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對外貿易 » 海關內外貿兼營是什麼意思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海關內外貿兼營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4-21 05:30:11

1、什麼叫內銷,什麼是外貿

內銷:

對海關監管下的生產型企業,在經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對其進口料件加工製造的產品允許在國內進行一定比例的銷售,可分為特區內銷售和特區外銷售,海關根據上述情況辦理有關手續並予以征半稅和全稅。

外銷:

外銷,指經有關部門批准,銷售(或出租)給境外企業和個人,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積。

區別:

從地域上看,內銷是產品銷往國內,外銷是銷往國外。
外銷要有外銷發票,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內銷只是開具國內發票,包括增票。有些企業無法自行外銷,有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有銷售給外貿公司然後出口的。代理的外貿公司收取代理費,銷售給外貿公司開具增票。

2、海關貿易是什麼?

海關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按一般貿易交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即為一般貿易貨物。一般貿易貨物在進口時可以按一般進出口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一般進出口貨物;也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按特定減免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特定減免稅貨物;也可以經海關批準保稅,按保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保稅貨物。
海關貿易是與加工貿易相對而言的貿易方式。現代物流實用詞典解釋:一般貿易指單邊輸入關境或單邊輸出關境的進出口貿易方式,其交易的貨物是企業單邊售定的正常貿易的進出口貨物。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的一種。《海關法》規定,貨物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時,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進出境口岸海關請求申報,交驗規定的證件和單據,接受海關人員對其所報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查驗,依法繳納海關關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款,然後才能由海關批准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放行。
海關貿易貨物在進口時可以按一般進出口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一般進出口貨物;也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按照特定減免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特定減免稅貨物;也可以經海關批準保稅,按照保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保稅貨物。
 海關貿易、加工貿易、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邊境貿易、雙邊貿易、多邊貿易、轉口貿易、過境貿易。
進口與出口一樣,都可能涉及以上某一種貿易方式。
補償貿易和過境貨物有進必有出,故既是進口貿易又是出口貿易。
進口流程;

海關貿易報關是針對一般貿易進口的,在進行報關之前就必須先確定一般貿易進口的付款方式是T/T呢,還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開證,等開完信用證後,確定進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後。開始進行一般貿易報關的操作。
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貨通知書、正本提單或電放保函換取單。
二、准備進口報關所需單證:
1.必備單證:清單、INVOICE、合同一式一份、報關、報關委託書各一份。
2.從歐盟、美國、韓國、日本進口貨物,如是木製包裝箱的需提供熱處理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如是非木製的提供無木製包裝。
3.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進口許可證、機電證、重要工業品證書)
4.有減免稅手冊的提供減免稅證明手冊。
三、進口申報後如海關審價需要,客戶需提供相關價格證明。如信用證、保單、原廠INVOICE、招標書等海關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關列印稅單後,客戶需在7個工作日繳納稅費。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征滯納金。
五、報關查驗放行後,即可提貨回家(倉庫)。另: 貨物到港後十四日內必需向海關申報。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征滯報金(按貨物價值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海關將作無主貨物進行變賣!!首先說一下:一般貿易進口。一般貿易進口,首先要確定付款方式,是T/T 呢,還是L/C 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開證,等開完信用證後,確定進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後。開始進行進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國外客戶的提單,INVOICE、箱單,如果是從韓國和日本進口貨物的話,還必須要有非木質包裝證明。
2.首先要拿提單到船公司去換單,也就是拿提單去從船公司換回該批貨物的提貨單,也就是艙單。上面有你們公司進口貨物的詳細的船務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檢的進口貨物,還要到商檢局做商檢,實際上換單和商檢應該提前進行。如果進口的貨物不需要商檢,那就不用了。實際上你進口的貨物需要不需要商檢你讓貨代幫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過商品編碼書。
4.等換完單以後,如果需要商檢得進行商檢了,那填好進口報關單給貨代進行報關,報關所要用的資料是:INVOICE、箱單、從船公司換回的提貨單、報關委託書、進口貨物報關單、如果需要商檢的還有商檢證。
5.海關貿易進口貨要交進口關稅的,所以,為了加快進口通關的力度,最好是開一張口頭的支票,(不過這種方式一般企業的財務不會答應的)等海關打出繳款書以後,就要開支票。一般進口貨物給海關的關稅都要用支票交的。交關稅一般是到中國銀行,等交完關稅以後,銀行會給你在繳款書上面蓋銀行的章。
6.把交款書交給貨代,然後由貨代給海關通關放行。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一次放行。
7.海關收到關稅以後會在提貨單上蓋海關的放行章,拿著這個提貨單到船公司所在的碼頭提貨。(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二次放行)
出口流程:
海關貿易出口的流程大體可分為:交易前的准備、交易磋商和履行合同階段。交易磋商前的准備階段是交易磋商能否順利進行的保證,也是履行合同的基礎,而交易磋商是能否達成協議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的關鍵階段;履行合同則是買賣雙方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交易前的准備主要包括:國際市場調查研究;制定經營方案;選擇市場和客戶,組織和落實貨源;開展廣告宣傳等。
交易磋商和訂立合同:主要是根據方針政策、國際規則和企業的經營意圖,按照經營方案,運用國際市場通用做法,與國外客戶就所經營的貨物及其交易條件進行磋商,通過發盤、還盤、和接受的程序達成協議。根據我國法律,對外貿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和處理爭議要以書面合同為依據。
履行合同:履行合同即買賣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並使對方遭受損失時,距應依法承擔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出口業務的程序主要包括催證、審證、備貨、托運、報關、發運、制單結匯等環節。
2.海關貿易出口退稅申報流程包括:採集退稅申報單證和數據、預申報、正式申報。
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不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實行「先征後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管理。

