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外貿需要懂哪些法律知識?
(一)外貿跟單員的基礎知識
1.了解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國別(地區)貿易政策;
2.了解管轄商品銷往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及風俗習慣、消費水平;
3.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知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包括中專、技校、職校)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會使用計算機常用軟體;
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合同法、票據法、經濟法、外貿法等,以及與外貿跟單員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
(二)外貿跟單員的專業知識
1.懂得商品學的基本理論,熟悉所跟單的產品的性能、品質、規格、標准(生產標准和國外標准)、包裝、用途、生產工藝和所有原材料等知識;
2.了解管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市場行情,以及該項商品主要生產國和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差異,及時反饋信息給國內廠商,指導其生產;
3.熟練掌握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市場營銷學及國際商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慣例等專業知識;熟悉商檢報關、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有關業務流程。
2、蒙古國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哪些
3.1.1貿易主管部門
蒙古國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是經濟發展部。
3.1.2貿易法規體系
蒙古國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投資法》、《海關法》、《關稅法》、 《特別稅法》、《增值稅法》、《公司法》等。
3.1.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蒙古國主要使用關稅和非關稅兩種基本手段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 內協調外貿政策。從1999年7月1日開始,除1996年與世界貿易組織商定 的9種零關稅商品外,對其他所有進口商品徵收57。的關稅。
【出口許可證】蒙古國的出口需要許可證,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出口 合同、計劃,簽發許可證。
【進出口單證】X才進出口的單證要求是:①承運者的3份發票,發票 中須寫明貨物名稱、規范、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啟運時間、貨物數量、 毛重、凈重、運輸包裹或箱櫃件數、價值等內容。②一般不需要商品產地 證明書,但如買方或信用證上提出要求,則需有商業管理部門正式印發的 證明書兩份,並要附加公證證明。
對運貨單無特別規定。但習慣上,運貨單上必須寫明發貨方、承運方、 收貨人及地址、到達港、商品種類、名稱、運貨單號碼、承運方正式收據的日期和簽名。
蒙古國規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過航空與鐵路進人蒙古國境 內的進口貨物均需持有貨物清單。採取這一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使進口管理 與國際通行作法接軌,同時保障海關的檢査,減少運輸工具在邊境口岸的滯留。
中蒙之間按1994年簽訂的《進出口貨物質量認證協議》,對對方貨物在各自口岸進行商品質量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相互認證,以書面文件為憑。在通過海關時,要進行報關,填寫海關報稅單,繳納關稅。
【禁止進出口的商品】根據蒙古國《通過禁止出入境和非關稅限制商品列表》,國家禁止麻醉品及使用、生產麻醉品的工具、麻醉植物出入境(醫用麻醉品、植物的進口根據主管衛生的中央行政機關的批復放行),禁止各類酒精入境。
【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根據蒙古國《通過禁止出人境和非關稅限制商品列表》,限制出口鈾礦石及其精粉,種畜,牲畜、動物精液胚胎、微生 繁殖物,野生動物及其原料產品、與野生動物有關的研究用標本,普通歷 史文化紀念品及用於動物、植物、礦物研究和解剖學、考古學、古生物學、種族學及錢幣研究的採集品和收藏品;限制臨時出口歷史、文化珍貴紀念 品;限制進出口必需監控的醫療、預防用器官、捐助血,劇毒化學品,槍 支、武器,作戰用品、裝備及其配件、設備,爆炸品。
3.1.4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蒙古國國家技術監督總局將邊境衛生、傳染病研究部門,邊境獸醫、 植物檢疫部門』邊境質量、標准監督等部門整合建立了邊境技術監督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規有:《邊境法》、《動植物及 製品進出境檢驗檢疫法》、《衛生法》、《牲畜基因庫及健康保護法》、
《反煙毒害法》、《標准、規范評估法》、《食品法》、《植物保護法》、《反酗酒法》、《反艾滋病法》、《國防法》、《作物種子法》、《化學 有毒物質防護法》、《葯品法》、《健康法》、《麻醉葯物、刺激神經物質流通監督法》、《免疫法》。
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蒙古國食品農牧業部於2005年5月24日簽署了《關於向中國出口馬肉的檢驗檢疫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關於向中國出口羊毛、羊皮、牛皮、馬皮的檢疫衛生要求議定書》,2008 年6月19日簽署了《關於中國向蒙古國輸出牛冷凍精液的獸醫和衛生要求 議定書》、《關於中國向蒙古國輸出牛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關 於相互輸出種用比賽用及過境馬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關於相互輸出屠宰馬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3.1.5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管理制度】蒙古國海關管理的主要依據是《海關法》和《海關稅率關稅法》。進口商品的海關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和特別優惠稅率,一般稅率 是特別優惠稅率的一倍。
【關稅稅率】蒙古國大部分商品的一般進口關稅稅率為57。主要商 品的稅率分別如下:
表3-1:蒙古國主要商品進口關稅率
資料來源:蒙古國海關
3、我國農產品對外出口,國家有哪些法律規定與政策?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關於下達2002年度部分農產品出口配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貿農函[2001]第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各有關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 根據外經貿部關於出口商品配額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市場供需情況及各地區、各企業2001年1-10月出口配額執行情況。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葦簾、紅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對韓國以外市場)、桐木及板材(對日本)、雞肉(對港澳)、豬肉(對港澳)、牛肉(對港澳)不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 2002年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農產品品種為:大米、玉米、小麥、棉花、食糖、茶葉、鋸材、藺草及其製品、大蒜(對韓國)、活豬(對港澳)、活牛(對港澳)、活雞(對港澳),共12種。其中,藺草及其製品、大蒜(對韓國)出口配額實行招標。
二、2002年部分農產品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表1,2002年農產品邊境貿易出口配額分配。
三、除邊境貿易出口配額外,大米、玉米、小麥、棉花、食糖等5種農產品的出口配額另行下達。
四、為確保供港鮮活商品質量,外經貿部決定以供港活雞為試點,加大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推動外貿流通企業向實業化方向發展,擬將2002年度配額總量的10%(約330萬只)用於專項扶持生產企業出口。具體資格條件、申報程序、管理辦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鮮活商品出現違規或質量問題的,不僅扣減月度配額,還將扣減年度配額基數,用於扶持生產企業。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區雞肉、豬肉、牛肉不再審批出口經營資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魚出口配額放行證管理。
八、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外經貿部出口配額和出口指定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出口配額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饋工作,配額應重點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經營能力強的企業。
各地配額二次分配方案應於2002年1月15日前報外經貿部(外貿司)審核備案,同時抄送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 特此通知。
4、中國對英國對外貿易的政策和法規是什麼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老旦肆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遲敬、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綜上所述根據查詢《侍轎中國對英國對外貿易的政策和法規》信息得知。
5、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並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內,對於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韻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後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補充:本回答引用網路http://ke.baidu.com/link?url=BBcjzb4M4NL7r3g-HdsraS_
6、國際貿易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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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貿出口資質
法律分析:外貿交易需要擁有對外貿易進出口權。企業申請進出口權,首先要到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申請自營出口需滿足四個條件:1. 營業執照,且必須包含「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業務;2. 注冊資金不低於50萬人民幣;3. 已辦理稅務登記證並依法納稅;4. 法人三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