view/592/23191
集裝箱出口通關操作流程
http://www.yicang.com/biz/cyc/view/135/22062
海運進口代理操作流程
http://www.yicang.com/biz/cyc/view/133/17358
操作介紹:海運操作流程
http://www.yicang.com/biz/cyc/view/133/17358
請參考
5、國際貨運代理一般海運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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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貨代的海運操作流程是什麼啊?越詳細越好,謝謝。。。
就是在你將你客戶的委託書發給了船東後,船東提供給你了發貨通知/提箱單(看你的客戶需要發貨到堆場還是需要在其產地裝箱
),在這上面就有你這票貨物所裝載的船名以及提單號,根據這個去船東指定的提箱點提箱,然後把這個集裝箱的號碼告知船公司,待客戶確定裝入集裝箱的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簡稱件重尺)你將此准確數字告知船公司,船公司就可以按照此上倉單了,船東利用倉單來安排裝船的位置等事宜。下貨紙是在報關時需要的一份必要文件,是以一式四份(第四聯-第八聯)的單據,上面有準確的船名提單號,件重尺,品名等信息,還有相應船舶代理的簽章,連同客戶的報關單據一起交給報關行安排報關即可。發運抵是發貨,運輸,抵港的簡稱,只是一個過程,一般情況對於貨代來說在船開後到貨物抵港之間沒有什麼必要的工作。
7、國際貨運代理的具體流程是?
國際貨運代理操作流程 (一)接受貨主詢價 (二)接單(接受貨主委託) (三)訂艙 (四)做箱 (五)報關(有時同時、有時先於做箱) (六)提單確認和修改 (七)簽單 (八)航次費用結算 (九)提單發票發放 (十)督促航次費用的清算並及時返還貨主的退稅核銷單 (十一)海關退稅有問題的,需要更改並提供如下資料 (一)接受貨主詢價: 1、海運詢價: ① 需掌握發貨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線常用的,及貨主常需服務的港口,價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時應向詢價貨主問明一些類別信息,如貨名,危險級別等。 (水路危規) 2、陸運詢價:(人民幣費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數和拖箱價格; ② 各港區裝箱價格; ③ 報關費、商檢、動植檢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