3、什麼是內外貿同船運輸啊?請指點

內外貿同船運輸指從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同時承載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的運輸。

4、內貿和外貿的區別

內貿和外貿分別做國內貿易和國外貿易。內貿是在國內進行商品交易的活動,外貿是與國外進行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
內貿就是指國內貿易,在國內貿易公司買來貨物,然後供應給另外一家更大的貿易公司,最後由大貿易公司直接跟買方交易,然後小的貿易公司吃中間的利益。
對外貿易亦稱「國外貿易」 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這種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對運進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進口;對運出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出口。

5、什麼是內貿進出口 什麼是外貿進出口

內貿:是國內企業、組織或個人之間的貿易,無需經過海關。內貿物流環節少相對簡單,無需經過海關。內貿物流周期短。
外貿:是與外國人做買賣,需要出入關境,有的還需要檢驗檢疫或申請其他進出口監管證件。外貿環節多比較繁瑣,都需要報關,外貿物流周期長。
進口:指的是從別的地方到該港口,將貨物/集裝箱卸船的過程
出口:指的是從該港口,將貨物/集裝箱裝船,出港的過程

6、外貿是什麼意思?

對外貿易的意思,主要是指貨物的進出口貿易,當然也包括由此所涉及的國際結算.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等等。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外貿的來往日益頻繁,同時也促進了各國的經濟發展和交流。

7、「外貿」的含義?「工貿」的含義?「外貿」和「工貿」有什麼區別?

「外貿」的含義:對國外的買賣;
「工貿」的含義:工業生產和商品貿易兼營的意思。
「外貿」和「工貿」有什麼區別:前者是針對境內或境外的商業行為,後者是針對工業還是商業或者是工業商業兼營來講。二者分類不同。

8、外貿內貿是什麼意思

外貿主要是跟國外進行商品的交易,面向的是境外。內貿面向的是國內,在國內進行商品的交易

9、如何查船是內外兼營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港口經營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經營港口業務的法律文書。

根據國家有關港口經營管理的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設施;為國際航線船舶 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3)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庫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2. 內外貿兼營船舶存在哪些問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6號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

二、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並在證書上註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4年12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7月3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鏈滑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四)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棚皮臘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國家鼓勵港口經營性業務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握輪區保護和部門保護。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並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從事港口經營(港口拖輪經營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從事港口拖輪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經營的港口所在地注冊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拖輪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2艘沿海拖輪;在內河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1艘內河拖輪;

(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的要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具有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且在申請經營的港口從事拖輪服務滿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一)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二)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三)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輪服務的,拖輪的有效船舶證書及停靠泊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從事拖輪經營的,提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證明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港口拖輪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一)(四)(五)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條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許可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除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並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情況檔案。

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名稱、固定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七條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暢通。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在港區內從事水上船員接送服務的,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徵用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指揮。港口經營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徵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旅客嚴重滯留或者貨物嚴重積壓阻塞港口的緊急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採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內的單位、個人及船舶、車輛應當服從疏港指揮。

第二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各項預案應當予以公布,並報送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加強落實,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各項預案應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服務標准和規范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公正、准確地辦理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第二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二十八條從事港口拖輪業務的經營人,應當公布所經營拖輪的實時狀態,供船舶運輸經營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有權拒絕違反規定收取或者攤派的各種費用。

第三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費的征管工作,保證港口行政性收費徵收到位,並及時足額解繳。

港口行政性收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報送港口統計資料和相關信息,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建設港口管理信息系統。

上述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和本規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客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切實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並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兩個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六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二)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第三十八條經檢查或者調查證實,港口經營人在取得經營許可後又不符合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一項或者幾項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安全生產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並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及時和不如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港口經營許可的;

(二)發現取得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而不及時吊銷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未經依法許可從事港口經營的行為,不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危及港口作業安全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製。

第四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應當在公布的同時送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港口引航適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同時遵守《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同時廢止。

3. 內外貿兼營船舶手續辦理
簡介:中交國際航運有限公司是由中交股份、天津航道局、一航局、中和物產株式會社共同投資組建而成,注冊地在巴拿馬,主營國內外大型構件的海上運輸、船舶租賃,兼營船舶修造。

該公司的成立,是天津航道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調整經營結構的重要舉措,是中交股份以「大海外」思路謀劃大發展的重大舉措。
4. 內外貿兼營船舶和內貿船舶
不多!目前航運形勢下,各海運公司都在抓緊運營,抓住賺錢的好機遇!能外貿的盡量不跑內貿。

5. 內外貿兼營船舶優勢
只要是內外兼營船舶都算甲類證書海歷。除非某船是辦理了內貿手續,專門沿海航行,才算沿海船。

6. 內外貿兼營船舶 海關
內外兼營就是指既可以參與國際航線運營又可以進行國內航線運營的船舶的意思。該類船舶須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經批准後領取《船舶兼營登記本》,但從一種航線轉為另一種航線時,須向海關辦理改營手續。

7. 內外貿兼營船舶 doc
是一條船同吋有兩個證書內貿證書和外貿證書,即可跑內貿,又可以跑外貿。在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一條船到海事局備案定下是跑外貿還是跑內貿,一般情況下跑外貿的不允許跑內貿,內貿船隻能在國內拉貨航行不能出國拉外貿貨,但也有一些船同時辦了兩個證書,即有外貿貨可以出國運輸,如果國內貨充足貨源就去拉國內港口的貨,象這種即可運輸出囗,進囗的外貿貨,又可拉送國內其它港囗的貨物