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重組日的確定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日即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梁帶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手核。本准則中的債務重組橡薯蘆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2、如何理解民法典規定的債務重組日?如何判斷?如何判斷債務重組行為
所謂的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跡扒行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關於提問者提到的債務重組的好壞,無法給予明確的解釋,主要是符合相關條件才最重要。 另外,關於債務重組的時間,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因為,債姿嘩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後。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對即期債務重組,以債務解除手續日期為債務重組日。對遠期債務重組,新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時間為債務重組日。比較特殊的業務是以存貨抵償債務,如果存貨是分期運往債權方此山的,則以最後一批存貨運抵且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後的日期為債務重組日。
3、企業債務重組、特殊債務重組買方和賣方是否交稅和記稅基礎幫我總結一下唄~
一、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規定是:第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第斗銷鉛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三,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第四,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計稅基礎的概念來自於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空好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例1]2010年2月1日,A公司將一批商品銷售至B公司,價款160000元,增值稅27200元。合同規定,B公司應於4月1日前支付貨款,但由於B公司財務困難,到期無法支付貨款。經雙方協商,決定於4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重組協議規定,A公司減免債務32000元,B公司以現金償還其餘貨款。
B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A公司 187200
貸:銀行存款 1552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32000
A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552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32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 18720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債務人應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B公司的稅務處理分析:債務重組日確認債務重組所得32000元,應計入應納所得額,新准則的規定使得該筆業務的會計和稅法處理沒有區別無須進行納稅調整;A公司無須進行專門的納稅調整。
二、債務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達到比例;(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 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企業債務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其他相關所得稅斗舉事項保持不變。
[例2]A公司欠B公司購貨款700000元。由於A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於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貨款。2010年2月1 日,經雙方協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公允價值為400000元,實際成本為240000元。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B公司於2010年2月15日收到A公司抵債的產品,並作為庫存商品入庫。
A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7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0
貸:庫存商品 240000
B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40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300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 70000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債務重組同時符合五個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人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A公司的稅務處理:A公司計算債務重組利得為232000,因此該重組事項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392000元(400000-240000+232000)。
假定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因為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企業可以選擇在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2010年計人應納稅所得額78400元,留待以後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為313600元。
以後年度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313600元,雖然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與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即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增加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視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313600x25%) 784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78400
B公司無須進行專門的納稅調整。
[例3]A公司2010年2月1日將一批材料銷售給B公司,同時收到B公司簽發並承兌的一張面值1600000元、年利率6%、2個月期、到期還本付息的票據。同年4月1日,B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兌現票據,經雙方協議,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償該票據。假設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股,B 公司以160000股抵償該債權,股票市價9.6元/股。
B公司會計處理:
借:應付票據 1616000
貸:股本 16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376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80000
A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36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80000
貸:應收票據 1616000
稅務處理分析:根據稅法規定,如果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B公司應將發行16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價值1536000元與負債1616000元的差額即80000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A公司的債權 1616000元與擁有股權的公允價值1536000元之間的差額,即80000~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A、B公司此筆業務均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本例債權轉股權符合債務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由於A公司和B公司在會計上分別確認了債務重組損失和債務重組利得80000元,當適用特殊性稅務重組時,A公司和B公司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和債務重組利得。
對B公司而言,暫不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增加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視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80000×25%) 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00
對A公司而言,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80000×25%)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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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務重組,重新以固定資產抵債,合同生效日之後間隔幾個月才是重組日,這段期間要正常攤銷嗎?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槐碼仔期後。債務重組日也稱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鉛汪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模敏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一、債務重組的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轉為資本;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⑴)和(2兩種方式;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即混合重組。
5、債務重組日的確定
法律分析:
債務重組的定尺友義: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轎頌,比照本准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陵帆槐,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6、債務重組的核算是怎樣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擾謹同意債務人修改卜岩條件的事項。債務重組的定義表明不論何種債務重組形式,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人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
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沖減後尚有餘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企業以固定資產進行債務重組,應當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某負債類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人科目。
債務重組是企業的偶發經濟業務,債務人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屬於營業外收入,應設置營業外收入一一債務重組利得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同時,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還應將債務重組收益和轉讓資產損益分開核算;緩弊基債權人因此而發生的損失屬於營業外支出,應設置營業外支出一債務重組損失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債務重組日的確定,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後。債務重組日即為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
7、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
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
[摘要]本文通過對新舊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對比研究,著重闡述了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進步性與合理性,其主要表現在定義、重組資產的計量屬性、債務重組中損益的確認處理方式以及在報表中的披露事項等方面。
同時,也分析了新准則產生的影響。
最後,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公允價值;重組損益
財政部於1998年6月I 2日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對企業負債進行重新組合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並自1999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該准則自實施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該准則在執行過程中慢慢地就出現了一些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范債務重組准則,對該准則又作了修訂,並於2001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隨著國際化程度的深入,為了實現我國會計處理規范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以及我國侍李遲會計准則建設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國真正擁有能夠與其他國家溝通的國際通用商業語言,我國又於2006年2月15日由財政部發布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稱之為新准則),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新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貫徹和實施,對加強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進步性
1.新准則的債務重組定義更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
新准則的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而舊准則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舊准則認為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不管債權人有沒有讓步都是債務重組。
新准則認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讓步時,才能定義為債務重組。
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准.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
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准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具體准則。
舊准則的定義沒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個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似乎過於寬泛,易於造成不恰當的誘導,只要雙方認為需要就可以達成協議進行債務重組,從而改善企業資金結構,使資產負債率達到一個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這肯定有悖於市場中利用制度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初衷。
新准則的定義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
老李一般來說,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能力如約履行償債義務,如果債權人不作適當的讓步,會使瀕臨困境的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健康運行,這樣做肯定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但是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2.“或有應付金額”和“或有應收金額”的概念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舊准則在第2條分別給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義,但在新准則中把這兩個術語改為了“或有應付金額”和“或有應收金額”擾高。
提法雖有變化,但概念卻元實質性變化。
但是,這兩個概念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則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於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這樣在會計實務的操作中有了參考的具體標准。
同時,也與《或有事項准則》的規定相統一。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收金額,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
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這與《或有事項會計准則》中的或有資產不予確認的規定也是一致的,從而保持了會計准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
新會計准則對計量屬性做出了重大調整,不再強調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屬性,全面引入公允價值、現值等計量屬性。
事實上,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具有很多優點:(1)體現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接軌。
在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會計准則中比較側重於公允價值的應用,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融資活動愈來愈多,而且國際上廣為提倡“國際會計協調化”。
為了同國際經濟活動規則和會計規則接軌,我國在制訂會計規范時也應該向國際准則看齊。
(2)符合我國現實的需要。
在我國市場經濟已有很大的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也不斷發展和完善,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躍,為資產評估中市場價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資料。
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公眾投資者經過十幾年的磨煉已趨於理性化,股票的市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價值,這樣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則中引入“公允價值”就符合現實需要。
4,重組收益確認具有合理性。
舊准則對企業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所明確的首要原則是:在重組過程中,無論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均不確認重組收益。
債務人重組收益計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發生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判斷債務重組收益是否應該繞過利潤表直接進入債務人的所有者權益項目,要看其經濟實質:債務重組收益屬於交換資產而產生的收益,而債務重組業務並非企業的經營性業務,只是偶發性事件。
因此,應歸屬於非經營性損益,列作營業外收入。
而資本公積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債務重組收益並非資本的增值,它是企業收益的組成部分之一,理應計入企業的經營成果。
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雖然可以防止債務人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穩健性原則,但卻不能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與資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
新債務重組准則改變了原准則“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致使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人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債務重組利得的確認,計人營業外收入。
同時,確認相關資產轉讓收益。
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一是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
轉讓資產收益,計人當期損益。
三是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人當期損益。
四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人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人當期損益。
這一改革將其作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計入利潤,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體現了債務重組交易的實質,也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因此,新准則對重組收益確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觀和透明。
不管是新舊准則都要求債務人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1)債務重組方式。
(2)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3)或有應付金額/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則增加了3項披露要求:①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②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③新會計准則還規定了債務重組雙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債務人在附註中披露債務重組方式;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或有應付金額。
而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債務重組方式;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或有應收金額。
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使企業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觀和透明,為投資者提供較為詳細的信息資料。
二、新會計准則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會計計量方法不同,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很大影響。
新准則的突出變化是: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將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原准則計人資本公積)。
所以,執行新准則後,債務重組活動將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利潤。
而舊准則採用的賬面價值計演算法不會產生利潤。
如果用於債務重組的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差距大或債權人讓步大,則其差額影響當期損益就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均會產生較大影響。
假設2006年1月12日A公司從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付給B公司6個月期、不帶息的120萬元商業票據一張。
2006年10月20日A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履行債務,與B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
雙方達成的債務重組協議內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產品抵償該應收賬款。
該批產品市價為90萬元,增值稅率為17%。
產品成本為80萬元,這部分存貨的損失准備為5000元。
B公司未計提相關壞賬准備。
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A公司(債務人)的分析如下:
計算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及增值稅銷項稅額之間的差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120萬元一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80萬元-0.5萬元)79.5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90萬元×17%)15.3萬元=25.2萬元
新准則公允價值法與舊准則賬面價值法相比,債務人當期確認收益25.2萬元,其中包括債務重組利得14.7萬元(120萬元-90萬元-15.3萬元=14.7萬元),資產轉讓收益10.5萬元。
原准則將債務重組利得21.9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資本公積:25.2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減少25.2萬元)。
利潤總額:25.2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所得稅費用:8.316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33%,設所得稅率為33%)。
凈利潤:16.884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67%,設所得稅率為33%)。
B公司(債權人)的分析如下:
債務重組日,資產價值減少14.7萬元,確認重組損失(120萬元-90萬元-90萬元×17%)=14.7萬元,利潤減少14.7萬元,凈利潤減少9.849萬元。
可見,新舊准則不同方法核算的差異,對企業的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均產生較大影響,使得會計信息披露更加相關可靠。
三、對新准則的建設性建議
1.准則中應區分債權、債務主體。
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法不妥,因為在這一會計事項中雖然是由於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引起的,債務人在重組過程中可獲得部分債務的豁免,但同時債權人也要做出讓步,由此發生了債權重組損失。
所以,在這一會計事項中不僅涉及債務人,而且涉及債權人。
不僅債務人重要,債權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該准則應叫做債務、債權重組會計准則。
另外,在准則中將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的損失列為“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不妥,應增加“營業外支出――債權重組損失”明細科目,債權人實際上發生的是“債權重組損失”,將其列為“債務重組損失”,混淆了債權、債務的主體。
將債務重組中債權人的損失列入“營業外支出――債權重組損失”中明細核算,可以區分債權、債務主體。
2.准則應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
新准則並未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
由於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我國會計准則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而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當期損益。
但債務重組損益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
但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如果不把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將會導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一致。
企業報表上體現的凈利潤與現金流量相互背離。
所以,准則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應作出規定,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即債務重組損益。
3.逐步完善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
雖然賬面價值計價比較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市場化程度不高的狀況,在一定時期內可使會計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驗證性。
但賬面價值只能告訴人們在取得資產或形成債務時所花費成本,卻不代表本身價值,賬面價值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和暫時性的計量基礎。
新的債務重組具體准則充分體現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
同樣引入了公允價值和現值的概念。
關於公允價值的取得和應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
但在我國市場未充分發育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取得和現值的計算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問題,在很多情況下要依靠職業判斷,又很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
為了確定公允價值,提高公允價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價部門可協同工商管理部門定期在有關報刊或電視廣播上公布市場價格,為確定債務重組的公允價值提供依據。
同時,在債務重組中要求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參與,防止重組雙方轉移利潤,逃避稅款,監督審核重組雙方公允價值的確定,保證會計信息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另一方面從企業內部而言,如何確定公允價值,特別是在沒有可以參考的市場價格的時候,企業必須要熟練地掌握和應用計價的技術,這就要求企業需要加強思想認識,積極地對相關的人員進行培訓,按照新會計准則的要求,重新設置和調整會計科目、賬務系統和財務報表編制系統,建立和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與系統。
8、存貨減值准備轉回
按題意,在12月31日時,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全部尚未結轉。但其中分兩部分,60%已經投入生產並已銷售,謹升對應的36萬元存貨跌價准備應於年底轉銷;其餘40%材料的賬面成本為400萬元,另有存貨跌價准備24萬元,合計賬面凈值376萬元,到12月31日時,材料可變現凈值為410-2=408萬元,比賬面凈值高祥肆老32萬元,故應將該部分原已計提的24萬元存貨跌價准備全部轉回。因此,共計轉回存貨跌價准備36+24=60萬元,即全額轉回。分錄為:
6月30日,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60
貸:存貨雹兄跌價准備 60
12月31日,結轉已領用材料成本及沖回結余材料的存貨跌價准備:
借:存貨跌價准備 60
貸:資產減值損失 24
主營業務成本 36
存貨跌價准備轉回時,確實是當前可變現凈值比賬面價值高多少轉多少,但最高不超過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額。你只注意到了結余材料的賬面成本是400萬元,可變現凈值比其高了8萬元,所以認為應轉回8萬元,但其實結余材料還有存貨跌價准備24萬元,所以其賬面價值應是400-24=376萬元,可變現凈值比其高了32萬元,已超過原計提的24萬元,所以應將24萬元全額轉回。
原答案中第(2)項分錄不對,根據題意,到12月31日前,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全部尚未結轉。所以6月30日時,貸方應是存貨跌價准備60萬元,與主營業務成本沒有關系。按原答案的做法,年底報表上,存貨跌價准備還有借方余額36萬元,這明顯是不對的。
如有疑問,補充提問或給我發消息,都可以。
9、如何確定債務重組日?
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或法院裁定,將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至於確定方法具體說明如下:
1.甲欠乙100萬,槐寬返到期日2010年6月1日;
2.因甲發生財務危機,經協商,乙同意甲用其80萬元的商品抵債;
3.甲在2010年6月20日將商品運到乙,並辦理有關解除債務的手續;
4.在此項交易中,2010年6月20日即為債務重組日。
(9)外貿公司是如何確定債務重組日擴展資料
債務重組日的相關情況
一般來說,常見的債務重組日有以下七種:
1.銀行存款方式的抵債以款項到賬日為債務重組日;
2.存貨方式的抵債以存貨的最終運抵日為債務重組日;
3.房產的抵債以房產過戶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4.無形資產的抵債以法律交接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5.債轉股方式的抵債以增資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6.修改債務條件方式的抵債以新的償債條件正式執行日為債務重組日;
7.混合清償方式的抵債以最終解除債務手續鉛飢日為債務巧仿重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